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
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 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 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 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2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 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1.健康权以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 挥为具体内容。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二)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1)任何人都有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 (2)当人们的健康受到侵害甚至威胁时,有权获得 法律保护。 2.劳动能力保持权。 列举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违法行为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 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 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
生命权
2.
健康权
3.
身体权
01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 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命安全为客体。 2.生命权以维护自然人生命活动的延续为其基本内容。 3.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存在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 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行使。
03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整合2019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定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1.1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内容主要包括:(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3)免于饥饿的权利;(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1.2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健康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健康保持权;(2)健康利益支配权;(3)劳动能力保持权;(4)司法保护请求权。
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1.3身体权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
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身体权在内容上表现为:(1)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2)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构成部分不得转让,致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身体权并不包括对身体组织的支配权。
但是,医学的发展推动了伦理观念的变化,也为身体权注入了新的内容。
身体器官的移植、血液的有偿或者无偿奉献,都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方式;(3)损害赔偿请求权。
任何权利在受到损害时都能依法寻求赔偿,身体权也不例外。
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的完整性的侵害。
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

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生命是一切的基础,有了生命才有其他的可能,因此宪法对于生命权有相当严格规定,那么宪法生命权是如何定义的呢?生命权是人生活的最根本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其他权利也就成了空谈。
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我国宪法生命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生命是一切的基础,有了生命才有其他的可能,因此宪法对于生命权有相当严格规定,那么宪法生命权是如何定义的呢?生命权是人生活的最根本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其他权利也就成了空谈。
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我国宪法生命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及其他章节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来没有作出宪法解释,更没有作出关于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不保护生命权,只是没有将其上升之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
如果一定要寻找生命权的依据,依据学理解释,宪法第33条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作为法律认可生命权的依据。
宪法第38条——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宪法第13条——继承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41条——申诉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

法律术语
01 释义
03 保护义务 05 法律规定
目录
02 法律特征 04 不可评估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 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 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尽管在道德上每位社会成员均负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义务,但法律却不宜规定普通社会成员对他人所遭 受的死亡危险负有积极的救助义务,普通人的“见死不救”也不能成为违法行为。惟须指出,通常情况下当法律 义务与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当保护生命权的道德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时,道德义务 可居于优先地位。例如,医生本应负有告知患者真实病情的法定义务,但是如病人知情后会不堪打击、加速死亡, 则医生可从道德良心出发隐瞒其真实病情而不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为挽救生命的道德义务优先是实质正义 的要求,挽救生命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履行此项道德义务可以违背法律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挽救生命的 道德义务优位于法律义务只限于抗辩,不授予义务人强制履行力。
谢谢观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 权。
不可评估
综述
赔偿
对策
侵权法以实现矫正正义为根本宗旨,其规范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权益侵害的事后补救,将救济限定在补偿原 告的损害所必需的范围内,以恢复被不法行为扰乱的原状。生命权被侵害时,矫正正义的依托主体已不存在,恢 复原状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侵权法的功能注定要落空。
生命权

生命权一、生命权的解读(一)定义:毋庸置疑,生命权是我们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
如果按字面解释生命权是指人具有享有生命的权利。
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它的客体是生命利益。
西方法学家把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称为三大自然权利。
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指人先于国家在自然状态下就具有的权利。
(二)内容1.维护生命延续的权利,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使人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自然延续。
2.防止生命危害发生的权利,即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危险发生时,生命权人为维护生命安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排除危害。
3.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即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该危险尚未发生时,生命权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当然,依法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已改变生命危险环境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职责。
二、保护生命权的外国法律与国际公约三、我国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一)《宪法》并没有生命权明确写入其中。
(二)《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与总则中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规定。
(四)《刑诉法》中的法院定罪、管辖等规定也体现了对生命权的保护。
四、生命权入宪的必要(一)生命权本身的重要性要求入宪。
1.生命权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人权。
首先,生命是神圣的,与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相比具有至高无上性,离开了生命,万物不复存在。
2.其次,生命权是人固有的一种权利。
3.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二)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要求入宪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
普通法律确认和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之为普通权利或法律权利。
不管是宪法权利还是普通权利,它们都有一个重要功能即防御功能。
然而,两者的防御功能所针对的对象却大不相同。
基本权利针对的防御功能针对的是国家权力。
普通法律防御功能针对的是私权利。
宪法确认确认生命权具有宪政意义,公民依据防御功能就可以对抗国家权力,保护生命本身就是国家的目的,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统治国家的工具或手段。
关于人权法的基础知识

