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的处理一直是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议题。
其中,填埋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然而,填埋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因此,为了保护环境与人民健康,制定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是必要的。
一、填埋场选址良好的填埋场选址是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的首要步骤。
填埋场应远离居民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选址过程中还应考虑地下水位、土壤质地等地理和地质因素,确保填埋场不会对地下水和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二、填埋质量控制1. 垃圾处理前的分类与预处理在填埋前,应对垃圾进行分类和预处理。
分类可以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普通垃圾分离,以便进行不同的处理。
预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垃圾压缩、破碎等方式,降低垃圾的体积,提高填埋效率。
2. 推土与覆盖填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推土与覆盖。
推土可以将垃圾掩埋,减少垃圾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从而降低污染物的释放。
覆盖层的使用可以减少厌氧条件下有机废物的分解,减少甲烷等温室气体的产生。
三、填埋场气体控制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气体,特别是甲烷,是一种潜在的温室气体和有毒气体。
为了控制填埋场气体的释放,应采取以下措施:1. 收集与利用填埋场应设置气体收集系统,将产生的气体进行收集处理。
收集到的气体经过净化处理后,可以应用于发电、供热等用途,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2. 防渗与排气填埋场应设置防渗层,减少渗漏气体的释放。
并且,合理设计排气系统,确保填埋场内的气压稳定,并将气体排放到大气中进行进一步处理。
四、渗滤液处理填埋过程中,垃圾中的有机物和水分会形成渗滤液,其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因此,对渗滤液的处理是填埋场管理的重要一环。
1. 收集与处理渗滤液应设置收集系统,将其集中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可以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将有害物质去除或降低至符合排放标准的水平。
2. 循环与利用在处理渗滤液时,可以考虑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
将经过处理的渗滤液回用于喷淋覆盖和垃圾液化等环节,减少对地球淡水资源的消耗。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市垃圾处理的重要环节,然而,填埋场污染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有效控制填埋场污染,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污染控制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对于填埋场的选址和设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填埋场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地下水位低于填埋场底部,以避免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
填埋场的地表和周围环境也应有足够的防护设施,以防止垃圾渗滤液外流和土壤污染。
其次,填埋场的运营管理也需要严格遵守污染控制标准。
垃圾填埋场应定期进行垃圾渗滤液和气体的监测,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填埋场应配备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和垃圾气体收集系统,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理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对于填埋场的垃圾填埋和覆盖操作也需要严格控制。
填埋场应按照规定的层压填埋方法进行,确保填埋物不会外溢或渗漏。
填埋场的覆盖层也应符合相关标准,以减少渗滤液的生成和垃圾气体的排放。
最后,对于填埋场的封闭和后期治理也应有详细的规定。
填埋场在停用后应进行封闭处理,包括覆盖层的加固和植被的恢复。
此外,填埋场的后期监测和治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填埋场在停用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长期的污染影响。
总之,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才能有效控制填埋场的污染问题,实现可持续的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理方式之一,对于填埋场的控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在填埋场的管理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控制标准,以确保填埋场的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
本文将就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控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首先,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和规划是至关重要的。
填埋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和风向,距离地下水位应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填埋场还应有足够的土地储备,以便进行填埋场的扩建和更新,同时要考虑填埋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其次,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需要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填埋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土地利用法规,建设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建设过程中应做好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
在填埋场运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填埋场设计要求进行操作,保证填埋场的稳定运行和垃圾填埋的安全性。
同时,对填埋场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填埋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此外,填埋场的垃圾处理和渗滤液处理也是填埋场控制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垃圾填埋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垃圾的分类和处理,减少填埋场内有害气体的产生。
同时,填埋场渗滤液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建立完善的渗滤液处理系统,确保渗滤液处理的效果和安全性。
最后,填埋场的封闭和复垦工作也是填埋场控制标准的重要环节。
填埋场在填埋期满后,需要进行封闭和复垦工作,将填埋场恢复为绿化用地或者其他环境友好的用地。
在封闭和复垦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填埋场的封闭和复垦工作符合环保和土地利用标准。
总之,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控制标准是保障填埋场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的重要保障。
相关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填埋场的安全运行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填埋场的管理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要加强对填埋场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填埋场的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_GB16889-2008_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代替《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1997)。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入场要求,并提出了经过一定处理、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促进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也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该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提出了新要求,标准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
对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实施后3年内无法满足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滤应经过预处理,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等要求才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该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规定甲烷气体应综合利用和处置,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的实施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附1新旧标准渗滤液处理后出水水质标准比较G B16889-1997污染物 G B16889-2008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B O D5(m g/l)3030150600C O D(m g/l)1001003001000氨氮(m g/l)251525—— 悬浮物(m g/l)3070200400总氮(m g/l)40总磷(m g/l)3色度(稀释倍数) 40附2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 B16889-200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1).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500 米以外。
(3).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a.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 居民密集居住区。
c. 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f. 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1).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2).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cm/s。
(3). 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 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5). 填埋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并),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 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6). 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7). 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排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 厘米,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8). 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作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9). 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10). 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1)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2) 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1)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步扩散 。 77 生活垃圾 填埋 场 运行 期 内 , 定期 并根 据 场 . 应
地和气象情况 随时进行 防蚊蝇 、 鼠和除臭工作 。 灭
78 生活垃圾填埋 场运行 期 以及封 场后期 维护 与 . 管理 期 间, 建立 运行情 况记 录制度 , 实记载 有关运 应 如
表 2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序 号 1 2 3 控 制污染 物 色度 ( 稀释倍 数) 化学需 氧量 ( O m /) C D )( gL 生化需 氧量 ( O 5 m /) B O )( gL 排放浓度 限值 4 0 10 0 3 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口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口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 口
理厂进行处理 :
() 4 不影响城市二 级污水处理场 的污水处理效果 ; 2 1 年 7 1日起 , 01 月 现有全部生 活垃圾填 埋场应 自 行处理 生活垃圾 渗滤 液并执行 表 2规定 的水污染 排放
浓度限值 。
() 1生活垃圾渗滤液 在填埋场经 过处理后 , 总汞 、 总 镉、 总铬 、 六价铬 、 总砷 、 总铅等 污染 物浓 度达 到表 2规 定浓度 限值 ; () 市二级污水处理 厂每 日处理 生活垃圾 渗滤液 2城 总量不超过污水 处理量 的 0 5 并不 超过城 市二 级污 .%,
度连续两年低于表 2 表 3中的限值 。 、
9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要 求
