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劳动合同法相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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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篇)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除了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责任外,还对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进行深入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仅口头或默示的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同时,劳动合同中还应当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在工作中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定期终止。

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固定还是无固定,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经过双方的协商解除。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年龄等,并不得限制劳动者加入或者退出工会。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劳动合同法全文解析(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合同主体- 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劳动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2. 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事项。

3.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合同变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

2.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 违约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 争议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部法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

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

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1. 简介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作为劳动者,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了解和理解劳动合同法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深入的解析,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法。

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自愿原则:劳动合同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没有任何强迫和欺骗。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平等地协商和约定合同内容,不存在强制性条款。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应当公平地对待双方权益,合同的条款应当合理并符合法律规定。

•保护原则: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内容3.1 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组织。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真实地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

3.2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地点。

•工作岗位和职责。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

4.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一方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4.2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有工作能力,但工作岗位不能继续从事。

•劳动者因非因工失业,在失业期满前被用工单位解雇。

•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5. 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除了以上基本内容之外,劳动合同法还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补充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平等和谐。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理解与适用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几项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合法合理和保护弱势。

这些原则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受到保护。

2.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签订应该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任何的强迫、欺骗或胁迫行为。

2.2 互利共赢原则互利共赢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双方的利益需要,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2.3 合法合理原则合法合理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且合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劳动者真实的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合理需求。

2.4 保护弱势原则保护弱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强调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特别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是劳动关系中重要的环节,本节将分别对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3.1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利自由选择合同的签订对象。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是以书面形式为主,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期限等内容。

3.2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主动解除和被动解除两种情况。

主动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被动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因违约等特定原因被一方解除。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和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问题,本节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4.1 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合同生效,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双方未约定劳动关系终止的期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3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3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3篇篇1甲方(法律顾问):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个人):__________________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为了保障员工权益和公司的合法利益,特签订本协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与落实。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原则1. 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

3. 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合同期限: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任务及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5.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6. 社会保险和福利:明确双方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及福利待遇。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8. 违约责任: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及处理方式。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 签订程序: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履行义务: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变更与解除:劳动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劳动者的权益保护1.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2. 禁止歧视: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劳动者进行歧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3. 劳动纠纷处理: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双方应依法依规处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一、引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与案例分析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评估,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该法律的内涵和适用。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1. 立法背景与原则《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

该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性别平等等基本内容。

(2)劳动合同的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工作。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充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018年上海一家外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未明确合同期限,导致员工在一次解除合同后要求赔偿约定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员工败诉,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违约金。

2. 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2019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没有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引发员工反感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员工的请求,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个人观点与总结回顾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中,双方需遵守合同的原则,并在劳动关系中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法解读引言《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将对该法律进行简要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定义与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订立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限制对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条款: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补充条款除基本条款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其他事项,如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履行义务劳动者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

合同变更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任何变更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解除条件劳动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单方面解除。

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况。

经济补偿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争议解决调解与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应通过调解解决。

调解不成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诉讼途径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框架,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了解和遵守该法律,对于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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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劳动合同法》相关论述——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款中首先指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强调了立法对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保护,同时这也是该法最基本、最直接的目的。

从学理上来讲,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契约,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劳动合同这种天然的契约属性使其不可能完全倾斜于一方当事人利益而忽视甚至放弃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虽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通过具有社会法性质的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对其给予倾斜保护以实现二者间的实质公平,但这种倾斜性保护绝不可能超越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不能因为用人单位居于强势地位而剥夺其应有的自主和发展的权利。

事实上,不论舍弃抑或忽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劳动者大量的违约以及违法行为发生,这将直接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甚至引发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混乱,阻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设计条款虽然占据较大比重,但其中并没有赋予劳动者任何特殊的权利,更没有忽视甚至放弃对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反,在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文中,既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违法或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显著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弓锄关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样享有广泛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即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对劳动者的管理指挥权、组织劳动的权利、处分职工的权利、知情权等等。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以一系列条文规定为用人单位上述权利的充分实现予以了切实保障;其二,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分别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针对竞业限制制度加以了具体规定。

竞业限制条款虽然属于劳动合同中的补充条款,但其在防止了解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用人单位切身的经济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三,赋予用人单位针对兼职现象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条正是针对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兼职现象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将是否允许兼职现象的存在完全交由用人单位来决定,如果用人单位对这一行为予以认可,认为其并没有影响到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那么兼职可以存在;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则有权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该项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充分的主动权,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之初,就其立法目的应作“单保护”表述,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作“双保护”表述,即“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曾在社会各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这一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的具体化和实质化。

如以《合同法》作为立法依据,按照民事私法的原则,应当采取“双保护”表述,如《合同法》第一条中“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体现在劳动合同法中当然应该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给予双方的是同等效力的保护,即平等保护;而以《劳动法》作为立法依据,从具有社会法属性的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立法目的采取“单保护”表述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同时将保护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蕴含于其他条款中,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只是在保护的侧重点上更加强调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颁布出台时,最终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由此再次证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是《劳动法》,在立法目的上理应与劳动法相一致。

事实上,“单保护”与“双保护”表述并无本质上的矛盾。

“单保护”表述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完全不保护或排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是在对用人单位的利益予以隐I生保护的同时,即将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精神蕴含于其他条款,在立法目的条款中以显性的方式表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侧重或倾斜保护。

之所以在立法层面确立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在劳动关系中,由于经济条件、身份地位等要素的差异,劳动力拥有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不平等关系,导致劳动合同从签订到实施的过程中,根本无法实现实质的平等。

比如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前,通常都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用工公告或广告,然后劳动者报名应招,作为劳动者则无法启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确定的,劳动者无法事先提出自己的意见,只能在选择签与不签的问题上行使自己的权利;劳动合同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就在人格和经济上都从属于用人单位,例如劳动者要亲自参加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中去提供劳动,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违反劳动纪律后,还要遵从用人单位的惩戒。

以上这些方面都明显体现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强弱失衡的现实,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权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来讲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的强制形式对劳动者一方予以适度的侧重保护,使得劳动合同关系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其次,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也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应当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的过渡和转化,在此过程中,劳动者从完全依靠计划指导来到了以自由竞争为鲜明特性的劳动力市场中。

当前,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下,用人单位占据着明显的强势地位,其难免利用手中的用工自主权,肆意限制甚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用人单位随意为劳动者安排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拖欠甚至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拒绝为劳动者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忽视法定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导致各类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等等。

这些现实问题使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体现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以上三条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为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立法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为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并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违法成本,-1叫这在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发生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轻松举证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其二,禁止设定用人单位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限制或排除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则指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其免除责任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款和免除劳动者责任的条款。

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设定的免责条款可以将未来可能面临法的强制形式对劳动者一方予以适度的侧重保护,使得劳动合同关系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其次,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也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应当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的过渡和转化,在此过程中,劳动者从完全依靠计划指导来到了以自由竞争为鲜明特性的劳动力市场中。

当前,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下,用人单位占据着明显的强势地位,其难免利用手中的用工自主权,肆意限制甚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用人单位随意为劳动者安排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拖欠甚至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拒绝为劳动者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忽视法定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导致各类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等等。

这些现实问题使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体现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以上三条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为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立法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为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并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违法成本,叫这在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发生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轻松举证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其二,禁止设定用人单位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限制或排除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则指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其免除责任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款和免除劳动者责任的条款。

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设定的免责条款可以将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在双方之间进行均衡分配,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ll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导致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始终占据着强势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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