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改革陷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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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问题及整改措施

药品监管问题及整改措施

药品监管问题及整改措施近年来,我国的药品行业取得了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药品监管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一、药品监管问题1. 药品假冒伪劣近年来,中国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药品假冒伪劣现象。

这些假冒伪劣药品不仅存在质量问题,还可能包含毒害物质,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而且,由于仿制药和原研药之间成本差距较大,一些不法商家为牟取暴利而造假。

2. 药物不良反应虽然药物治疗可以帮助患者恢复健康,但也会产生一定风险。

长期使用某些药物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甚至严重副作用。

在过去的几年里,一些因服用特定草药中毒的案例正是由于药物不良反应引起的。

这些不良反应往往会进一步加重患者的病情,甚至导致死亡。

3. 药物滥用问题药物滥用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有些人在自我诊断和治疗时过度依赖某种特定药物,导致对药物感到依赖性,并出现严重的副作用。

此外,一些非法制造商以各种方式生产和销售违禁药物,使人们误食、滥用毒品。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健康和安全。

二、整改措施1. 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针对药品假冒伪劣问题,政府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措施,在执法力度上加大了力度。

增设专门部门监测市场并进行取缔行动;采取技术手段监测供应链中可能存在的弱环节;建立举报机制,奖励揭发制售假药行为等。

这些举措有效遏制了制售假药行为,维护了公众用药安全。

2. 改善药品监管体系政府逐步完善了药品监管体系,加强了对整个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了严格的注册制度,要求企业提交详细药品数据和各类审批文件。

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测,妥善处理医院内部的风险问题。

针对市场上常见的特殊用途药物,建立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

3. 加强药品说明书和警示标签管理为防止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政府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警示标签的审核。

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详细列明每种药物的成分、使用方法、剂量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信息,并增设专门员工负责审核确认。

讲真!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令人极其失望!

讲真!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令人极其失望!

讲真!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令人极其失望!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商业贿赂的原创文章(持续更新中…)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原创文章(不断更新中…)——————讲真!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令人极其失望!黄璞琳2018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11月1日,全国人大网站公布该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讲真,此修正草案令人极其失望!俺真不知道负责起草该修正草案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是怎么想的,难道他们就没去瞧一瞧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吗?或者是,他们仍然认为自己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娘家?!近年来,由于现行《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导致一些患者或者其他人员代购进口救命药而被控销售假药罪,引起社会密切关注,并一再被相关人士建议修改《药品管理法》的前述规定。

但是,本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对这一公众关注问题,并无任何回应,令人失望。

但这只是一个小失望点。

更令人失望的是,本次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以及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商业贿赂行为拟设定的罚款幅度,仍然极其偏低!此次修正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拟设罚款幅度是“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销售劣药,拟设罚款幅度是“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要知道,《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所设定的罚款幅度,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广告法》第57条,对商业广告中含有“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规定的法定罚款幅度是20万元至100万元。

药监机构改革取消垂管的利弊分析(转帖)

药监机构改革取消垂管的利弊分析(转帖)

药监机构改革取消垂管的利弊分析(转帖)最近这几天,各大坛子里纷纷扰扰,我以为,抛开个人的荣辱得失不谈,从工作的角度说,不管垂管也好,地管也罢,这次机构改革的重点必须要解决的是分权和制衡的问题。

首先,对大家的意见做一下分析整理,支持垂管的人认为,垂管有以下三方面优势,1、监管执法独立,可以有效排除外界干扰,便于加大执法力度;2、能够合理调配资源,便于集中力量,改善执法条件;3、政令统一,行动迅速,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反对垂管的人也有三条考虑,1、监督部门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自行其事,协调困难;2、权力过分集中,缺少监督,容易引发腐败;3、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行政成本过高。

然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现状告诉我们,垂管的优势事实上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在地方工作,很难不受干扰,最多是程度的问题;上级机关挤占挪用下级部门经费的情况也很常见;文件如雪片,落实没一件,发令部门太多,基层人员疲于应付,质量不高也在情理之中。

那么,是不是取消垂管就能解决这些问题呢?答案还是否定的,如果照目前的情况进行下去,婆婆只多不少,牵制、掣肘的部门更多,监督执法受到的干扰更大,看看目前的地方执法部门,没有几个能舒心过日子的。