7 5 生活垃圾 填 埋场 运行 期 内 , 定期 检 测渗 滤 . 应 液导排 系统 的有效性 , 证正常运 行 。当衬层 上 的渗滤 保
液深度大于 3 c 0 m时 , 应及 时采 取有效 疏 导措 施排 除积 存在 填埋场 内的渗滤液。 7 6 生活垃圾 填 埋场 运行 期 内 , 定期 检 测地 下 . 应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9、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 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10、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 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 的排放。 1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 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 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 排。 12、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证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 污水。 13、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 位保持 1m 以上的距离。当生活 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 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 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 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 1m 以下。
渗透液排放控制
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 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 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 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 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3、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 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 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 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渗 衬层。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 GB/T 50123 中 13.3 节“变水头渗透试验” 的规定进行测定。 4、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7cm/s,且厚度不小 于 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 渗衬层。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 下基本条件:(1)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 1.0×10-7cm/s;(2)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小于 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 2m, 可采用单层人工合 成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 于 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 系数小于1.0×10-7cm/s的天然粘土防 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防 渗衬层应采用满足 CJ/T 234 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 具 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6、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 1.0×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 厚度小于 2m,应采 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 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m,且其 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 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 他材料衬 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 料的性能要求同第 5.5 条。 7、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 渗滤液渗漏时能 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8、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 运行期内防渗衬 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 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 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填埋场的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和人们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为了有效控制填埋场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污染控制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填埋场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规定和标准。
选址时应考虑周围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尽量选择远离人口密集区和水源地的地段。
填埋场的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包括废气、废水和垃圾渗滤液的处理设施等,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其次,填埋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应严格执行污染控制标准。
垃圾投放、覆盖、压实等操作都应按照规定进行,以减少废气和有害物质的释放。
废水和渗滤液的处理设施应保持良好运转,确保不会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此外,填埋场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作也应加强,定期监测大气、水质和土壤的污染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另外,填埋场的封闭和治理工作也是污染控制的重要环节。
填埋场运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封闭和治理,包括废气排放的控制、渗滤液的处理、垃圾覆盖和植被恢复等工作,以减少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长期影响。
最后,对于已经存在的填埋场,应加强监管和治理工作,确保其达标运行。
对于存在污染问题的填埋场,应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和改造,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总之,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监管和治理,才能有效控制填埋场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填埋场污染控制工作,为人民创造一个清洁、美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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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68-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9-1987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 13486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300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7-200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CJ/T 234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470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
3.2 后期维护与管理期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的时期。
3.3 防渗衬层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的垫层。
3.4 天然基础层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
3.5 天然粘土防渗衬层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
3.6 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7 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
3.8 环境敏感点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9 场界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
3.10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 选址要求4.1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4.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 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统、覆盖和封场系统。
5.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5.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并经当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或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渗衬层。
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GB/T 50123中13.3节“变水头渗透试验”的规定进行测定。
5.4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
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cm/s;(2)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2m。
5.5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5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 的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应采用满足CJ/T 234 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1.0×10-5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小于2m,应采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条。
5.7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
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
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个系统在设计时应保证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以上的距离。
当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1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
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地下水水位维持在距离填埋场填埋区基础层底部1m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内将填埋层内的气体导出后利用、焚烧或达到9.2.2的要求后直接排放。
5.15 设计填埋量大于250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小于上述规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5.16 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质量保证书并作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据。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质量保证书中的质量保证程序进行。
5.18 在进行天然粘土防渗衬层施工之前,应通过现场施工实验确定压实方法、压实设备、压实次数等因素,以确保可以达到设计要求。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检验,检验内容与频率应包括在施工设计书中。
5.19 在进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施工前,应对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质量测试;在需要进行焊接之前,应进行试验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和渗滤液导排系统的铺设过程中与完成之后,应通过连续性和完整性检测检验施工效果,以确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没有破损、漏洞等。
5.21 填埋场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铺设完成后,未填埋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在日光下直接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