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服务标志管理规范(模板)
标识标牌技术规范书样本

第一部分概述1 总则1.1 本技术规范书适适用于浙江浙能六横电厂新建工程(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全部设备、阀门、管道、安全、构建筑物及环境信息类多种标识及部分外辅小构件。
1.2 本技术规范书所列要求及标准为最低程度技术要求,并未要求全部技术要求和适用标准,投标人应提供一套满足本技术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高质量产品及其对应服务。
对国家相关安全、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需满足其要求。
1.3 投标人须实施本技术规范书所列标准,当投标人所实施标准和本技术规范书所列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根据较高标准实施。
1.4投标人应确保提供产品符合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应能适应安装地高湿度、高盐雾环境条件。
若投标人所提供产品和技术规范书不一致,应以更有利于运行、工程质量、美观实用为标准,由招标人确定。
*1.5投标人应按本技术规范书要求,提供针对本工程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类标识标牌现场安装策划及拟安装后效果图片和现场配置规范(包含式样、固定方法、工艺和材质要求等),并在投标时提供以下样品:阀门标牌(2种规格各一块)、设备标牌(200×100mm、400×300mm各一块)、热控标牌(7种规格各一块)、安全标示警告牌(2种规格各一块)、安全标识(严禁标志(如严禁烟火)3种规格一块)、电气标牌(200×120mm、100×60mm各一块)等。
1.6协议签署后10天内,投标人根据协议要求,提供标识系统完整方案、样式、固定方法和工艺要求,由招标人进行确定。
1.7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招标人标书提供每种规格标牌注明单价。
1.8 在签署协议以后(投料生产前),招标人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改变而产生部分补充要求,投标人应在设计上给修改。
具体项目由双方共同约定。
1.9 从投标阶段至协议实施完成全部技术资料均采取国际单位制。
1.10只有招标人有权修改本技术规范书。
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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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 2.18 危险品检查
¡ 指客运站对进站旅客及携带行李物品、托运行包 进行的安全检查。
包流分为发送行包流、到达行包流和中转行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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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 2.9 小件快运 ¡ 指道路客运快件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
将托运人委托的小件物品,通过客运班车的行李舱, 随同客运班车的始发和抵达将物品快速移位交付收 件人的延伸服务。
¡ 2.10 进站流 ¡ 指到达客运站的客流、车流、行包流的总称。 ¡ 2.11 出站流 ¡ 指客运站出站的客流、车流、行包流的总称。 ¡ 2.12 班次 ¡ 指客运站对进站车辆按其行政许可的运营线路和
营信息、乘车须知、站内导向、站外换乘、道路客 运法规等咨询服务,并及时做好与各岗位的信息沟 通,为旅客解决疑难问题,提供简易救急药品、针 线、宣传资料等。 ¡ 5.3.2 客运站应设置咨询和投诉电话和旅客意见 簿,在显著位置公示电话号码,设专人受理旅客电 话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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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 5.6.2 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 退票。
¡ 5.6.3 客运站办理退票应按规定可向旅客收取退 票费。(当次客运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 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 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 3.4 站级标志 ¡ 客运站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模板范文(5篇)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共场所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是指公众集中活动、服务于公众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剧场、会议中心、公园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工作等方面。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演练,并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活动。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通道畅通,防止堆积物品、门窗封堵等现象的发生,确保疏散通道的安全。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监控摄像头、安全门禁系统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共场所内禁止存放、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要时,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相应的预警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事故损失的最小化。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秩序维护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制造噪音、堵塞通道、滋扰他人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严禁吸烟、酗酒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不文明行为。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管制器具、摄像设备等安全设施的监控,发现违禁品或违规行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做好设施设备的保管和值班工作,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秩序维护制度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罚,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设施设备维护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和保养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客运岗位作业指导书

