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南京市分户验收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一、室内二、公共部位三、要求1、分户验收前完善《工程建设中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一览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附件8,9),并结合工程实际核实签字,竣工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予以汇报并将本表交验收组查验;2、分户验收前应准备好相关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钢尺、小锤和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并保证仪器准确和正常工作。
验收时应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当工程设计参数高于上表中“验收标准”时,按设计参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予以复核,抽查住宅内房间不少于10%、不少于5间(且不少于2户),同时检查该户所对应的楼(电)梯、通道;外墙抽查两边单元中的一个;地下室抽查一个检查单元;4、竣工验收提前24小时应对屋面天沟、管道根部和室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进行蓄水,外窗淋水抽查不少于1个横向淋水带,提前1小时淋水;5、竣工验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以上,经质监部门确认属实的,可判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
附件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总页第页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注:1、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红笔圈出。
2、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张,检查完毕及时签字;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附件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总页第页注:1、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划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2、每个检查单元填写一张本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
附件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说明:1、本表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并形成了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填写,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公章为法人章。
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出台该《办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住房逐渐成为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特别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后,老百姓对住房的要求越来越高。
南京地区十多年来建筑工程没有出现结构性质量隐患和事故,可以说对工程结构性质量的保障体系已比较健全,让老百姓住得“放心”的问题基本解决。
如何确保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让老百姓住得“称心”,一直是我局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2002年,我局针对质量投诉大多反映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问题,开始试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2003年扩大试点,2004年制订出台《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在全市推广实施。
该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控制,2005年有关渗漏、裂缝等质量通病方面的投诉下降了29%。
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已高于国家标准,其做法和成效也得到建设部、省建设厅的高度评价和重视。
在我市《导则》基础上形成的《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已成为地方标准在全省推广应用。
虽然有关质量通病的投诉有了大幅下降,但工程质量投诉以及因质量而引发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造成这种投诉和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住宅工程验收方法不完善是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我局结合自身职能,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控制的基础上,于日前制订出台了《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分户验收办法》)。
分户验收是住宅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住宅工程各责任主体行为的必然措施,也是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上整合各责任主体资源的又一创新举措,更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项重要的制度完善。
它的实施,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各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有利于完善验收程序、加强过程控制、消除质量通病,不断提高用户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二、该《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其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现有验收规范确定的检验方法,即对住宅工程的验收由原来抽取一定比例房间的抽检,改为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前言住宅建设是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一部分,保障房屋的质量是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住宅工程建设的质量,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的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
管理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工作,不适用于其他类别的工程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
主要内容分户验收的基本要求1.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坚持“把握重点、突出重点”的原则。
2.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包括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核两部分。
3.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应该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建筑安全、使用性能以及工程质量,同时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过程中应该与购房人进行沟通,告知验收的详细过程和前期工作。
重点关注购房人的需求,给予满意的解决方案。
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标准1.资料审核资料审核主要包括住宅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应在分户验收前完成审核,以保证分户验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应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组成,分别负责现场验收、技术交流和备案工作。
验收重点在于建筑结构、设备安装、建筑施工、水电和供暖等方面,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
分户验收的结果处理1.验收合格若住宅工程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应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2.验收不合格若住宅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验收不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复验,验收合格后再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后记住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是很重要的,分户验收是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的重要职责。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户验收,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1(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25页文档资料

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
第四条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一次性全装修模式下的住宅交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全装修住宅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效衔接。
第七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宜在结构±0.00前完成,经工程原设计单位确认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当设计内容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第八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应由工程原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
