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
新《公司法》释疑与解读培训文字实录

新《公司法》释疑与解读培训文字实录今天我们主要学习一下新修改的公司法。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的内容特别多,很多修改非常重要,所以不管是从事哪个专业领域的律师,都是值得去深入学习。
我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非常大的修改,当时改动比较大的就是注册资本的制度改革,后来有一些小修小改,直到2018年的时候大幅度地修改过一次。
之前我也参与了一些公司法修改的讨论,包括在大成内部举行过研讨会,也邀请了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参与工作的一些专家、学者,进行过深度的交流,我们给他们也提了很多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是一个简单但是又特别有难度的法律,若要真正地深入理解很多东西就需要很多的积累和背景知识。
正好在这个过程中对一些立法的考虑、要点,我也有一些了解,所以我们共同学习、交流。
这次公司法在修改的过程中成立一个专家组和一个专班。
专家组邀请了赵旭东老师等一批公司法的资深教授作为专家顾问,专班邀请了沈朝晖老师这些比较优秀的公司法年轻学者。
今天我们的交流主要使用北京大学彭冰老师的对比分析稿作为参考文稿。
彭老师是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和个性的一位教授,非常有自己的见解和独到的思想。
他总结得非常好,我认为他评论得也非常到位。
从修改背景整体把握公司法的修改首先,看一部法律的修改,在看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新旧对比的基础上,很重要的一点是关注立法的背景和材料,包括修改说明和答记者问等等。
比如,全国人大对于公司法修改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网页。
网页当中包含一项常委会审议,里面记录了审议的一些内容、委员的讲话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组的成员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各方面的领导,话语权比较高。
所以看审议会议记录,就能比较好地理解公司法修订的背景、考虑,甚至具体到哪位领导是怎么考虑的。
因为有些领导虽然并不是这个法律专业的,但可能更多从其管理或者其他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比如在“国有企业"这一章节中提到了加强国有企业合规,这个内容是江小涓委员提出的。
企业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企业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1. 法律法规与企业法律法规对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它们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保障。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
本文将介绍企业常见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 公司注册与营业执照在企业创立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公司注册和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注册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将企业正式登记注册为法人实体,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具备营业执照的企业才能进行正式经营活动。
3.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劳动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企业在雇佣员工时,必须遵守劳动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达成的书面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税收法与纳税义务税收法是指规范税收活动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的职责。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不规范的纳税行为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因此企业必须合法合规地履行纳税义务。
5. 商标法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是指规范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法律法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企业在产品推广和品牌建设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标法规的规定,确保自身的商标合法合规。
此外,企业还要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6.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不得从事垄断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了解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帮助企业在合法竞争中寻找机会,并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7. 环境保护法与责任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企业还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研究公司法务、指导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

研究公司法务、指导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答记者问--研究公司法务指导审判实践(2007年)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施行。
新公司法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对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并准确适用新公司法还存有许多争议之处。
在新公司法施行一年之际,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以下简称“宋”)。
记者:近年来,我国公司诉讼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与新的趋势,能否请您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总体改善并走入正轨,公司的独立人格越来越受到尊重。
但与此同时,因公司制度运行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越来越多。
从发展趋势上看,公司诉讼案件的特点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两点:一是案件数量明显增加;二是案件审理的难度加大。
在案件数量方面,不仅是其绝对数量的增加,而且还包括大量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例如,关于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决议效力的认定,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间接权益诉讼,以及公司法人组织消灭诉讼等。
由于公司法律关系的结构错综复杂,加之新类型案件增多,审判经验尚需积累,所以有许多案件在审理时难度较大。
记者:新公司法颁行以来,在公司诉讼日益增多、案情渐趋复杂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哪些问题存在争议比较多?宋:一般而言,公司诉讼中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种关系的协调及价值冲突。
第一,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与公司对外交易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
公司对外担保及投资时,其内部决策的效力认定与外部交易效果的关系即是一个典型例子。
第二,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两者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两者利益既相对独立又互有关联。
在审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不可能不考虑公司的利益。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其应对策略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和资源,中小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常常遇到各种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小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解决法律难题。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和用工问题1. 合同形式与签订在用工过程中,中小企业可能会面临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用工弹性需求较高,因此采用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要合理安排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应对策略:- 建议中小企业与劳动关系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联系,了解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并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 中小企业可以制定用工规范和合同模板,以确保劳动合同的统一和规范。
2. 薪酬与福利问题中小企业在制定员工薪酬与福利方案时,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对薪酬和福利的要求。
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等。
应对策略:- 中小企业要定期了解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员工的薪酬符合法律要求。
- 在制定福利方案时,中小企业应充分了解当地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 商标和专利保护中小企业在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过程中,常面临商标和专利保护的问题。
特别是在与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应对策略:- 中小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及时申请商标和专利。
- 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测,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商业秘密保护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商业秘密,如客户信息、技术方案等。
然而,这些商业秘密容易被他人侵犯,给企业带来损失。