第一章 公共标准........................1 1.安全秩序.............................2 2.设备设施.............................6 3.卫生标准............................10 4.仪容仪表............................11 5.客运人员行为举止规范................19 6.客运人员服务语言规范................24 7.客运人员温馨服务基本要求............26 第二章 客运人员从业资格...............31 第三章 客运红线.......................33 第四章 客运人员岗位职责...............35 第五章 客运作业标准及作业流程.........58 1.客运值班站长(主任)................59
附件
1.修订记录..........................189
第一章 公共标准
1
㈠安全秩序 ⒈安全制度健全有效。安全管理制度、 办法,防范措施、结合部安全协议、应急预 案均应职责明确,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⒉按规定配备危险品检查仪、安全门、 危险品处置台、手持金属探测器、防爆罐等 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正常启用,显示器满足 查验不同危险品的需求。危险品检查仪、安 全门、危险品处置台、防爆罐设在进站口旅 客进站流线营业场所适当位置,不影响旅客 通行。危险品检查仪延长端适当。 ⒊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定期检 测维护,合格有效。 ⒋应急照明系统覆盖进出站、候车、售 票、站台、天桥、地道等处所,状态良好。 备有喇叭(无线分区话筒)、手持应急照明灯
6.鞠躬:鞠躬时面带微笑,腰部下弯,头、 颈、背自然成一条直线,上身抬起时,比向下 弯时稍慢些;视线随着身体的移动而移动,视 线的顺序是:旅客的眼睛--脚--眼睛。迎送旅 客和行还礼时,身体鞠躬为 15°。向旅客道歉 时,身体鞠躬为 45°。
高铁车站客运组织

高铁车站客运组织1.售票(1)提供窗口、自动售(取)票机、铁路客票代售点等多种售票渠道,售票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售票窗口和自动售(取)票机设置、开放的数量适应客流量,日常窗口排队不超过20人。
办理售票、退票、改签、换票、取票、挂失补办、中转签证等业务,发售学生票、残疾军人票、乘车证签证等各种车票,支持现金、银行卡等支付方式。
(2)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布售票时间和停售时间,开窗时间不晚于本站首趟列车开车前1 h,关窗时间不早于本站最后一趟列车办理客运业务后30 min。
工作时间内暂停售票时设有提示。
用餐或交接班时间实行错时暂停售票。
(3)自动售(取)票机及时补充票据、零钞和凭条。
设备故障等异常状况处置及时。
票据、现金妥善保管,票面完整、清晰。
票据填写规范,内容准确、无涂改,按规定加盖站名戳和名章。
2.进站、候车、检票组织(1)按规定实行实名制验证,核验车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旅客的一致性。
无法实施全封闭实名制验证的在检票口组织验证。
(2)开始、停止检票时间的设置适应客流量和站场条件,进站口有提前停止检票时间的提示。
(3)自动检票机通道和人工检票通道正常启用,通道数量适应客流情况,并设有商务座旅客快速检票通道。
(4)对无票、日期车次不符、减价不符、票证人不一致等人员按规定拒绝进站、乘车。
3.站台组织(1)站台客运人员提前到岗,检查引导屏状态和显示内容、站台及股道情况。
按站台车厢位置标志在站台安全线或屏蔽门内组织旅客排队等候,有序乘降。
铃响时巡视站台,无漏乘。
办理站车交接,短编组动车组列车在4、5号车厢之间,长编组动车组列车在8、9号车厢之间,重联动车组列车在列车运行方向前组第7、8号车厢之间。
(2)开车时间前30 s打响开车铃,铃声时长10 s。
同一站台有两趟动车组列车同时进行乘降作业时,有宣传,有引导,无误乘。
站台一侧邻靠线路有动车组列车通过时,另一侧停止旅客乘降或设防护栏防护。
4.出站组织(1)出站检票人员提前到岗,检查自动检票机、出站显示屏状态和内容。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模板】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创新履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式样标准的落实。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装具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六条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八条省、自治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减半配发制式服装。
第三章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大衣。
服务标识管理制度

服务标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服务标识的管理,提高服务标识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服务标识的部门、单位、个人。
三、服务标识的定义服务标识是指用于识别服务所属单位、部门、个人的标志符号,如徽标、标识、标志等。
四、服务标识的使用范围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同性质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使用服务标识。
2.服务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场所装饰、宣传品、活动用品等。
3.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服务标识。
五、服务标识的申请及管理1.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服务标识,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
2.服务标识的申请应包括标识设计图样、标识用途、标识使用范围等内容。
3.经审批通过后,应按规定的方式制作服务标识,使用前需向单位管理机构备案。
4.服务标识的有效期为3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六、服务标识的管理1.单位和个人使用服务标识时,需保证标识的完整性和清晰度,不得私自修改、削减或篡改。
2.服务标识的使用范围限于申请时的用途,不得跨越范围使用。
3.使用服务标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利用标识从事违法活动或损害他人利益。
4.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使用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标识使用,并出具书面通知。
七、服务标识的保护1.服务标识是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篡改他人的服务标识。
