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导游员权利

导游员权利导游人员的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这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力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导游人员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放面。
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事件。
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有权拒绝。
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待计划。
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一、教学目标1、了解导游人员的类别、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管理办法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及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3、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二、课时分配本章共有4节内容,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与联系2、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学难点1、理解导游员计分管理和导游员年审制度2、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3、掌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和导游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五、教学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导游人员概念与类别(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了3层含义。
第一,特定的程序。
第二,特定的委托。
第三,特定的工作。
(二)导游人员的类别对导游人员的分类,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以业务范围、归属关系、语言、技术等级作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取得与管理。
三、导游人员证书(一)导游证的含义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旅游法规》论文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学号:20092502310087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
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
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
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
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第一篇: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特征:第一: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第二: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第三: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1)特定的程序: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
(3)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导游人员的类别(1)导游人员按业务范围可划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
(2)导游人员按归属关系可划分为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
(3)导游人员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可划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4)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可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员。
导游人员资格证报考条件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符合从事导游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凭证。
1、报考导游人员资格的条件(简答)第一:学历条件,必须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二:身体条件,要求必须身体健康第三:能力条件,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可以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第六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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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导游人员变动游览计划的必备条件有四个: 1.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2. 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形。 3. 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 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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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罚则 (一)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若违反了有关 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违反规定的相应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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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一、概述 二、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一)扣除10分的情形 (二)扣除8分的情形 (三)扣除6分的情形 (四)扣除4分的情形 (五)扣除2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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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导游能否变动游览计划 一个山东的25人团队来西安四日游,由 西安XK 旅行社做接待工作。在西安旅游过程中,有一日为华 山游,但天公不作美,偏偏这天下起了大雨,导游人 员王某考虑到客人的安全问题,经征得该团18为旅游 者的同意并报告旅行社后,决定推迟一天游华山,而 当天则增加了市内景点。但还有六名客人不同意推迟 一天去华山,拒付增加的住宿费、餐费,认为理当由 旅行社支付。后来这几名客人将此事投诉到旅游局。 讨论:导游员王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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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案例---- 一问三不知的导游员
一问三不知的导游员 小王是XX旅行社新招聘的导游员,对所在城市游览点的导游词背得滚瓜烂熟,对 自己的工作充满信心。 一天,他带领游客去游览岳王庙。在正殿,小王讲解道’:“这天花板上绘的是 松鹤图,共有372只仙鹤,在苍松翠柏之间飞翔,寓意岳飞精忠报国精神万古长青。” 一游客听了后,就问小王:“为什么是372只仙鹤,而不是371只或是373只?这有什么 讲究吗?”小王倒是很爽快,回答说:“这个我不清楚,应该没什么讲究吧!” 来到碑廊区,小王指着墙上“尽忠报国”四个字,说这是明代书法家洪珠所写。 团中一位年青人不解地问小王:“为什么前面正殿墙上写的是‘精忠报国’,而这儿 却写成‘尽忠报国’呢?”小王考虑了一会儿,吱吱唔唔道:“这两个字没什么区别, 反正它们都是赞扬岳飞的。’’那游客还想些说什么,小王却喊到:“走了,走了, 我们去看看岳飞墓。” 到了墓区,小王指着墓道旁的石翁仲讲解道:“这三对石人代表了岳飞生前的仪 卫。”游客们没有听懂,要求小王解释一下“仪卫”是什么,小王犯难地说:“仪卫 吗,就是为岳飞守坟的。”游客反问道:“放几个石人在这儿守坟有什么用呢?”小王 说:“这个,我不知道。” 导游员是做什么的?能带路,能讲解,远远不够。导游员应该具备广博的知识,仅 仅会背几段导游词是远远不够的。导游工作是一项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各种各样的人 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一问三不知,不是一名称职的导游员。有人说:“导游,导 游,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无所不晓。”又有人说:“在导游员的‘词典’里,是找 不到‘不’这个词的。”可见,对导游员,知识面的要求有多高。当然,导游员不可 能做到行行通,成为一个全能人物。但学无止境,多看书学习,不懂就问,使自己具 备相当广的知识面,这是导游工作对导游员的一项特殊要求。愿我们的导游员不要做 本案例中的小王。
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

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简介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作为旅游服务行业中的重要角色,扮演着向游客提供专业导游服务的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导游人员的行为,保证游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管导游人员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我国导游人员法规制度的相关内容。
1.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是对旅行社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规,其中包含了对导游人员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该条例,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应的导游职业技能;受过导游业务培训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注册为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从业资格证;遵守导游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旅行社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导游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如旅行社须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扣发导游人员工资,以及规定了导游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导游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阐述。
根据该法律,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完成导游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导游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并注册;遵守导游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旅游法还规定了导游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在旅游活动中,导游人员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作为导游人员,除了要满足相关的资质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外,还需要遵守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忠诚于旅游职业,服务游客,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准确、真实的旅游信息,不夸大虚假宣传;尊重游客的合法权益,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不干涉游客的思想、信仰和文化习惯,尊重游客的个人隐私;不收受游客的贿赂和礼品;不与游客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违反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导游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例如警告、罚款、吊销导游资格证书等。
63导讲义游人员

