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沟通案例及评析

医患沟通案例及评析案例一:刚参加工作那年,遇到一位少女因阴道出血在其母亲陪同下来医院就诊。
自述是体育课上在单杠上摔落导致腹痛不已。
外科检查未发现任何擦伤痕迹,透视也为查出疼痛和出血的原因。
接诊医师根据观察和经验,怀疑其为宫外孕,建议转妇产科接受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但是病人和其母亲都坚持少女没发生过性行为,反对“宫外孕”的可能性拒绝转诊。
无奈之下医师只好给予病人常规的止痛止血剂治疗。
可在当天夜里病人就因宫外孕大出血导致休克而紧急住院,经全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却因宫体破裂出血过多而不得不摘除了子宫,终生不能再孕。
案例二:病人因搬运重物时导致左腕扭伤,在当地医院对症治疗和功能锻炼效果不佳,来院就医收入院,诊断为“左腕下尺挠关节分离”。
经科室讨论,决定择期行左尺骨小头切除术。
术前1天经治医师因进修结束离院,未进行术前谈话和签字。
患者手术顺利,术后切口甲级愈合,出院行功能锻炼。
3个月后患者因症状无明显改善再次入院复查,肌电图检查无异常,考虑为术后功能锻炼不够,嘱加强功能锻炼。
患者认为术中损伤神经,以疼痛为由拒绝功能锻炼。
经治医师认为患者不配合功能锻炼,却找医院的麻烦。
院方诚恳向患者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和沟通,建议其加强功能锻炼,对其有关赔偿要求予以拒绝。
患者对医院答复不满意,医院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无术前小结和谈话签字”等不足。
经医院、患者及其单位领导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在国外有资料显示:在综合医院门诊的患者中,有1/3的心身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依赖于医务人员针对诱因的治疗、医患之间的平等对话与有效沟通。
医患纠纷有因医疗过失、服务缺陷引发的医源性纠纷,也有医疗无过失,只是患者的不信任、自身的不配合甚至不良动机导致的医患纠纷。
案例一事件发生主要由于患者的不配合,扰乱医生了解病情,耽搁就医导致的非医源性纠纷。
而案例二的起因是因服务缺陷引发的医源性纠纷,经治医生工作责任心不强,交接班制度不落实,造成无术前小结和谈话签字,纠纷发生期间,也有个别医护人员不注意听取患者意见,解释不够耐心,语言生硬,使患者不理解并产生敌意,从而造成医患关系紧张。
护患沟通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

《护患交流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与思考》在医疗领域,护患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护患交流能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治疗依从性,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因护患交流不当而引发医疗纠纷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给医患双方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也对医疗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护患交流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问题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改善护患交流、减少医疗纠纷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患者术后疼痛交流不畅引发纠纷患者李某因腹部手术入住某医院普外科。
术后,患者出现较为剧烈的疼痛,多次向护士反映疼痛难忍。
然而,护士在面对患者的疼痛诉求时,只是简单地告知患者疼痛是术后正常现象,忍一忍就过去了,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缓解患者的疼痛,如给予止痛药物或进行疼痛评估。
患者对护士的态度和处理方式非常不满,认为护士不重视自己的疼痛,于是开始向医生投诉。
医生在了解情况后,虽然给予了患者一些止痛药物,但患者仍然觉得疼痛没有得到有效缓解,进而对医院的治疗产生了怀疑。
患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由此引发了一起医疗纠纷。
分析: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护患交流中存在以下问题。
护士缺乏对患者疼痛的重视和理解。
术后疼痛是患者常见的不适症状之一,护士应该认识到疼痛对患者的身心影响,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疼痛。
然而,该护士仅仅是机械地重复术后疼痛正常的说法,没有给予患者足够的关注和关怀,这导致患者对护士的信任度降低。
护士缺乏有效的交流技巧。
在面对患者的疼痛诉求时,护士没有耐心倾听患者的感受,也没有向患者解释疼痛评估的重要性以及给予止痛药物的原因和方法,使得患者对治疗方案产生了误解。
医院在疼痛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
虽然医生给予了患者止痛药物,但在整个疼痛管理过程中,缺乏系统的评估和跟踪机制,未能及时了解患者疼痛的缓解情况并进行调整。
对策与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医院和护士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护患交流,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摘要:一、医疗纠纷调解的重要性二、案例分析1.患者坠楼多发肋骨骨折2.脑挫裂伤患者赔偿调解3.医疗过错明显患者伤残程度严重4.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调解解决5.公立医疗机构调解困难6.调解中心的作用7.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报告8.医疗问题纠纷院内解决9.卫生局投诉电话及投诉方式10.刑事责任与调解的关系正文: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 篇医疗纠纷调解对于解决医患矛盾、减轻双方心理和经济负担、维护医疗秩序以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10 个医疗纠纷调解案例的分析:1.患者坠楼多发肋骨骨折:在某医院,一名患者因意外从三楼坠落,造成多发肋骨骨折。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
通过调解,医院承认部分责任,与家属达成和解。
2.脑挫裂伤患者赔偿调解:一名患者因脑挫裂伤住院治疗,病情严重,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误诊,要求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医院积极与家属沟通,解释病情及治疗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3.医疗过错明显患者伤残程度严重:一患者因医疗过错导致伤残,医疗纠纷明显。
在调解过程中,医院承认错误,积极与患者沟通,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4.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调解解决:一家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医疗机构给予患者一定赔偿。