第六章生命权第一节基础理论一、生命权的含义及特征顾名思义,生命权就是一种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权利,主体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
生命应该是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是一个人承担社会权利和享有社会义务的物质载体,也是基本的前提。
失去了生命权,也就失去了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的资格,丧失了其他一切权利。
生命权有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命权是固有的、第一位的人权。
生命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
一般认为人权法中的生命权是自然赋予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但是生命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它是基于自然状态下应当享有的权利。
生命权也是第一位的权利。
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列举具体的人权时所列的第一项人权。
因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在维护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第二,生命权是目的性人权。
保护生命本身就是生命权的目的,反之,也就是说一部分人的生命不能成为另一部分人的生命的手段,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生命存续,而随意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以他们的生命为代价。
国际上有关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很多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部分人不得将另一部分人沦为奴隶而任意予以歧视、买卖和杀害。
不能为了一部分人更充分地享受到自然资源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
又比如在死刑问题上,现在一般都认为犯罪分子也有其生命权,也开始注重对于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和其他人权的保护,不随意适用死刑而剥夺其生命。
第三,生命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转性。
首先,每个人所享有的生命都是唯一的,是不可替代的。
它不像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由他人代理的。
生命权是不可以由他人代理的,即使医学再发展,生命权的替代性都不可能实现。
其次,生命是不可逆转的,通俗说就是人死不能复生。
生命权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得以成其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特征在于: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3.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4.生命权的主体只是自然人。
二、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安全维护权的首要内容就是维护生命的正常延续,这也是生命权的首要内容,生命权的其他权能均围绕它而展开。
(二)司法保护请求权司法保护请求权的目的仍在于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其一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危及生命的危险:其二是请求可法机关救济生命损害。
(三)生命利益支配权对生命利益的支配,包括权利人主动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险境及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和特征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
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2.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主要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3.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4.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和运动能够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和意志不受外界约束。
生命权与健康权有哪些区别

