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林木良种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2.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育苗许可证办理说明

河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规范为了规范本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办证机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办。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厅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厅核发。
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一)生产、经营种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分两大类,一类是生产、经营繁殖材料,具体指生产、经营林木的籽粒、果实、种穗、种条、种根等。
申请此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须填写种子专用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一、表三)。
另一类是生产、经营种植材料,具体指生产、经营造林、绿化、经济林用的苗木及花卉等,申请此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须填写苗木专用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二、表四)。
受理申请时,承办人应指导申请者正确选择填写申请书。
(二)申请条件1、种子专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3)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5)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林品审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品审秘〔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
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
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清单(暂行)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林业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和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照片;
3、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书或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聘用合同;
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加工、检验、贮藏设施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各仪器设备照片;
5、营业执照,章程(个体户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协议;
7、生产、经营主要林木种苗的种类(属于良种的列出品种名称和良种编号)清单。
生产油茶种苗的,除提供前几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属油茶采穗圃生产、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油茶采穗圃位置图(1∶10000地形图)(1份);
⑵油茶采穗圃种植图谱(1份);
⑶生产质量承诺书(1份)。
2、属油茶繁殖圃生产、经营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油茶穗条来源证明(与提供穗条单位签订的合同)(1份);
⑵生产质量承诺书(1份)。
林木品种审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林⽊品种审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
件)
⼀、办理条件
《河北省主要林⽊品种审定标准》规定的条件
⼆、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家庄市城⾓街666号林⽊种苗管理站项⽬管理科综合窗⼝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林业厅
七、办理费⽤
该事项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种⼦法》第⼗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实⾏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品种在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品种实⾏省级审定。
⽂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样本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样本 苗木专用生产经营者企业(单位)名称或个体户姓名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上的法人 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三项填写生产面积 XX 亩 联系人X X X 电 话 最好填手机号 注册地址填《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经营地址填实际经营地址 生产地点X 县X 乡X 村(具体到村,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生产经营苗木种类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的其中一种或几种 主要树种(品种)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和从事进出口的需填写。
林木良种具体到品种,名称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并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
从事进出口的,具体到树种。
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生产经营的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
树种含花卉、草种。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从事苗木进出口的需填写 姓名 性别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 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审核意见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审批机关(盖章)年 月 日审核(批)机关填写 经办人 审核机关经办人姓名 审批机关经办人姓名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样本 生产经营者企业(单位)名称或个体户姓名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上》的法人许可证号填原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XX 林业局(厅) 联系人(电话)X X X (最好填手机号) 原许可证发证日期X 年X 月X 日 注册地址填《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原许可证有效期 3年 经营地址填实际经营地址 生产地点X 县X 乡X 村(具体到村,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 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及生产条件变动情况有变动的,填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不填。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Mistakes are occasional mistakes, but misses are always regrets.(页眉可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申请林木良种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供资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生产用地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租赁协议或林权证等。
5、生产用地检疫证明(由生产地所在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出具,证明内容应包括具体生产地点和面积),或出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
6、检验人员、技术人员要求: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7、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
设备清单及证明(自购设备的应提供有关购买凭证,租赁设备的提供租赁合同)。
①申请单位种苗质量自检的应具备以下检验设备:
生产经营苗木的检验设备包括游标卡尺、钢卷尺、米尺等。
生产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检验设备包括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
②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应出具委托书原件。
8、申请办理良种采穗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采穗圃定植图,(定植图内容包括:地理方向、地块地界、明显标志物、生产品种的分布情况等,并列出每个品种的株行距、数量、面积。
)
9、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种苗目录,种类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
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按树种分品种分别列出,并注明面积及数量。
10、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检验设备的现场图片,并用A4纸打印。
11、应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及良种种源证明。
以上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审核,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生产经营者公章。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填写说明:
1、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三项填写。
2、经营种子种类:经营林木良种种子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
经营非良种
林木种子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品种)。
从事进出口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
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经营的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
树种含花卉、草种。
3、良种生产地点:要具体到地块,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4、采种林分或采穗圃所在地点:要具体到地块,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需填写。
6、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等情况简介:分别填写种子冷库(常温库)的地点、面积、储备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7、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填写说明:
1、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三项填写。
2、生产地点:具体到村,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3、生产经营苗木种类: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的其中一种或几种。
4、主要树种(品种):生产经营林木良种和从事进出口的需填写。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填写要具体到品种,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且应注明品种审(认)定编号。
从事进出口的,填写要具体到树种。
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生产经营的树种(品种),如果树种(品种)较多,可以附表。
树种含花卉、草种。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从事苗木进出口的需填写。
6、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