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照后证”市场主体许可信息抄告通知单(2014116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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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行政审批局市场主体先照后证登记信息抄告单

东区行政审批局市场主体先照后证登记信息抄告单
销售;国内出版物、音像制品;饮品制售
有限公司
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管局
攀枝花市祥通工贸有限公司
饶任琛
攀枝花大道中段号
销售: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
有限公司
区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
四川闲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杨桂权
奥林匹克北路号座号
职业中介
有限公司
区人社局
杨文奎
东区钢城大道中段号
餐饮服务;销售:食品。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督局
攀枝花市兴荣科技有限公司
张杰
凤凰东街号栋单元附号
普通货运
有限公司
市交通局
黎良杰
银江镇密地村四组号
四川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攀枝花龙发时代天街店
钟家莉
新源路号附
销售:药品、食品
分公司
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局
四川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攀枝花金域阳光店
钟家莉
机场路号幢负一层号
市交通局
东区王学艳甜品店
王学艳
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号幢号
糕点制售、饮品制售。
个体工商户
区市场监管局
东区杨抄手小吃店
甯翠华
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号附号
小吃服务;销售:食品。
个体工商户
区市场监管局
东区军竹缘食品生活馆
童军
东区隆庆路号栋号
销售: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
个体工商户
区市场监管局
东区鲜菌王山珍汤锅
朱萍
销售:药品、食品
分公司
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局
攀枝花远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颜锋
金沙江大道东段号
机动车维修
有限公司
市交通局

第二批先照后证82项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批先照后证82项业务操作规范

第二批先照后证82项业务操作规范
根据市局注册处2015年1月21日下发的通知要求,现将第二批先照后证82项经营范围规范
表述要求发给大家,望参照执行。

详见附件。

附件:
通知
各分局注册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的工作要求,经商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现就第二批(82项)先照后证有关登
记事宜通知如下:
1、登记机关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按照《82项先照后证事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详见附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按照商务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办理登记。

2、根据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说明》(沪公网安函【2014】76号),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不是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取消原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关“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专用产品除外”的表述限制。

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article/zimaoqu/。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0•【字号】朝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实现部门协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6〕1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依托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工作任务(一)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许可)目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国家工商总局已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对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需再办理的审批事项,待省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发布后,一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二)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等,并予以公示。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16〕5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16〕5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国发〔2015〕62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以下简称黑政发〔2015〕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发〔2015〕62号文件、黑政发〔2015〕39号文件确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重点对国务院决定保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许可项目以及改为后置的审批许可项目,结合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因法律修订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省政府已公布的超出国务院公布事项之外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超出国务院公布事项之外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进行严管。

整合监管职能部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构建我市部门协调、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大体系,切实解决多头监管、交叉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保障监管工作无盲区、无死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双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先照后证”改革后“双告知”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6号)要求,做好后置审批“双告知”工作,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落实部门协同监管职责,完善部门协同监管,现就做好“双告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双告知”工作意义“双告知”是指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由工商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有关平台集中公布,由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并认领,根据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履行“双告知”职责,是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

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工作,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利于各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推动各部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双告知”工作基本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对市场主体“宽进”后的“严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工商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工商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工商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藏政办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工商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5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工商局制定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21日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工商局)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4〕38号)精神,结合西藏实际,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对进驻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柳梧新区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先行开展“先照后证”试点工作。

现制定试点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在加快推进部分试点区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区推广,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记制度和配套监管制度,通过营造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释放改革红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简化审批,优化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进一步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

探索将“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先照后证”制度,进一步明确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推进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方法、时间及试点单位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法。

从2014年4月起,在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柳梧新区作“先照后证”试点工作,尝试和摸索“先照后证”的做法和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区逐步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桂工商办发[2016]10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6.07【实施日期】2016.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6〕104号)各市、县(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注册分局、机场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工商局: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工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报告。

2016年6月7日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为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贯彻落实好《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的要求,厘清部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协同监管,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双告知”工作中的特定概念(一)“双告知”是指工商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将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告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为。

包含告知申请人和告知行政部门两种情形。

(二)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各批次《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统称。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泰政办发〔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13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实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市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5号),进一步做好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协同机制,做好“先照后证”登记监管衔接工作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实行“证照联动监管”,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

平台建成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行市场主体发照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认领”的联动监管工作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经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发放“先照后证”营业执照后,应告知企业领取相关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通过邮寄送达、网络推送等方式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发照信息。

各许可审批部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信息后要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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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宁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遂宁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许可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遂宁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许可部门应当督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许可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并要求市场主体到工
遂宁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市场主体许可
要求,许可部门应当督促市场主体申领相关行政许可,并于受理市场主体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并要求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体许可信息抄告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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