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正当”?——个人权利与最大幸福原则的较量
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

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在当今社会,权利秩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和规范体系,权利秩序对个人自由、公正和平等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然而,对于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
本文将探讨权利秩序的概念、伦理正当性的内涵,以及现实生活和未来发展中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面临的挑战。
权利秩序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过规则和原则来规范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行使和保护的体系。
它包括三个主要要素: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权利和义务的保护。
权利秩序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的待遇,其基础是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
权利秩序的伦理正当性源于其符合基本的道德原则。
首先,权利秩序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使得每个人能够在社会中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和价值。
其次,权利秩序促进了社会公正和平等。
通过明确的规则和原则,权利秩序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从而减少了社会不公现象。
权利秩序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当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和维护时,社会中的冲突和矛盾也会相应减少。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秩序无处不在。
以环境保护为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个人的排污权和环境保护义务,通过法律手段约束企业的排污行为,以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这体现了权利秩序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变革,权利秩序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例如,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了对数据隐私权、信息安全权等一系列新的权利问题的讨论。
如何在保证科技创新的同时,确保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将是未来权利秩序面临的重大课题。
未来权利秩序的发展趋势可能将更加注重个人权利的细化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例如,未来的环境保护法可能会更加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更严格的惩罚措施,以及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等方面。
这些变化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未来的权利秩序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可能会更加突出。
浅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

浅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摘要: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资产阶级法学家、伦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著有《政府片段论》和《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
边沁认为,“幸福”或“功利”是可以衡量的,进而推断改进社会的原则应该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但是幸福到底是什么?怎么才能够做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呢?文章将在下面具体分析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认为可以从量的方面进行衡量并且要通过约束力的制裁才能够实现。
边沁的这一理论有着它的优点,但也有着自身局限性,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1 介绍边沁,生于伦敦,一生处于英国革命时期,生活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
边沁是英国资产阶级法理学家和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
1776年边沁出版了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他在该书的前言中表述了“只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正当’和‘错误’的唯一尺度”。
1789年他的最重要的哲学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问世,边沁在这本书中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最高准则,并展开了充分的论证。
总的说来,边沁功利主义的目标可概括为最大幸福原则。
2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1 幸福观幸福是什么?这个范畴可以追溯到古代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认为其是最高的善。
幸福是“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而功利主义的幸福观则统一了幸福与德性,德性是达到幸福的手段,幸福是最高目的。
起初人类可能不会追求德性,但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就必须借助于德性(知识、美德等),时间长了德性就变成了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德性是一种使幸福可欲的工具,德性就是幸福。
边沁把经验论的基本原则从认识论领域扩展到道德政治领域,认为感情感觉也是道德和社会政治活动的基础。
正义是什么:效用、公平、权利还是美德

正义是什么:效用、公平、权利还是美德作者:何建华在人类的思想史上,正义(justice,或译为公正、公道)这个范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古希腊时期,尤其是在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正义就已经是最重要的美德。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能给予那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美德——节制、勇敢、智慧,以及那些被统摄在这一普遍的观点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
