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014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4伤残抚恤金标准2014年,国家对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保障伤残人士的权益。
根据新的标准,伤残抚恤金将根据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以更加合理地反映伤残人士的实际需求。
以下是2014年伤残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和相关政策解读。
首先,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伤残抚恤金将分为几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抚恤金标准。
例如,对于一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月1000元;对于二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月800元;对于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月600元;对于四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月400元;对于五级伤残,抚恤金标准为每月200元。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合理地反映了伤残人士的实际需求,更加人性化地关怀了伤残人士的生活。
其次,新的标准还将根据伤残人士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抚恤金调整。
对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人士,抚恤金标准将提高50%;对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人士,抚恤金标准将提高30%。
这一政策的出台,更好地照顾了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的伤残人士,让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帮助和关怀。
最后,新的标准还规定了伤残抚恤金的发放程序和相关政策。
伤残人士可以通过居住地社会救助机构或者残联申请伤残抚恤金,经审核通过后,将按月发放。
此外,对于特殊困难的伤残人士,还将提供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和医疗救助金,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综上所述,2014年伤残抚恤金的新标准更加合理地反映了伤残人士的实际需求,更加人性化地关怀了他们的生活。
新的标准将更好地保障伤残人士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伤残人士的生活,让他们能够在温暖的阳光下重新拥有美好的生活。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
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对于侵权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惩罚和制约。
在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主要包括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首先,医疗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根据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应当得到充分的赔偿,保障其获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
其次,营养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特殊营养补充的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护理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专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费用,包括护工的工资、护理用品等费用。
另外,住宿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进行住院治疗或者康复的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交通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需要前往医院就诊或者治疗的交通费用,包括车费、车费等。
误工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工作时间的损失,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水平进行合理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损害,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
总的来说,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侵权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惩罚和制约。
在具体的赔偿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也需要对于侵权行为的施行者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促使其改正错误,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西安最低工资标准2014

西安最低工资标准2014西安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陕西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历史遗产和文化资源。
在这座古老而现代的城市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工作待遇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指标,一直备受关注。
2014年,西安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西安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
这一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一种促进。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劳动者的生活压力,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这有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利于促进消费。
劳动者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后,会增加其消费能力,促进市场需求的扩大,推动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
这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并非一劳永逸。
随着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变化,劳动者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持续关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及时对其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者生活成本的变化,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总的来说,西安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一种促进。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劳动者的生活压力,促进消费,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经济和生活成本的变化,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需要持续关注和调整,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2014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014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2.2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陕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陕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陕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引言在法律范畴中,精神损失费是指因他人非法侵害致使受害人在精神方面所遭受的损失,并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作为一项重要的赔偿项目,陕西省针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也对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以陕西省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为主线,探讨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
一、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陕西省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身体伤害类精神损失费在陕西省司法实践中,针对身体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失,可以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方面包括受害人因他人非法侵害导致身体受伤并进一步导致精神受损的情况。
2. 人身权益侵害类精神损失费该类精神损失费主要指的是侵害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因他人非法侵害导致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失。
3. 婚姻家庭关系损害类精神损失费这一类精神损失费针对的是由于配偶或亲属之间的行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受损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4. 财产权益侵害类精神损失费该类精神损失费主要是指因他人非法侵害导致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例如财产被盗、损毁等。
二、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式陕西省对精神损失费的计算采用了一定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鉴定工作在提起精神损失费赔偿要求之前,受害人需要先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
通常情况下,受害人需要提供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等专业人员出具的相关鉴定报告。
2. 赔偿标准陕西省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鉴定结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3. 计算公式根据陕西省相关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单项标准金额 × 赔偿比例 × 鉴定结果。
4. 具体计算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鉴定结果,按照计算公式进行具体计算,得出最终的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
结论陕西省针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过鉴定工作和具体计算步骤,可以对精神损失费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
2014残疾抚恤金标准

2014残疾抚恤金标准2014年,我国对残疾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生活需求。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残疾抚恤金标准主要根据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来确定,不同等级的残疾人将获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
首先,对于一级残疾人,其抚恤金标准为每月500元。
一级残疾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料的残疾人,他们通常需要家庭成员或专业护理人员的照顾,因此政府给予的抚恤金也相对较高,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对于二级残疾人,其抚恤金标准为每月400元。
二级残疾是指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不需要长期照料的残疾人,他们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和关怀,但相对于一级残疾人来说,自理能力较强,因此抚恤金标准相对较低。
再次,对于三级残疾人,其抚恤金标准为每月300元。
三级残疾是指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但需要一定的帮助和关怀的残疾人,他们可能需要辅助器具或轻微的照料,但整体上生活能力较强,因此抚恤金标准相对较低。
最后,对于四级残疾人,其抚恤金标准为每月200元。
四级残疾是指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只是在某些特定方面需要一定的帮助和关怀的残疾人,他们的生活能力较强,只是需要一些辅助或支持,因此抚恤金标准最低。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抚恤金标准仅作为参考,实际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以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此外,政府还对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和就业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以全面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2014年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是根据残疾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残疾人将获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关注和支持残疾人群体,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温暖的社会环境。
2018年陕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陕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陕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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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主要计算标准及数据:
根据2014年2月25日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的《2013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
2、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80元
3、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
4、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24元
5、2012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
(由于《2013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尚未发布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仍以2012年的44330元为准,待统计公报发布后更新)
上述数据适用于
二、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对交通事故类案件所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人身损害赔偿主要项目及具体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如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
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详见以下对照表:
陕西省2014年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
一级(100%)22858元×20年=457160元
二级(90%)457160 元×90%=411444元
三级(80%)457160 元×80%=365728
四级(70%)457160 元×70%=320012
五级(60%)457160 元×60%=274296
六级(50%)457160 元×50%=228580
七级(40%)457160 元×40%=182864
八级(30%)457160 元×30%=137148
九级(20%)457160 元×20%=91432
十级(10%)457160 元×10%=45716
农村居民伤残等级
一级(100%)6503元×20年=130060元
二级(90%)130060 元×90%=117054元
三级(80%)130060 元×80%= 104048元
四级(70%)130060 元×70%=91042 元
五级(60%)130060 元×60%=78036 元
六级(50%)130060 元×50%=65030 元
七级(40%)130060 元×40%= 52024 元
八级(30%)130060 元×30%= 39018 元
九级(20%)130060元×20%= 26012 元
十级(10%)130060元×10%=13006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1300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10367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28815元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2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12个月×6个月=22165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