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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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延长部分企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延长部分企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延长部分企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黑市监通〔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延长部分企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通告黑市监通〔2020〕23号2020年2月19日,省市场监管局将企业已提出换证申请并受理,但因疫情影响到现场鉴定评审和企业整改,且许可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许可证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共计39份许可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

截至7月30日,已办结22份。

现将未办结(已评审需整改及未评审)的17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效期再次统一延期至2021年1月31日,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告发布信息为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书载明信息。

特此通告。

附件:再次延长许可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行政企业名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3日附件再次延长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企业名单1.鸡西市恒山区星光制氧厂单位地址:鸡西市恒山区二矿矸石山西侧许可项目:气瓶充装(氧气)许可证编号:TS4223558-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2.哈尔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乌马河分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锦山一队142-165许可项目:气瓶充装(车用液化天然气)许可证编号:TS4223759-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日3.哈尔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朝阳办朝阳社区北山加气站许可项目: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许可证编号:TS4223758-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日4.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滨江新城公交首末站加气设施)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与南十六道街交口许可项目: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许可证编号:TS4223755-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日5.大庆市林甸县龙林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南门外路西许可项目: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许可证编号:TS4223435-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5日6.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兴化化工园区许可项目:起重机械安装、修理(B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许可证编号:TS3423041-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5日7.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兴化化工园区许可项目: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流动式起重机(轮胎式、履带式)]许可证编号:TS3423511-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5日8.哈尔滨市泰山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11号许可项目:锅炉安装、改造(1级)许可证编号:TS3123214-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9.东宁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东宁市北环路富鹏木业北侧许可项目: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许可证编号:TS4223765-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4月6日10.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许可项目: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 许可证编号:TS3423514-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4月6日11.漠河县图强大众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漠河县图强镇一道街许可项目: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许可证编号:TS4223436-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12.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七星泡农场场直三委0012栋001号许可项目: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许可证编号:TS4223487-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13.哈尔滨建安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90号许可项目:压力容器设计(D1级、D2级)许可证编号:TS1223003-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4月28日14.漠河华鹏供热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44区许可项目:锅炉安装、改造、维修(3级)许可证编号:TS3123211-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5月9日15.牡丹江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98号许可项目:压力管道设计(GB2级)许可证编号:TS1823012-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5月19日16.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许可项目:起重机械安装、修理(A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桅杆式起重机)许可证编号:TS3423001-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5月23日17.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许可项目:锅炉安装、改造、维修(2级)许可证编号:TS3123123-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5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4•【文号】市监特设(司)函〔2024〕107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监特设(司)函〔2024〕107号各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组织对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现场主要对鉴定评审机构资源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对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和鉴定评审工作结论的准确性、符合性进行资料验证。

二、组织实施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人员将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取并随机编组。

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将于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相关单位,请各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

三、情况通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作为下一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不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监督检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联系人:刘风艳 010—82261764王立国 010—82260381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4年10月14日附件: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起重机械、气瓶、“土锅炉”等事故频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严重。

今年1至8月一次死亡3至9人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均呈上升趋势。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提出了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继续深化专项整治、落实安全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控制指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5月和8月,先后发出了《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提出了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全国各级质检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贯彻,认真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了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任务,促进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切实遏制各类事故频发的态势,现提出以下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一)加大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力度,无证生产查处率100%。

对于执法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无证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维护特种设备生产的良好法治秩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一)本意见管理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包括在我省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省内交易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二)各类交易场所由省政府实施监管,省政府授权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承担。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交易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由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牵头,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产权(除文化产权外)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牵头,省金融办、财政厅、工商局、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数据交易场所由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类交易场所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授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黑人社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35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规范职业培训运作管理,整顿职业培训市场,推动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对各地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摸清、掌握全省职业培训工作总体情况,查找各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职业培训的效果,进一步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确保我省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二、督查内容(一)各地贯彻省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1】86号)情况;(二)各地职业培训总体情况,包括政策落实、制度建立、培训体系、培训规模、培训实效性、培训补贴等情况;(三)各地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年检评估、督导检查等情况;(四)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情况,包括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所属培训机构的数量、职业培训规模、培训形式、师资队伍状况等情况;(五)职业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督查方法和步骤本次督查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9月20日-9月25日)。

