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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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琼府办〔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改革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召开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召开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召开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琼教安〔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召开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各地各校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实际,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教育部、公安部定于2021年4月26日(星期一)10:00—11:30召开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视频会议。

我厅根据教育部要求,现就做好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场安排主会场设在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省级分会场设在省教育厅第一会议室,各市县设置市县级分会场。

二、参会人员(一)省级分会场省教育厅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公安厅(局)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

海府地区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和省属高校附属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

(二)市县级分会场各市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和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科室负责同志。

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厅直属中学主要负责人。

三、会议内容(一)典型发言。

(二)公安部、教育部领导讲话。

(三)教育部会议结束后,省公安厅、省教育厅领导部署工作。

四、会议组织工作(一)请海府地区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和省属高校附属学校(幼儿园)将参加省级分会场的主要负责人信息(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于4月25日(星期日)上午下班前以短信形式报送厅安全处。

联系人:王思慧,联系电话:184****7287。

(二)请各市县教育统计参加本市县分会场的人数信息和参会局领导和公安局领导的信息(姓名、职务)于4月25日(星期日)上午下班前以短信形式报送厅安全处,并通知与会人员依时参加会议。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1月29日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切实提升办园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和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思路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评促建,办好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点)。

加强督导评估,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推动各地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满足社会民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督导评估的对象全省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办、民办幼儿园(班、点)。

其中,各类薄弱幼儿园为督导评估重点。

三、督导评估的周期督导评估每3年为一个周期。

2017-2019年为第一个周期。

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分步骤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完成一轮督导评估。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海口市第四中学等31所中小学校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海口市第四中学等31所中小学校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海口市第四中学等31所中小学校开展过程性督导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教督函[2015]1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日期】2015.10.23【实施日期】2015.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海口市第四中学等31所中小学校开展过程性督导工作的通知(琼府教督函〔2015〕19号)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为了督促和指导各中小学校进一步做好省一级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创建和评估工作,我室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对海口市第四中学等31所申报省级评估的中小学校开展过程性督导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和时间海口市第四中学等31所中小学校过程性督导工作安排详见附件。

二、督导检查组成员和工作安排(一)第一督导检查组组长:陈长宽省政府督学、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组员:陈力省教育研究培训院院长林爱春省农垦中专学校副校长(主持工作)陈日果海口市城西中学校长陈强省教育信息中心干部第一督导检查组负责对海口、文昌、琼海、万宁、陵水等5个市县的16所中小学校开展过程性督导工作。

(二)第二督导检查组组长:陈夫义省政府都学、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组员:林劼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调研员程乙儒省电化教育馆原党支部书记傅佑经省琼山区教育督导室原主任第二督导检查组负责对东方、五指山、昌江、乐东、琼中、保亭等6个市县的15所中小学校开展过程性督导工作。

请有关市县教育(教科)局和学校认真做好迎接过程性督导的准备工作。

附件:海口市第四中学等31所中小学校过程性督导工作安排表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5年10月23日附件海口市第四中学等31所中小学校过程性督导工作安排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琼府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0﹞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

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

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

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一)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

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最大不超过36个班,每班学生为20-45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每班学生40-50人。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琼教督[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督〔2014〕1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厅第八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2.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教育厅2014年8月25日附件1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创新,督促和引导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督学责任区是指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落实督学职责,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域,并对每个责任区域委派若干名督学,负责区域内学校的经常性督导。

第二章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和职能第三条按照“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在省、市、县(区)分别设立督学责任区。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布局情况和在校生人数,从督学工作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督学责任区数,一个责任区内的学校数一般应控制在20所以内,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并应覆盖所有普通中小学校,确保督导工作质量。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琼厅字〔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琼厅字〔2020〕45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为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切实履行责任,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审批和报备制度,逐步建立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减负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督促落实。

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牵头抓好组织实施。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措施清单,落实减负工作责任制,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职责,对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项坚决予以清理和规范。

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中,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将督导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4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5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更加良好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减轻我省中小学教师负担提出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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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琼府教督[2017]2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教督[201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12月22日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促进本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建立我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坚持统一领导、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内容
第四条组织管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五条制度建设
(一)市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执行学校安全标准,落实学校安全事项认证制度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第六条预警防范
(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信息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运动、预防溺水、公共安全事件、校车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台风、洪水、雷电、地震
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

第七条教育演练
(一)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教育进课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资金、教学资源和师资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情况。

(三)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和《海南省中小学安全应急综合演练及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溺水、交通、台风、火灾、地震等安全事故的应急避险自救和疏散演练情况。

第八条重点治理
(一)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以及学校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不规范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

(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情况。

(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防范、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行为咨询和矫治活动情况。

第九条事故处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情况。

(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自2018年1月1日起,省级专项督导每年一次,随机抽取市县进行督导检查,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制定自查方案,加强专项督导,强化日常检查,每年在省级专项督导之前市县的专项督导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督导方式
(一)听取政府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进行数据分析;
(三)开展随访调查;
(四)有针对性地随机抽一定数量的学校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督导程序
(一)印发通知。

开展督导评估前,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县印发督导评估的通知。

(二)市县自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根据通知要求和《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海口市、三亚市,在市辖各区自查之后,汇总各区的自查情况,形成市级自查报告;自查情况在市县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级督导。

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县自查情况,编制督导评估细则,组成督导组随机抽取市县开展实地督导。

督导组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省安委会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教育系统督学和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实地督导结束1个月内形成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

督导意见印发至被督导市县政府。

督导报告经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省政府审定后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

被督导市县在接到督导意见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整改,并在2个月内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则要在1个月内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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