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劳动争议及相关问题(一)
(整理)常见劳动争议问题及应对策略

关于常见劳动争议问题的法律意见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问题、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单位一方败诉比例则明显高于员工。
主要原因存在两方面:一、《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其制定的宗旨在于保护员工;二、单位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及单位在用工管理及日常操作的遗漏。
从单位角度出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我们无法改变,但是我们可以根据一些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将常见的争议问题进行一个梳理,将日常一些失误做法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在一定程度规范公司制度流程,降低公司劳动用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高效的发展。
在本次培训过程中,我们旨在通过对四类常见劳动争议问题的总结,使大家了解一些的劳动争议方面的基础性规定,并提供一些常用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意见,供人资部门同事在日常工作中参考。
因我司主要业务在北京和广东地区,因此在培训过程中会结合广东省的一些规定,使本次培训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培训目录一、事实劳动关系二、加班费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四、规章制度第一节事实劳动关系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或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原因:1、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3、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即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说不满员工不满16周岁,劳动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劳动保护条件不足以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事实劳动关系对单位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会对单位产生以下影响: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一些外勤人员)2、额外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多要支付11个月工资)3、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超过1年)四、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五、常见问题1、单位忽略或拒绝与后勤人员(比如说司机、保安、保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般含司机、保安、保洁等人员);如是后勤业务是外包或劳务派遣的,那么没有仔细检核这些人员与外包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方法及技巧(1)

调解的常用方法
换位思考法的具体做法
②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 当事人都想在调解中获得最大利益,各自 都坚守着自己的主张,调解员面对这种局面,除 了自己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进行调解外 ,还要引导、启发当事人之间进行换位思考。帮 助当事人在考虑自己的得失时,也要考虑对方的 利益和感受,从而达到相互理解和让步的目的, 为调解铺平道路。
调解技巧
3 .再次提醒换位思考 调解员要引导双方没想一下,如果处在 对方那种立场、角度、心情时,会怎么想、 怎么做将心比心,让他没身处地去理解、体 谅对方,从而缩短与对方心理上的距离。 通过换位思考,双方会逐渐体会到对方 的难处,慢慢转变敌对的想法和态度,并对 调解方案作出调整和让步。
调解技巧
4 .案例展示 从心理学角度讲,每个人都有对比心理 和平衡心理。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仅凭口 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 调解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寻找对比的 参照物、判例给当事人看,使当事人了解该 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让当事人自 己找到心理平衡点。
调解时间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调解地点则体现亲和性。 座次安排无固定要求,使当事人相对放松,方便 交流。 按照行为科学的原理,包括提供良好的柔和灯光 和调解室四周的彩色墙面都会达到较好的效果。
调解技巧
调解中应采取的技术步骤和工作技巧
1.三个技术步骤
一是调解员要宣布调解纪律和声明调解的自愿 、中立、保密原则,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 程中要自觉遵守纪律、互相尊重,不要使用攻 击性或侮辱性的语言等; 二是让申请人陈述案情及主张,然后由被申 请人针对申请人所述主张发表意见; 三是根据双方的陈述概括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和 冲突点,以便使接下来的调解围绕双方冲突点 而展开。 把握好情感发泄的度,如果双方争执的内容 没有偏离争议的焦点,场面没有失控,可以 发泄下去。
劳动争议处理若干技巧

劳动争议处理的几种方式
协商
企业一级集体协 商与集体合同谈 判制度是劳动关 系当事人之间的 协商制度
调解
以调解方式协调 劳动关系是中国 劳动争议处理制 度的核心制度
仲裁
通过立法建立强 制性仲裁制度, 使政府能够以合 法手段借助强制 性仲裁机制,对 危及社会安全和 公共利益的争议 实施必要的干预
诉讼
我国的劳动争议 司法制度,是将 劳动争议处理归 入普通法院体系 内的民事审判范 畴,它在协调与 稳定劳动关系, 促进经济发展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
第二部分 企业仲裁/诉讼中 的若干问题及技巧
企业仲裁/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及技巧
(一) (二) (三)
劳动仲裁、诉讼中企业容易忽略的基本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审理基本程序 企业进行劳动仲裁、诉讼应掌握的技巧
(一)劳动仲裁、诉讼中 企业容易忽略的基本问题
问题一: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 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问题七:劳动仲裁不收费, 减轻劳动者负担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二)劳动争议诉讼审理基本程序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三)企业进行劳动仲裁、诉讼应掌握的技巧
1、如何利用调解阶段争取案件的主动权 2、劳动争议常见证据的种类与特征 3、证据有效性的三大法律要件 4、举证责任分配与风险应对 5、常见几种证据的举证、质证技巧 6、劳动争议的时效理解与时效中止、中断的运用技巧 7、一裁终局案件的风险应对 8、劳动争议案件的缺席裁决与公告送达
相关法条
• 《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 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 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建议书范文

劳动争议调解建议书范文(正文开始)尊敬的调解委员会:我是XXX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劳动合同纠纷,希望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解决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向贵委员会提出以下调解建议:一、背景和问题描述我于XX年XX月入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我入职的第二年,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工资,并且经过多次沟通和催促后仍未解决该问题。
我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劳动权益,故提出此次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二、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办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享有通知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我已向公司提出工资支付问题,但公司未予理睬。
争议焦点:工资支付问题。