2.对于侵犯服务标识的行为,受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要求侵权单位或个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3.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服务标识,对于遗失或盗用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进行补办。
八、服务标识的处罚对于违反服务标识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单位管理机构将按照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甚至取消使用资格。
九、附则1.本制度由XX单位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高铁服务规范

高铁车站服务质量暂行规范 第三十条 广告设置规范安全,与车站环境相协调 ,不影响站容和车站应有的服务功能;车站广告 业务应当依法经营,广告发布的内容、形式应当 符合有关规范,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内容健康 ,不得挤占和遮挡铁路图形标志、业务揭示、安 全宣传等客运服务内容或位置。除车站站区围墙 、栅栏外,不得在任何载体上采取直接涂写的方 式发布广告。
高铁车站服务质量暂行规范 第六章 售票组织 第五十二条 根据客流量开设适当数量的售票窗口 。 第五十三条 车站窗口办理车票预售、改签、退票 等业务,发售团体票、异地票等。大、中型车站 设置不同用途的售票窗口,向旅客公布窗口车票 发售信息和售票时间。 第五十四条 积极推广电话、互联网、自动售票机 等多种售票方式,以及方便快捷的支付和检票方 式,车站可设置专用取票窗口。
高铁车站服务质量暂行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为旅客服务遇有失误时,向旅客表示 歉意;对旅客的配合与支持应表示感谢。 第四十三条 办理交接时行举手礼;客运人员在列 车进出站时,面向列车行注目礼。 第四十四条 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表达准确, 口齿清晰,对旅客称呼恰当。 第四十五条 实行首问首诉负责制。旅客问讯时有 问必答,回答准确,对旅客提出的问题不能解决 时,应引导到相应岗位,并做好耐心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有空调的服务处所温度适宜。各服务 处所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公共交通候车室卫 生标准》的规定。
高铁车站服务质量暂行规范 第五十八条 售票、改签、退票做到准确无误,唱 收唱付,为退票旅客提供报销凭证。残疾人专用 席位按规定发售。 第五十九条 自动售票机性能良好,保证使用。随 时补充零钞、票卷、凭条,发生故障及时修复。 第六十条 车站售票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符 合铁路售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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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服务标志管理目录1范围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标志的分类 ............................................................................................................................................... 4标志定义.................................................................................................................................................... 5职责 ............................................................................................................................................................ 6标志图库管理........................................................................................................................................... 7标志设置标准........................................................................................................................................... 8标志的日常管理.......................................................................................................................................1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轨道交通各车站、车厢及各线路的各类标志。
2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_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0001.9-2008)《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GB/T 18574-2008)《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 2893.1-2004)《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GB/T 22486-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标志的分类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的分类原则,同时根据运营的实际情况,将车站与车厢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导向标志、位置标志、综合信息标志、无障碍标志和其他辅助标志等六类,详见附件1。
4标志定义4.1安全标志通过颜色与几何形状的组合表达通用的安全信息,并且通过附加图形符号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
安全标志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提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志等。
4.2导向标志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与箭头符号组合形成,用于指示通往预期目的地路线的公共信息标志。
导向标志包括站外导向标志、乘车、换乘导向标志、客运服务设施导向标志、检(验)票设施导向标志、站台导向标志、列车运行方向导向标志、出站导向标志和公共服务设施导向标志。
4.3位置标志由图形标志和(或)文字标志形成,用于标明服务设施或服务功能所在位置的公共信息标志。
