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委组织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和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保障、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人才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为人才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制定人才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编制人才发展资金总体绩效目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淄人社发[2010]152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淄人社发〔2010〕152号)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计划)局、财政局:现将《淄博市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财政局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淄博市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2号)要求,在《关于印发淄博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45号)的基础上,现制定《淄博市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0年,集中对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提高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在岗或轮岗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
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1.25•【字号】淄人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6〕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25日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用人方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淄银发[2012]14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淄博市委【发布日期】2012.08.14【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淄博市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淄银发[2012]142号)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团(工)委,各国有商业银行淄博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淄博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淄博市分行,齐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淄博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济银发〔2003〕94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共青团淄博市委对《淄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淄银发〔2003〕82号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淄博市委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附件: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淄人社发[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4〕107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级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本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实行一票征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待遇支付等经办业务。
四、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保时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银罚字〔2021〕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银罚字〔2021〕第9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淄银罚字〔2021〕第9号
【处罚日期】2021.11.30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淄博市
【处罚对象】张倩(时任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淄银罚字〔2021〕第9号
被处罚对象张倩(时任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处罚结果处15000元罚款
处罚事由对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的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处罚决定日期2021-11-30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淄博市财政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淄博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05]24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4.05【实施日期】2005.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淄博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制定的《淄博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现行的财政性资金拨付方式,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县、高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开展试点工作,力争2—3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行。
附件:淄博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方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四月五日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改革,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必要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
中纪委把这几项改革作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在这种运作方式下,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差,不利于有效管理;大量资金经常滞留于预算单位,资金在途时间长,使用效率低;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技师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淄人社发[2013]82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7.12【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82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各技工院校,市属以上企业:现将《淄博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2013年7月12日淄博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技师工作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淄博市技师工作站评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定第四条淄博市技师工作站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部门)、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
工作站设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技工院校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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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
法》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淄银发[2012]14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淄博市委
【发布日期】2012.08.14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淄博市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银发[2012]142号)
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团(工)委,各国有商业银行淄博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淄博分(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淄博市分行,齐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淄博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济银
发〔2003〕94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共青团淄博市委对《淄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淄银发〔2003〕82号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淄博市委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附件:
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的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劳动
密集型小企业。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依照本办法,向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贷款对象发放的、以贷款担保基金作为担保的、由财政进行贴息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贷款担保基金。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筹集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各区县财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