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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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8〕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抄送:市建委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
第四条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一次性全装修模式下的住宅交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全装修住宅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效衔接。
第七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宜在结构±0.00前完成,经工程原设计单位确认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当设计内容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第八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应由工程原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
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全装修施工单位宜与样板套的装修施工单位一致。
第十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
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地面、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七)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全装修施工。
第十一条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的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或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与样板套相一致。
第十二条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等相关指标的见证检测。
工程分户验收前应逐户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每户不少于一点。
第十三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第三章分户验收第十四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裱糊、涂饰、饰面砖、木饰面等墙面面层质量;(二)涂饰面层、拼装式吊顶等天棚面层质量;(三)地砖(含石材)、木地板等楼地面面层质量;(四)门窗工程安装质量;(五)橱柜、隔断、台面等细部工程质量;(六)栏杆安装质量;(七)防水工程质量;(八)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九)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十)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十一)建筑智能工程安装质量;(十二)外墙、楼(电)梯通道及地下室等公共部位质量;(十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及专业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二)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激光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三)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外窗等容易产生渗漏水的部位应按《外窗淋水试验要求》(附录六)进行淋水检查;(四)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成《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标识》(附录五)置于户内醒目位置。
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结果应附图标注;(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形成下列资料:(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三);(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整改汇总表》(附录四)。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建设、施工单位分别存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明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是否为全装修。
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全装修住宅工程申报条件的实施全装修质量监督。
备案机关对实施质量监督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符合《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2003]88号)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二)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铭牌(附录五)。
第十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拼装式吊顶应拆开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住宅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总表附录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门标识牌及工程铭牌附录六外窗淋水试验要求附录七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注:1、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式四份),检查完毕及时签字;建设(监理)、总包、装修施工及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2、工程中增加或不包含的装修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3、对分户验收前可能提前专项验收的项目如吊顶内管道、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工程等,应在分户验收记录的备注栏中记录过程验收时间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人员;4、全装修分户验收中所指的空调系统不包括挂机和柜机。
附录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总页第页注:1、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划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2、验收时应对照工程实物,将验收项目中未发生的验收内容划除。
3、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格一张,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装修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说明:1、本表是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并形成了完整的《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填写,相关单位及人员签章,公章为法人章。
2、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建设单位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交质监站,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
3、每幢住宅工程应有房(户)号立面分布图和地下室检查单元示意图,作为本表的附件。
4、验收结论包括合格或不合格,对分户验收过程质量情况也可做必要的描述。
5、全装修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应对该表进行签章确认。
6、当外窗有挑檐或外窗内凹于外墙10cm以上时,应在表中打“√”注明,否则打“×”。
附录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总表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及层次:地上地下注: 1、验收人员应具备应有的资格。
2、职务、职称一栏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公司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技术员,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单位其它人员可填写职称),并填写相应的证号。
3、表中“□”内容为全装修分户验收的对应选择项目,填表应在“□”中打√或×进行确认填写。
附录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门标识牌及工程铭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注:成品不干胶直接粘贴住宅工程分户门标识牌注:1、可制作成成品不干胶直接粘贴2、建议厂家做成永久性标记(宋体凹印形式,永久固定在距地面高度1600mm±100mm的内侧铰链边上角)。
标记应包含上表内容,尺寸为30mm×100mm。
工程铭牌注:铭牌应镶刻在建筑的显著部位,采用石材等耐久性材料制作,并在分户验收前安装完成。
尺寸为(750-900)×(500-600)mm,字体应采用黑体、宋体、楷体或隶书。
附录六外窗淋水试验要求1、淋水试验一般每三至四层设置一个横向淋水带,对有挑檐的或外窗内凹于外墙10cm 以上等,应增设或每层设置淋水带。
引水管从被淋水层次上一层户内外窗引出,并做有效固定和保证淋水管不变形。
淋水试验时间不少于1小时。
2、外窗淋水试验应保证淋水管位置、孔径、孔距、淋水角度。
淋水前应清理外窗及玻璃,淋水管管径15-20 mm,淋水管表面应均匀打孔,喷水孔成直线均匀分布,孔径3-4mm,孔间距在80~120cm范围;淋水管应距窗面表面≤100mm,淋水方向与外窗水平方向角度≤30°。
3、淋水试验水量为自来水正常水压下最大量,淋水时应保证水压。
当用临时水供水,水压不符合试验要求时,应采取加压泵等方法保证水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