三、解决办法为了解决上述争议,我提出以下调解建议:1.公司应立即支付我所欠工资及相关补偿。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在每个月的15日前将当月工资支付到员工账户,但公司未按时支付。
我要求公司支付我所有未支付的工资,包括拖欠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费,并按照相关法规支付延时支付补偿。
2.公司应保证今后按时支付工资。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工资支付问题。
3.公司应向我道歉。
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给我带来了经济困扰和心理压力,同时也对我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我要求公司向我道歉,以消除误解并恢复双方的良好工作关系。
四、调解请求基于以上建议,我希望贵委员会能够尽快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作出公正的调解结果。
由于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建议贵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尽职尽责,公正、客观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调解决定。
五、提交的材料和证据我在此附上以下材料作为证据支持:1.工资支付问题的书面记录和通知。
2.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和相关补充协议。
劳动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

劳动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一、问题提出。
2015 年9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刘坦、郑飞在依法给已经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的上诉人胡庆刚送达法律文书并予以答疑时,胡庆刚突然持刀刺伤法官刘坦和郑飞,另造成两名先后上前制止的法官受伤,这一血案震惊全国。
本案看似是一起袭击法官,侵害法律工作者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实际上凸显出当前因为劳动纠纷案件无法保护处于劳动关系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使得由于社会结构性矛盾的爆发而导致的社会稳定问题。
案件回顾。
胡庆刚经人介绍与2013年8月13日进入十堰方鼎汽车车身公司(下称方鼎公司)上班。
工作期间,方鼎公司经常拖欠工资,且未与胡庆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因此,胡庆刚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方鼎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待遇。
十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因证据不足而驳回胡庆刚的仲裁请求。
由于对仲裁裁决不服,胡庆刚随后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胡庆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五个证据,分别是员工请假单、考勤证明、证人签字的书面材料、银行账户明细以及方鼎汽车车身公司工作服。
被告方鼎汽车车身公司抗辩理由有三:(1)原被告之间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2)原告也未为被告提供过劳动;(3)被告的员工花名册上也没有原告的名字。
为此,被告提供仲裁裁决书、被告公司工作服照片以及职工花名册三项证据。
受诉法院认为,原告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系复印件,并且其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对于银行卡明细也不能证明记载的款项系被告方鼎汽车车身公司支付的,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胡庆刚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①该案历经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仲裁部门裁决,并且经历了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程序法院两审。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一、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劳动争议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协商阶段: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面谈、书面沟通等方式进行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达成一致,问题即得到解决,争议得以化解。
2. 调解阶段: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调解是指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中介机构,根据双方的申请,通过听取双方意见、调查取证等方式,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3. 申请仲裁阶段: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专门机构,通过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公正、独立地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裁决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4. 提起诉讼阶段:如果仲裁裁决不满意,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组织庭审,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
二、相关措施为了更好地处理劳动争议,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措施:1.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国家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渠道。
2.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国家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3. 加强调解和仲裁机构的专业培训:为了确保调解和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需要加强对调解员和仲裁员的专业培训。
他们应具备法律、劳动关系等相关知识,能够熟练掌握调解和仲裁的技巧。
4. 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最简便、最经济的方式。
国家应加强对双方的协商能力培养,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减少争议进一步升级的可能性。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1.我国的劳动法规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这使得一些企业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 律责任。 2.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法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劳动关系和争议 情况。 3.加强对劳动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
劳动争议的原因分析
▪ 劳动权益争议
1.劳动权益争议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休息、安全、 健康等。 2.随着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劳动权益争议数量逐渐增 加。 3.解决劳动权益争议需注重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加强劳动 监察和执法力度。
劳动争议的类型
劳动报酬争议
1.劳动报酬争议主要涉及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纠纷。 2.这类争议往往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密切相 关。 3.解决劳动报酬争议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 益,同时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1.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等优 点。 2.调解和仲裁机制的建设需注重公正、公平和效率,提高社会认可度。 3.完善调解和仲裁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有助于提升劳动争议解决的效果和社 会稳定。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的原因分析
