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税收职责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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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苏国税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5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我省国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我省国税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总局、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省局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1.05
•【字号】苏州国税发[1999]12号
•【施行日期】1999.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苏国税发[1998]127号《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就地监管是一项新工作,各地应对有关企业做好宣
传工作,使汇总纳税单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做好有关办税事宜。

二、汇总纳税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层次较多
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供电、邮电、各专业银行等,省辖市汇总纳税单位应将属市区本级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审核盖章后,同各县(市)汇总纳税单位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及各县(市)汇总纳税单位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
九年一月五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州国税发[2002]266号【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4.09【实施日期】2004.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州国税发[2002]26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为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市局制定了《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

为保证纳税信誉等级管理的顺利推行,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在强化依法治税的同时,在纳税人中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激励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建立征纳双方互相尊重的诚信关系,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同时也有利于国税机关集中力量,对纳税信誉较差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以防止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工作的效率。

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和分类管理,努力使之收到实效。

为保证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决定成立由局领导挂帅,征管处、税政处、法规处、稽查局、退税处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研究和制定有关配套措施,组织实施市级A 级纳税人的审核评定和公告事宜。

各地要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5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局领导调整变化情况,现将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周苏明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兼管巡视工作办公室。

徐火财纪检组长分管人事处、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张士龙副局长分管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葛元力副局长分管所得税处、稽查局、机关服务中心。

王金城总会计师分管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税收科学研究所,联系省税务学会。

姜跃生总经济师分管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财务管理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结束——。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苏州国税发[2002]62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苏州国税发[2002]62号)各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现将《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维护好这条生命线,担任金税工程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对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为了将我市金税工程的工作做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76号《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基层分局)岗位设置及职责主管税务机关(基层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备管理岗位、管理责任区岗位、综合统计岗位(工作量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于综合业务科(股)]税务登记岗位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2)国标码证书、(3)注册资金证明、(4)银行精减号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6)财务及办税人员身份证明、(7)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9)验资报告、(10)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核无误后,将资料转责任区管理科(股)。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7.14•【字号】苏州国税发[1998]181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8]181号)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国税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附: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一、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职责:(一)、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各县(市)、市区各分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3.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5.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6.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二、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5.18•【字号】苏州国税发[1995]14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5]149号)各县(市)国税局、市区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二科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附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类市场和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的组织与领导1.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个体税收管理科、征管科(股)、市场(个体)专业所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委托代征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代征单位和个人的选择、试用、调整、监督和奖惩等有关事宜。

2.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个体税收管理科或征管科(股)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办理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征证书"手续及人员的试用、培训等工作。

3.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辖管市场、个体的税务(专业)所,负责受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政策辅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1.各类市场(包括各类农贸市场和其他专业市场)内有征个体商业户、个人承包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2.市场外的无证经营户的税收;3.市郊、县(市)偏远地区、城乡结合部或征管力量不足的地区零星分散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承包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4.其他零星分散的税收。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6.02•【字号】苏州国税发[1998]142号•【施行日期】199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8]142号)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为加强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市局于97年先后下发了174号《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295号《关于做好97年度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工作的意见》文件,各单位都能够按照市局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从部分单位97年度资料归档情况看,我市的税收资料管理水平总体上有了新的提高,但是各单位对资料管理的重视程度不一,资料管理水平差距较大。

为切实加强征管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料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资料的日常管理税收征管资料是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征纳情况、明晰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各类资料,它涉及到征纳各环节。

为此,各单位一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料的日常管理,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集等各项工作明确到具体的部门或个人,特别是在受理纳税人递交的资料时,一定要严格把关,保证资料收集的齐全、完整;同时对已有的资料应及时折叠齐整,按规定存放在资料夹(合)中。

使资料管理中的大量工作能够在日常管理中完成,既可防止资料遗失,同时也为年终集中装订归档资料奠定基础。

二、规范户籍资料的管理户籍资料是指反映纳税人基本概况并在一定时期内与税收管理直接相关需经常使用的各种资料。

户籍资料必须收集完整齐全,并且应与日常征管资料加以区分,单独存放在户籍资料袋中长期保存,待纳税人注销后同日常征管资料一起装订归档。

凡户籍资料短缺的,应及时办理补齐。

三、加强数据资料的保存征管数据资料是税收征管资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将各类征管数据纳入资料管理的范围,按规定及时将计算机内的征管数据分别在硬盘、软盘上备份,其中征管底册应单独备份,以便于今后能及时查阅纳税人的有关征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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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税收职责清单的公告
【标 签】税收检查工作,税收职责清单
【颁布单位】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6-26
【实施时间】201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201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税收职责清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秉承“无需求不打扰”的理念,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良好的征纳合作遵从关系。

国税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以短信、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

二、为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国税机关大力推进网络、自助、邮寄、电话、短信等各类非接触式服务。

三、纳税人应如实向国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依法对自己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会计核算、税收优惠适用等各类涉税行为承担责任。

四、除以下纳税服务事项外,国税机关一般不再进行实地调查。

(1)新办批发或零售业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且同时申请增值税税控最大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限额的。

(2)批发或零售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税控最大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上限额的行政许可。

五、国税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重点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纳税人不良记录档案,并以国税专递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六、国税机关的税收实地检查实行事前告知制度,对同一纳税人的税收实地检查原则上
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一次。

税收执法人员不主动出示税收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特此公告。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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