位置标志包括城市轨道交通位置标志、车站位置标志、客运服务设施位置标志、检(验)票设施位置标志、站台站名标志、车门位置标志、出口位置标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标志。
4.4综合信息标志由图、表、文字所构成的标志,用于表达与服务有关的公共信息。
综合信息标志包括运营时间、轨道交通线路网络图、线路图、票价图、站内示意图、车站所在街区导向图、实时运营信息和公告等。
4.5无障碍标志由专为轮椅利用者(老年人、肢体残疾人、伤病人)、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图形符号、文字(包括盲文)和有关设备设施等构成,用于提供导向、位置、综合信息服务的标志。
无障碍标志包括无障碍设施导向标志、无障碍设施位置标志和视觉障碍者标志。
4.6辅助标志根据运营实际情况而增加的各种提示性、临时性的标志。
5职责5.1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区域内标志的巡视、维护、维修、更新及台账建立等工作;负责针对各渠道反馈有关标志错误问题,及时整改;如有新增标志需求,需将初稿、设置标准提报归口部门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终稿后,使用部门可开展后续印刷、安装等工作。
5.2客运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牵头组织使用部门开展客运服务类标志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核使用部门提报的客运服务类标志;负责对使用部门标志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针对各渠道反馈有关标志的建设性意见、建设遗留等问题,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落实。
5.3安全质量部负责安全类标志的审核及归口管理。
5.4机电中心负责该中心管辖的特种设备类标志的审核及归口管理。
5.5票务清分中心负责编制票务综合信息栏中公示的票务须知、优惠政策和全路网票价等内容,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5.6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相关标志的采购工作;负责车站冠名的标志(例如:全线的乘车综合信息图、部分车站的出入口综合信息牌、列车示意图等,具体参照相关合同执行)的更换工作。
5.6站车标志的职责划分详见附件2。
6标志图库管理标志图库包含标志台账、标志原图、点位信息。
6.1标志台账管理6.1.1标志台帐由标志的编号、名称、尺寸、材质等内容组成。
6.1.2 标志台账应由相关部门专人负责台账的建立及后续更新工作。
各车务中心除部门设立专人专管外,可指定各站区由专人负责台账的分管。
6.2标志上传管理6.2.1根据归口部门的相关标准,各相关部门应由专人按标志台账编号将对应文件逐一上传至系统图库。
6.2.2上传的标志原图与点位信息应与实际样式、位置等内容一致,标志原图分辨率应满足印刷需求。
6.2.3标志原图、点位信息如有调整,及时上传更新。
6.3权限管理6.3.1归口部门由专人负责权限的设定、变更,将查看、下载权限下放至使用部门指定标志管理人员,由其负责标志的查找、下载工作。
6.3.2使用部门由专人负责权限的设定、变更、下放工作。
7标志设置标准7.1标志的制作要点7.1.1应以各线线路色为基础要素进行设计,信息要素中的图形符号、文字与背景应有足够的对比度,易于区分。
7.1.2广告与信息要素应保持视觉上的分离,不应混设。
7.1.3标志尺寸可根据信息内容进行调整,材质应消防要求,防水、防磨(可覆膜),设置在户外的标志,应同时具备防风、防晒、防腐蚀等功能。
7.1.4如需在夜间使用,应保证有足够的照明或使用内置光源。
7.2标志的设置原则7.2.1设置应规范、清晰、易辨、连贯、协调、稳固,不得影响乘客正常通行和紧急疏散,并根据运营需要及时调整信息或点位。
7.2.2应根据站型结构、乘客的行走路径和信息需求进行设置。
7.2.4应设置在关键节点、没有视线遮挡以及其他信息干扰的醒目位置,并与客流方向垂直。
7.2.5同一区域中,同类信息要素的尺寸、设置方式和设置高度宜相同。
7.2.6当通道的长度大于30m时,应重复设置相应的导向标志。
7.2.7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将标志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7.2.8多类标志需同时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提示、消防安全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8标志的日常管理8.1初设管理8.1.1初设部门应按照国标规范进行设计,无国标规范的应按照国际国内惯例进行设计。
8.1.2如初设部门为建设单位,由归口部门牵头与建设单位沟通。
如建设单位未按照轨道交通需求制作标志,由归口部门协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8.1.3 初设部门应将各类标志的尺寸、材质、张贴位置等详细信息告之使用部门,已保证对标志重新印刷后与全线车站同类标志尺寸的统一。
如初设部门为建设单位,由归口部门将标志的详细信息告之使用部门。
8.2审核管理8.2.1审核部门应对标志的图形、信息、尺寸、材质、张贴位置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8.2.2使用部门应核对标志中周边信息内容(商业、建筑、公交等是否与本站周边信息一致)、牌体信息(是否符合现阶段运营情况、是否存在漏字或错别字等)、安装质量(牌体摇动或破损)、安装点位(是否与所处环境相符)及数量等问题。
8.2.3因国标废止或修订、新线开通、车站及设备改造等情况导致现有标志无法满足运营需求时,由归口部门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牵头组织使用部门对其进行重新设计、印刷。
8.2.4凡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初设的标志,归口部门应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8.3巡视管理8.3.1车站在每日的巡视中应加入对车站标志的巡视(站外1公里左右设置的导向标志应至少每季度巡视一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至维修部门,跟进维修落实情况。
8.3.2车辆中心应按检修规程对车厢标志进行巡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修复。
8.3.3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标志丢失、破损或设置位置不符等情况,应及时反馈至使用部门,由其及时修复、整改。
8.4清洁管理8.4.1使用部门应对各类标志定期进行清洁,保持标志的整洁与美观。
8.4.2在日常清洁工作中发现各类标志有污渍的,应及时清洁。
8.4.3应根据标志的材质选择适用于此标志的清洁方式和清洁用品。
8.4.4在清洁过程中,保洁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8.5维护管理8.5.1车务中心应根据车站周边主要信息变化(如公交站点与路线、商业或建筑、道路等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排查)、车站及设备改造等情况,制定本站导向系统的调整方案,由车务中心统一汇总、审核,并提交至客运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及时印刷、安装。
8.5.2车务中心应定期组织车站检测儿童免票标志(以标志最上端为监测点),并做好检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