劳动争议的原因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调解前的准备:调解组织应当了解纠纷情况,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 3.调解过程:调解组织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 劳动争议调解的效力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

一、概述劳动关系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条件、权益、待遇等方面发生争执的情况。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渐成熟,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流程及相关措施也得到了更加严格和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二、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流程1. 协商和调解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进行,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以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调解,尽可能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进一步升级。
2. 申请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成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能够公正、客观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辩护,对争议进行裁决。
3. 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是最终裁决,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
三、相关措施1. 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机制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机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避免争议的扩大和深化。
例如建立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明确其职责和工作程序。
2. 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教育和规章制度宣传,使员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防范和减少劳动关系纠纷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健全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提高调解和仲裁的专业水平和效率,做到公正、客观、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执法,严格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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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争议及相关问题(一)摘要: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争议纠纷现正呈趋时。
中国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渐渐不适应现实的要求。
本文浅析了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弊端,在劳动司法机构类型的选择上结合中国国婧提出了几点建议,区分了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在劳动争议中的不同法律适用,并对我国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承担做了一些分析。
其目的就是为了让社会重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争议单轨体制分轨体制劳动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提纲一、劳动争议的种类二、关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三、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顾问关系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六、总结劳动争议此话并非前卫、新鲜,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却是永恒。
现今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不断转换、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推进,劳动争议案件正呈现明显上升声趋势。
过去主要是因行政处分引发劳动争议,而当前已经出现了大量因福利、保险、待遇引起的纠纷以及因休息权、工作权发生的纠纷并在逐步上升。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料统计,在1999年内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1件,涉及劳动者493757人,同比增长28.3%和32.2%;1999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集体劳动争议9043件,涉及劳动者319241人,分别比1998年增长了33.6%和27%。
1](P40)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相应呈逐步上升的趋势。
劳动争议案件是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类型民事案件。
现今面对着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劳动法对其调整已渐显力不从心。
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管的劳动政主管部门,为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50年11月26日至1999年7月7日共颁布了有关劳动争议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62件,以调整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现实的需要却还是相去甚远。
最高人民法院面对以上的现实善,利用其有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定权利,制定了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共11件,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此也为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依据。
但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司法解释的作用显然也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
因此,我就想借助这篇文章来分析一下与劳动争议相关的几个问题,也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更好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一、劳动争议的种类劳动争议也称为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发生利益分歧而产生的争执行为。
2](P70-71)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劳动争议是为实现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产生的争议。
因此,由于对劳动争议的内容、性质理解不同,变划分出不同的有关劳动争议的种类。
基于目前各国情况,劳动争议一般有以下分类:1.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同性来划分,可分为集体劳动争议和个人劳动争议。
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是集体劳动争议。
争议当事人为职工个人和单个雇主(或其他用人单位)的,是个人劳动争议。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劳动争议是具有阶级对抗性的。
因此,国家不得不针对这两类不同的争议采取不同的处理制度;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争议中基本不存在对抗性的问题,所以我国对于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并没有分别规定两套处理制度,而是适用同一处理制度。
但从未来发展来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集体争议会逐渐增多,对社会的影响和震动也会越来越大。
