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与挂靠公司责任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院最新判例:挂靠人(包工头)工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院最新判例:挂靠⼈(包⼯头)⼯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伤保险责任案件编号: (2021)最⾼法⾏再1号 案件事实: 2016年3⽉31⽇,案外⼈朱展雄与建安公司签订《⼴东省建设⼯程标准施⼯合同》,发包⼈为朱展雄,承包⼈为建安公司,⼯程名称为朱展雄商住楼。
尔后,朱展雄与建安公司签订《施⼯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建安公司设⽴⼯⼈⼯资⽀付专⽤账户,户名为陆海峰,约定⼯程款中的⼯资款经此账户拨付给⼄⽅,按⼯程进度每⽉拨付⼯⼈⼯资。
随后,朱展雄商住楼⼯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单位申请办理⼯程报建⼿续,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7⽉13⽇在《英德市建设⼯程报建登记表》签章同意;同⽇签发的《建筑⼯程施⼯许可证》《⼯程建设安全受监证》亦载明施⼯单位是建安公司。
同年8⽉7⽇,朱展雄⼜与梁锦洪就同⼀⼯程签订《建筑⼯程承包合同》,发包⼈为朱展雄,承包⼈为梁锦洪。
案涉⼯程由梁锦洪组织⼯⼈施⼯,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
施⼯现场⼤门、施⼯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位置,均标注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
2017年6⽉9⽇,梁锦洪与陆海峰接到英德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与⼯地其他⼈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
该出租屋系梁锦洪承租,作为⼯地开会布置⼯作和发放⼯资的场所。
当⽇15时许,梁锦洪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英德市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锦洪妻⼦刘彩丽于同年7⽉25⽇向英德市⼈社局递交《⼯伤认定申请表》,以梁锦洪为建安公司职⼯,且在⼯作时间、⼯作岗位死亡为由申请⼯伤认定。
9⽉25⽇,英德市⼈社局作出英⼈社⼯认〔2017〕194号《视同⼯亡认定书》,认定梁锦洪是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据此,认定梁锦洪死亡属视同因⼯死亡。
因英德市⼈社局作出的《视同⼯亡认定书》中将⽤⼈单位写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公司英德市公司”,在建安公司英德市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后,英德市⼈社局作出更正说明,将⽤⼈单位更正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怎么约束那些挂靠的项目负责人

公司怎么约束那些挂靠的项目负责人1、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但没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治理费;3、不实施治理,被挂靠企业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治理费”而不实施治理。
二、法律评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承诺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承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可见,法律将工程挂靠界定为禁止性行为。
三、被挂靠企业的风险评估工程挂靠因其违法性和治理上的缺位,必定包蕴极大的风险。
这种风险寓于挂靠双方所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之中。
依照我国《建筑法》、《民法》、《合同法》及相关规章,我们将被挂靠企业所可能承担的责任分类表述如下:(一)行政法律责任我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承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能够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专门提醒:1、违法所得,对被挂靠方来说,指其收取的治理费及因挂靠获得的其他利益;2、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实行并处,按相关规定,罚款的上限可达工程造价的4%。
可见,法律对工程挂靠的处罚是相当严格的。
(二)民事法律责任所谓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挂靠项目在运营中发生的对外和对内的债务偿付责任,包括:1、建筑产品质量责任,依照《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缺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专门提醒:工程质量缺失包括两个方面:(1)建筑产品本身的投资缺失;(2)建筑产品因其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物质缺失,如綦江彩虹桥垮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车辆等物质缺失。
挂靠公司转包工程合同法律定性

挂靠公司转包工程合同法律定性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挂靠现象曾经一度普遍存在,它指的是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而转包则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本文将对挂靠公司转包工程合同的法律定性进行分析。
首先,挂靠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而挂靠行为中的挂靠方并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却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建筑法》还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其次,挂靠公司转包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因此,挂靠公司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其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的转包工程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再次,挂靠公司转包工程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挂靠公司转包工程合同可能涉及到违法分包,因此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最后,挂靠公司转包工程合同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的权益受损。
由于挂靠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其转包工程合同可能存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可能导致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挂靠公司可能存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或者经验,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进而影响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挂靠公司转包工程合同在法律定性上属于无效合同,且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合同相对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探析挂靠关系中追偿权行使之法律依据

探析挂靠关系中追偿权行使之法律依据摘要:追偿权一旦成立,就会产生债的法律后果。
债的产生有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形式,行使追偿权产生债基于法律规定,因此追偿权只能由法律规定行使。
对挂靠关系问题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至今未作明确规定。
笔者拟就挂靠经营关系中追偿权行使之法律依据撰文探讨。
关键词:追偿权:挂靠关系一、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权利人得行使追偿权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迫偿;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依法律规定有权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之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定义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具体:《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2019年,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有比较大的调整。
具体如下: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个人挂靠公司承接工程承担的责任

个人挂靠公司承接工程承担的责任
1、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挂靠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挂靠企业来承担。
2、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3、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劳务合同挂靠责任

一、挂靠行为的认定1. 实际施工人借用其他公司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
2. 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劳务合同关系,仅存在挂靠关系。
3. 实际施工人直接负责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结算、报税等事宜。
二、挂靠行为的法律责任1. 实际施工人的责任(1)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因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2)实际施工人应当依法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2. 被挂靠公司的责任(1)被挂靠公司应当对实际施工人借用其资质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被挂靠公司应当承担因实际施工人借用其资质而产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
3. 发包人的责任(1)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借用其资质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应当对因实际施工人借用其资质而产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靠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1. 《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得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2.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挂靠行为的防范措施1. 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实际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 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应当签订明确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实际施工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
总之,劳务合同挂靠责任涉及多方主体,各方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各方应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挂靠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借用与挂靠公司责任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借用与挂靠公司责任法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建筑法》
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六条规定,挂靠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业主方和被挂靠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主体,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有牵连的因果关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即使挂靠行为导致建筑
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依然可以要求业主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而相对业主方,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时,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条款无效,业主方会面临很多风险,如被挂靠方随时终止合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业主方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只是提示性条款。
在保证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挂靠人在有清偿能力时自己负责清偿,挂靠人无能力清偿时由被挂靠人代为清偿挂靠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