综上所述,垂管也好,地管也罢,如果不改变目前的工作体系和模式,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面临的困境很难得到改善,所以目前应该关心的并非是归哪一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问题,而是如何贯彻中央机构改革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权力相互分离的精神,体现大部制政府的要求,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做到分权和制衡的问题。

从现阶段情况看,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作为执行机构存在,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力过于集中,事权过多影响效率,既难以追究具体责任,也容易孳生腐败现象,近几年落马的官员,地市级以下食品药品机构的为数很少,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事权划分体系作出改革。

笔者个人认为,现有市县以下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必须保留,而且应当强化,适当调整并增加其职权范围,加大其监督执法的力度,一个区域内只有一个地方政府,但并非只能容纳一个监督执法队伍,在目前医疗卫生机构管办不分,与行政部门联系紧密的情况下,保留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十分必要,这才能体现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也就是说,市县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决不能合并,而应当是合作与监督的关系,共同对地方的食品药品及公共卫生安全负责。

药品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药品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药品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D
52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表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也就是规定药用辅料要符合要求,但很遗憾,没有惩戒。没有惩戒的规定就是一个纸老虎。在美国。如果一个制药企业犯有重罪,他将被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新药,如果再犯,终身不准做这个行业。在判定中“不准做这个行业”包括不仅不能做经理,你去药厂做伙夫都不行。中国的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如果违法,五年内不受理新申请。但中国是禁法人不禁自然人,你可以换一个企业名称再去申请。
其二,药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监管部门问题或者一个产业问题。所谓的社会性问题跟社会结构、心态、行为息息相关。为什么它是一个社会行为?经济学、管理学上说需求决定供给,中国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低水平的药剂?这个和消费结构很相关。国际上有一个经验,把恩格尔系数跟一个国家的食品、药品需求做一个对比。当恩格尔系数在50%以上时,一个国家面临的主要是食品和药品的数量安全,当恩格尔系数在40%以下,主要面临的是质量的问题,老百姓对药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有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当恩格尔系数在40%-50%之间时,是两者兼具。我国的恩格尔系数处于什么水平?我归纳的是“一个中国三个世界”,大城市北、上、广、深跟发达国家很接近,恩格尔系数接近30%,大家的支出主要不是吃饱而是为了吃好,但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的农村,这个系数在50%以上甚至60%,因此我们的需求结构非常复杂,任何质量的药品只要生产出来都有销路。当然在这里说并不是说消费者要负责任,只是说我们的社会结构跟销路药品的生产结构有息息相关的关系。
配合市场机制监督药品
◎胡颖廉 国家行政学院讲师
药品安全问题本质上是市场失灵,这是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说的。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有很多,政府监管只不过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之一,但要解决市场失灵最终还是要靠市场机制本身有效的运行或者完善。市场机制本身没有发挥自己的作用,跟我们的医药企业结构有关。我国医药企业结构是多、小、散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而且非常乱。我们有5400家药厂,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医药市场,但他们的医药药厂可能是我们的零头甚至不到。如此一来,我们的企业只能靠价格取胜。中国有一个很特定的现象:医药代表,因为没有办法靠质量吸引患者或者吸引医院,我们的药厂大大小小都养了一支庞大的医药代表队伍。只能靠营销的手段,用价格推销它的药品。

药品监管中的挑战与机遇

药品监管中的挑战与机遇

药品监管中的挑战与机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药品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药品监管面临着各种挑战,同时也孕育着许多机遇。

本文将探讨药品监管领域中的挑战与机遇,并提出应对策略,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一、挑战1.假药泛滥在药品市场上,假冒伪劣药品的存在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假药通常由不法分子以次充好、冒充知名品牌等方式销售,给人们带来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如何加强对药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以及加强药品溯源能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药品安全风险药品的安全性是决定其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

然而,由于药品种类繁多、生产环节复杂,并且在流通过程中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药品安全风险难以避免。

药品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监测和评估,以防范潜在的风险。

3.跨境监管困难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药品贸易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标准和制度存在差异,导致跨境药品监管变得复杂。

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药品监管的标准和机制,加强对跨境药品的监管力度。

二、机遇1.技术创新带来的机遇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药品监管也迎来了新的机遇。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更加精准地监测药品市场,发现并打击假药等违法行为。

另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药品溯源的可信度和透明度,进一步保障药品的安全性。

2.法规优化带来的机遇随着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优化,药品监管机构将有更多的权力和手段来应对挑战。

