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教案资料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履行职务权
履行职务权,是指导游人员履行职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进行导游 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
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它表
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 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例如,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导游 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管理
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导游人员管理条 例》第18 条规定,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 元 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
案例一
王某是某国际旅行社的一名正式导游员,多年的导游工作颇有业绩, 在导游界有许多朋友。一天晚上,正准备休息的王某接到一位同行的 电话,称其手头有一个旅游团,但自己没有时间带,请王某作导游以 解燃眉之急,并答应给王某导游服务费500元。王某见是朋友相求, 再说自己也闲着,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下来。王某毕竟是老导游,对景 点异常熟悉,还不时有精彩之处,客人对此也较为满意,但在食宿方 面却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不但住宿标准由三星级宾馆降到了二星级宾 馆,饭菜的质量也不尽人意。尽管王某极力弥补损失,但也很难令客 人满意。几天后,游客向市旅游局投诉了该旅行社。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
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二)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三)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①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游览业务,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拒绝履行导游合同约定的义务;③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⑤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⑥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履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不得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⑦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⑧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⑨不得欺骗、胁迫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三、导游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①无证进行导游活动;②私自承揽导游业务;③未佩戴导游证。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处罚: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所要小费的……;②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③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件时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不及时报告的,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时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④导游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
导游人员权利与义务

导游”,也不同于“中 断导游”
单选题
5分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 )。
A
一至三个月 三至六个月 六个月至一年 一年
提交
B
C
D
二 、“九大义务”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
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
第四章 导游与领队人员 管理制度
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尊严 调整
复议
诉讼
学习 言行
佩戴 迎合
委派 擅自
警示
小费
消费
四大权利与九大义务
二、导游九大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应对国家 和社会必須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
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主观题
10分
导游人员的义务是指——?
正常使用主观题需2.0以上版本雨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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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讨论: “游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 是否赔偿?”
二 、“九大义务”
(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 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TIPS)。
遵守“小费”的“四不”原则——
“不索要、不暗示、不讨价还价、不拒绝”
像西藏这么贫穷落后的地方趁早别要了,让它独立或者划归他国,
没准能更好些。”在随后的几天游览中,他依然我行我素,发表 了许多不负责任的错误言论。后来被中国内地游客投诉到当地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中,导游员李某关于西藏的言行有损国家利益
中职旅游法规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说课稿

中职旅游法规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说课稿中职旅游法规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说课稿作为一位兢兢业业的人民教师,时常需要编写说课稿,通过说课稿可以很好地改正讲课缺点。
如何把说课稿做到重点突出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职旅游法规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说课稿,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尊敬的各位专家:早上好!我是职业中专从事旅游专业教学的,今天我说课的内容是《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本课教材分析“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选自陕西旅游出版社董宪民主编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专用新编教材《旅游法规》第三章第二课的内容,本课旨在让学生了解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利用法律作好旅游服务工作和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本课是在认识了“导游人员考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学习的,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最重要的内容。
二、学情分析:学生已学习了《导游业务》,对导游人员的业务有了一定的了解,思维活跃,理解能力强,有很强概括和抽象思维能力,已具备一定的合作探究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求知欲强烈。
三、教学目标分析依据本课是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法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将本课的教学目标和教学重难点预设为:【知识目标】1、掌握导游人员权利及其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2、掌握导游人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3、能够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作好旅游服务工作和保护自己权益不受侵犯。
【能力目标】提高学生驾驭法律知识的能力和团队合作、自我学习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激发学生正义感,学会尊重他人和自己以及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
教学重点:导游人员的义务及其相应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导游人员的四大权利及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四、教法分析依据本课实践性强和学生文化基础扎实、自信张扬的特点,在理论联系实际、启发性教学原则下,为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使学生能达到本节设定的教学目标,我着重采用了情景模拟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基于任务的探究式教学法。
情境模拟教学法:让学生模拟旅游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提出自己的困惑,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案例中的复杂关系,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由模拟准备、模拟表演、教师总结评价三步完成。
《旅游法规》教案

