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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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一方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已按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向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超出保险赔偿金部分的损失。

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按公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皮其无事故责任,或责任轻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系数
##############################################
14
丧葬费
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6个月
死亡证明
交 通 费
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 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交通费发票。
15
处理丧葬事 住 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 宜费用 宿 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
人员出差标准。
8 住院伙食补助 50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9
外地就医住宿 费
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 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转院医嘱; 2.住宿费发票。
10
残疾辅助器具 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 量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 农 、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 村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居 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 民 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
同一事故中,可以以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 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
13
被扶养人生活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 。
误 工 天 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 (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 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可以计 算至定残前一天。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多,人们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越来越关注。

作为中国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河南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有益的信息。

一、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在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遵循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具体原则如下:1. 公平原则: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坚持公平原则,即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补偿。

2. 优先原则:在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害人的权益优先考虑。

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都以受害人的利益为重。

3. 整体原则: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考虑事故造成的综合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综合评估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二、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 临时工作能力丧失:对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丧失临时工作能力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2. 费用损失:包括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具体的医疗需求、误工时间等因素而定。

3. 伤残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按照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具体赔偿比例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为十万至二十五万;二级伤残赔偿金为八万至十五万;三级伤残赔偿金为六万至十一万;四级伤残赔偿金为四万五千至八万五千;五级伤残赔偿金为三万五千至六万五千;六级伤残赔偿金为两万五千至四万五千;七级伤残赔偿金为一万五千至三万五千;八级伤残赔偿金为九千至两万五千;九级伤残赔偿金为五千至一万五千。

三、河南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损失赔偿: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物品等,按照损失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

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河南省⼈⾝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城镇居民⼈均可⽀配收⼊11477.05元/年,956.42元/⽉,31.44元/⽇;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7826.72元/年;农村居民⼈均纯收⼊3851.60元/年,320.97元/⽉,10.55/⽇;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2676.41元/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年平均⼯资为21000元/年,1750元/⽉,57.53元/⽇。

⼈⾝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及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器具的合理费⽤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6个⽉4、被扶养⼈⽣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抚养年限×伤残系数5、住院伙⾷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费=误⼯收⼊(天/⽉/年)×误⼯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地护⼯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20年10、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费等。

医疗费有个计算公式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治疗⽀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

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诊治。

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并计算。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农村居民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事故发生前产生,且至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期内)之一:1.满一年的居住证;2.满一年的暂住证;3.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照;4.城镇房屋权属证明;5.备案劳动合同;6.社保证明;7.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8.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9.在城镇就学的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可以根据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证明综合认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城镇居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2.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3.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对免赔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
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
残 疾 11 赔 偿 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 受害人户籍地、经常 居住地(以标准高者
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 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 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 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 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 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序 号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必要证据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
医疗费发票,结合病 1.医疗费发票;
1
医疗费 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 2.医疗费清单;
据实计算。
3.病历资料。
说明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 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 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 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 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 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6
营养费 20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就 医 7交 通 费
市内 市外
20元/天×门诊次数或 者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 、飞机等交通工具, 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 实计算,但一般不得 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 员出差标准。
1.交通费发票等; 2.转院医嘱。
8
住院伙食补助 费
50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残疾辅助器具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

费用×器具数量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 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 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 准。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 受害人户籍地、经常 居住地(以标准高者 为准)上一年度农村 农村居民 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 少1年;75周岁以上 的,按5年计算)×伤 残赔偿系数

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70.07元/天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154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 29.73元/天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887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670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为28849元/年。

——79.03元/天2、采矿业为51239元/年。

——140.38元/天3、制造业为37944元/年。

——103.96元/天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61076元/年。

——167.33元/天5、建筑业为38425元/年。

——105.27元/天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9426元/年。

——135.41元/天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52779元/年。

——144.6元/天8、批发和零售业为36690元/年。

——100.52元/天9、住宿和餐饮业为31010元/年。

——84.96元/天10、金融业为69223元/年。

——189.65元/天11、房地产业为41847元/年。

——114.65元/天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8679元/年。

——105.97元/天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53509元/年。

——146.6元/天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5771元/年。

——98元/天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30482(去年28472)元/年。

——83.51元/天16、教育为46419元/年。

——127.18元/天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49301元/年。

——135.07元/天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42426元/年。

——116.24元/天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8824元/年。

——106.37元/天注: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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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576元。

二、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7154元。

三、2015年度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

四、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

来源:2015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五、2014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70元。

六、2014年河南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8976元/年。

2、采矿业为51469元/年。

3、制造业为38057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61920元/年。

5、建筑业为38971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为37187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50110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为31214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53793元/年。

10、金融业为75158元/年。

11、房地产业为42127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9352元/年。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为54222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6862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30864元/年。

16、教育为46753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为50149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43010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为39228元/年。

来源:《2015年河南统计年鉴》——5-16:各种分组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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