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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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需要负责吗

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需要负责吗

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学⽣受到伤害后学校需要负责吗在学校中⼀定要维持⼀个安全的读书环境,但是很多学校都出现了校园伤害事故,那么这个伤害事故⼀般情况下指的是哪些情形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校园伤害事故有哪些(⼀)学校实施的各种教育活动中所发⽣的在校未成年⼈⼈⾝伤害事故。

不仅包括各种课堂教学所发⽣的伤害事故,也包括学⽣⾃⼰动⼿的物理、化学实验课和操场上的体育课等各科教学中发⽣的伤害事故,以及在校内开展的思想教育、⽂艺、科技、体育课外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的伤害事故。

最典型的主要有学⽣因参加体育活动造成的伤害,因参加各种课堂实验所造成的⼈⾝伤害等。

(⼆)学校为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组织在校未成年学⽣到校外参加各种实习、实践以及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的伤害事故。

⽐如学⽣在参加活动中发⽣交通事故或遭受第三⼈侵害等。

(三)未成年⼈相互之间在校内所发⽣的各种伤害事故,⽐如因打架⽃殴造成的伤害,因强奸、抢劫发⽣的⼈⾝伤害等。

(四)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并配合教学活动需要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活设施内发⽣的在校未成年⼈⼈⾝伤害事故。

⽐如前不久引发全社会巨⼤关注的“⽍徒持⼑闯⼊学校乱砍学⽣”事件,⽍徒固然要受到法律严惩,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没有对进⼊学校的⼈进⾏⾝份和安全检查、在事件发⽣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受到伤害后学校需要负责吗(⼀)关于《民法典》的规定:对校园伤害事故发⽣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事故处理规定

学生事故处理规定

学生事故处理规定1. 背景介绍学生事故是指在学校中学生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件,包括校园内外的交通事故、校园安全事故、游泳事故等。

为了保障学生安全,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事故处理规定。

2. 事故报告学生事故发生后,首先要进行及时的事故报告。

任何担任监护、教育或带领学生工作的人员,在得知学生事故的情况后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同时,学生也有义务主动向相关人员报告事故。

3. 保障伤者安全伤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学校在事故处理中需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学校应派遣专业医护人员及时处理伤员,并保障伤者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

4. 事故调查学校会派遣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确保对事故原因、责任分配进行准确客观的分析。

事故调查的结果将成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5. 处理纠纷学生事故可能引发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学校应设立独立的调解部门,对家长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调解,以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

6. 教育与预防在学生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应当重视事故的教育与预防工作。

这可以通过开设相关课程,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以及向学生和家长普及安全知识等方式进行。

7. 纪律处分对于那些在学校事故中存在过错的学生或工作人员,学校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这既是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也是对其他人员的警示。

8. 监督与反馈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监督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理的处理结果。

同时,学校应该希望获得学生和家长对事故处理工作的反馈,以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9. 法律依据学生事故处理的规定应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学校实际情况来制定和完善。

法律的约束力能够在事故处理中提供法律依据,保证公正性和合规性。

10. 典型案例学校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以警示其他学生,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促使大家对事故处理规定的遵守和尊重。

11. 合作与协调学生事故处理需要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紧密合作与协调。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使学生事故处理规定更加完善,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安全。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制定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旨在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同时,学校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若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则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存在安全管理制度疏漏、管理混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重大安全隐患。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管理规定中小学生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安全是教育部门和家庭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校园中,由于各种原因,学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学生安全事故的管理与处理。

一、意识培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学生缺乏安全意识有关。

因此,学校和家长要共同努力,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学校应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安全演习,提高学生的紧急处理能力。

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安全,教育他们掌握常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知识。

二、责任划分学校和家长都有责任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学校应制定学生安全管理规章,加强对教师的安全培训,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

家长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家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孩子在家庭中的安全。

三、事故预防事故预防是最好的事故处理。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设施的建设,如安装监控摄像头,排查安全隐患。

同时,要组织学生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的行为,注意预防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事故信息报告学校对于学生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要迅速而准确。

一旦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通知学生家长。

同时,学校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查明和处置,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五、事故调查与整改一旦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要进行事故调查并查明原因。

对于责任人,要进行相应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学校应制定安全整改计划,解决校园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安全。

六、伤害赔偿与救济学生安全事故往往伴随着学生的伤害,对伤害学生应给予相应的救济和赔偿。

学校可以通过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设立学生安全事故救济基金,为受害学生提供帮助。

七、家校合力学生安全事故的管理与处理需要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努力。

学校要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安全情况。

家长要关注学校的安全工作,积极配合学校的管理措施,共同维护学生的安全。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对于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完善该制度。

一、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对人员、财产造成损失的意外事件。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将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三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二、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程序1.发现事故: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和学生活动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发现任何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或危险行为。

