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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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序号标准内容规定分值评分细则一基础管理321、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1 符合 1.0,不符合02、己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 符合 1.0,不符合03、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1 符合 1.0,不符合0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1 符合 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2 符合 2.0,基本符合 1.0,不符合0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 1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7、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公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2 完善 2.0,基本完善 1.0,不完善08、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并按章程履行职责 2 符合 2.0,基本符合 1.0,不符合0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2 符合 2.0,基本符合 1.0,不符合0 10、物业管理企业制订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1 符合 1.0,不符合011、小区物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2制度、工作标准建立健全 1.0,主要检查;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程度、质量保证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考核制度等每发现一处不完整规范扣0.2:未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扣0.5,未制定考核办法扣0.512、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发现1人无上岗证书扣0.1:着装及标志符合0.5,不符合0l3、物业管理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2 符合 2.0,基本符合 1.0.不符合014、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2执行有关规定 1.0,未执行0;公开 1.0未公开01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2包括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成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记录,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和台帐。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17、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2
符合2.0,值班制度不符合扣0.5,未设服务电话扣0.5,发现一处处理不及时扣0.2,没有回访录每次扣0.1
18、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95%以上
11、小区物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2
制度、工作标准建立健全1.0,主要检查;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程度、质量保证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考核制度等每发现一处不完整规范扣0.2:未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扣0.5,未制定考核办法扣0.5
12、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6、空调安装位置统.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7、房屋装饰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15
1、共用配套设施完好,元随意改变用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14
1、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2
符合2.0,无示意图扣0.5,无路标扣0.3,幢、单元、户号每缺一个扣0.1
2、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私搭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扣1.0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我部自95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通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

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

为此。

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

现将考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

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l、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没施齐全c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人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页脚内容- 1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来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施行日期】199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11日)为了大力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提高城市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推进和发展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根据建设部1995年的工作部署,拟在今年三季度组织“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考评验收。

现将《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考评验收具体事项、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各地组织好《标准》的学习,配合我部做好“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

一、新《标准》是在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物业管理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以我部1994年颁发的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为依据,参考1990年我部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制定的。

新《标准》颁发后,1990年颁发的《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停止执行。

二、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

在考评验收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分,扣除相应分值,经全国平衡后,确定“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分数线。

三、小区实施专业化管理达一年以上,并获得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小区的,方可申报“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

各地接通知后,应尽快组织部署参评小区的申报工作,按新《标准》在二季度内完成申报小区的预评预验工作,于6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考评的小区名单及《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申报表》报我部。

四、为拓宽物业管理领域,各地可参考《标准》,对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住宅区、公寓、别墅、综合楼、工业厂房、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物业管理进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考评验收,对达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优秀管理的,可报我部参加全国考评验收,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相关法规

国家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月1日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建建第3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6月13日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8月1日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第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12月1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4月1日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管理建计第6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5月1日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年9月1日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部令1996年2月1日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96]2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3月1日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建教培字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9月5日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建城(1996)5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1997]第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8月15日重要资料一览表国家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及标准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附《业主公约》) 建房[1997]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8月29日法规汇编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9月1日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8年1月1日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1999]2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0月14日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9]2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0月31日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城住字第6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1月1日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2000年5月25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2年5月1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2年5月1日。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精神文明建设
3
l、开展有意义、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2、创造条件,积极配合、支持并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管理效益
5
l、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98%以上
2
符合2.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
全国物业管理示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标准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自评分值
复评分值

基础管理
32
1、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1
符合1.0,不符合0
2、己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
符合1.0,不符合0
3、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1
符合1.0,不符合0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17、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2
符合2.0,值班制度不符合扣0.5,未设服务扣0.5,发现一处处理不及时扣0.2,没有回访记录每次扣0.1
18、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95%以上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14
1、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2
符合2.0,无示意图扣0.5,无路标扣0.3,幢、单元、户号每缺一个扣0.1

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

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

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我部自95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

为此,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

现将考评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

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
符合2.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5、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登记
2
制度完善0.5,基本完善0.3,不完善0;因管理责任造成车辆丢失扣0.5(管理单位公开承诺赔偿的不扣);每发现一台车辆乱停放扣0.1,出入无记录扣0.2
6、非饥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完善,按规定位置停放,管理有序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7、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8、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
1
符合1.0,不符合0
9、排放油烟、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墙元污染
1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绿化管理
7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9、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0
2
建立并落实1.0,建立但未落实扣0.5,未建立扣1.0;及时率符合0.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返修率符合0.3,不符合0;回访记录完整0.2,记录不完整或无回访记录。
l、小区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环、践踏、占用现象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3、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元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2
长势不好扣1.0,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4、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地等杂物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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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
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物[2000]008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我部自95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

为此,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

现将考评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

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五、根据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

各地要认真做好自95年以来已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复查工作。

经省市主管部门复查,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95年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要督促其整改,并提出撤消原称号的意见,报我部批准。

今年的复验意见要与申报工作一并报我部。

六、鉴于今年进行原标准修订工作,各地的申报工作与复验意见上报时间延迟到8月30日。

七、新标准颁布后,1995年颁发的《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1997年颁发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停止执行。

八、其它有关“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仍按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申报表(略)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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