生命权与健康权有哪些区别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区别:(一)维护的基本内容不同生命权是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侵害将生命权人的生命终止。
而健康权则是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状态为根本内容,而不以人的生命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二)受侵犯产生的后果不同侵害生命权的必然后果是受害人的生命终止,人的生命活动不再延续,生命安全利益遭到根本损害。
而违法侵犯健康权则完全不同。
健康权遭到侵害,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破坏,但经过治疗,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或部分恢复健康,即使不能恢复健康,但生命终究没有丧失的危险。
这是生命权与健康权最明显的区别,即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损害赔偿亦有所不同这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对劳动能力进行补偿上。
生命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丧失生命,自然也就不存在劳动能力的补偿问题。
而健康权作为受害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手段不复存在,那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必然存在极大困难,加害人必须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应当承担受害人今后必需的生活费用。
对于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用。
相关阅读:生命权的保护义务生命权的优先价值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
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
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
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公法义务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应当积极地保护生命.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所谓“撞了白撞”的法规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财产损失) 5、精神损害赔偿
33.5 肖像与肖像权
肖像的概念:在美术意义上,肖像是模仿人物外形或塑造 人物形象的视觉及造型艺术。在法律意义上,肖像是自然 人基于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人格利益。 肖像的特征 1、自然人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综合表现。 表现的形式:图画、照相、录像、电影、雕塑等。 表现的部位:以人的面部为主。判断是否为肖像,一般应 以人正面的面部为中心。 2、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 a)肖像须脱离肖像人 b)肖像借助与其所固定的物质载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c)肖像经物质载体客观再现后,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3、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体现
33.1 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及性质 概念∶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性质和特点: 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才能够行使 3)生命权一旦受到侵害,只能由第三人主张赔偿的 权利 2、生命权的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生命利益支配权 Q: 生命权人可否处置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尊严死的问题
33.4 姓名权与名称权
1、名称权的概念 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 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特点、组织 形式四部分组成。例:上海市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名称权的内容(民法通则99条2款) 1) 名称设定权(名称真实主义、名称自由主义) 2) 名称使用权 3) 名称变更权 4) 名称转让权(名称权具有商业利益,可以转让)
33.5 肖像权
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认定 1、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并造成其他损害 后果;狗仔队的偷拍行为如何认定?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3、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民法通则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 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 像。对于该规定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这 一要件,学者都提出了质疑。
33.5 肖像权与肖像权
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 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的特征: ①人格权所共同具有的绝对性、专属性 ②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③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具备更多的财产 利益。
33.5 肖像权
肖像权的内容 1) 制作专有权(再现权):由肖像权人自己制 作或经肖像权人同意,由他人制作; 2) 使用专有权:自我使用以及转让他人使用 3) 利益维护权:肖像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外, 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33.3 身体权
3、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非法搜查身体、非法侵扰身体(性骚扰)、 未造成伤害的殴打、不当外科手术等 4、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保护身体器官、组织的完满和不受 侵犯,健康权保护器官、组织的功能的健 全。 只侵害身体权的例子 ∶ 擅自剪人头发、损 坏他人假肢
33.4 姓名权与名称权
33.5 肖像权
肖像权的限制(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公共利益与个人 利益的平衡)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通缉罪犯 嫌疑人、身份证管理等) 3、为了科研和教育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病人 肖像、历史教科书等) 4、为了肖像权人自身利益使用(寻人启事) 5、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展出绘画) 6、使用在集会、庆典、游行等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 肖像 7、其他合理使用(表彰先进等)
33.4 姓名权与名称权
3、 姓名权的限制 1) 从事重要法律行为,须使用在户籍上登记的正 式姓名。 2)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 3)不得滥用姓名权。 4、姓名权与署名权 1)依据不同(民法与著作权法) 2)适用范围不同(后者仅限于作品上的著作权) 3)侵害后果不同(后者主要是财产损害) 4)存续期间不同(后者死后仍然存续)
1、姓名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 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笔名、曾用名、艺名以及传统文化中的字、号,也属姓 名权的客体。 2、姓名权的内容(民法通则99条) 1)姓名的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 姓名变动权 但须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变 更登记 (18 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 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 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33.1生命权
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 1)权利主体生命的丧失 2)死者近亲属或相关组织遭受财产损失(包 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死者生前抚养人的抚养利益的丧失 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33.2 健康权
1、健康权的概念及性质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身体功能的完整性和心理状态的 良好的权利。包括身体组织、生理机能和心理健康三 方面。 2、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应属于健康权的一部分 3)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 自然人可否支配处置自己的健康利益? 3、侵害健康权的认定 1)身体的完整性及整体功能的完全性受到破坏 2)心理损害严重导致精神失常
33.3 身体权
1、身体权的概念 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安全、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以及 其他组织的权利。假牙、假肢已构成肢体不可分解的部 分,也被视为身体。 民法通则没有单独规定身体权,而是将其纳入生命健康 权之中,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承认了身体权 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并存。 2、身体权的内容 (1) 完整性身体保持权 (2) 对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3)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Q 器官捐献和移植问题
33.4 姓名权与名称权
3、名称权与姓名权 1)主体不同 2)专有性不同(同一行政区划内不得同名) 3)取得程序不同 4)转让性、继承性不同 5)侵权后果不同
33.4 姓名权与名称权
字号、商号与商标 1、字号:商店的名称,扩张至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不 具独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名称。 2、商号:又称商业名称。①商号是表示商人营业的名称 ② 商号须经登记 3、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区别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 者的标志。 区别: 1)功能不同 2)要素不同 3)取得方式不同 4)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