5.公立医疗机构调解困难:一公立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患者要求赔偿,但医院认为自身无过错。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
6.调解中心的作用: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成功调解多起医疗纠纷,维护了医患双方的权益。
7.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报告:某科室患者出现医疗纠纷,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并积极展开调查,最终成功调解纠纷。
8.医疗问题纠纷院内解决:一患者因医疗问题产生纠纷,医院积极采取措施,在院内解决问题,避免纠纷扩大。
9.卫生局投诉电话及投诉方式: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可以拨打卫生局投诉电话12320 进行投诉。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摘要:一、医疗纠纷调解的概念和重要性二、医疗纠纷调解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医院积极承担责任并合理赔偿2.案例二: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加重,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并与患者达成和解3.案例三:医疗机构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损伤,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医疗机构给予赔偿4.案例四:患者因治疗无效导致病情恶化,医疗机构积极沟通并协助患者转院治疗5.案例五: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导致误诊,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6.案例六:患者因医生态度恶劣导致情绪激动,医疗机构及时调解并改进服务质量7.案例七:患者因手术后感染,医疗机构积极治疗并协商赔偿,双方达成和解8.案例八:患者因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医疗机构加强管理9.案例九:患者因医疗费用问题与医疗机构产生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合理分担费用10.案例十:患者因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合理医疗服务产生纠纷,经调解后医疗机构改进服务态度并满足患者需求三、医疗纠纷调解的方法和技巧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解合法合规2.充分沟通,理解患者和医疗机构的诉求3.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平衡双方利益4.协助双方达成协议,避免纠纷升级四、医疗纠纷调解对医患关系的积极作用五、结论正文:医疗纠纷调解在处理医患关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纠纷升级,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
以下是十个医疗纠纷调解案例的分析:案例一: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医院积极承担责任并合理赔偿。
在这起案例中,医疗机构承认错误,积极与患者家属沟通,并依法给予了合理的赔偿,得到了患者家属的谅解。
案例二: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加重,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并与患者达成和解。
这起案例中,医疗机构迅速采取措施,为患者提供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并与患者达成和解,避免了纠纷的扩大。
案例三:医疗机构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损伤,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医疗机构给予赔偿。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五篇范例][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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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2011年大年初三那天,一产妇来到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出于顺产对新生儿更为有利的考虑,医生建议其顺产。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之后,医生发现胎儿被脐带缠住,只得又将胎儿塞回母体子宫,转为剖腹产。
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医院人力十分紧张,只有两个医生值班。
在给该产妇注射了麻醉剂之后,另一产妇因大出血入院,情况十分危急,不立即抢救随时可能母婴均不保。
权衡之下,医院决定先对后者进行抢救,最终后者获得母婴平安。
可先进来的产妇却因注射麻药时间过长,导致胎儿窒息,生下来便已死亡。
该产妇原本就属高龄产妇,又是经过多年看病才得来的这一孩子,心理上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患方及其亲属认为:一、医院在给产妇注射麻药之后就将其弃之不管,导致胎儿窒息死亡,存在医疗过错;二、当时虽值春节期间,但生病不分时间,医院没有紧急预案,造成了这一惨剧;三、患方本缺乏生育能力,经多方求医才在三十多岁的现在怀上这个孩子,对于胎死腹中的结果,医院必须赔偿患方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四、患方所在地正值拆迁,小孩出生后本可分得60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多大数万的拆迁补偿。
综合以上四点,患方提出了60余万的赔偿要求。
医方则认为,春节期间属特殊时期,每个员工都有休假的权力,医院医护人员不如平常时期实属正常。
而且医生在当时情况下选择先救另一危急产妇属权衡之后的最优选择,不存在医疗和管理过错。
医院已进到救死扶伤的责任,坚决不考虑赔偿问题。
该纠纷发生后,产妇及其家属跟医院多方理论,但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无法调和。
大年初五,产妇家属聚集了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一百多人到医院,定要医院给个说法,眼看着一场医疗纠纷就要演变为医闹纠纷,矛盾激化只在片刻之间,双方都迫切希望第三的介入。
在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区政法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情况后,随即成立了由区卫生局和区司法局组成的调解工作小组。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1、绵阳晚报·安县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被判赔6.58万2010年4月14日,安县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15日上午10点3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
