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保局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制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控制总量,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明确企业排放指标来源。
第二十三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黔环通〔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黔环通〔2015〕134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贵州省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现将《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3.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2015年5月22日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环发〔2008〕6号)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运营系指各级政府承担60%以上运营经费,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
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环境保护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对《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进行修订,形成《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公开征求意见事项公告如下:
征求时间: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反馈主体:任何个人、单位、企业或组织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环保科技园1号楼311室,水和大气环境研究团队
联系电话:*************
反馈要求:意见反馈请注明姓名、单位、职务、修改前表述、修改后表述、修改依据等要素。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8月31日。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工业固体废物第五章生活垃圾第六章农业固体废物第七章其他固体废物第八章危险废物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合理利用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源头防治优先,实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以及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防治、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及控制污染环境的防治能力。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黔环综合〔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有关要求,规范入河排污口许可和监督管理,现就严格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一)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情形。
下列情形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以及在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干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八大水系干流范围见附件1、附件2)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2.其他跨市(州)界或共界河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征求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意见协商办理。
存在争议且协商不一致的,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3.跨市(州)越域排放的入河排污口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
(二)明确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情形。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入河排污口和上述第(一)项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
二、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应当严格按申请、受理、受理公示、技术评估、审查、审批前公示、决定。
入河排污口审批属独立行政许可事项,应独立予以审批。
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可以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同时申请、送审、审批。
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一、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持证依证排污根据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排污单位分为三类: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和登记管理类,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发证,对登记管理的进行登记,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全覆盖。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所有已建并投产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有关工作及申领时限(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要求于2017-2019年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开展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所有列入清理整顿行业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须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
清理整顿的行业如下:牲畜饲养031(生猪养殖除外,生猪养殖申领时限延长到2020年年底)、家禽饲养032、制糖业134、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酒的制造151、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纸浆制造22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25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肥料制造262、农药制造263、合成材料制造265、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玻璃制造304、陶瓷制品制造307、炼铁311、炼钢312、钢压延加工313、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电池制造384、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热力生产和供应443、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环境治理业772。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9]38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9]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b9af9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d.png)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9]38号)各市(州、地)环保局: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落实《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更新调查的通知》(环办[2009]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在2007年-2008年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调查工作基础上,2009年组织开展全省POPs更新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7年-2008年全省POPs调查工作基本了解了我省POPs排放源情况,并建立了动态数据库,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9年开展全省POPs更新调查工作是对前期成果的深化,也是进一步建立POPs排放源动态上报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投入,保证人员,确保更新调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7]55号)和《2009年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实施与质量控制方案》(见附件)的统一要求,各地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本辖区内的更新调查工作。
三、各地要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深入学习有关调查技术文件,积极参加我厅即将组织的调查培训,并组织开展好本辖区调查培训工作,切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监督工作,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四、各地要结合已有工作成果,深入分析本辖区POPs排放源变化情况,研究建立持续的POPs排放源动态申报和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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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保局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
运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黔环通[2009]1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9.02.10
【实施日期】2009.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环保局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
知
(黔环通[2009]19号)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
近期,不少企业由于在污染防治设施发生异常时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履行报告义务,或报告不规范、不及时、不清楚,给环保部门认定其行为的合法性带来了困难。
为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水平,现就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污染源企业因停产减产、技改扩能、定期维护检修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需拆
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燃煤火电厂需计划性检修或拆除、闲置烟气脱硫设施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省级环保部门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
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拆除、闲置主要运行设备或相关环保设施的,要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市级环保部门商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
其它重点污染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