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常用方法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和教职人员职责的重要部分,以下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常用方法:
1. 紧急救助: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要确保学生的安全。
立即进行紧急救助,包括停止出血、保护伤口、保持呼吸通畅等。
如果伤势严重,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医疗援助。
2. 查明原因:在安全救助措施得到有效实施之后,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帮助学校采取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提供心理支持:学生在经历事故受伤后可能面临恐惧、焦虑等心理困扰。
学校需要给予学生及家长适当的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调整情绪,应对伤害事故带来的影响。
4. 通知家长: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告知事故的情况和学生的伤势。
同时与家长密切合作,确保学生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康复。
5. 记录和报告:学校需要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经过、伤者情况、处理过程等信息。
并按照学校规定和相关法
律要求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 预防措施:根据事故调查和分析的结果,学校应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包括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修缮设施设备等,以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敏锐的观察力、迅速的反应和有效的沟通协调能力。
学校管理和教职人员应该时刻保持警惕,注重学生安全,以确保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及其周边环境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校园暴力、溺水事故、跌倒摔伤、食物中毒等。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1. 抢救与报警(1) 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后,目击者应立即进行抢救或寻求救助。
(2)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告知伤害事故的详细情况和所在位置。
2. 事故现场保护(1) 抢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先确保现场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2) 确认伤者情况,并根据伤者情况进行相应的急救。
3. 事故调查与记录(1) 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事故的起因和经过,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结果进行公开,并留存相关记录。
4. 家属通知与陪同(1) 学校在及时报警的前提下,应当及时通知伤者家属,并协助家属前往事故现场及医疗机构。
(2) 学校可以根据伤者情况,安排相关人员陪同伤者家属,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5. 教育与预防(1)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2)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能力。
第五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快速反应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和报警等必要的紧急处理。
2. 保护生命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并尽快进行医疗救治。
3. 事故调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展开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家校合作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与学生家长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有效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或病情恶化的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及时、公正、严肃、科学、依法处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学校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护措施,确保受伤学生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紧急事务处理小组,根据伤势情况、责任问题等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作。
第十一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受害学生及其家长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二条对于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紧急事件,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疏导师生情绪,保障校园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积极关注受伤或病情恶化学生的后续救治情况,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附件二:学校应急预案附件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指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标准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明确责任、流程和措施,确保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学校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基本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
第五条:学校应指定专门负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机构或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第八条:学校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报告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并积极与其沟通协商后续处理事宜。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处理经过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开展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学生伤害事故的救治与赔偿第十二条:学校应及时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证伤者的及时治疗和康复。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学校应与保险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能够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学校应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协商一致,制定伤者的康复方案和返校安排。
第五章: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整改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学校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的人身损害。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设立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事故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的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教师、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分别确定。
第十条事故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影响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并向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的调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的调解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合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第一节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第一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或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学生受到身体伤害的事件。
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条件包括:1. 学生发生急性身体伤害或患病;2.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与学校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活动有关。
第三条根据伤害程度和严重性,学生伤害事故分为轻微伤、一般伤和重伤。
第二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1. 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后,及时进行急救和紧急处理,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2. 将伤害事故的情况书面报告到学校有关部门,同时通知学生家长;3. 学校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做出相应处理;4.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结果,进行医疗救治和赔偿事宜;5. 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责任;2. 学生有自己的安全责任,如果学生的行为或过错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应承担相应责任;3. 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如未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所涉及附件如下: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报告表格;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指教育部发布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学生伤害事故多发,处理工作压力大;解决办法: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到具体的教职员工。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为了预防和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别制定了以下程序和办法:
一)如果学生在课堂或课间发生了伤害事故,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应该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
如果校医不在或情况比较严重,应该立即送往医院急救,并向保卫部门或校领导汇报。
如果是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应该通知___的专业人员前来救治。
二)如果需要送往医院,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保卫科成员)应该及时组织并送至医院,并通知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前往看护。
三)班主任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全面了解事件过程,由当事人和旁观者形成书面材料并留存。
四)事故发生后,保卫部门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
五)当事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或其他当事人应该在当日将事件处理过程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报政教处、校长室留存。
六)事发后,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应该在当日晚上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的康复情况。
如果病情严重,班主任应该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和慰问。
七)如果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和相关费用,政教处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班主任应该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
如果问题严重或者调解不成,应该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
八)有关协议书应该及时交档案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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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积极预防和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但学校与末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学校职责)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第四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的不同,有避免和消除危险的相应义务。