通过制定更严格的政策和法规,规范药品生产和销售,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

此外,建立更加高效的举报和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药品监管,也是一种机遇。

3.公众健康意识提升带来的机遇公众健康意识的提升将为药品监管带来积极的影响。

当公众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时,药品监管部门将不得不加大力度进行监管和监督。

此外,公众参与药品监管的意识和能力的提升也将为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更多帮助和支持。

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药品是人们维护健康的重要物品,而药品监督管理则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民的健康,也影响了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分别探讨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药品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药品生产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药品生产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药品质量的重要性,导致药品质量不稳定。

其次,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劣质原料,导致药品质量下降。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药品质量的检测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加强对药品原料的监管,杜绝劣质原料的使用。

二、药品流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药品流通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药品流通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药品流通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药品质量的重要性,导致药品流通环节中出现了假冒伪劣药品。

其次,一些药品流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不规范的运输方式,导致药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药品流通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药品质量的检测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加强对药品运输的监管,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三、药品销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药品销售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药品销售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药品销售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药品质量的重要性,导致药品销售环节中出现了假冒伪劣药品。

其次,一些药品销售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额,采用了不规范的销售方式,导致药品销售过程中出现了不当竞争。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药品销售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药品质量的检测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加强对药品销售的监管,确保药品销售过程中不出现不当竞争。

综上所述,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药品质量的检测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加强对药品原料、运输、销售等方面的监管,确保人民健康和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改革后,食药监最大的困境

市场监管改革后,食药监最大的困境

市场监管改⾰后,⾷药监最⼤的困境市场监管改⾰后,⾷药监最⼤的困境笔者2013年进⼊⾷药监系统,已闻“惊变”,可能要实⾏市场监管体制改⾰。

恰⾝边有⼯商、质监的好友,⼀起讨论⼀起展望,虽然声⾳不同,但均坦⾔,改⾰之路将会充满荆棘与困阻。

14年,笔者所在辖区,改⾰的靴⼦终于落下,原⼯商、质监、⾷药监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笔者所在⾷药监稽查⼤队,年轻⼈居多,在这次改⾰中均充实到基层监管队伍中。

笔者谈谈⼀年来所在辖区的变化,因样本有限,可能有不周之处,请谅解。

⼀、改⾰并⾮三局融合,市场监管继承原⼯商⾏政体制因原质监、⾷药监⼈员少,派出机构不健全等原因。

此次改⾰基本继承原⼯商体制,实际上是其它两个部门融⼊⼯商⾏政系统。

优点是,背靠⼤树好乘凉,⼯商⾏政系统拥有浓厚的底蕴,制度相对完善。

笔者在⼀年内经历法规、稽查两⽅⾯⼯作,深深感到⼯商⾏政系统制度的健全、法规完备,尤其执法办案时,内外部程序相当完善,是原⾷药系统难以⽐拟的;但另⼀⽅⾯,⼯商⾏政犹如⼀艘巨轮,缺少灵活性与执⾏⼒。

相⽐原⾷药系统,笔者要花⼤量的时间与精⼒去应付内部程序。

笔者曾收到某市场抽检检验报告,想要找到负责送达或者可提供联系⽅式的科室,却遇到⼏个科室相互推诿,⽆科室解决的囧境。

这种情况并⾮罕见,很多原⾷药监同事都反应:⼋⼩时⼯作,七⼩时内耗。

原本充满活⼒的⾷药监年轻⼈,连个浪花都没打起来,就融⼊平静的死⽔中。

笔者仿佛看到了《创新者的困境》中那些如⽇中天的企业,却在辉煌中倒下。

决策者或者布局者,原先希望可以利⽤⾷药系统的冲劲和⼲劲去推动⼯商体制的创新,但是⽬前结果并不理想。

⼆、交叉职权理清,重⼼下沉派出机构从理清交叉职权来说,改⾰的⽬的还是达到了。

原三局交叉事项,主要集中在⾷品安全这⽅⾯,如⽆证餐饮、⼩作坊等,因体制改⾰混同。

相⽐外部事物的理清,内部依然尴尬,因为仅将困境交由基层派出机构,实质是⼀种不负责的推卸⾏为。

因为监管⾯扩⼤,基层实际上并没有做好准备。

走在十字路口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督改革

走在十字路口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督改革

走在十字路口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督改革走在十字路口的中国食品药品监督改革作者:redsunmxr一、三十年来食品药品监督改革进程(一)部门的成立1978年7月,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正式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国家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属国务院直辖下的卫生部代管局,将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生产、供应等收归统一管理。