绪论本章主要介绍旅游管理法规调整的对象以及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
一、旅游管理法规的调整对象旅游管理法规是以旅游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现代社会,旅游关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旅游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监督、指导、服务2、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相互依存3、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相互依存4.、旅游者与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管理、监督与服务5、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领导与配合6、其他旅游关系:与国外旅游法主体发生关系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者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旅游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旅游法律义务的承担者。
具体有以下四类:1、旅游行政管理机关2、旅游企业3、旅游者4、境外旅游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服务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如果没有客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会落空。
一般来说,客体主要由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三部分组成。
1、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物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从其形态来说,可以分为: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商品。
2、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行为:是指主体的行为,它是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客体。
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在旅游法律关系中,行为中的作为与否主要与服务有关。
3、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这里的人身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精神财富主要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如:专利、旅游企业名称、标志、产品商标以及管理模式等非物质的内容,这些所有权的使用和转让都是有偿的。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主体一方能够作出或者是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旅游法律基础》导游人员的义务 教案

《旅游法律基础》教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编号第10周班级: 酒店191(中高)班级课程: 旅游法律基础内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课题: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课时: 2课时(80分钟)教具: 黑板、自制教具、多媒体设备等授课教材: 《旅游法律基础》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编教学目的与要求:——专业知识领域了解导游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识记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义务。
——拓展能力领域能准确分辨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施行和不可以施行的行为;培养学生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处理实际案例能力;通过小组工作和模拟角色等方式,培养学生合作、沟通、管理等社交能力。
——职业道德领域培养学生认真、专心、敬业性情及基本的旅游行业职业道德。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教学重点: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教学难点:学会用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分析实际案例教学方法: 激趣探究法、情境教学法、对比分析法、小组工作法、角色模拟法等有机结合。
作业布置: 上网搜寻案例,写出一个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实例并分析。
课后附记: 按时完成教学内容,通过角色模拟及练习等综合内容,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此次教学与旅游行业实例联系紧密,学生兴趣较浓,学习效率普遍提高,学习效果良好。
教学过程及时间分配一、热身复习(约2分钟)1、上次课程学习内容回顾内容——上次课程学习内容是导游人员的证书(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两本证书是从事导游工作的前提和上岗证。
提问——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的定义和取得证书的过程怎样?引导——大家应该认真学习,积极考证,毕业之后能获得专业证书有利于就业。
2、设计场景帮助学生进入行业角色内容——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之后,从事导游工作需要有一定行为规范。
引导——那么做了导游之后,需要了解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今天我们学习的就是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二、实例导入(约4分钟)1、展示PPT,设计多个实例,让学生判断:A 导游小张问游客索要服务小费B 导游小张带游客到非旅游定点商店购物,所购物品为假冒伪劣产品C 导游小李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并且热心照顾年长游客和儿童游客D 导游小王取得导游证,但是其不爱护导游证,多次带团没有佩戴E 导游小毛在爬山过程中,多次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等等……2、向学生提问(可以小组讨论后回答)以上的事例当中哪些导游的做法是正确的?哪些是不正确的?为什么?你怎样认为它是正确或者是错误的?3、导入今天学习的内容——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内容学习(约30分钟)(一)案例分析(约5分钟)1、展示PPT,展示两个案例:导游A 在带团过程中,遭到游客无端的语言攻击,他应该怎么做?某个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台风,导游B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做?2、请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这两个导游在实际案例中应该怎样按照导游人员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尊严和更改行程?3、翻看课本88页,从案例回到课本的理论知识,由此深刻认识导游人员的2点权利:(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旅游政策法规课件第12章