”亚里斯多德认为在德性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它比星辰更加光辉”,“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
人类在自己的生活中深切体会到:“有一种东西,对于人类的福利比任何其他东西东重要,那就是正义”。
然而,对于什么是正义,思想家们的答案却各不相同。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知道如何行动是最好的”。
柏拉图认为,“正义应当是人类美德的道德原则,体现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
亚里斯多德认为“正义是守法与平等”。
伊壁鸠鲁认为,“正义是为了彼此快乐的社会契约。
西塞罗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的正义是一切存在事物善恶的标准与基础。
霍布斯认为,正义就是守约,其目的是结束“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
斯宾诺莎认为,正义是思想自由、行动守法。
休谟认为正义是一种尊重财产的人为美德。
卢梭认为,正义就是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是一种公意。
康德认为,正义就是善良的意志。
西季维克认为,正义是同样的事情应该同样对待。
尼采认为,正义是强者的意志。
杜威认为,正义是处理道德情境的工具。
凯尔逊认为,正义是基于“主观情绪因素所做的价值判断”。
庞德认为,正义即直道。
……几个世纪以来,哲学家、伦理学家与法学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正义观,采用了许多思想进路去解决社会正义问题。
正如美国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在考察人类历史有关正义的观点时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完整word版)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如何理解合理使用的正当性这首先是由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决定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利益平衡法. 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法律的全部作用可归结为供给口粮、达到富裕、促进平等和维护安全。
边沁以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幸福,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在这之后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
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进一步把利益分为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实质也不例外,知识产权法就是通过对智力成果的识别,选择某种智力成果以法律的强制力提供保护,赋予其垄断权。
与此同时,也关切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限制权利人的垄断地位,防止其滥用权利,来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体系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法通过利益平衡机制的手段来实现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目的。
利益平衡的法哲学思想,具体贯穿到版权的问题上,就产生了权力限制以及合理使用的问题。
权力限制是指有的行为本来属于侵犯了版权人的权利.但法律把这种行为作为了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
伯尔尼公约,乃至各国的版权法,对版权的一种普遍限制,就是规定“合理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在理论上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未经许可而被使用应属侵权行为。
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方式或条件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另一种解释认为,除了第一种解释的内容,还应包括本来就不在版权应管辖的专有领域之中,但错误的判断可能判入版权范围的使用。
无论是哪一种解释,都是在权衡版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知识是社会文化的基石,知识的积累,是社会进步的前提。
版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一种智力成果的创立,如果仅仅重视版权人的独有权利,把知识的生杀予夺完全置于版权人自己的控制之下,毫无疑问,将阻碍这种智力成果为他人所用,也就阻碍了知识的传播,积累与创新。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这两个概念是民事权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
首先,民事权利的正当性指的是该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标准。
法律规定是民事权利的法律依据,如合同规定、法律条款等;社会道德标准则是指在社会上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
如果一个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社会道德标准,那么这个权利就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
因此,在确定权利的正当性时,我们需要同时考虑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标准的约束。
其次,民事权利的合理性指的是该权利所要求的行为或利益的合理性,既不违反公共利益,也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换言之,权利要求的行为或利益应当是合理且合法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权益所做出的行为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判断一个权利是否正当和合理,需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要看权利所涉及的对象、行为和目的是否符合法律、道德的规定和社会正义的原则。
其次,要评估权利是否对当事人自身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最后,如果有争议,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判断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总之,《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正当性和合理性规定,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据,也是保障社会公正的基础。
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自然法与权利的正当性

