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成立要件不同。
4.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A、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如: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B、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是不要式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以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法无明文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
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 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不同: 期限与条件不同: 确定到来;条件 不确定发生。 发生。 期限 始期(延缓期限):条件到来后才发生效力。 终期(解除期限):条件到来时使期效力消 灭。
2.以有对价为标准 以有对价为标准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等。 如赠与合同等。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
3.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A、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如:买卖合同 B、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 管合同。 管合同。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民法1-6章练习题2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A抵押权B追认权C撤销权D解除权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A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B物、行为、智力成果C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D主体、客体、内容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绝对权与相对权C主权利与从权利D请求权与形成权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21.8元。
该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B甲、乙和丙C乙和丙D宏亮彩扩部和丙三、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是( )A城镇工商个体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事业法人E社会团体法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B民事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D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E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3、下列组织中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有( )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E个人合伙第三章自然人二、单项选择题1、公民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婚姻关系消灭B民事权利能力终止C为其财产设立代管人D其财产转变为遗产2、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 )A按份责任B保证责任C补充责任D连带责任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 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4、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
甲在县城工作,乙年满14岁,弱智。
乙在父母死后一年内住叔父丙家。
普法学习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学-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习题分析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1)民事行为可以是合法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如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不确定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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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分析题
这是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它自成立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行为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而一旦被撤销就无效,而且无效具有溯及力,即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这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产生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的效力与后果。
使用时一次付清房款,即为该房屋买卖关系所附的条件,只有该条件成就,双方的买卖关系才能成立。而李某经王某多次催促仍未完工,其没有按照、约定的附条件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无论有何理由,其行为都致使所附条件一直没有成就,从而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因条件不成立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有权另购他房,解除同李某的买卖关系。因此,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没有生效,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其无权要求王某购买其房屋。
3,[详解]答案D。合同法对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作了修改,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其他因欺诈和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则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5.06.24•【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提交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住所和居民身份证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关法人第三节社团法人第四节财团法人第四章其他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有价证券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节条件和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八章时效和期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取得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或有期间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和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身体或者精神障碍者、消费者、劳动者等民事主体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自主从事民事活动,依法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第五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民法总论授课教案 课程概要 1.课程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以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总论授课教案课程概要1.课程性质与任务民法学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被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列为高等学校本科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
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是市民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本课程通过系统、全面地介绍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知识、基本概念,让学生领会民法的精神,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教学特点本课程的教学以课堂系统讲授为主。
在讲授过程中,注意理论性与应用性的结合,通过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激发学生对民法学习的兴趣与热情。
3.课时分配:学时数:504.课程要点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性质;了解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及民法的适用范围;掌握民法的渊源理论,尤其是习惯法和判例对于补救成文法局限性的意义;熟悉并会运用民法的解释方法。
民法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和功能,掌握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的法律局限性理论及各项民法基本原则,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与诚信原则,把握各基本原则间内在的逻辑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本章的学习,获得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的全面认识,重点掌握权利的分类和物的分类。
能够结合实际把握民事法律事实,区分事件和行为。
第三章自然人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理论,掌握监护制度、住所制度,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把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四章法人通过本章的学习,对法人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掌握法人的概念、分类、成立条件和程序、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与责任及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制度。
法人的能力与自然人的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有限责任及“撩开法人的面纱”制度需要重点把握。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与事件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分成自然事件(海啸)与社会事件(罢工)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包含: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由于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能够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与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内容与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从不一致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或者纯属事件,比如: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关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关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关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按主体与意思表示方向的不一致能够分为: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使用多数决定原则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能够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程度不一致、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一致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者生效的要件能够分为要物行为(实践行为)与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要紧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区分意义: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致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能够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又分为通常要式(书面形式)与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者批准)没有采取通常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能够分为: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一致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含: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6、按行为的效果还能够分为: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二者的要紧区别在于:(1).法律效力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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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交付的一部分废 钢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属于不 适当履行.由于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条 款——"违约方支付相当于价款的8%的违约 金后,其他责任一概不负",根据该条款, 判令工贸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原告的其 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 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批废钢铁是工贸公司 将其从俄罗斯收购的废钢铁和其非法为俄罗斯某 公司有偿销毁的部分军事垃圾混合起来的.二审 法院认为,工贸公司事先明知该批废钢铁混有废 弹药和放射性物品,但是没有告知原告,构成欺 诈,并且该合同涉及的废钢铁不仅含有废旧弹药, 而且有放射性很强的物品,贸然使用将会造成难 以估量的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这种损害造成了 国家利益的损害, 已经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 的事情.因此应当判令合同无效,不应当适用合 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五章 物
一,物的概念 (一)物的概念及特征: 1,须为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2,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3,须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5,须有稀缺性 (二)物与财产
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三)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四)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六)主物与从物 (七)原物与孳息
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观点并不相同.一 种观点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并 生效,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孙某有 权对该片树林进行处分.另一种观点则认 为,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有重大瑕疵的合同, 村委会因为笔误将西边写成东边,属于有 重大错误的合同,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村委会可以撤销合同.