成立时初步的设想就是部门管理与行政监督两种职能的结合。

(二)部门管理职能的强化阶段1978~1982,把当时属于商业部的中国药材公司、化工部的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卫生部的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都很迅速地划归到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建立下属的医药管理局或医药公司,一些地县也相应建立了医药管理机构。

在次阶段,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把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使用统一管理起来,由国家计委单列户头,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管理。

在1982年的机构改革中,该局被划归国家经委领导,改名为“国家医药管理局”,1994年又返回到国家经贸委。

在次期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管理职能强化到极点,而其行政监督职能尚处于萌芽发展阶段。

(三)行政监督职能的正式确立阶段1998年,国务院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的科研、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

2003年又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原有的职能外,又增加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

这10年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的正式确立阶段,由于行政部门的改革涉及众多利益,直到2004年全国各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组建并开展工作,该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才真正有效运转。

所以05年至今,才是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的真正运行阶段。

(四)“三权分立”职能整合阶段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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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改革陷歧途:划归地方后办案量急剧下滑人员大量流失2010年10月31日23:43《新世纪》-财新网
药监制度在“垂直管理”和“属地化”之间摇摆不定,恰恰折射出药监系统内部建设滞后、权责不清、缺乏有效监管的弊端
本刊见习记者戴廉 | 文
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几名工作人员正在加紧撰写一份《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国药监体制改革的建议》。

不久前,四川省政府宣布,至9月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将由现行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变为地方分级管理。

由此,青川县的改革启动。

事实上,这一调整是早在2008年便由机构改革方案作出规定,在四川省则因汶川地震而推后实行。

2008年3月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当时,距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不到一年,这一“大部制”改革方案,被多方解读为对郑筱萸推动建立的食品药品垂直管理体系的反思和修正。

相应地,2008年11月10日出台了省级以下药监机构的改革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在当日下发的《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文,下称“123号文”)中,提出“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目前,距“123号文”发布已近两年,但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多地属地化改革纷纷陷入僵局:许多市县级具体改革方案仍然未定;已经开始的改革模式不一,执行遇阻。

乱象纷呈之际,基层药监部门办案数量下滑亦提示监管漏洞隐现。

一项有着良好出发点的改革似乎正走入歧途。

监管危机显现
“有门路的人都离开了。

”广西自治区南宁某县药监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科员对本刊记者说。

这位科员所在的县级药监局目前已划归县政府管理,独立办公,并自2009年6月1日起,仿照国家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职能调整,将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交由当地卫生局,将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的职责,划入药监局。

但是,在增加诸多监管职责的同时,该局人数不增反减。

“两个外地同事在机构改革后调回老家,还有一个女同事无法办理调动,索性辞职了。


如今,这个负责全县54万人口食药品监管事宜的县药监局,仅有八名员工,包括局长、副局长、主任科员、办公室、市场股、食品股、办证大厅、司机各一人,常设的综合股至今处于无人状态。

人力短缺的同时,该局办案数量锐减。

2008年办理假劣药品等案件约16个,2009年数字减少到7个,而2010年至今仅仅办理了一个案件。

该药监局面临的危机绝非孤例。

2010年初,江苏某市药监局副局长在其博客中坦言:“无论是出动的执法人次数、检查的涉药单位数、查处的案件数、罚没款的到账数、抽样的不合格率,都无法与往年的平均值相比,几何级下降是一种普遍存在。


这位副局长接着写道,“人还是那些人,市场还是那个市场,是一夜之间人就熊了,还是一夜之间市场就规范了?一位身在其中的决策者戏言,都是机构改革惹的祸。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自2008年以来,安徽、山西、浙江、江苏、内蒙古等地均有药监系统职工流失现象。

部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局人员工资至今无着,较严重的如河南省2009年招募的药监系统公务员长期未接到入职通知。

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机构改革期间地方财政状况和改革过渡不畅有关。

垂直管理时,各地药监部门资金均由省财政厅拨到省药监局,再由省药监局逐级拨发。

属地化管理后,药监局公务员的工资则与地方财政直接相关。

安徽省滁州市药监局某工作人员透露,其月工资已从2600元降至1690元;广西的上述科员也对本刊记者表示,他的月工资已由3000元降至2000元。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讲师胡颖廉博士认为,药监体系改革中存在“蛇吞象”现象。

