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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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抵押与担保

借款合同中的抵押与担保

借款合同中的抵押与担保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借款合同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借款,还是企业之间的借款,都需要签订借款合同。

而借款合同中的抵押与担保,是保障借款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名下的财产,如房屋、土地、车辆等,作为借款的担保物,借款人将其抵押给贷款人。

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贷款人就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偿还借款。

抵押的作用在于,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贷款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指的是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作为担保物抵押给贷款人。

不动产抵押指的是借款人将其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抵押给贷款人。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抵押物的描述、抵押权的范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担保是指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

担保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借款人的信用,降低贷款人的风险。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担保合同一旦签订,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贷款人就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在借款合同中,抵押与担保是相辅相成的。

抵押是为了保障贷款人的权益,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贷款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而担保是为了增加借款人的信用,降低贷款人的风险。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双方应当充分了解抵押与担保的相关规定,明确抵押与担保的范围、期限等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以免影响自己的信用和担保人的利益。

贷款人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无故侵犯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益。

借款合同中的抵押与担保是一种重要的信用保障手段。

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 -回复

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 -回复

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回复如下是动产抵押适用范围的一篇1500-2000字的文章: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动产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和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是指当债务人(抵押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依法通过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来获得债权满足的权利。

动产抵押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各种类型的动产。

本文将通过一步一步的回答方式,详细介绍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

第一步- 动产抵押的定义与特点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动产抵押的定义和特点。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现有或将来取得的动产财产,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权,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对债权人具有优先权的担保方式。

相较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主要特点是易于实现、便于转让和较低的成本。

这些特点决定了动产抵押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第二步- 动产抵押的适用领域动产抵押适用范围涉及到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领域:动产抵押在商业交易中得到广泛应用。

企业可以将其原材料、生产设备、库存、应收账款等动产财产进行抵押,以获得资金支持和担保。

2.金融领域:动产抵押是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重要手段之一。

债务人可以将其存款、证券、票据、保险单等动产作为抵押物,以获取贷款和融资支持。

3.个人消费领域:个人在购买汽车、家具、家电等消费品时,常常会与销售商签订贷款或分期付款协议,将其购买的动产抵押给销售商,作为还款的担保措施。

第三步- 动产抵押的适用动产类型在动产抵押适用范围中,包括多种类型的动产。

1.货币:现金、外币存款等货币可以作为动产抵押的对象。

因为货币的流动性强,易于处置和转让。

2.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有价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可以依法抵押。

3.动态财产:如商品、原材料、库存,这些动态财产由于实时变动,虽然也可作为动产抵押的对象,但需要特殊的处理方法。

4.不动产附着物:不动产上的设备、机械等附着物也可以作为动产抵押的对象,但需要与不动产的权属关系进行明确的确认。

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规定

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规定

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规定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如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只能通过对这些动产的变卖来清偿债务的方式。

这种担保方式是很常见的一种。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其中对于动产抵押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就根据民法典,对动产抵押的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动产抵押的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动产财产权利。

因此,债务人对动产拥有的占有权和处分权是不可能进行抵押的。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无形动产的抵押权利的确认,比如电子票据。

二、动产抵押的成立动产抵押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担保标的必须是债务人的动产财产权利;2.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抵押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值以及担保的范围等有关事项;3. 动产抵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登记。

三、动产抵押的效力动产抵押在登记之后,便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变卖抵押物的方式来获得债权的清偿。

同时,抵押权人还可以在抵押合同中规定拍卖时间和标的物位置等相关的条款。

四、动产抵押的变更和转让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抵押合同进行变更;抵押权人拥有将其所持有的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

五、动产抵押的清除如果抵押权人获得了全额清偿,则需提供相应证明,办理动产抵押的注销手续。

六、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对于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民法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优先受偿的是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为担保债券的受偿权,再其次为被限制处分的动产抵押权,最后为无限制处分的动产抵押权。

七、动产抵押权的保全措施在动产抵押权有效期内,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有关组织或者部门对标的物进行保全措施。

在动产抵押权的变卖过程中,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变卖行为进行保全。

总之,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债权人保障措施,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动产质押明确动产质押权益

动产质押明确动产质押权益

动产质押明确动产质押权益动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通过将动产作为担保物品,借款人可以获得贷款或融资。

在动产质押中,明确动产质押权益是确保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就动产质押明确动产质押权益进行探讨。

一、动产质押的定义与重要性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将其名下的动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并将其动产权益暂时转移给贷款人的行为。

在贷款期间,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贷款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通过变卖动产来进行偿还。