第27卷第4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报 V ol.27 No.4 2010年12月 JOURNAL OF SHANGHAI SECOND POLYTECHNIC UNIVERSITY Dec. 2010文章编号:1001-4543(2010)04-0322-05自然法与权利的正当性刘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部,上海201209)摘 要:当代社会十分强调权利观念和权利价值,但权利本身是否正当的问题容易被人忽视。
通过解读权利理论的思想家代表霍布斯的自然法观念及其与权利的关系,追溯历史上传统自然法与权利的不断演变,指出权利与自然法是理性精神的一体之两面,自然法是权利正当性的尺度与规范,同时也是人文精神的真正表达。
关键词:权利;自然法;正当性中图分类号: GF4 文献标志码:A0 引言在当代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中,权利不仅成为一种深入人心的观念,而且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与否的标志。
一个社会是否重视和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的全面实现,在最大程度上体现着当代社会人们对自身生存价值的高扬和反思。
然而,有些人却以为权利就是“唯个人权利”,就必然会与共同利益或者与体现了共同意志的法律相违背。
这其实是对道德哲学中权利理论溯源的无知与误读。
本文将从提出权利观念的著名政治哲学家霍布斯的理论立场出发,从逻辑上分析其理论中权利与自然法的内在关联,并从古希腊乃至苏格兰启蒙运动以来的权利及自然法内涵的演变来印证这一关联。
最后指出,在现代社会的伦理观念中谈到权利,存在着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问题,即自然法是理解权利正当性的不可回避的部分。
1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透过权利(right)一词,可以获知它所包含着“a right”和“being right”两层含义,权利既有“自由”之意,又有“正当”之意。
霍布斯的权利概念就是拥有做一切正当事情的“自由”。
而“正当”则是指向了人之生命个体的自我保存,它不仅是霍布斯道德哲学中最根本的善,而且也是产生道德原则的最终依据。
正当程序原则的概念

正当程序原则的概念正当程序原则也被称为公正程序原则,是指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和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确保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并确保了公平和对等的程序性保障。
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极大地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首先,程序公正是指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并确保行事合法合规。
这意味着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定程序,裁决应基于证据和合理推论,并且应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
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使应当公正无私,避免任意和歧视性操作,确保公众对行政和司法机构的信任。
同时,也要保证对政府和司法行为的监督和申诉渠道,以便在权力滥用或错误决策的情况下进行纠正。
其次,程序平等是指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受任意和歧视性对待。
这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和执行措施时,不仅要遵循法律规定,还要尊重每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必须享有辩护权和合理程序,并且需要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平等地参与、发表观点和提供证据,以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最后,程序透明是指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这意味着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决策和裁决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予以公众充分了解和知情。
程序透明不仅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还有助于提高行政和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并增强公众对其决策的接受度。
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合法权益,还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它确保了政府和司法机关以合法和公正的方式行使权力,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对司法体系的尊重。
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公平和和谐的社会关系,并减少了冲突和争议的发生。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和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国家可以确保公民享有法律保护和公正对待,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然而,正当程序原则的实施并不总是容易的。
在实践中,由于不同利益的冲突和社会矛盾的存在,政府和司法机关可能受到各种压力和影响,导致程序不够公正和公平。
权力与个人自由的较量

权力与个人自由的较量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每个个体应当享有的。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人们的自由往往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和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之一就是权力的存在和行使。
权力可以是政府、组织、机构等对个人的控制和限制,也可以是社会规范和文化传统对人们行为和思想的制约。
在权力与个人自由的较量中,个人如何平衡权力和自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权力与个人自由的较量常常体现在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中。
政府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
一方面,政府的权力可以保护社会的利益和安全,为人们提供服务和公共设施。
然而,权力的滥用和过度扩张也可能侵犯个人的自由。
例如,在一些专制国家,政府可能通过言论、新闻、互联网管制等手段限制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
这就使得公民在表达观点和获取信息方面受到了限制,造成了自由的缺失。
其次,组织和机构的权力也对个人自由构成挑战。
在现代社会中,大型企业、银行、媒体等都具有巨大的权力。
这些组织和机构能够通过经济手段、舆论引导等方式对个人行为产生影响。
例如,一些大公司可能通过雇佣合同和商业活动对员工的行为进行限制,限制个人在工作环境中的自由。
同样地,媒体的报道方式和主题选择也对社会公众的思想和意识形态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个人自由产生间接的限制。
此外,社会规范和文化传统对个人自由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虽然社会规范和文化传统是社会维持秩序和社会团结的重要元素,但有时它们也会对个人的行为和思想施加压力和限制。