小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
当天中午12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小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小宝缺氧未打。
何莲便将小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小宝是正常的,但小宝仍一直哭啼。
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小宝兑喂30毫升奶粉.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小宝喂,称小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小宝,帮助示范喂小宝,并叫小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小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小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小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小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小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小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2时许,亲属发现小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士,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小宝进行了全力抢救。
据当日下午2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色,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2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2010年5月2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小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2010年6月2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事后,小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3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王女士因手术后感染致死。
王女士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在某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然而,术后不久,王女士
出现了感染症状,经抢救无效最终不幸离世。
经鉴定,王女士的感染是由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
王女士的家属因医疗事故向医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二,李先生因用药不当导致严重后果。
李先生因患有高血压在某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一种降压药给李先生服用。
然而,由于医生未对李先生的肾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先生服用药物后出现了严重的肾功能衰竭。
李先生因此向医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三,张先生因误诊延误治疗。
张先生因胃病在某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炎并开具了相应的治疗方案。
然而,随着病情的恶化,张先生转到另一家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其实是胃癌晚期。
由于初诊误诊导致治疗延误,张先生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
张先生家属因此向初诊医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以上案例反映了医疗纠纷的一些常见情况,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医疗纠纷不
仅给患者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法律和职业上的压力。
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纪律,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同时,患者和家属在维权时也要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共
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

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0篇摘要:一、医疗纠纷调解案例概述二、案例1:患者因医疗过失导致死亡,医患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三、案例2: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恶化,最终通过调解获得医院道歉和经济赔偿四、案例3:医院因输液错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五、案例4:产妇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产后大出血,经调解获得赔偿和医院道歉六、案例5:患者因手术失败诉诸法律,调解后医院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七、案例6:医院因未及时救治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八、案例7:患者因药物过敏反应诉诸法律,调解后医院承认错误并赔偿九、案例8:医院因器械消毒不当导致患者感染,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十、案例9: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调解获得经济赔偿和护理服务十一、案例10:医院因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调解后承担责任并赔偿正文: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资源的日益紧张,医患关系紧张和医疗纠纷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十个医疗纠纷调解案例,旨在探讨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患者和医院如何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寻求和谐共赢的解决方案。
案例1:患者因医疗过失导致死亡,医患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在此案例中,医院因过失导致患者死亡,家属悲痛之余将医院诉诸法律。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医院承认错误并向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案例2:患者因误诊导致病情恶化,最终通过调解获得医院道歉和经济赔偿。