在动产质押中,明确动产质押权益是确保借款人和贷款人权益的分配、保护和转移的核心要素。

只有明确权益,才能保证在动产质押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二、动产质押明确动产质押权益的内涵1. 动产明确权益的尽职调查在动产质押前,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所质押的动产进行尽职调查,了解该动产的真实情况、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等情况。

通过尽职调查,贷款人可以明确自己在动产质押中所拥有的权益。

2. 动产质押合同的确定动产质押合同是明确动产质押权益的重要文书,其中包含了双方权益的约定。

在动产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对动产的拥有权、使用权及处置权,以及借款人对动产的维护义务和质押权解除的条件等。

合同的订立要确保条款明确、权益平衡,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3. 动产质押权的登记为了确保动产质押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动产质押权需要在相应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登记将确保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或其他情况下能够优先受偿,同时也能提供给第三方的查询和验证渠道,保护利益关系的明确。

4. 动产质押公示的要求为了维护各方的利益,动产质押的公示要求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示可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将动产质押的相关信息公布出来,使得第三方能够了解到动产质押的存在和相关权益的情况。

公示使得动产质押的权益更加明确,有效地保护各方的权益。

三、动产质押明确权益的意义1. 确保贷款人权益贷款人在动产质押中,通过明确的权益安排,确保自己在贷款关系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动产抵押融资的法律规定(3篇)

动产抵押融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动产抵押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产流动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动产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动产抵押融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动产抵押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特征(1)标的物为动产:动产抵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2)不转移占有:动产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保留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3)担保债权:动产抵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受偿。

(4)具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二、动产抵押的设立1. 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的设立,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1)抵押人、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2)被抵押的动产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3)抵押担保的范围;(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5)抵押担保的期限;(6)抵押担保的利息;(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 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的设立,需要进行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物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抵押登记的时间: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抵押人应当向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抵押登记。

(2)抵押登记的效力: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三、动产抵押的效力1. 抵押权人的权利(1)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抵押物的保全权:抵押权人有权保全抵押物,防止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减少价值。

(3)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动产质押和抵押

动产质押和抵押

动产质押和抵押动产质押和抵押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借贷方式,它们可以为借款人提供额外的资金,并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动产质押和抵押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将动产财物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借款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安排下,贷款人可以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通过出售或变卖质押物来追回借款金额。

动产质押通常用于短期或中期借款,例如企业融资、信用贷款等。

在动产质押中,贷款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质押协议,明确质押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以及还款期限、利率等借贷条件。

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质押物的权属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履约,贷款人有权处置质押物以偿还借款。

二、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动产财物作为抵押物,作为借款偿还的担保方式。

与动产质押不同的是,动产抵押更常见于长期借款,例如房屋抵押贷款或汽车抵押贷款等。

在动产抵押中,借款人需要将抵押物的产权转移给贷款人,并签订一份抵押合同,详细说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以及质押物的详细描述等。

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进行变现,以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和抵押都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和监管。

在中国,相关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保法》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押和抵押必须依法成立,并遵守公平、自愿、等价有偿、合法合规的原则。

同时,贷款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并在必要时申请登记债权,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此外,在动产质押和抵押中,贷款人也需要遵守合同法、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动产质押和抵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在贷款前,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在当地合法办理相关手续。

结论动产质押和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借贷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了融资渠道,并为贷款人提供了一定的担保措施。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一、概述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动产质押的风险源、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风险源1. 动产价值风险:动产质押的核心在于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抵押物价值下降,借款人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 抵押物流转风险:抵押物作为借款人的财产,可能会因为借款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财产流失,从而无法提供给贷款人。

3. 借款人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4. 法律风险:动产质押涉及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相关规定的调整,从而对动产质押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三、风险评估1. 抵押物评估:通过对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稳定性和流动性等进行评估,确定其作为抵押物的可行性和风险。

2. 借款人信用评估: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以及信用记录等。

3. 法律风险评估:对动产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了解其对动产质押交易的影响。

四、风险应对措施1.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动产质押交易的各项规则和流程,确保风险能够被及时识别和应对。

2. 加强抵押物管理:对抵押物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价值和流动性的稳定。

3. 强化借款人信用监控:持续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时发现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对。

4. 关注法律法规变化:密切关注动产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及时调整业务模式,避免法律风险。

五、案例分析以某银行为例,该银行在动产质押业务中,对抵押物进行了严格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和流动性。

同时,该银行建立了健全的借款人信用监控体系,及时发现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该银行还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业务模式,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这些措施有效地降低了动产质押业务的风险。

六、结论动产质押风险是不可忽视的,但通过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地减少风险的发生。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与适用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与适用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与适用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是金融交易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保障借款人还款能力方面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对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概念、区别和适用范围进行详细阐述。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动产质押中,债务人保留了对动产财产的所有权,但债权人取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押广泛应用于个人消费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场景中。

