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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201X)宜中刑终字第00267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宜中刑终字第00267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宜中刑终字第00267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民,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家住(略)。

201X年6月2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斯上海,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略)。

201X年4月5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浦汉卿,湖北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民、斯上海犯绑架罪一案,于201X年9月28日作出(201X)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袁民、斯上海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4月3日,被告人袁民、斯上海来到宜昌市伺机作案,次日二被告人见有学生上学,便起意绑架学生,后将被害人石峻杨挟持至松滋市新江口镇“毛子餐馆”,袁民逼迫石峻杨给其父石国旗打电话准备60万元现金赎回儿子。

此后,斯上海留在房间看守石峻杨,袁民到沙市与石国旗联系拿钱赎人事宜。

5日9时许,趁斯上海熟睡之机,石峻杨逃走并报警。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石峻杨、石国旗、杨志勇的陈述,证人杨莲文、郭江艳、李士琼、易远宽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石国旗的电话、短信记录,被告人袁民、斯上海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民、斯上海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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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_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下列有关监视居住的选项不正确的有:答案:曹某因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后被判处管制,对于曹某的刑期,监视居住一日应当折抵刑期一日_某市检察院对朱某涉嫌的恐怖活动犯罪进行审查起诉,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对朱某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_家住某县的李某因涉黑犯罪被监视居住,在住所执行可能发生串供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_家住某县的张某因间谍罪被监视居住,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有:答案:《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渊源3.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解,正确的有答案:在刑事诉讼法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问题比较突出_在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指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人权4.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表述不正确的有:答案:现代刑事诉讼构造主要包括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与纠问式_当事人主义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由法官主导庭审进程_我国诉讼构造被称为混合式构造5.下面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的表述不正确的有答案:程序公正要求按照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_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方面,应当注重程序公正6.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表述,正确的有答案: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是公正7.下列属于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的有答案:公安机关_检察机关_审判机关8.下列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答案:法底经过审理发现,被告人故意仿害事实没有问题,但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并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9.下列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答案:被告人认罪但辦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0.下列关于刑事侦查的表述,不正确的有答案: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案在当地影响重大,目前没有更好的方法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对甲采取技术侦查措施_乙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立案查,侦查机关決定对乙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开收集到了关键证据,为了保护有关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由法官在庭外进行调查核实_丙涉嫌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丙闻风而逃,侦查机关可以对丙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11.张三因涉嫌开设网络赌场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下列关于侦查的表述,不正确的有:答案:在C项中,侦査机关将电脑退还张三时发现,电脑并非张三的,且无法查清电脑原主,侦查机关应当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12.下列关于侦查的表述,不正确的有:答案: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_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补充侦查总共不得超过2次_若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_.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13.下列关于侦查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有:答案:询问证人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14.甲系某县某物流公司经理,因琐事故意伤害同事乙致乙轻伤,乙到某县公安机关报案,某县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对甲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答案:如果某县公安机关认为对甲不需要拘留、逮捕,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甲到其单位进行讯问15.在老同学聚会的酒宴上,甲喝多了,无故追打邻桌的乙,并用一空酒瓶砸中乙的头部,乙跑至酒店旁边的某县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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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会英,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覃守国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田三,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覃守国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田会英,女,系覃田三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好新,男,1947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覃守国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继秀,女,1945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覃守国的母亲。

被告人田春力,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28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X年5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1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该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向爱华,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向超,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宜市检刑诉(201X)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春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会英、覃田三、覃好新、田继秀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勇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会英,被告人田春力及其辩护人向爱华、诉讼代理人向超到庭参加诉讼。

陈某、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川15民终3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4 01:44:16
陈某、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民终389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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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光贤,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户籍地(略))。

系被害人刘友好之妻,亦系本案另一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欢庆,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刘友好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近珍,女,193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刘友好之母。

诉讼代理人何世清,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加龙,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201X年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市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谭明六,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思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宜市检刑诉(201X)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加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光贤、刘欢庆、徐近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于当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进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光贤及其诉讼代理人何世清,被告人邓加龙及其辩护人张恩喜、谭明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加龙因与被害人刘友好(男,殁年50岁)发生农田权属纠纷,于201X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撬门进入刘友好家与刘友好、朱光贤、刘欢庆发生打斗。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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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自学考试00262法律文书写作部分真题含解析