应对策略:- 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措施。
- 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加强对合作方的监督。
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问题问答

国有企业常见法律问题问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性质和地位?(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内法,在中国地域范围内,对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公民和法人等主体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属于特别法,只调整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而《公司法》是普通法,规范和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它们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在法律适用上要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普通法。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即包含管理性规范,又包含效力性规范,因此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会产生管理责任,也会影响有关协议的效力。
因此,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加强涉及各种国有资产的协议的效力管理。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仅是实体性规范,也是程序性规范,是一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法律。
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不仅要遵守实体规范,也要遵守程序规范。
二、国有资产的范围是什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一)国有资产划分为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两大类。
《企业国有资产法》只将企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调整范围,而金融企业类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尚未纳入调整范围。
(二)企业国有资产不仅包括物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也包括债权;不仅包括资产,也包括由出资而形成的各种权益;不仅包括现有权益,也包括可期待权益。
(三)国有权益的外延大于国有资产。
国有权益是由国家以出资方式投资形成的各种权益,国有资产只是其中之一。
三、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哪些?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以及实际控制公司。
四、出资人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是什么关系?股东与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股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生产经营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权利。
企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企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1、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对违反出资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什么法律责任?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企业不按时申报年检或不参加年检有什么法律后果?《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企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在现代社会,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帮助企业了解并避免可能的法律困扰。
一、合同纠纷合同是企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合同的解释、履行、违约等方面。
企业应当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清晰性,同时注意条款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此外,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并对其中的风险和责任有充分的了解。
二、劳动纠纷劳动纠纷是企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员工与雇主之间可能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发生争议。
为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企业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设定工资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
三、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知识产权纠纷常常困扰着企业。
例如,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版权等。
为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及时申请并合法注册相关的知识产权,并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和管理措施。
四、违规行为与合规风险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合规风险。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财务诈骗、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并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五、环境污染与生态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是如今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否则,企业可能面临环境污染罚款、停产整顿甚至法律诉讼等风险。
六、金融风险与财务纠纷金融风险与财务纠纷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的问题。
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并合规地处理贷款、融资、投资等金融活动。
此外,企业还应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的变化,及时应对金融风险。
七、海关与国际贸易纠纷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涉足国际贸易的机会增加,但也带来了海关和国际贸易纠纷的风险。
企业经营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企业经营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风险,其中法律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法律问题,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法律问题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件,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领域之一。
常见的合同法律问题包括:1、合同条款不清晰或不完整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明确、具体,涵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的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2、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欺诈或胁迫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未支付款项等,就构成了违约。
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
但变更和解除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
二、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常见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包括:1、商标侵权企业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3、著作权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4、商业秘密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技术配方、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如果被员工或竞争对手非法获取并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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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夫妻两人作为股东成立有限公司,是否应按一人(自然人)公司的规定承担公司财产不与家庭财产混同的证明责任?释疑:仅以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公司,因夫妻二人具有特殊的关系,两人同属一个家庭,在财产上属于一个共同体,现实中容易发生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现象。
因此,在实践中,应完善仅以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员工的配备、财务账目的记载和审计等内容,使公司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相匹配,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相分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否则,在公司与他人(含法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往往会对夫妻二人公司实行严格财产责任,参照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由股东来承担公司承担财产与家庭财产不混同的证明责任。
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二问题:某中介公司应张某和王某的要求,以垫资的方式为张某和王某成立了甲有限公司,尔后中介公司即将所垫的资金全部抽走。