动产质押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可移动的、有明确所有权的动产财产,如车辆、设备、存货、机械设备等。

债务人在动产质押中需要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以确保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能够依法变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二、动产抵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名下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动产抵押中,债权人获得了担保财产的占有权,但债务人仍保留了对动产财产的所有权。

动产抵押适用于以动产财产为主要信用支持的融资行为,如汽车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等。

债务人在动产抵押中不需要将担保财产实际交给债权人,债权人只需要在担保合同和债务履行不符合要求时,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或转让债务人的动产财产。

三、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1. 形式差异:动产质押要求债务人将担保财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而动产抵押则不需要实际占有。

2. 权利差异:动产质押中债务人保留了动产财产的所有权,债权人只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动产抵押中债权人获得了动产财产的占有权。

3. 适用范围差异:动产质押适用于个人消费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情况,而动产抵押适用于动产财产为主要信用支持的融资行为。

4. 效力差异:动产质押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变卖担保财产来实现债权;而动产抵押则只需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力。

四、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适用场景动产质押适用于那些需要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益的情况下,如个人消费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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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公司动产抵押贷款的相关问题一、动产的定义和种类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外。

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

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的机器设备等。

这类动产是企业生产所必须资源,只能设立抵押的担保方式。

因而,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

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

3.企业的存货,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二、需要抵押的动产所有权的认定动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动产所有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的客体非常广泛,一般来说,除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随物以外的财产,都是动产。

动产的所有权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证明1、购买所得的动产主要是由购买时是发票,付款凭证,购销合同。

登记证书等将资料证明其所有权,如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时的整机发票,运费发票,合格证及年检合格证。

验收报告2、如是转让所得的设备,由转让协议,合同等,公证文件等资料进行确认。

3、其他的物权证明资料,如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遗嘱,捐赠协议,声明文件等。

4、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机器设备评估(一)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数据,划分机器设备的类别1)反映待评资产的资料。

包括资产的原价、折旧、净值、预计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设备的规格型号、设备完好率、利用率等。

2)证明待评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资料。

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文件,如有变动,应查阅产权转移证明等。

3)价格资料二包括待评资产现行市价,可比资产或参照物的现行价格资料,国家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评估人员自己收集整理的物价指数等。

4)资产实存数量的资料。

通过清查盘点及审核资产明细帐和卡片来核定资产实存的数量。

除只对某一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外,一般地说,对企业机器设备进行评估,都要视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要求、以及评估的工程枝术特点进行适当分类。

(二)设计评估方案评估方案设计是对评估项目的实施进行周密计划,有序安排的过程,包括下列内容:1)托方提供的资产帐表清册,确定被评估机器设备的类别。

2?定分组和进度。

机器设备评估可以粗分为通用设备组和专用设备组,也可按动力、传导、机械、仪器仪表、运输等机器类别细分,还可以按分厂、车间分组,同时要预计各项评估业务的工时,组织好平行作业、交叉作业、确定作业进度。

3)根据不同的评估特定目的,确定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设计印制好评估所需要的各类表格。

(三)清查核实资产数量,进行技术鉴定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申报的机器设备清单,应组织有关评估人员进行清查核实,是否帐实相符,有无遗漏或产权界限不明确的资产。

清查的方法可根据被评估单位的管理状况以及资产数量,采取全面清查、重点清查、抽样检查等不同方式。

由工程技术人员对机器设备的技术性能、结构状况、运行维护、负荷状况和完好程度进行鉴定,结合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等因素,据以作出技术鉴定。

(四)确定评估价格标准和方法做好上述基础工作后,应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价格标准,然后根据评估价格标准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科学地选用评估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以变卖单项机器设备为目的的评估,采用现行市价标准一与方法;以结业清理、破产清理为目的的评估,采用清算价格标准与方法:将机器设备入股、投资,以确定获利能力为目的的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标准与方法;在一般情况下,机器设备的评估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标准与方法。

(五)填制评估报表,计算评估值为使评估一〔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科学地反映评估结果,需要设计一套评估表格。

