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教程--金融法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DOC 163页)
金融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第二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构成要素
1、主体: 特殊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 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 2、客体: 货币、有价证券、行为 3、内容: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案例
第一章 第二节
案例
甲到乙商业银行进行理财咨询并购买了该商业 银行的理财产品,分析这一法律关系中的构成要 素。 • 参考意见: 这是一理财咨询和金融委托法律关系,主体为 甲和乙商业银行;客体为咨询服务和理财产品; 内容为甲与乙之间因咨询、购买理财产品而形成 的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一章 第一节
• 想一想: 这里所说的“物”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有什 么不同? • 参考答案: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 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能够成为 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而物理意义上的物,比 如:光、电子、分子、中子、质子等并不能 为一般人所控制,对一般人来说也并不具有 实际的经济价值,也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 客体。
金融法基本理论 法律基础知识 金融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需求、供给 与价格均衡
第一节 需求理论
第二节 供给理论
第三节 供求均衡 理论
第四节 弹性 及其应用
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述 二、法律关系 三、法律行为 四、委托代理
一、法的概述
• (一)法的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 (小问题) •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议一议) 统治阶级的意志----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 的体现。
《金融法》授课内容(Word)

《金融法》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一、信用与金融(一)金融1.定义(1)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
金融有广义,狭义之分(2)广义的金融,指全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融通、使用和管理活动的总和。
(3)狭义的金融,指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货币发行、流通、回笼;存款吸收与支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金融行为票据的承兑与贴现;银行同业拆借;金银及外汇的买卖、财产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及个人之间的借贷等活动。
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上的金融指狭义上的金融。
(参加主体:企业、银行、个人、国家等)2、分类(金融形态)直接金融(1)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间接金融:指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从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看证券融通(证券投资方式交易)信贷融通(借贷方式交易)债务融通(3)从筹资主体的资产形成来源股本融资债务融资:信贷形式取得,筹资者必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股本融资:以证券形式进行,投资者自己承担融资风险。
(二)信用1.定义(经济学和金融学上的)信用:是指不同所有者之间以一定的财物或货币为客体,以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条件而实现的一种价值运动形式。
2.职能(1)资金分配;(2)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3.信用形式与信用体系(1)以信用主体为标准,(公用信用、私人信用)(2)以信用的对象为标准(对物信用、对人信用);(3)以信用的用途为标准(生产信用、消费信用);(4)以信用的时间长短为标准(长期信用、中期信用、短期信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形式不断发展,并出现多样化和相互结合的趋势。
各国的信用形式主要有:产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借贷信用、信托信用、民间信用、国际信用。
所有这些信用构成了统一的信用体系。
金融法与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与法律框架

金融法的作用
首先,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市场有自身的局限 性,为了克服市场的局限性,国家需要对市场进行宏观 调控。其次,金融法具有市场规制的作用。市场规制是 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 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 行为。最后,金融法还具有监管作用。金融市场是交易 双方进行金融交易的场所,金融市场秩序必须由专门的 监管机构维持。
金融法体系及主要法律法规
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体系是由一系列调整金融 关系的法律法规构成的有机整体 。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
主要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 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票据法》、《信托法》等 。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
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 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关系,因此,金融法在性质上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同时,金融 法也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性质,不完全属于民商法。
06
银行业务法律框架
银行业务范围及监管要求
银行业务范围
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能有所不同,但 一般都包括以上基本业务。
监管要求
银行业务受到严格的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银行 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合规经营。
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是国家干预和调控 金融市场的法律手段之一,因此,金融法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但是,金融法也具 有民商法的性质,不完全属于经济法。
与行政法的关系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金融法的概念:是调整或者规范金融活动(关系)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①金融调控活动②金融监管活动③金融业务活动3.金融法的特点:①金融法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②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统一的法③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④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广泛4.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形成的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㈠主体有三类:金融监管者、金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客户)㈡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㈢内容:即金融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⑴金融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⑵金融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①金融监管机构;②仲裁机构;③司法机构。
7.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①行政保护方法;②经济保护方法;③司法保护方法。