本案例中,患者因医院误诊导致病情恶化,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医院承认错误并向患者道歉,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
案例3:医院因输液错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医院因输液错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院在调解过程中积极承担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4:产妇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产后大出血,经调解获得赔偿和医院道歉。
本案例中,产妇因医院操作不当导致产后大出血,生命垂危。
经过调解,医院承认错误并向产妇道歉,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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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例】1、绵阳晚报·安县一卫生院喂奶噎死新生婴儿被判赔6.58万2010年4月14日,安县某镇居民常玉足月怀孕到本镇卫生院待产。
15日上午10点30分,剖腹取出一男婴。
小宝出生后,即与母亲分离到住院病房,一直哭啼。
当天中午12时许,常玉的母亲何莲将小宝抱到注射室打预防针,注射室护士称小宝缺氧未打。
何莲便将小宝抱到住院部让值班医生看,值班医生看后表示,小宝是正常的,但小宝仍一直哭啼。
值班护士向琼见后,建议给给小宝兑喂30毫升奶粉。
亲属将奶粉兑好后先给小宝喂,称小宝不吃,向琼就抱过小宝,帮助示范喂小宝,并叫小宝的父亲赵天顺将奶嘴眼剪大了一点,又喂,见小宝还是哭,向琼就自己动手,将奶嘴眼再剪大了一点,又侧抱着小宝,继续示范给他喂奶粉,小宝吃了奶粉,就没有再哭了,向琼告知小宝亲属,就这样用侧抱的方式喂,放在床上也要侧放,然后将小宝交给亲属,就离开了病房,此后小宝由父母及亲属一同在病房看护。
当天下午近2时许,亲属发现小宝没有动静,当即报告当值医生和护士,卫生院当即组织医生对小宝进行了全力抢救。
据当日下午2时病历上新生儿死亡记录记载:“新生儿因呼吸心跳停止,面唇紫色,心室内注射肾上腺素,胸外心脏按摩,双侧鼻腔流出白色分泌物,经抢救无效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宣布死亡”。
2010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宝死因进行法医学检验。
鉴定结论为:“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
”2010年5月27日,赵天顺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要求对小宝因“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的因果关系作司法鉴定。
2010年6月2日,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事后,小宝的父母将镇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3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8月,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小宝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呼吸道堵塞致窒息死亡,与其气管及食管内粘稠乳汁类物质有因果关系。
小宝在出生后不足4小时内,是在被告卫生院值班护士的建议、指导、参与下和原告方及其家人共同参与下喂入奶粉的。
奶粉是由原告方调兑的,其浓度高低与原告方的调兑行为存在关联,且发生新生儿奶粉窒息死亡的时间是在原、被告双方共同参与给其喂入奶粉一个多小时之后,期间是由原告方及其家人在病房看护婴儿的,故原告方对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医方,对刚出生并在住院期间的该新生儿具有医疗、护理及服务的责任,且其值班护士同时也参与并指导、协助对该新生儿喂入奶粉的行为,故对小宝在住院期间发生奶粉窒息死亡的事实,被告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其子出生后缺氧,被告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过错责任。
判决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813.10元。
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负担。
2、天山网·乌鲁木齐一医院提供“问题病历”输官司判赔20万2007年12月,张翠云的儿子李先生和家人将其送到一家医院治疗。
入院检查出张翠云有冠心病,医院建议做手术,李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同意了。
一周后,张翠云接受了冠脉造影及支架手术。
术后第二天,张翠云突然感到气短不适。
两天后,老人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在与医院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和家人将医院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了20余万元的民事索赔。
案件审理期间,医院方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院于是委托乌鲁木齐医学会进行鉴定。
“这份病历一直在医院,我们都没接触过,现在医院提供给医学会拿去作为鉴定的依据,真实性让人怀疑。
”在鉴定过程中,李先生和家人对医院所出具的诊治病历提出质疑。
为此,2009年5月14日,乌鲁木齐医学会不得不中止医疗事故鉴定。
为了弄清这份病历是否真实,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真实性、客观性进行鉴定。
鉴定的结果却是“因医护人员的病历记载不完整……病历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反映医院对患者术后真实的诊疗行为”。
也就是说,这份病历由于缺乏真实性,所以不能作为医学会判定是否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没有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一时难以查清事实。
办案法官介绍,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而通常医院所举的主要证据就是诊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
如果病历本身都无法客观真实反映诊疗经过,那么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法官说,虽然医院方对病历真实性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由于无法出具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所以,法院只能认定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具备真实性。
医院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这给医疗机构提了个醒,如果所出具的病历本身就是问题病历,不仅不能证明医院自身的清白,还应该为此担责。
近日,法院作出医院赔偿李先生和家人20万元的一审判决。