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督查具体工作。

(二)督查自查阶段(9月26日-10月16日)。

各地分别成立督查工作小组,按照督查要求对所属县(市)进行督查并开展自查,形成督查报告,于10月16日前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各特种设备人员培训机构: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了培训质量,关系到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为此,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市(地)局、行业系统监督指导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培训机构严格执行。

一、加强硬件建设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督促培训机构切实加强培训硬件的建设,努力创建一流的培训基地。

一是加强培训场所的建设;二是推广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主要是使用先进教学仪器、设备教学,使用监控设备进行监考,实现实际考核模拟化、理论考核机考化。

三是加强题库建设;四是加强师资建设,主要是建立专家库,讲课、出题、判卷做到三分开;五是完善食宿条件,做好学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六是实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自行建设,没条件的要和有实力企业进行联合。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主要有以下八项:一是教学管理制度,二是教师管理制度,三是学员管理制度,四是教学质量控制制度,五是培训评估制度,六是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八是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以上制度以外的其他制度,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

三、完善领导组织机构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完整的培训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中至少设置九类工作人员,分别是:培训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培训班主任、专(兼)职教师、培训工作人员、培训档案管理人员、行政档案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和出纳员。

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培训管理体系,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

本制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1)制定和修订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发展需求;(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公司各项培训活动,确保培训质量;(3)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培训计划;(4)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和费用管理,合理控制培训成本;(5)负责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批工作,为公司员工提供学历提升机会;(6)负责内部讲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内部讲师的教学水平;(7)负责培训效果的评估与考核,对培训成果进行跟踪反馈;(8)负责制定培训服务期约定,确保公司培训投资的合理回报;(9)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确保本办法的实施效果。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了解公司文化、基本业务流程和岗位基本技能,初步建立职业素养。

- 培训对象:当年新入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第一个月内。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实地参观、小组讨论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包括公司历史、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岗位技能基础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总体策划与实施。

- 培训要求:学员需按时参加培训,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通过结业考核。

(2)第二阶段- 培训目的:深化岗位技能,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使毕业生能迅速适应岗位需求。

- 培训对象:完成第一阶段培训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入职后第二个月至第四个月。

- 培训方式:采用岗位实践、导师辅导、专业技能培训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针对具体岗位进行技能提升培训,由所在部门负责实施,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现将《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 [2012]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要求,建立全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高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基本建成科学适用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好地把握隐患治理、事故防范的主动权,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定期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马菠副组长:杨晓一、高喜强、张训才、姜天成员:省局特种设备处其他人员、各市(地)局主管局长、省垦区局、森工总局质监局主管局长、哈尔滨铁路局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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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
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01.31
【实施日期】2012.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各特种设备人员培训机构:
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了培训质量,关系到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为此,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市(地)局、行业系统监督指导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培训机构严格执行。

一、加强硬件建设
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督促培训机构切实加强培训硬件的建设,努力创建一流的培训基地。

一是加强培训场所的建设;二是推广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主要是使用先进教学
仪器、设备教学,使用监控设备进行监考,实现实际考核模拟化、理论考核机考化。

三是加强题库建设;四是加强师资建设,主要是建立专家库,讲课、出题、判卷做到三分开;五是完善食宿条件,做好学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六是实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自行建设,没条件的要和有实力企业进行联合。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主要有以下八项:一是教学管理制度,二是教师管理制度,三是学员管理制度,四是教学质量控制制度,五是培训评估制度,六是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八是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以上制度以外的其他制度,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

三、完善领导组织机构
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完整的培训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中至少设置九类工作人员,分别是:培训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培训班主任、专(兼)职教师、培训工作人员、培训档案管理人员、行政档案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和出纳员。

培训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要上报省局备案,并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各类人员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分工不分家,工作中互相补台不拆台;二是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是对各类人员都要执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行岗位责任制
对于培训工作领导组织机构中的各类人员,必须明确具体的职责,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培训负责人:1、做好“一批三报”工作;2、与监察机构沟通协调;3、制定培训工作计划;4、审定培训大纲;5、安排通知学员;6、协调安排学员食宿;7、检查培训质量;8、批准上报考核合格人员名单;9、组织建立培训网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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