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四、将第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农业、林业、交通、建设、计划、土地、矿产、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划定省级、市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具体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等主要水系和大中型水库上游地带,五指山、尖峰岭、坝王岭和吊罗山自然保护区,东寨港红树林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的主要分布区等区域应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资源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海岸带以及其他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点,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加强对热带天然林等森林资源和各类防护林的保护。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琼府办[2001]60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7.18【实施日期】2001.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1〕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我省属热带海洋季风气候,高温多雨,常夏无冬,水资源较为丰富。
由于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尚未完善,水资源利用方面仍存在诸多矛盾:人均占有水资源量较大,但水的利用率较低;水利工程设施布局不尽合理,局部地区存在工程性缺水;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不均匀,我省西部地区在旱季常发生区域性缺水;部分饮水水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我省属独立海岛水系,水的供应保障立足本岛,遇到缺水,不能进行跨地区调水等。
我省城镇供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些市、县盲目建设供水设施,供水设施规模过大,供大于求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也使供水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一些市、县“等、靠、要”思想较为严重,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资金长期不到位,供水设备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影响城镇供水能力及供水质量;城镇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收费价格偏低的矛盾有待于进一步理顺。
随着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居民对城镇供水安全和保障提出更高要求。
安全、可靠地保障城市供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各市、县和各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着眼,坚持“开展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推行节约用水,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调整产业结构等综合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科学、合理确定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取水次序,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琼府[2015]11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1日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绿色崛起发展战略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以保持优良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完成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为基础,以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为导向,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构建水生态环境安全格局,推进经济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工作目标:按照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的原则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力争到2020年,全面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我省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要求。
全省重点湖库和主要河流水质持续保持良好,城镇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优良,城镇内河(湖)污染问题得到解决。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18年,全省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省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以上;污染严重的入海小河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县城以上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为100%;典型乡镇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得到大幅提升,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比例保持不变;近岸海域国控考核点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100%,省级近岸海域考核点位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各类水体目标详见附件1-6)。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琼府办〔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21〕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21年4月10日七届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1件)三、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32件)(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起草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2.海南省信息化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省委机要局、省大数据管理局)3.海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4.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修改)(起草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5.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6.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7.海南自由贸易港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规定(起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8.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纠纷调解规定(起草单位:省司法厅)9.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实验区规定(起草单位:省教育厅)10.海南自由贸易港家族信托规定(起草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11.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若干规定(起草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本条例(起草单位:省国资委)1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14.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起草单位:省医疗保障局)15.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林业局)16.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改)(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7.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8.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起草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9.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规定(起草单位:省市场监管局)20.海南省养老服务规定(起草单位:省民政厅)21.海南省绿色建筑管理规定(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2.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起草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修改)(起草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4.海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起草单位:省应急管理厅)25.海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起草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6.海南自由贸易港机动车辆里程费征收管理条例(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2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起草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二)省政府规章项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0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生态立省、绿色崛起的战略部署,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我省生态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保护环境,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一)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海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突出环境问题处理等情况,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的大气污染的区域,水污染的河流(段)、湖(库)、城市内河(湖)和土壤污染的区域按照一区一策、一河(段)一策、一湖(库)一策的要求组织制定整治方案和计划,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时间表、线路图,按计划、分步骤进行污染治理。
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应在大检查总结阶段同时上报省环保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环保、监察、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所属各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琼环执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完善执法机制、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2021年底前,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制度建设,并按照规范化、法治化、科技化标准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主力军作用,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添砖加瓦。
二、重点任务及安排(一)完善执法机制,压实环境执法职责1.制定执法事项清单。
海口市、三亚市要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对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其他市县也要结合《执法事项清单》,梳理本市县执法事项并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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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意见做好整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5]8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22
【实施日期】2005.09.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意见做好整改
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5〕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7月1日至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我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和江河水资源保护的情况,指出我省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两江三河(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太阳河、美舍河)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企业超标反弹、
部分江河水质保护与饮用水源地保护基础工作缺位等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
为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