2.提交与申请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 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正式邀请 函件;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所在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 一即可:邀请人所在国的居留资格证明; 邀请人所在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的复 印件;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 明邀请人所在国合法居留的证明。
(2)自费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 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 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参加旅行社组 织出国旅游,提交《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 交款发票。 (3)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 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要的经济担 保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 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 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4)公派出国留学,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 护照登记表》和自治区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
12.2 办理出入境证件2.2.1因私事申请出国出境应履行的手续 1.应提交的基本证明材料 (1)交验本市常住居民户口薄、有效身份证或其它 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2)中共党员还须出具本部门(系统)党委是否同 意出国、出境的意见。县(处)级以上在职干部 还须出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通知件。 (3)本人申请出国、出境申请书。 (4)四张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第12章 出入境及旅行居留管理法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已 经不再满足仅在国内的旅游景点进行游玩,而是 想去看看外面的世界,所以诸如“新马泰7日游”, “韩国日本5日游”,“欧洲7国10日游”等等外 国景点的旅游热正在升温。在出国旅游之前,人 们不可避免的需要办理出国手续,诸如护照,签 证等。因此,了解出入境及旅行居留的管理法规 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制度和程 序是什么?入出境管理和边境检查制度是什么?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制度又是怎样的?学习完 本章以后您会有所了解。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2节导游人员的管理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蔡正敏主讲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第二节导游人员的管理一、政府层面的管理(一)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1.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从政策制定、监督落实角度进行宏观管理。
2.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所在地县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目前,国家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三个方面,即从业规范管理、年审管理、等级考核。
从业规范管理主要体现为对导游从业活动实施计分管理,并将计分结果与年审管理相结合。
(二)导游人员计分与年审管理1.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1)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2)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分为一次扣10分、8分、6分、4分、2分五个档次。
相关阅读:《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扣分规定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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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实质是导游人员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导游人员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类,即政府、旅行社、旅游者。
一、导游人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业的权利
导游人员是满足法定要求,通过一定程序取得导游证的公民。
取得导游证(行政许可)的公民,即有权从事导游工作。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旅游法》第102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行政救济的权利
行政救济是有关主体在正常的法定权利状态遭到破坏或者妨害时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调节、仲裁等救济制度。
导游人员从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具备导游从业资格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对导游人员设定的从业规范。
这些从业规范构成了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行政法上的义务包括:
1.不得私自承揽业务
《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设定该义务,主要是基于市场秩序以及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考虑。
2.佩戴导游证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该义务,既是规范导游从业活动,也是便于游客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
3.告知与引导游客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不得索取小费
小费应当遵循旅游者自愿的原则。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第102条第三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5.严格履行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旅游法》第100条规定,导游人员拒绝履行合同或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6.依法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第98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7.依法安排参观项目
《旅游法》第33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旅游法》第101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8.及时报告
《旅游法》第5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旅游法》第99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其他违法规定:
《旅游法》第1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旅游法》第10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导游,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建立的通常是劳动合同关系,特殊情况下,签订的则是劳务合同关系(社会导游)。
在这里,我们仅讨论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
这种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依据:一是法律依据,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义务;
二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同的劳动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
(一)劳动合同权利
1.要求旅行社依法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及时与其订立书面形式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3.要求旅行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其他劳动权利
导游人员作为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有多方面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依照法定工时制安排劳动的权利等。
(二)劳动合同义务
导游人员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也向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义务。
1.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是导游应当认真完成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工作。
劳动合同还可以就某些特别事项做出约定。
2.遵守旅行社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旅行社有权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以更好地管理企业生产经营。
导游人员作为劳动者,应当接受旅行社合法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劳动规章制度。
三、导游人员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游人员自身与旅游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合同关系。
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游者从导游人员那里获得的导游服务,是其针对旅行社享有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针对旅游者具有的权利,本质上属于旅行社的权利
《旅游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导游人员针对旅游者具有的义务,本质上属于旅行社的义务
导游人员违反义务,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可能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被旅行社追究责任,或基于《旅游法》等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旅游者无权直接向导游人员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导游人员与旅游者都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双方都应当尊
重对方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