3、中国新闻网·患者开颅术后死亡医院护理力度不足判赔8万在没有任何医嘱的情况下,刚做完开颅手术的患者马某被从监护室转到了普通病房,并在术后突发急症死亡。
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终审认定天坛医院存在过错,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马某的妻子和女儿诉称,2010年1月27日,马某因“右额占位性病变,左上肺占位”住进天坛医院神外病房。
第二天,马某被全身麻醉后,医生为其进行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马某很快被从监护室转入了普通病房。
2月3日中午,马某在护工的搀扶下正准备去上厕所,结果突然晕倒,大小便失禁。
当晚8时许,马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马某家属认为,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不但术前检查得不充分,术后护理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医院在问题发生时也没有向家属履行告知义务。
为此他们将天坛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天坛医院辩称,医院的治疗和护理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马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病因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天坛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天坛医院在对马某医治的过程中存在护理力度不足,护工的护理方式不当。
医院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就将刚做完手术的马某由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天坛医院应按20%的比例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天坛医院虽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天坛医院应对马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中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依法认定天坛医院赔偿马某家人8万余元。
4、北京晚报·精神病人噎死医院抢救措施不足负3成责任判赔精神病人张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为病发噎食而亡。
家属将医院和护理公司一并起诉索赔。
西城法院近日一审认定,医院抢救未达到应尽水平,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张先生是个有十几年病史的精神病人,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
去年初,张先生病情加重,转入重症病房。
医生发现,张先生喜欢到处乱逛,乱拿病友东西,吃饭时抢病友的饭。
而且吃东西的动作幅度很大,要谨防噎食。
一次,张先生就因为抢食花卷出现了噎食,及时处理后恢复。
为了防止张先生再出现噎食等紧急情况,按照医院的建议,家属还专门给张先生请了护工。
然而病重的张先生还是让人猝不及防。
一天晚上,护工陪着张先生去卫生间如厕,他突然停了下来,顺手拿起卫生间垃圾桶内的一个馒头就吃并离开卫生间。
护工在后面追赶到病房,张先生随即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脸色发紫。
护士们立即进行腹部冲击、将张先生倒置拍背,并从其口中掏出一小块馒头。
随后,心肺复苏术、电除颤术、注射肾上腺素……值班医生进行了一系列急救措施。
直至抢救半小时后,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又给张先生气管插管。
最终,也没有挽救下张先生的生命。
得知噩耗后,张先生的家属无法接受,将医院和护工公司一并起诉。
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医院和护工的共同看护下噎食窒息死亡,双方均有责任。
在法庭上,医院自认为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没有过错,且事先已经发现张先生抢食的情况,提示家属聘请护工,尽到了注意义务。
护工公司则表示,护工发现张先生抢食后及时追赶并通知值班护士抢救,履行了相关义务。
两被告将张先生死亡归结为其自身病症所导致的意外。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
他在卫生间垃圾桶中捡拾馒头事发突然,也超过了常人的认知范畴。
由于张先生并非在日常饮食过程中发生噎食意外,护工公司对此意外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法官查阅文献记载后发现,在患者出现噎食急救时,应做到立即清除食物、疏通呼吸道;倒置拍背、腹部冲击等,如果这些做法都无效,应立即穿刺建立人工气道或气管切开等,暂时恢复通气。
而医院前面几项抢救措施都基本做了,未奏效时应该考虑进行气管切开建立人工气道的方式。
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实施了抢救行为,但并未完全达到该医院应当尽到的相关水平。
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护工公司同意返还200元护理费。
5、宁波日报·赔了医疗费,医院为何仍成被告2011年5月,年过花甲的姚先生经诊断患有肺结核,到某医院接受HRZE 抗痨治疗,并定期进行复检。
6月10日,他到医院检查时,医生根据其在检测项目中出现的继发性尿酸过高现象,配给他别嘌醇。
但未料姚某对别嘌醇过敏,服后出现药物性肝、肾功能衰竭最终死亡。
宁波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认为,姚某之死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姚某家人与医院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协议达成后,医院即支付了赔偿款。
事后姚某家属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并致死亡,侵权责任人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但在处理这起事故时,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项目内。
姚某家人以此为由,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
慈溪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医院应支付姚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同时,确认双方原先达成的协议有效。
首先,姚某家属基于姚某与医院之间存在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姚某家属认为,医院应当对该起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
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被鉴定确认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
另外,法院认为,姚某家属与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应予以维持,不影响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