王某与史某是好朋友.王某从国外回来,带回一随身听, 史某见后十分喜欢,试听后更是爱不释手,于是对王某说, "这随身听质量不错,能给我吗?"王某见史某特别喜欢, 就表示同意.于是史某将随身听带走.几天后,王某见到 史某,王某问史某:"随身听用的好吧?"吏某说:"相当 不错."王某说:"是不是该将钱给我了,1 200元." 史某—听大惊: "不是你送给我的吗?我们可是好朋友 啊!"王某坚持说是卖给他而不是送给他.史某非常气 愤,说:"我不要了!"遂将随身听还给王某.王某认为史 某已经使用较长时间,而且质量也没有问题,所以拒绝收 回随身听,坚持要求给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起诉到法 院.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的民事合法行为. (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民事性质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充分反映当事人意思自 治,为人们提供了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模式.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 为,甲将自己的病牛卖给乙,结果造成乙的损害, 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 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甲将病牛卖给 乙,结果造成了乙的牛也被传染,造成了乙的损 失,构成了侵权,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种 观点认为,甲故意欺骗乙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 合同,乙可以撤销合同,要求返还价款,赔偿损 失.
河北某钢铁厂(以下简称钢铁厂)与东北某工贸公 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有日常业务往来,工贸公 司从俄罗斯进口废钢铁,然后转手卖给钢铁厂. 1999年10月,钢铁厂工人在对运来的废钢进行拆 包分类时,竟发现了形态完好的炮弹.钢铁厂立 即报案,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该批废钢中的炮 弹确实未经使用,但是已经超出服役期限,并且 锈蚀严重,随时有爆炸的危险,同时还检测出相 当一部分废钢具有极强的放射性,对人体具有相 当的危害,完全丧失了利用价值.
有关部门建议立即对该批废金属作全面检测,并 分类进行技术处理,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钢铁 厂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贸公司,要求来人处理退 货和其他有关事宜.工贸公司回电称,预付的货 款不能退回,余款可以协商,货物不能退回,建 议买方自行处理或者转手倒卖.钢铁厂在工贸公 司一不来人,二不退款,三不退货的情况下,向 法院提出诉 讼.要求工贸公司返还预付的货款, 并处理货物.
民事法律行为
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当事人约定的未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 2,条件的分类: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3,条件的效力: (1)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的效力:此权利是一种期待权. (2)条件成就时的效力:期待权变成现实的权利. (3)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期待权归于消灭. (4)期待权的保护:虽在条件未成就前,期待权尚不是 现实的权利,但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得恶意促成或阻碍条 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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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对此不服,认为既然合同中明确写着应当至 杨树林东边,杨树林自然归其所有,并且其已经 管理近一年的时间,光施肥浇水就花去近千元, 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并且双方各自持有的一份 合同中均明确写着"至杨树林东边",合同也没 有任何涂改的痕迹.村委会说是写合同时笔误造 成的.而与孙某同样承包荒山的刘某以同样的价 格承包了相邻的荒山,合同中规定的为至杨树林 西边.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保护其合法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日尚未到 来的时间,是肯定能够到来的时间,是当 事人的约定. 2,生效期限和失效期限 3,期限的效力:期待权
北京密云县南天村的农民孙某1999年5月与南天 村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孙某以200 元钱承包下一片荒山的经营权25年.合同中约定, 孙某承包的荒山范围的界定是:东至集体杨树林 东边,也就是说荒山的范围包含了一片杨树林. 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村委会认为合 同中所说的承包的范围是错误的,不应当包括那 片杨树林在内.其中"至集体杨树林东边"应当 为"西边".所以该片杨树林的所有权仍然是村 里的,孙某无权对其进行处分.这片杨树林总共 有481棵杨树,它的价值近万元.
五,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一)无效的民人之危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主体资格欠缺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四)民事行为无效的处理 1,返还财产和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概述: 成立着眼点是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其着眼点是法律行为是否合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
甲见自己的一头牛生了病,便赶到集市上 卖掉.以一头好牛的价格卖给了乙,乙带 回家去以后,与自己的牛放到一起喂养, 几天后,买到的病牛眼看病重不治,而且 另外七头牛也传染上了病,经治疗才好. 结果共花去乙医药费2 300元.乙在得知甲 隐瞒实情将病牛卖给自己后,愤然向法院 起诉,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六)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默示形式
物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人民币" (二)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 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特殊类型.其 特征有: 1,证券上记载的财产权利与证券本身不可分离 2,证券义务人具有固定性 3,证券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无条件性 (三)有价证券的种类: 票据,提单,股票,债券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王某与史某订立合同时,成立赠与合同,而标的 物已经交付,所以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完毕,所 以王某要求吏某支付价款的要求不当,应当驳回.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王某与史某 订立合同时虽然没有确定是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 同,王某要求史某支付价款,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