8.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含义:是指能够体现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起指导作用,从事金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种类:㈠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㈡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㈢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㈣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㈦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的含义:中央银行是这样的机构:有权发行货币、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国家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维护国家金融的稳定,等。
各国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一样的,因此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对这类机构的总的称呼,其具体名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教材第18-19)。
金融法课件

金融法课件第一讲金融基础知识一、为什么要学习金融基础知识金融法,就是规范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学习金融法,首先必须了解有关金融的基础知识。
这是很重要的,没有“金融”这一现代经济的核心,就没有金融法存在的物质基础。
总的来讲,我们作为法律学人,学习金融基础知识的原因不在于两个:首先,知识结构的需要。
虽然金融法与金融不同,前者主要是法律规定,后者是经济政策与工具的引用。
但作为规范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具体规定中将不得不涉及很多金融概念,比如货币政策、风险基金、金融市场,等等。
不先理解这些概念。
当然,就难以把握金融法律规范的内容。
我们法律系的同学,从一入大学就进入专业知识学习,这不得不留下许多必要的跨学科知识的缺漏。
事实上,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本科专业不会直接让你学习法律。
他们的法律专业设置和学习必须在你完成其他本科课程后进行。
首先,学习法律确实需要其他方面的知识作为基础;第二,他们认为法律工作是一种更为谨慎和神圣的职业,认为任何知识的遗漏都可能导致成千上万的经济损失,或与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有关。
因此,这些国家对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的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
第二,知识层次的需要。
每个人都学过法理学。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法理学,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用来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
金融法是否表达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就留给我们了。
然而,毫无疑问,它们确实是基于金融活动的“经济基础”。
金融法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外汇-货币-融资-国家-金融法。
在最远古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匮乏,国家尚无产生,交通极端不便,人们习惯于自给但不自足的时代,没有交换,没有货币,没有立法机构,更不需要资金融通,也就没有产生金融法的经济基础。
大家不难想象,在这个时期,穿着兽皮,拿着磨制石器的山顶人,或者北京猿人,会有着制定“金融法”的需要。
到奴隶社会,国家出现,交换开始频繁,商人开始职业化,国家开始固定的铸造、发行货币,资金融通成为必要。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运作和金融业务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包括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金融合同等内容。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金融法应独立于其他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 公平性原则:金融法应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3. 保护性原则:金融法应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
4. 稳定性原则:金融法应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染和扩大,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进行规范,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2. 金融市场监管:金融法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3. 金融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对金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进行规范,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金融合同的法律制度。
4. 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法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进行规范,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
5. 金融犯罪打击:金融法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包括洗钱、诈骗、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处罚措施。
四、金融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金融法也面临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不仅需要关注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需要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接轨,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金融监管。
2. 创新科技应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金融法需要积极适应和引导金融科技的应用,保障金融科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金融法

五、中国人 民银行的货币 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 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 政策的目标而采取的措 施或手段。西方国家常 用的一般货币政策工具 有:
法定存款准备金政 策、再贴现政策和公开 市场业务。
五、中国人民 银行的货币政 策
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 三条 规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国务院
人民银行 全国人大
人民银行 国务院 全国人大 国务院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的 中央银行法
我国的中央银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 法》),于1995年3月经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 会议通过颁布施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 月27日修改公布,自2004年2月1日 起施行。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 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 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包括:中央银行因 货币发行与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 构发生的货币管理关系;金融监督管理机关引 审核、等级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而发生的管理关系;金融监督管理 机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而发生的管理关系。
从内容上看,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
作了三方面修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职 责的变化,删除了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审 批和监管金融机构的规定;为加强中国 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及其在宏观调控 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强化了中国 人民银行的相关职能;为明确中国人民 银行的必要职责,保留了对商业银行执 行货币政策等行为的检查权及对这类违 法行为的处罚权。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具 有分散风险、防灾减损的 功能,是一种经济补救制 度;保险也具有储蓄和投 资功能,视为一种金融业 务。
金融法的基本知识

金融法的基本知识金融法研究和规范金融行为的法律体系,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目标。