2023年10月自学考试00262法律文书写作部分真题含解析

2023年10月自学考试00262法律文书写作部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监狱法律文书依据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建议类文书、审批类文书、通知类文书、意见类文书和______。

A.决定类文书B.调解类文书C.判决类文书D.裁定类文书2、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写为______。

A.(20××)×刑初字第×号B.×刑初字(20××)第×号C.×刑(20××)初字第×号D.第×号(20××)×刑初字3、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调解结果、法院对协议内容的确认,以及______。

A.调解协议的效力B.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C.诉讼费用的负担D.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4、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提起公诉的决定事项,应当写为______。

A.请予以判处B.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C.请予以决定D.提起公诉,请依法决定5、通缉令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附件以及______。

A.抄送部门B.署名日期C.发布范围D.加盖印章6、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尾部应写明______。

A.本调解书经人民法院制作后,即具有法律效力B.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C.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拒绝签收D.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7、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包括事实根据、减刑理由、法律依据以及______。

A.审查事项B.决定意见C.建议事项D.裁定意见8、按照证词格式的不同,公证法律文书可以分为要素式公证书和______。

A.定式公证书B.认证式公证书C.非定式公证书D.行为式公证书9、仲裁申请书的正文部分包括仲裁依据、申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以及______。

A.仲裁协议B.引起争议的原因C.仲裁请求D.双方争议的焦点10、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核对审阅,并由______。

黄江宜、刘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江宜、刘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江宜、刘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9【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江宜;刘艳【当事人】黄江宜刘艳【当事人-个人】黄江宜刘艳【代理律师/律所】施展湖北楚贤(点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施展湖北楚贤(点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施展【代理律所】湖北楚贤(点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江宜【被告】刘艳【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正当防卫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本案中,黄江宜是否存在伤害刘艳身体权的行为,黄江宜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予以认定,故本院对黄江宜的上述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至于黄江宜之母的损失,因其不是本案当事人,不是本案的处理范围,其可以另行依法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黄江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黄江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0:54:5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艳原系宜昌聚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征收专员,因黄江宜母亲江多莲的父亲(已去世)有一套位于浇二片区的房屋面临拆迁,刘艳及(或)其所在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至江多莲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单元××室的房屋交涉拆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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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宜中刑终字第00238号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X)宜中刑终字第00238号
原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先宗宝,外号“低嘎儿”,男,1988年3月16日
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厨师,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磊,化名“黄军”、绰号“卷毛”,男,1986
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中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
文化程度,无业,住(略)。

201X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此期间被羁押三个月16天)。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昭,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昌
市美加香食品厂职工,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德举,系王昭父亲。

原审被告人薛东海,绰号“海阿子”,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人先宗宝、周磊、沈中强、薛东海均于201X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执行。

现均羁押于
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先宗宝、周磊、沈中强、薛东海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X年10月8日作出
(201X)伍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先宗宝、周磊、沈
中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先宗宝在宜昌港客运总站
KK溜冰城溜冰时与被害人韩旻(男,20岁)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先宗宝殴打韩旻,韩旻反抗,先宗宝伙同石文龙殴打韩旻,被溜冰城保安制止。

先宗宝、石文龙不肯罢休,邀约被告人周磊、沈中强等守候在溜冰场门口,伺机继
续殴打韩旻。

当被害人韩旻及同伴王昭(男,17岁)等人离开溜冰城时,先宗宝、石文龙、周磊、沈中强等人遂对韩旻、王昭二人进行拦截殴打。

其中石文龙、周磊从薛东海保管的一纸盒内各拿一把砍刀,与先宗宝、沈中强等人一起
对韩旻、王昭进行追砍殴打。

王昭和韩旻均被追砍殴打致伤,其中王昭的伤情
经鉴定为重伤。

被告人沈中强被当场抓获。

根据沈中强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
于次日将被告人先宗宝、周磊、薛东海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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