他说,地方药监部门在过去十年经历了“做大做强”,尤其在一些医药产业大省,药监系统规模庞大,体制改革后,药监的人、财、物和日常运行转给本级政府,不得不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财力和热情。

食品药品监管研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刘鹏博士[6.49 -3.42% 股吧研报]也认为,接管药监系统无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反而会增加地方财政经费的负担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风险,这些都令地方政府态度消极。

改革方向模糊
面对普遍性的人员流失,拨款紧缩等前景,全国许多县市仍在等待观望。

已经发布药监系统改革方案的县市,改革方向也不尽相同。

有将原卫生局和原药监局职能合并的,有药监局独立设置的,甚至有如贵州剑河县的“另类方案”:取消原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局,成立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同时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后者为原药监局人马,正科建制,人、财、物完全独立于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某县药监局原计划将食品药品监督局与卫生局合并为“食品药品和卫生管理局”,本已获省卫生厅等部门认可,但黑龙江省编办8月9日下发一份通知,要求执行中编办最新精神,“为各县在限额外增加一个机构数,专门用于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据此,某县重新调整改革方案,合并方案取消,药监局得以独立办公。

在大多数基层药监系统工作人员看来,在当前各地公布的诸种属地化改革方案中,与卫生局合并最难接受。

知情人透露,针对各地药监系统抵制与卫生部门合并的事实,2010年年初,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曾在一份内部文件中批示:“药监工作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务请在体制改革进程中予以把握。


此后,中编办、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组成了联合调研组。

据悉同时参与调研的三方意见不一,但中编办的立场通过通知下发到了各地。

2010年5月,中编办三司通过传真向各省编办下发《电话通知稿》,核心内容正是黑龙江省编办8月下发前述通知的依据。

但对于已经合并的多地药监局而言为时已晚。

药监为谁负责
十余年来,药监系统管理体制经历了由“条条”到“块块”的反复轮回。

1998年国家药监局组建不久,省以下垂直管理开始推动实行。

自2000年经国务院正式发文确立,至2008年“123号文”的发布而终止,历时8年。

其出发点,乃是参照美国FDA 的垂直监管模式,应对地方保护、市场分割、队伍建设薄弱等问题,实现监管独立。

但2008年“123号文”试图解决的问题与10年前相反。

“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是重回属地化改革的出发点。

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垂直监管在避开地方政府干扰的同时也使监管工作难以得到地方支持。

但在“属地化管理”和“垂直管理”之间,大多数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大多数基层药监局工作人员依然倾向于“垂直管理”。

刘鹏指出,“垂直管理诚然不能解决目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所有问题,但不垂直管理的效果可能更糟。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当前的食品药品监管中仍有诸多问题待解,有观点认为,现有制度框架下的“属地化管理”和“垂直管理”均非治本之道。

比如,药监部门之所以始终未能取得对医院的实际监管权,既与卫生部门与医院的管办不分有关,更与《药品管理法》在这方面的短腿有关;而药监部门的另一个短腿——食品监管,则既与药监部门多年来只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职能,并无监督执法团队有关,也与中国食品[5.46 -3.19%]监管仍然推行生产、流通、使用多个环节由多个部门分段管理有关。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指出,同样未被触及的,更包括“谁来监管监管者”的经典论题——“如何优化和改革药品监管程序,如何建立相应的监管绩效评价机制和问责机制?”
这一问题并非药监部门所独有。

在质量技术监督、土地管理等诸多问题上,为避免地方利益干扰,维护监管独立性,中央政府都开出了“垂直管理”的解药,此外审计、环保等部门也一直将垂直管理作为改革目标,但监管状况并未因此而根本性好转。

回顾中国的食品和药品安全,近年来大事迭出,俱令世人震惊。

每一次事件发生后都会有责任追究,也会有教训总结。

然而,“运动式”的打击、贪官的覆灭,并没有彻底堵住食品药品的安全漏洞。

有识者指出,扎紧制度篱笆才是长治久安之计。

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当下,药监制度在“垂直管理”和“属地化”之间摇摆不定,恰恰折射出行政机构的建设滞后、权责不清、界限模糊,缺乏监管的弊端。

而对于食品药品监管,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是令整个系统尽快正常运转,以减少隐患。

/news/industry/20101031/28005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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