金融法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金融法的基本知识,包括金融监管、金融合同和金融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金融监管旨在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各国根据本国的金融体系和实际情况,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金融机构的运营和业务活动。
金融监管主要包括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和消费者保护。
合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内部合规制度,防止洗钱、欺诈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风险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度,以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承担风险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况。
消费者保护则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合规、透明和安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金融合同金融合同是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合同是金融交易的基础,涉及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金融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金融合同的主要类型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合同和衍生品合同等。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的合同,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规定了保险事故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内容。
证券合同是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涉及到证券的购买、转让和交易等事项。
衍生品合同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涉及到利率、汇率、商品价格等衍生品的交易和风险管理。
三、金融纠纷解决金融纠纷解决是金融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金融纠纷在金融交易中时有发生,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
金融纠纷解决主要依靠法律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法律诉讼是将金融纠纷提交法院解决。
各国的法院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法庭或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金融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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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教程第一章金融法综述第一部分学习内容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该章的内容,学员应当从总体上掌握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具体包括金融的概念与特征,金融市场及其分类,金融工具,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体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金融犯罪的构成及其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学习回顾本章教学的重点问题:1、金融的概念与特征2、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3、金融工具的概念及主要种类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金融法的体系5、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6、金融犯罪的构成及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本章教学难点:1、金融的法律特征2、金融与普通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关系3、金融市场的法律特征4、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5、金融工具的法律特征本章思考题:1、试述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那些具体种类?3、金融工具如何在市场中实现支付、流通、融资和投资的作用?4、如何认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构成及调整范围5、如何理解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6、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内容由哪些?7、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制度有哪些内容?8、如何防范金融欺诈?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与货币金融即资金的借贷和流通,是指在中央银行控制和影响下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
它是以银行信用为枢纽,各经济主体通过具体的信用形式和中介机构融通货币资金的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
金融活动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货币的借贷,外汇、金银的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买卖,票据贴现,信托,保险等。
金融活动的基本特点是有偿性。
金融与货币金融以货币为工具,没有货币就不可能产生金融活动。
金融活动与货币紧密联系在一起。
货币形式经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的历史发展,货币形式的每一次变革,都不同程度的引起金融方式和金融关系的变革与发展;当今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将引起金融方式、金融关系的巨大变革。
二、金融与信用信用,也称信贷,它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信用是资金融通的基础,资金融通是通过信用方式来调剂和分配资金的。
按照参与资金融通的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用形式分为: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国际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民间个人信用。
国家信用,是指国家的借贷活动,国家借助于举债的办法向有关组织和个人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形式。
其主要手段是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筹措资金。
银行信用,是指银行以及各种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存款、放款等业务方式所组织的货币形式的信用。
国际信用,是指国家间相互提供的信用,包括多国政府、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
国际信用的基本形式有出口信贷、项目贷款、国际债券发行、补偿贸易、国际租赁等。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发生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关系。
参与资金融通的双方都是企业。
商业票据是商业信用的主要工具。
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等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于生活消费方面的信用。
如消费贷款、信用卡、赊销、分期付款等。
民间信用,亦称“民间借贷”。
在西方国家指相对于国家之外的一切信用,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消费信用等。
在我国则是指居民个人之间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等方面的临时需要而进行的直接借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信用的范围和规模正日益扩大。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金融市场(一)金融市场的概念是指反映货币资金供求关系及其买卖交易活动与场所的总称。
它既包括直接融资,也包括间接融资;既包括有形市场,也包括无形市场。
无形金融市场是以现代通讯网络为基础构成的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自由交易的无形市场。
(二)金融市场的产生与发展金融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伴随着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金融市场的真正形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