例如,一些传统观念可能对女性的自由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限制了她们在家庭、职业和社会中的自主权。
同时,对人性倾向的歧视和排斥也可能损害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然而,权力与个人自由的较量并非一味对立,而是需要在平衡中获得。
权力和自由不应被简单地看作相互排斥的概念,而应被视为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关系。
权力的存在可以为社会提供秩序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则为社会带来创新和进步。
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可以实现权力的合理行使和个人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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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正当”?——个人权利与最大幸福原则的较量
作者:何坤权
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5期
【摘要】当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日益物质化的社会,但即便我们会以物质性去衡量很多事情的利弊,我们的行为选择也总是在人性(或者人权)与物质性之间摇摆不定。
美国著名政治家、作家迈克尔.桑德尔通过一些尖锐的假设和真实的案例,让听众或读者置身于道德伦理的困境中,一边让他们思考什么才是公正的选择。
在其所著的《公正》中,此种两难,便是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与最大幸福原则(或称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较量。
这种较量在我们习以为常的日常生活中一般处于隐性状态,一旦我们面临极为重大的抉择时,我们便会不自觉的处于这种“尴尬”的境地,通俗而言,就是在道德与物质之间徘徊不定,《公正》一书的宗旨就是在为我们寻找一条可行的道德出路。
【关键词】公正道德人权最大幸福原则
当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日益物质化的社会,但即便我们会以物质性去衡量很多事情的利弊,我们的行为选择也总是在人性(或者人权)与物质性之间摇摆不定,在《公正》中,此种两难,便是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与最大幸福原则(或称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较量。
这种较量在我们习以为常的日常生活中一般处于隐性状态,一旦我们面临极为重大的抉择时,我们便会不自觉的处于这种“尴尬”的境地,通俗而言,就是在道德与物质之间徘徊不定。
虽然很多时候,我们会因为尊重人的基本权利而选择放弃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在道德层面判断看来,是极为妥当的,我们也更容易接受,但这是否就能被评定为“正当”呢。
正如《公正》所述:“我们口口声声的说个人的生命权利至上时,为什么像福特汽车这样的企业却会给生命贴上价格标签?如果我们尊重个体的权利,但为什么大多数人又会反对同性婚姻?”纵然如此,我们又是否能“摸着良心”的说按照道德习惯的行为选择有错呢?这就是《公正》一书的魅力所在,引导我们寻求“正当”之路,激发我们重新审视自己内心深处的“正当”论断,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都在做抉择,也有思考过选择的利弊,但忙碌的生活让我们忘了反省自己所做的选择是否“正当”,虽然这种反省有时候略显形而上学,在如今物欲横流的社会,却也不失为一种沉淀。
直观探求尊重个人权利与最大幸福原则的较量,引用《公正》里的一个很有名的假设的一部分,该假设名为“失控的电车”,我们先来尝试在自己内心做一个选择,假设如下:
你是一辆有轨电车的司机,电车以每小时60英里的速速沿着轨道疾驰而来。
在前方,你看见五个工人手持工具站在轨道上。
你试着停下来,可是你不能,因为刹车失灵了。
你感到无比绝望,因为你知道,如果你冲向这五个工人的话,他们将全部被撞死。
(我们先假定你是知道这一点的)突然,你注意到右边有一条岔道,那条轨道上也有一个工人,不过只有一个。
你意识到,你可以将有轨电车拐向那条岔道,撞死这个工人,而挽救那五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从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出发,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我们作出任何选择似乎都是有待商榷的,而在这种必须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我们能否将个人权利予以量化后来进行权衡,以致五个人的个人权利大于一个人的个人权利?从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看,选择就显得很简单了,牺牲一个人挽救五个人毫无疑问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但这种选择同样会引出次生问题,我们怎么去衡量利益,难道那五个人的利益价值加起来就真的高于那一个人的利益价值?如果那个人在工作中所创造的价值确实超过那五个人呢?
我们再来换个角度,如果作为一名旁观者,我们大多数人可能会倾向于让司机拐向只有一个工人的轨道,因为同样在有人死亡的情况下,死亡五个人比死亡一个人更糟糕。
可这样的选择真的就是“正当”的吗?这里似乎有另外一种因素要显现出来,那就是当行为选择涉及我们切身利益时与我们站在“道德制高点”去评判别人作出的选择时,是截然不同的,这种人性“自私”的存在在很多时候会超过对个人权利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作为旁观者,司机无论作何种选择都不会牵涉我们的个人利益,我们最希望的是一个人都不用牺牲,在不得不的情况下更希望牺牲一个人,而当需要我们自己做出选择时,我们会考量每种选择给自己所带来的后果。
但是,我们能说这种“自私”是不“正当”的吗?
回到我们现实生活中,又何尝不是如此?男女在选择结婚对象时,是感情占据上风,还是物质决定成败?我们在选择朋友时,是发自内心的契合,还是有所利用价值?学生选择学习课程,是尊重个人喜好,还是考量毕业需求?等等。
但我们不能绝对的去评判哪种选择是对是错,是“正当”或不“正当”。
每个人的生活经历与选择境遇不同,所看重的价值观不同,我们尊重个性的同时,却也不能放任个性。
《公正》激励我们对当前的“道德信仰”进行“正当”反思,“道德反思并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追求,而是一种公共的努力。
它需要一个对话者——朋友、邻居、同志、亲人等。
当我们与自己争论时,这个对话者可以是想象的而非真实的。
”在此,我要澄清一个误区,《公正》并非鼓励我们对每一个决定都穷追不舍,并非怂恿我们在做出选择前进行无限的思考,那样社会岂不是无法运转了。
它的目的是“培养我们每个人的德性,作出我们应该作的、公正的选择”,并非一种是非评判,每个人对公正都有自己的考量,只是教我们考量时应予关注的因素。
柏拉图有一句话用在这里很是恰当,“我认为他是对的,可并非完全正确”,何为“正当”?没有答案便是答案,问题源源不断,思考层出不穷,这便是《公正》的精髓。
【参考文献】
[1] 任剑涛:“我们该如何做是好:论桑德尔的《公正》”,载《天府新论》2013年05期,第19页;
[2] 李德顺:“价值独断主义的终结——从“电车难题”看桑德尔的公正论”,载《哲学研究》2017年02期,第3页;
[3] 牛静岩:“自由主义的困境与善的回归——读《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载《人民论坛》2013年第14期,第190页;
[4] 倪梦露:“正义衡量“常回家看看”——读桑德尔《公正》有感”,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第1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