9.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 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 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
3.进行导游活动需经委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 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 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 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 规定: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 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 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 告。”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 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 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 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 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 2009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 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 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 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 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 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 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在 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 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 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 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 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章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9、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责令改正,出1000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 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 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 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受尊重权
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行政复议权 注意: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况 行政诉讼权 旅游行程紧急处置权 注意: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要求游客配合权和随团资格取消权 注意:代表旅行社行使该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和职业技能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 导游证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 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 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 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省级旅游行政部 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所在旅行社 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 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 习惯
作业: 1、抄写导游人员的权利 2、背诵导游人员的义务 3、预习第二章第四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 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 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 活动 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条件: 在旅游活动结束之前 擅自中止 彻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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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论文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学号:20092502310087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
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
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
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
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截止2006年9月,我国执业导游人数达到32.05万人,其中30岁以下占80%,大专及以下学历占80%,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学历偏低的特点。
我国导游人员基础队伍庞大,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却并没有随之提高,加之由于我国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导游成了社会上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一)导游人员在旅游业环境中的现状导游所处的旅游业环境,包括旅行社(雇主)、旅游消费者、旅游景点、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等。
其中在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
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
由于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为了生存,旅行社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或“负团费”。
转而把赚取利润的艰巨任务全部压在了导游身上,迫使导游想方设法为旅行社赚取利润,或者让导游上缴“人头费”,“上团费”作为旅行社的利润,对导游如何填补资金缺口则不闻不问。
这直接造成大多数导游人员成为“三无人员”: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无明确劳动报酬,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金制,已成为导游收人的主要来源。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是旅游业的衣食父母,也是导游的服务对象。
目前,我国的大都数旅游者具有随大流的、不成熟的、消费能力有限的特点,使消费需求具有很强的价格需求弹性,相反对旅游业服务质量的关注度则非常低。
因此,国内旅游消费者从一开始进人市场就是有缺陷的,这也从需求层面促成了中国旅游市场价格竞争的局面,也使旅游者自己成为市场竞争的受害者,从而很快将自己置于与旅游业对立的状态。
而作为旅游业中与旅游者直接面对面的导游则往往成为对立的焦点,旅游者与导游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
导游人员与旅游业的其他因素的关系,通常也都是处在这种被动的状态,在旅游事件中,而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每每又是导游,可以说,在旅游业中,导游人员是最弱势的。
(二)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在中国,与导游人员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并不少,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旅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及导游的行为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大家都严格依法办事的话,则导游也不至于沦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在这些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一个特点,即导游人员的义务多,权利少。
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共四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其他还包括“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特别指出的是导游人员人格尊严权保护不完善。
旅游业集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于一体,而这需要导游作为连接体,用以引导和协助游客达成愉悦身心的目的。
导游作为连接游客与旅行社的纽带,极易与游客产生各种矛盾。
由于个体的不同心理属性及素养,导游所面对的群体不定性和职业挑战性是难以估算的。
一次完整的旅游离不开与景点、酒店及交通等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导游在四面应酬的工作环境里,所面临的职业危机感和心理压力是不言而喻的。
而在游览活动中,导游人员受到无礼游客侮辱谩骂甚至殴打的例子屡见不鲜。
可见,导游的人格尊严并没在整个旅游行程中给予维护。
导游的人格尊严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1999年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就源于此。
除此之外,作为众多劳动者之一的导游人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各种权益。
(一)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工作环境、地位、声望、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或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是统领具体人格权的无所不包基本权利。
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人格尊严做出规定。
《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常被认为是指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名誊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从我国现行宪法有关人格尊严规定的内容及位置来看,我国宪法尚未将人的尊严视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基本原则。
我们也可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我们可以把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解释为包含“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之义。
(二)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含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以上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与《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以及民法中的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尊重导游人员人格尊严的规定根源来自于宪法。
导游人员作为最为普通的公民和劳动者平等的受到宪法和民法的保护。
但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1、首先产生的基础不同。
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权,是建立在广泛基础之上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人的生命己形成,即有其尊严“,至于其是否能意识或知道自行保有尊严,并不重要。
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到不顺其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
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是,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例如在出境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讲黄色笑话等等。
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尊严权,属于一般人格权,其主体是普遍主体,包括所有的公民和法人;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二项。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则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派生权,足一种职业权利,其主体为特定主体,其内容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导游人员人格尊严权的前提是导游这一特定职业,必须具备上述对导游人员定义的要求。
(三)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原因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应该包括一般的人格权和其职业特定的人格尊严权。
要谈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首先应该确认导游是否已经享有了一般公民应有的人格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如果连作为公民的一般基本权利都缺失,人格尊严何从谈起。
而现实是,导游人员的许多基本权利遭到侵犯,人格尊严权缺失。
造成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业条件过低,导致拥证人过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而这里所提到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无外乎儿本指定的书,既无能力可看,又无经验可考,由于门槛过低,所以很多拥证人员质量不高,久而久之,使导游人员的社会声誊下降,这种结果导致了导游人员人格尊严保护的缺失。
2、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的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而在上述关于导游人员生存现状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导游人员已成为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无明确劳动报酬的“三无人员”,目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间题,不仅受到国家立法、司法部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也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关切,相比之下,导游的医保、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公积金等社会保障问题,基本上被全社会所遗忘,导游职业也逐渐边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