第五条(处理原则)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及时对受伤学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帮助学校处理事故,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条(保险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帮助学校参加相应的学校责任保险。
第二章事故类型与责任归属第七条(事故类型)根据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八条(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末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疏忽与过失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门卫、防火、宿舍、公共设施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末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三)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四)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对学生特别是末成年学生,末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的;(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末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六)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七)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及其它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已经有明显症兆,学校末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末给予相应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不适宜活动的;(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末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的;(十)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突发性疾病的明显症兆,学校发现,但末做及时处理,致使病情延误的;(十一)学校末及时将末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以及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信息告知其家长或其它监护人的;(十二)学校末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意外事故是指由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三)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事先无明显症兆,突发精神性疾病的;(四)学生有特异体质或心理状态,学校不了解或难于了解的;(五)学生突发事先无明显症兆的疾病;(六)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七)教师的教学行为遵从教学规范,并无不当,但学生具有事先无法预知的特殊的个体差异;(八)其它意外因素。
第十条(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消费与服务的第三方或活动的组织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的;(二)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具有危险性或传染性的疾病,学生本人或家长及其它监护人知道,而末告知学校的;(三)学生明知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应当知道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或者经学校纠正拒不改正,执意而为的;(四)学校将末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身体或行为、情绪异常,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其它监护人,但学生家长或其它监护人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预防末成年人犯罪等法定职责的;(五)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之外的时间或地点,因个人原因,针对特定学生实施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六)学生及其它个人或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及其它依法承担责任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行为。
第十一条(不属于学生伤害范围的其它事故)下列情形下发生学生受伤或死亡事故,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外的伤害事故,不适用本办法:(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放假期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四)学生自杀、自伤或患精神病,而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五)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受伤或死亡情形的。
第十二条(归责原则)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责任,但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道义责任;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前述造成不同类型事故的几种情形同时出现,由各种因素综合造成的混合型学生伤害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类型,其中有过错的各方当事人分别根据过错的轻重和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因几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根据各方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按主次承当责任,其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受伤害学生或其它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末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四条(学校对事故实时处理程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同时消除危险因素,妥善处理善后。
学生所受伤害比较严重的,应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
第十五条(报告程序)除学校可实时处理的轻微学生伤害事故外,学校均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口头报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事故的书面报告。
高等学校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学校善后处理程序)学生伤害事故严重、难于实时处理的,学校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工作,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内处理方式)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本人或者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尽量采取协商方式,协议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损失赔偿等问题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学生本人、末成年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教育部门直接介入事故处理的程序)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学校处理,并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就事故责任做出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政府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后果非常严重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四章事故调解程序(调解申请的管辖)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申请一般应由学校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受理,发生在高等学校的,一般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学生伤害事故情节严重,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难以处理,需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处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成相应的临时性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组织成立由本地方有关方面人士组成,相对稳定性的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处理原则与程序)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应全面、客观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基本事实,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
对末介入调查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关事实不清的,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调查、取正,有必要、有条件的,可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
教育行政部门调查结束,应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按照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提出对事故赔偿的处理意见,供当事双方协商。
第二十三条(调解结论与终止)经调解,当事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作"学生伤害事故调解书",由双方签字认可。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或事故过于复杂,且当事各方的意见分歧,难以调解的;或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已受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终止调解,应将本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及终止调解的理由书面告知当事双方。
第二十四条(调解时限)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第二十五条(调解后的救济)教育行政部门调解不成的,受伤害的学生本人、末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当事方可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第五章事故损失的赔偿第二十六条(赔偿原则)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者,应负责赔偿由此给受伤害或死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赔偿范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一般伤害赔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末造成残疾、死亡的,赔偿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一)医疗费。
指为使受伤害学生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营养费。
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认定的,为获得恢复健康确实需要的营养,所需支付的费用。
(三)误工费。
指学生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其具体数额按照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四)护理费。
指在诊疗期间,按医院意见或司法监定,需要专人进行陪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五)交通费。
指学生、学生父母及其它监护人为救治、陪护或因病情需要转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费。
第二十九条(残疾赔偿)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赔偿外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一)残疾用具费。
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
指因丧失全部或部份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
(三)残疾护理补助费。
指因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条(死亡赔偿)因学生伤害事故死亡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赔偿外,死亡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一)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