它的设计一是考虑评估工作的要求,为搜集整理数据提供明细的纲目;二是要与评估流程相适应,便于评估阶段的衔接与过渡:三是考虑评估报告的要求。

一般可分为评估作业分析表、评估明细表、评估分类汇总表(简称汇总表)。

1)分析表是机器设备评估的基础表,适应机器设备单台单件评估为主的特点。

作业分析表一方面要填列待评资产的基础资料,另一方面要反映评估分析的方法、依据和结论。

作业分析表是进行评估分析的方法、依据和结论。

作业分析表是进行评估质量检核和评估结果确认的基本对象。

考虑评估作业表的功能和要求,可设计如表1所示。

四、机器设备评估所需资料清单资料类型资料目录说明具备1 清查评估明细表格式由事务所提供□2 机器设备原始发票复印件□3 设备照片或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4 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及附注至末级的期初、期末和累计发生额□5 评估基准日科目余额表与设备价值有关的部分□6 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7 设备台账,机器设备使用、保养、检修、工作环境记录、精度、技术参数等资料□8 运输设备的行车执照、锅炉、压力容器、吊装设备、电梯设备的年检合格证复印件□9 大型设备的安装位置图、结构简图、□10 非标准设备的竣工图、使用说明书、验收报告□11 生产工艺流程及与之相关的设备系统的组成、分布情况□12 与机器设备有关的质押、抵押、融资租赁、租赁合同□备13 业务约定书□14 向上级单位或股东会报告评估经济行为的申请□15 上级单位或股东会同意评估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16 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7 委托防与资产占有方承诺函□18 设立、变更验资报告工商备案□19 公司章程、协议工商备案□20 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文件□21 与评估经济行为有关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设定。

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抵押物的选定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设备抵押时应审慎选择抵押物,对抵押设备的范围做出界定。

通常抵押物的选择应牢牢把握“产权清晰、易于抵押;坚固耐用、不易毁损;通用性强,容易变现;价值稳定,不易贬值”的原则。

首先,如果抵押设备产权不明确,权属瑕疵引起法律纠纷,抵押物不能处理,抵押行为形同虚设。

所以办理抵押时应逐项核对设备发票,现场清点抵押设备,同时避免重复抵押。

其次,必须通用性强,易于变现。

设备抵押原则上不接受非标准设备。

专用设备或已到使用年限的设备设定为抵押物,处置时难度大且不易变现。

选定抵押设备时首先选定企业价值高的关键设备。

曾有一小企业在申请授信时采用自身设备抵押,为达到规定的抵押率罗列了大量大大小小的设备,甚至低值易耗品也拿来凑数,这样的设备抵押实不足取。

最后,设备应该价值稳定、不易贬值。

如果抵押物选择不慎,未考虑功能性贬值、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等因素,抵押物价值大幅缩水,真正的抵押担保能力远远低于设定的评估价值。

那么银行授信时设定的设备抵押尤其是追加的设备抵押反而让其画地为牢,曾经的保险变成了一道枷锁,同时也为保证人推脱责任提供了借口。

二、抵押物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风险及规避策略现实操作中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合理性难以确定,存在价值高估现象。

银行抵押物价值的确认一般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但评估机构存在诚信缺失,不尽职不规范,往往根据抵押人的意愿出具评估报告。

现有抵押物评估方法有不同的应用前提,局限性大。

评估人员多采用成本法,认定的结果多数采用设备的账面价值,有的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意高估抵押物价值;甚至于按银行贷款规定的抵押率来倒推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公允性差。

评估机构为了免责,往往设定很多使用报告的前提条件或特别事项说明。

如:“评估结论受本机构具体参加本项目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资产占有方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有关事项,在委托评估时未作特殊说明且在评估人员根据管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可以说,评估报告出具的是抵押物最好的一面,而银行需要时,往往是最坏的结果。

例如,某企业新上大型设备,价值2000多万元,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该设备对企业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一旦企业无法持续经营,该设备只能以一堆废铁论定。

所以使用评估结果时应采取谨慎态度,要求评估机构以清算价格作为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

同时配备专业素质较强的内评人员及时进行不同频度的动态评估和监测,反映押品的公允价值。

三、抵押物持续监控中存在的风险及防控尽管设定了抵押,但抵押物仍掌控在抵押人手中,由其支配和使用。

抵押机器设备等动产由于其极易拆除或转移,银行可控性差。

如某企业设定抵押,使用本企业在用及存量贵金属,虽然在价值上满足了抵押率要求,但一旦发生了不利于银行的状况发生,这种资产也许早已无法控制。

工商部门在办理设备抵押登记过程中,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押设备名称和型号作登记,并未到现场作标记。

而且设备发生所有权变动时,根本不需要去办理登记手续。

在没有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如果银行对抵押物监控不严,在办理设备抵押登记后,企业擅自将设备转售他人或重复抵押,抵押担保将如同虚设,一旦出险,损失惨重。

所以对抵押机器设备等动产要办妥保险手续并经常实地查验,审查押品是否设有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密切关注抵押物是否再抵押、出租、转移、出卖、拆除等可能影响押品变现或处置的潜在风险因素,并尽力采取限制抵押人转移资产的措施;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第二还款来源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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