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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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详细描述:资格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釆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王某因业务开展急需资金,拟向商业银行贷款;考虑到限制(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李良雄 王琳雯《金融法》(第3版)- 思考与练习答案 (5)[1页]

李良雄 王琳雯《金融法》(第3版)- 思考与练习答案 (5)[1页]

《金融法》(第3版)配套教学资料李良雄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
第四章思考与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略)
二、判断题
三、单项选择题
四、多项选择题
五、思考题(略)
六、案例分析题
答案要点:(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已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故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清偿甲公司的债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将其一台价值20万元的设备赠送给丁公司,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乙银行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设备赠与合同。

此外,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范围均未超到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2)乙商业银行行使上述权利花费1万元的必要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

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法-朱大旗完整版)

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法-朱大旗完整版)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主体,其对现 代经济生活的重要性集中反映在它的四个基本职 能上面:
1. 信用中介职能。 2. 支付中介职能。 3. 信用创造职能。 4. 金融服务职能。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 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1.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
公司办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前述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中,我们可归 纳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性质:
1. 商业银行是企业。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详细描述: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形式要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证明主要有: ①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有一定的格式要求。

②退票理由书。

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

这也是拒绝证明的形式之一,可代替拒绝证书。

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

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3.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当事人。

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但收到持票人发来追索通知的债务人,如果在其前手还存在债务人,必须向其前手发出该追索通知。

②通知的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③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金融法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

金融法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

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
四、发行库与业务库
(一)发行库
我国的发行库是“人民币发行库”的简称,是中国人民银行 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而设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 的具体机构。按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的规定,我国实行四级发行库体制,依次分为总库、分库、 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三、现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二) 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为了保证各单位日常的业务经营费用及其他小额零星开支的 需要,国家允许其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限额 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开户银行根据需要审批,原则上以开 户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的现金为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 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额。经核 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 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中请,由开户银 行核定。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二、现金管理机构与管理对象
(一)现金管理机构
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是我国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开户银 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各开户银行 则依据《现金管理条例》的授权,负责现金 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 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一规定,明确地表明 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即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一方面具有无限清 偿能力;另一方面,又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详细描述:1.单位存款的基本则 (1)财政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此外,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存款、利率及计息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例题:1.关于单位存款业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单位与银行协商一致即可开办协定存款业务B.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可以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C.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万元D.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人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正确答案:C,D解析: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业务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金融法第四章

金融法第四章
• 1、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 • (1)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本行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2)应当建立建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 的稽核、检查制度;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稽核、检查监督。 • 2、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 • (1)来自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 (2)来自中央银行的检查监管 • (3)来自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 • • • • • • • • • • • • • 六、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目的及法律后果 (1)条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 (2)目的: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正常的经营能力。 (3)法律后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在接管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由接管的商 业银行负责 2、接管的程序及实质 程序:作出接管决定;接管的实施;接管的终止。 (二)商业银行终止 1、终止的事由: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 2、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 (1)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2)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 (3)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 (二)原则 • 1、“三性原则”:(1)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时,应充分 考虑按期收回资金本息的可靠程度,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风险主要有:1) 信用风险;2)利率、汇率变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社会、政治风险。 • (2)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可以随时变为现款,以便及时地、 充分地满足存款者提取存款和发放正常贷款的需要。包括资产与负债的流动 性。1)资产的流动性: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变现的 能力,以满足存款人取款和贷款者贷款的需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手头总是 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及变现能力强的其他资产,如短期票据和短期债券 等。2)负债的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得所需的资金。 这要求银行发展主动性负债,向中央银行、同业或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发行 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以保持负债的流动性。 • 流动性原则主要是指资产的流动性,要通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适当安排来 实现,使放款的各种不同到期日与存款和借入资金的到期日以及数额相适应。 • (3)效益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从事资产负债等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以盈利 为目标,并努力使盈利最大化,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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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业务范围: (1)吸收社员存款; (2)吸收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 (3)发放贷款; (4)办理结算业务; (5)办理票据贴现; (6)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7)办理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3)代理其他银行金融业务; (4)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5)买卖政府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提供保险箱业务; (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9)办理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经1/2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或2/3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1、引导性 2、补充性 3、服务性
1、引导性职能。 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地位和目的的特殊性, 其在资金投放中具有引导其他金融机构 投资方向的作用。
2、补充性职能。 补充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 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 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政 策性银行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在各行业的投 资并不具备主体地位,主要作用是补充商 业银行金融投资领域的缺陷。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 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 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 财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
邮政金融 邮政金融业务是在综合利用邮政网点的基础设施、人员等资源的基础上, 面向城乡居民提供的零售金融业务。 2007年3月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这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 邮政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邮政储蓄业务、邮政汇兑业务和邮政代理业务。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 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发展是中国金融经济改革取得的显著成绩之一。 1.未冠以“银行”名称。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银行”字样, 只能是与本机构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名称,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等。 2.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较为单一。 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经营活动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 限制。 3.由单独的法规调整。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由单独的法律规范调整, 如《保险法》、《证券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于1994年11月18日成立 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自成立以来,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中发展,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 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为 基本宗旨,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把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形成了以支持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 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业务发展 格局,初步建立现代银行框架,经营业绩实现 重大跨越,有效发挥了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
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直属国务院领导, 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出口信用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 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主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 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也称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 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 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设立条件: ①具有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或营运资金。 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或营运资金。 ②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等必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 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 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③具有符合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通讯、消防等设施。 ④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金融法》
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能掌握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能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能了解我国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四个重点问题: 一、政策性银行三大职能 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及其基本制度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基本制度 四、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的法 律制度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和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统称,是指依法设立的, 以社员集体投资为基础的合作性金融机构。
城乡信用合作社是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 自愿参加、社员集资、民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负盈亏 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2.监督和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分别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监督管理权。
银监会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负责监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负责监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保监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证监会负责对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构成一 国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 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 业性金融的分离;以城市和农村信用合 作社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我国 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担保、 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 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直 接或间接性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的特殊金融 机构。其具有三大职能:
3、服务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营活动 主要体现政府的经济决策,除了能为有关 行业提供资金支持外,还能利用其所拥有 的高级金融人才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为企业 和地方政府经济决策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一)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 成立以来,积极发挥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支持了长江三峡、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西电东送、南水北调、西气东输、 京九铁路、北京奥运、秦山核电站等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在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 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 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 的作用。
第二节 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2)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6)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 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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