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热点政策十问答
契税模拟试题及答案

契税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契税的征收范围是:A. 仅限于土地B. 仅限于房屋C. 包括土地和房屋D. 不包括土地和房屋答案:C2. 契税的税率一般为:A. 1%B. 3%C. 5%D. 7%答案:C3. 以下哪种情况不需要缴纳契税?A. 购买商品房B. 继承房产C. 赠与房产D. 土地使用权转让答案:B4.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A. 合同签订之日B. 合同生效之日C. 产权变更之日D. 产权登记之日5. 契税的纳税地点是:A. 纳税人所在地B. 房产所在地C. 土地所在地D. 合同签订地答案:B6. 契税的纳税期限是:A.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B. 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C. 产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D. 产权登记之日起30日内答案:A7. 契税的征收机关是:A. 税务机关B. 房产管理部门C. 土地管理部门D. 财政部门答案:A8.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A. 合同金额B. 评估价格C. 市场价格D. 政府指导价答案:A9. 契税的纳税主体是:B. 卖方C. 双方共同D. 由合同约定答案:A10. 契税的税收优惠对象不包括:A. 首次购房的个人B. 政府机关C. 非营利性组织D. 个人购买自用住房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契税优惠?A. 购买经济适用房B. 购买商品房C. 购买二手房D. 购买商业用房答案:A2. 契税的征收方式包括:A. 预缴B. 一次性缴纳C. 分期缴纳D. 按年缴纳答案:A B3.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A. 买方B. 卖方D. 受赠人答案:A C D4.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A. 合同金额B. 评估价格C. 市场价格D. 政府指导价答案:B C D5. 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A. 首次购房的个人B. 政府机关C. 非营利性组织D. 个人购买自用住房答案:A C 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契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土地。
契税法题库

契税法题库摘要:1.契税法概述2.契税法的适用范围3.契税的计算方法4.契税的减免政策5.契税的缴纳流程6.契税法的实施及其影响正文:1.契税法概述契税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主要用于规范房地产交易中的契税征收与管理。
契税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契税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内容,对于维护国家财政利益和保障房地产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契税法的适用范围契税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和转让行为。
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等)、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互换等。
3.契税的计算方法契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交易的性质和地区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契税的税率分为三个档次:1% 至3%、3% 至5%、5% 以上。
具体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不动产的交易价格。
4.契税的减免政策契税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减免政策,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可以享受契税减免或者免征的政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可以免征契税等。
具体的减免政策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5.契税的缴纳流程契税的缴纳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契税的承担方;其次,交易双方按照契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契税金额;然后,交易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和契税计算结果,到地方税务局办理契税缴纳手续;最后,税务局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缴纳契税,并领取契税完税证明。
6.契税法的实施及其影响契税法的实施,使得房地产交易中的契税征收更加规范和公平,有利于防止逃税等行为,保障国家财政利益。
同时,契税法的实施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契税热点问题解答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契税热点问题解答1、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应如何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如果是与房屋统一计价,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2、对土地、房屋继承是否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

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问答
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财税[2016]2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的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通知》规定,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财税[2016]23号对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和操作落实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新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
如何理解新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答: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有关营业税优惠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
【12366热点问答】契税十二问

【12366热点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十二问1.契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3.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本法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4.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纳税申报有哪些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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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申报有哪些热点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本期我们将就上述文件涉及的热点咨询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问:刘某经人民法院判决取得一处房产,现仅能提供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刘某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是否受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根据人民法院、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问:纳税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在办理契税缴纳时,原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注销,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此种情况税务机关是否受理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9月25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
契税相关财税政策问答

契税相关财税政策问答我企业是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股权转让,这种情况,承受方征不征契税?答: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提示: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06]4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
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6]8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
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
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
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我企业承受一家破产企业,并安置一些职工契税有优惠吗?答: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五条关于企业出售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最新契税政策知识问答

契税政策知识问答1、契税的纳税人是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3、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申报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需要。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减免税问题。
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6、夫妻加名是否缴纳契税?答: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7、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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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热点政策十问答
一、现在契税税率到底是多少?
答: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规定3%税率征收契税。
二、房屋拆迁涉及的相关契税优惠有哪些?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拆迁还房,被拆迁人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可免征契税;如果因超面积还房等因素,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的部分,按规定征收税。
三、单位购买职工宿舍能否享受契税优惠?
答:对于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仅限于个人购买,对于单位购买或者单位及个人通过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取得普通住房,应统一适用法定税率3%.
四、房屋继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
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房屋产权证增加产权人是否缴纳契税?
答:对于因家庭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属于转让或赠与行为,对权属承受人(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
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
六、发生商品房退房情况的,能否退还缴纳的契税?
答:房屋买卖交易撤销,若未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对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申请退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契税完税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备案登记的证明到当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手续。
但是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七、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
答: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房地产的分割,是指由于分家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分立行为。
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征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不征收契税;对不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财产,应按赠与征收契税。
八、离婚造成房屋产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无论确权到任何一方,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非产权转移行为,均不征契税。
九、将个人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收契税?
答:以自有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契税。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的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
因此,将房地产投入自己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仅需办理更名手续,不征收契税。
十、将个人创办的独资私营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是否征收契税?
答:个人创办的独资私营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由于同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时,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