现甲公司欠有大量外债,中介公司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释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的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意义上理解,除有特别说明外,法律条文中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由此可见,某中介公司作为法人,为张某和王某成立甲公司而垫资,甲公司成立之后抽走所垫资金,而作为发起人的张某和王某又未能及时补足出资,中介公司和张某、王某的这一行为显然有损债权人的利益,中介公司应在所抽资金范围内与张某、王某及甲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三问题:股权转让完成且在受让方介入公司管理后才发现公司的资产存在重大瑕疵,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可否撤销股权转让合同?释疑:股权受让方可否行使撤销权,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原告是专业性的投资公司还是其他一般性的公司抑或是普通的自然人。
如是专业性的投资公司,那么在决定受让股权前是否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作过尽职调查?这是考量受让人在股权转让时或之前是否明知目标公司资产存在瑕疵的基础。
二、在公司股权转让时,如受让方未能发现足以影响其是否以现有的价格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则可以认为目标公司资产存在的重大瑕疵属于隐弊性的,原告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三、如有证据可以证明在股权转让时或之前,受让方已经知道目标公司的资产存有重大瑕疵却仍然受让股权的,则受让人不享有撤销权。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时已明确提出异议的除外。
四、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另外,如受让方发现转让方有过错或者公司的资产存在瑕疵,也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非一定要撤销转让合同。
问题:作为担保方的甲公司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决定为乙公司向丙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将担保期限约定为二年,担保协议已经甲乙丙三家公司盖章。
该担保协议是否因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股权会授予的权限而无效?释疑: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须公司另行授权即可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义所签订的合同应视为公司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协议,盖有公司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均认定为有效的协议,不因公司的内部决议而无效。
但是,如果甲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之前,已将公司股东决议提交给了债权人丙公司或丙公司明确知道该决议内容的,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所签订的协议对甲公司无法律效力。
然而,该担保协议并非全部无效,只是超过甲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担保期限一年以上的约定部分无效。
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五问题:2008年8月,杨某、柯某与许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三个共同出资500万元成立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其中杨某出资200万元,柯某和许某各出资150万元,除20%的首次出资额外,其余资金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缴足。
三个均按各自出资的20%缴足了首次出资,并在2008年12月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然而,时至2013年10月,许某仍未将其应出资部分的80%注册资金120万元缴到公司。
杨某和柯某欲追诉许某出资不到位的责任,不知是否有时效的问题?释疑:公司每位股东都应遵守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出资是发起人股东的基本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随时可以要求未按约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六问题: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规定在某些条件下解除股东资格并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释疑: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公司的“宪法”。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内容,且在应当载明的内容的最后一项,均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只要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全体股东均应遵守。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某些条件下股东丧失股东资格或失去股东部分权利,这是全体股东意志的体现,且未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对于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从公平合理性的角度出发,不宜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一个固定的价格,因为公司的股权存在升值和贬值的问题。
建议规定以股东丧失股东资格时的日作为评估股权价格的基准日,并以该评估价作为股权的转让价格。
如此,可以妥善地保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七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签订公司承包或租赁协议,约定由承包或租赁的股东每年向非承包或租赁的股东支付固定的回报,公司的盈亏与非承包或租赁的股东无关,不知这一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释疑:按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来说,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不应由某个或某几个股东独揽,更不应由其单独承担公司的盈亏。
但是,公司的各股东在明知的情况下,放弃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或有限责任,法律法规并未予以禁止。
上述承包或租赁协议实为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是当事各方的真实意思体现,且未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应是有效的协议。
但是,如果股东之间除了约定定期收取固定收益外,还约定届时可收回出资本金的,那么这是不允许的。
因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当然,如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收回投资则是合法的,但股价未必与原先的出资额相等。
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八问题:在实际经营当中,常会有母公司指使子公司违约解除与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而子公司自身往往无力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合同相对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此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可否要求母公司承担责任?释疑:合同具有极强的相对性,违约责任的追究只能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不能让合同之外的他方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合同之外的他方(包括母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从而导致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他方的赔偿责任。
此处应注意的是,要追究他方的赔偿责任须由追究者举证证明损害的结果与他方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他方有过错,这是追究责任的难点。
因为母公司指使子公司违约解除合同的授意行为,守约方是很难掌握的。
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九问题:公司可否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权利作出限制?基本情况:胡某、田某和许某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
在合作投资协议中约定胡某出资200万元、田某出资200万元、许某出资600万元,由许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至今已成立三年,胡某和田某均已按时足额出资,许某本应在去年底将所有出资缴足,但许某只缴了200万元,尚有300万元未到位。
胡某和田某如何限制许某的股东权利?释疑:限制股东权利的最好形式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意志的体现,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尽可能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如何处理写清楚,尤其是股东关心或担心的事宜,不应全文套用工商部门的格式文本。
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形式对某些事项作出决议,包括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权利作出限制。
如在本案中,可以按许某实缴的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限制其表决权,甚至更换法定代表人。
但是,许某已实际出资部分的股东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公司相关法律问题释疑十问题:公司一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300万元,公司成立后却抽走了500万元资金,如何认定其抽逃的资金额,是500万元还是200万元?如认定抽逃资金额为300万元,那么另200万元的性质如何认定?释疑:实际出资300万元,却从公司抽逃了500万元,其中的300万元属于抽逃公司注册资金是无疑义的。
另外的200万元也是公司的财产,是其他股东的出资或公司的收入,应根据该股东占用这200万元的主观目的来定性。
如仅是挪用,有归还意图的,则是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如打算长期占有,并无归还打算的,则是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无论是抽逃出资还是挪用公司资金拟或是侵占公司资金,都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甚至是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