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了信用,部分资金盈余者为追求社会平均利润,而将资金有条件地让渡给资金短缺者使用,在商品交换的同时形成货币拆借、资金调剂、票据买卖、黄金外汇买卖等资金融通场所,这些场所通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络,与各交易主体相联结,便形成了金融市场。
金融交易者在一般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不断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各种债券、各种具有支付功能的票据等,促使了金融市场进一步自由化和资本的证券化,使商品交换和经济活动变得更易进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表现在:1.金融市场的全球化。
金融市场的发展从空间范围来看,经历了一个地区性――全国性--国际性的过程。
特别是现代西方国家的金融市场,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已经超出国界的限制。
各国之间的金融交易相互交叉,许多国家允许国外的投资者和筹资者可以自由参与本国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有日益国际化的趋势。
2.金融工具的多样化。
由于二战后通货膨胀的加剧,汇率和利率波动,金融工具的激烈的竞争等原因,导致了金融市场经营方式的巨大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
如多种利率形式的债券,信托证券、双重货币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
3.金融交易的证券化。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社会的金融市场正朝着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在西方金融市场的交易中,证券融资的比例不断扩大,而传统的贷款融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则逐渐缩小,这是一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发展趋势。
4.技术手段的现代化。
现代西方金融市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运用计算机手段,极大的提高了信息传递速度和金融交易效率。
5.市场管理的自由化。
各国以金融市场的管理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由严格管理向放松管理的转变。
从五十年代开始,一些国家的政府和金融当局开始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减少行政干预。
推进金融的自由化。
但是,由于1997年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1998年相继发生的俄罗斯金融危机和拉美国家巴西金融危机等,各国政府逐渐形成了必须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和金融监管的共识,即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出现了强化的新趋势。
当代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将对金融立法以致整个金融法律制度的变革,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三)金融市场的分类金融市场是一个复合大系统,包含许多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市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
最常见的金融市场分类有以下几种:1.按照融资的期限,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
短期金融市场也称货币市场,是指1年以内的资金融通市场。
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1年以内的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业务,通过票据贴现实际形成的短期贷款业务,1年期以内的各种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以及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单交易市场。
长期金融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1年以上的金融交易市场,也称为资本市场,包括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长期存贷市场,股票、债券发行和交易的证券交易市场。
2.按照融资的工具,分为票据贴现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大额存单市场等。
3.按照商品的不同,分为本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金融租赁市场、现货市场以及期货市场等。
4.按照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市场和间接融资市场。
直接融资市场是指不通过金融机构借贷,而由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融资的市场,如证券市场。
间接融资市场是指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中介的借贷而进行融资的市场。
5.按照融资的地域,分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
国内金融市场是一国本土内各经济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金融交易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指跨国界的不同国家间的各经济主体之间融通资金的金融交易市场。
(四)金融市场的功能和作用1.金融市场的功能(1)融资功能。
是金融市场最基本的功能。
金融市场集合了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并提供了多种金融工具和选择机会,使融资双方能够自由灵活地调度资金。
(2)导向功能。
金融市场在融资活动中,可以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资金的配置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转换功能。
金融市场为各种期限、内容不同的金融资产互相转换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在市场上,各交易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通过交易媒介,转换金融资产的期限和内容,或使短期资金长期化,或使长期资金短期化,或是从一种金融资产转换为另一种金融资产。
(4)调节功能。
由于金融市场在市场体系中的枢纽地位,使它成为国家对经济间接调控的主要途径。
(5)信息功能。
金融市场的市场行情-资金价格是经常变化的,金融市场具有为参与者传递信息的功能。
2.金融市场的作用(1)为互通资金有无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场所。
金融市场的建立,打破了单一银行信用的状况,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局面,为资金供求者提供更多的选择途径,节省融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
(2)能加速资本的集中和积累。
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有价证券的买卖,将大量分散的零星的小额资金积聚起来,转化成巨额资本。
(3)有利于中央银行改善宏观调控。
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而这些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离不开金融市场。
(4)有利于对外开放。
我国的企业可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建所需外资,外国金融机构也可通过金融市场掌握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金融市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
四、金融工具(一)金融工具的概念与特征1.金融工具的概念金融工具亦称信用工具,是在信用基础上产生的代替金属货币流通的凭证,是货币流通关系和信用关系存在的客体。
金融工具不仅是证明金融交易的金额、期限、利率及价格的书面文件,也是金融交易活动中各主体交易的对象,或称之为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契约。
它是各种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必要载体。
2.金融工具的特征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价格性、期限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等特征。
(1)价格性。
金融工具的价格由票面价格加利率乘期限加市场收益率组成,这是投资者进行金融交易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与其票面价值或价格往往是不一致的。
这是因为金融工具的票面价格是市场所尚未承认的,市场是根据金融工具的现有价值和潜在价值而定的,并且受供求规律影响较大,因此,金融工具的价格与金融工具本身的价值是不一致的。
金融工具的价格,除受平均利润和边际成本的制约外,主要决定于金融市场的资金量和金融工具的供求关系。
(2) 期限性。
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一定的偿还期,不同的金融工具的偿还期是不同的。
定期存款及定期债券的偿还期即票面所规定的期限;而活期存款的期限可以看作是零,即存款人可随时提取存款,收回投资。
股票作为金融工具,其期限则可视为永久性的,投资者购买股票后,无权要求股票发行人退回股票价款,股票没有偿还期,非因公司清算,发行人可以永远占有股票发行的价款。
(3) 流动性与变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