2.紧急处理:如果发生轻微事故,教师应立即进行简单的急救或施救,确保受伤者获得必要的治疗。

3.安全疏散:在发生一般或重大事故时,教师应迅速组织学生安全疏散,确保学生在安全的位置等待进一步的指导。

4.报告上级:一般事故需要向学校安全办公室报告,并根据需求通知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5.事故追责: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追责。

如有故意隐瞒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三、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发时间、地点和原因等详细信息。

同时还需要提供现场照片或视频、伤者名单、目击证人等相关材料。

2.报告方式: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报告系统,教职员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网上平台向安全办公室报告事故。

3.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报告应当及时提交。

对重大事故,报告时限更要严格控制。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制度的建议1.加强师生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安全教育、举办应急演练等形式,提高师生对安全事故的识别和应对能力,增强安全意识。

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划定各类事故管辖范围,确保责任明确,形成科学规范的管控体系。

3.加强事故报告的信息化建设:学校应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系统,提高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学校学生伤病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伤病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伤病处理规定学校作为学生们接受教育的场所,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也应重视学生的身体健康。

然而,学生在校园中终究难免会发生伤病事故。

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学校应制定伤病处理规定,以明确学生受伤时应采取的措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一,建立健全的伤病登记机制。

学校应当设立伤病登记点,明确负责学生伤病事故的记录和报告。

每当学生发生伤病事故时,相关人员需要将其及时登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样可以及时掌握学生伤病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治和后续处理。

第二,明确学生伤病事故的救治程序。

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伤病救治程序,确保在发生伤病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治。

学校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药品,保证现场的急救措施,并迅速联系学生的家长或紧急联系人。

同时,学校还需要与附近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学生在需要住院治疗时能够及时转院。

第三,加强对学生伤病事故的预防和防范工作。

学校不仅要重视伤病事故的救治,更应当注重预防和防范工作。

例如,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育锻炼方案,教育学生注意安全,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证校园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第四,建立学生伤病事故的赔偿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赔偿制度,确保学生在受伤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赔偿制度应涵盖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人身伤害赔偿等,并明确赔偿的责任主体。

同时,学校还应与相应的保险公司合作,为学生购买适当的学生保险,为学生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第五,加强学生伤病事故的宣传教育。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对伤病事故应急处理的认识和意识。

例如,可以在开学前向学生和家长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教育他们如何正确处理伤病事故,怎样预防伤病事故的发生。

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邀请专业医生和心理咨询师等进行讲解,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六,强化学校与家长的沟通。

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伤病情况,共同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要针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涉及的主体有学校、监护人、学生本人或者是混同主体。

1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评述:1998年8月1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了一起校园旗杆倒下砸伤学生的案例。

4月29日,江苏省灌县长茂镇耿冯小学12岁的学生冯盼盼在校园内旗杆下玩耍时,旗杆上端固定的铁栓脱落,致旗杆倒下,将冯盼盼的右手砸伤。

经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右手食指近指节中段缺失,右手中指近指节骨折,灌南法院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灌南县法院判令耿冯小学赔偿冯盼盼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共计16095.45元。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是保证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

国家有关法律对学校有保证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部对此问题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关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做出了关于发布《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

¡±综上所述,因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而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学校责任事故的12种类型

学校责任事故的12种类型
学校责任事故的12种类型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 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
全因素的
案例1
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 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 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 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 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 其他活动的。
案例6
某商场重新装修,即将开业。为造声势,他们邀请了 附近的某小学鼓号队助威。前后两个小时付学校酬金 2000元.打小鼓的10岁的李某身体虚弱,这几天又 在发烧吃药,早上他妈妈已经代他向老师请假了,可 是学校找不到人替,非要李某来不可。这天天气气温 反常,竟有36℃,身穿厚厚的演奏服背着鼓号的小 学生们站在太阳下,大汉淋漓,可还得在老师的督促 下,一遍一遍地练习。李某突然晕倒,经查为高温导 致的急性脑颅出血。后经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并 不得不休学一年。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 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5
刘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他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 一团火,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把学生训得抬不 起头。但因刘某工作尚负责,学校人员紧张,刘某又一再 要求,于是新学期刘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 久,刘某就对不顺眼惹他生气的学生提挖苦、罚站、停课、 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严重地伤害了学生自尊 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甚至在全班点名开 学生张某的批判会,并体罚张某,导致张某头部碰到墙上, 导致脑震荡,患有神经官能症。
案例3
某小学为了学生生活、学习的方便,长期为本校学生提供 早餐服务。该校部分小学生在食用早餐20分钟后,学生 开始头昏,腹泻、呕吐。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学生送 到医院救治,同时封闭食堂。后经医生检查确认,这些学 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 后经发现,学校食堂管理员从学校上级处领回鼠药后,随 手放到厨房的柜子里,而他人并不知晓。谁知早起做饭的 师傅不小心碰到药,药被碰溅到沸腾的锅里,这样就发生 了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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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一般说来,未成年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涉及的主体有学校、监护人、学生本人或者是混同主体。

1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6)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8)学生自杀、自伤的;
(9)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0)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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