所以我认为在对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的处理程序中我国应该加以区别对待。
2.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来划分,可分为因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因执行劳动标准产生的争议和因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规章)产生的争议。
通过这些内容的划分,我们可以感觉到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和广泛性。
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因订立、变更、终止、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是最频繁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劳动标准产生的争议,是指因企业执行国家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时期,制度较混乱,职工与企业之间因为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对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对于处理好这类劳动争议的要求也变的异常急切;因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规章)产生的劳动争议,是指职工对企业作出的因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规章)而给予的处罚表示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这类争议往往涉及到职工的人格声誉,涉及到职工与企业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存续。
所以,处理这类争议就更加需要依法办事、尊重事实、谨慎及时。
3.根据劳动争议内容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维护既定权利争议和争取待害利益争议。
维护既定权利争议是指因解释或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标准法规而产生的争议,其目的在于维护已经确认的权利,如双方当事人关于履行劳动合同中对工时、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而产生的争议。
对于此类争议一般都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双方产生分歧的焦点也是在于各自对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导致执行或解释中的纠纷;争取待定利益争议是指因变更现有的权利义务或要求确认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其目的是为了使某种利益得到确认,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职工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提高工资增长率等等。
这类争议一般发生在双方当事人利益显失公平,缺乏协调的情况下,争议的一房要求得到某种利益或改变现有状况,另一方则不愿让与,此类争议多以集体争议的形式出现。
在资本主义国家较为流行既定权利争议和争取待定利益争议之分,也是由于它和个人争议、集体争议相连。
我国目前对此类划分并不明显,即使有也主要是以维护既定权利争议为首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劳动关系逐步复杂化,利益主体的逐渐明晰化,我认为争取待定利益争议也会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
二、关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从理论上划分劳动争议的分类,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实务中更好的处理劳动争议,妥善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矛盾。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毋需置疑。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由哪些机构、以哪些方式处理。
3](P482)我国《劳动法》颁布而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弊端日益清晰可见。
就拿审理期限而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办案期限为两个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上诉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以上期限遇有特殊情况均可延长。
据此,一个劳动争议可能历时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得到最终生效的判决,有的案件甚至耗时长达三年之久。
试问,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失去了维持生计的工作之后,他们怎么可能还有精力消耗于漫长的仲裁、诉讼之中?因而,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新问题的妥善解决,重构或者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也应该尽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在这里我想谈谈解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单轨体制与分轨体制的选择和劳动司法机构类型的选择两个问题。
(一)关于单轨体制与分轨体制如何解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弊端,实际上变涉及到是选择单轨体制还是分轨体制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它们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逐步形成了法学界中单轨体制和双轨体制两种不同的主张。
单轨制,即“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指劳动争议未能和解的,当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时,应当先由仲裁机构处理,只有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由法院审理。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务中,我国现已确立了仲裁前置原则,形成了“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单轨制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分轨制,即“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指未能和解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如果已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起诉讼,而且,仲裁裁决分终局裁决;如果已提起诉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
其实,两种不同的体制都是各有利弊的。
单轨制的弊端在于:1.它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处理。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由于仲裁前置原则的客观存在,实际上是一套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上文中也谈及关于审理时限问题。
显而易见,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几乎用尽了所有的争议解决手段,审理期限长,重复劳动多,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
2.不利于当事人合法诉权的保护。
根据现行法律,提起劳动诉讼的权利只有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决后才能取得。
但若仲裁机构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不予受理,那么案件就不能进入仲裁程序,而得不到实体的仲裁结果,当事人的诉权显然被不公平的剥夺了,其合法劳动权益也因此而得不到最终的司法保护。
3.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具有准司法性质;另一方面,它又兼具行政性质,这就决定了边疆在进行仲裁时必须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而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它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仅将以上的规章及文件作为参考。
这样,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与司法机构适用的法律并非完全一致,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