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冀财税[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07]73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9号)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全省各地地段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后。
二、具体征收事宜,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9号)执行。
附件: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单位:元┌───┬─────────────────┬─────────────────┬──┐│地区│市区及县(市)│地段划分│税额│││││标准│├───┼─────────────────┼─────────────────┼──┤│石家庄│市区(含矿区)│一级地段│15│││├─────────────────┼──┤│││二级地段│9│││├─────────────────┼──┤│││三级地段│5││├─────────────────┼─────────────────┼──┤││鹿泉市│市区│4.5 │││├─────────────────┼──┤│││建制镇、开发区│4││├─────────────────┼─────────────────┼──┤││辛集市、晋州市│市区│4.5 │││├─────────────────┼──┤│││建制镇│3││├─────────────────┼─────────────────┼──┤││新乐市│市区│4.4 │││├─────────────────┼──┤│││建制镇│3.2 ││├─────────────────┼─────────────────┼──┤││正定县│一级地段│4.5 │││├─────────────────┼──┤│││二级地段│3││├─────────────────┼─────────────────┼──┤││平山县│县城、平山镇│3│││├─────────────────┼──┤│││其他各建制镇│2.4 ││├─────────────────┼─────────────────┼──┤││灵寿县│县城│3│││├─────────────────┼──┤│││镇所在的村│2│││├─────────────────┼──┤│││按行政区划镇所包含的村(镇所在的村│1.5 ││││除外)│││├─────────────────┼─────────────────┼──┤││井陉县│县城(微水镇)│3│││├─────────────────┼──┤│││天长镇、小作镇、上安镇、秀林镇、南│2.4 ││││峪镇、威州镇、南漳城镇││││├─────────────────┼──┤│││苍岩山镇、测鱼镇│1.8 ││├─────────────────┼─────────────────┼──┤││藁城市、栾城县│县城、建制镇│4.5 ││├─────────────────┼─────────────────┼──┤││元氏县、赞皇、赵县、高邑县、深泽县│县城、建制镇│3│││、行唐县、无极县│││├───┼─────────────────┼─────────────────┼──┤│承德│双桥区│一级地段│12│││├─────────────────┼──┤│││二级地段│8│││├─────────────────┼──┤│││三级地段│3││├─────────────────┼─────────────────┼──┤││开发区│二级地段│8│││├─────────────────┼──┤│││其它为三级地段。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13﹞161号【发文日期】2013-07-18【实施时间】2013-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地税发﹝1999﹞42号【发文日期】1999-04-27【实施时间】1999-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望及时报告。
附: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格式)(略) 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略) 4、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财务凭证(略)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地税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地税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向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5%-10%的比例计提;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地税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管理,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具体负责。
稽查局未设财务帐户的,由同级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奖励基金的拨付机构、审计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拔尖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法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1.28•【文号】文产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请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动漫企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组织落实对动漫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2. 2013年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1月28日附件1: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87家)北京市北京潘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鑫联必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轩创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中科北控成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漫联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祺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天津瑞格奇迹影视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天津玺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翼动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动漫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妙思影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神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河北燕娃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山西省山西乐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义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连奥马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乾豪动漫有限公司大连翰星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卡拉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极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哈尔滨雪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德天合动漫有限公司哈尔滨圣文动画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海汇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上海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小虫焉知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皆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视金石动画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金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常州香江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水木动画制片厂有限公司华宇动画(江苏)有限公司苏州米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莱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熊猫动画设计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华人普雷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浙江缔顺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莱彼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依美杰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宿州中卡通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信达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安徽星动卡通影视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联合优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坤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星空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科亚创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天之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大口袋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省钤山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腾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山东广电呀咔咔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威海市光远影视动画有限公司潍坊合展动画有限公司济南科明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河南安卓卡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名阁影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约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智睿动漫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太极蝌蚪动漫影视有限公司郑州壹卡通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四明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漫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省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东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天闻角川动漫有限公司广州市乐淘动漫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创艺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卡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天成动漫有限公司东莞水木动画衍生品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达力创意动漫有限公司梅州市汉唐影视动漫传播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临届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天象国际动漫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桂林坤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峰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南英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庆长美影视动画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谛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盛策同辉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甘肃上元甲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魔力矩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附件2:2013年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9家)北京市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万豪天际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天津市仁永影视动画制作传播有限公司山西省山西高新博澳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品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徽樱艺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省江西凯天动漫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水资源资源税【发文字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7.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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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第二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标 签】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非营利组织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13﹞68号
【发文日期】2013-11-29
【实施时间】2013-11-2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有关规定,我省各非营利组织申请,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评定,现将2013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1.河北省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
2.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3.河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材装备专业委员会
4.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材料设备管理分会
5.河北省黑白艺术摄影协会
6.河北省邢钢慈善基金会
7.张家口市残疾人创业慈善基金会
8.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9.河北省开发区协会
10.河北省母亲文化促进会
11.河北省畜牧业协会
12.河北省老年产业协会
13.河北省江西商会
14.河北省浙江企业联合会
15.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16.河北省保安协会
17.河北省锁具安全服务协会
18.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19.河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20.河北省社区康复医学会
21.河北省电子商务协会
22.河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3.河北省劳动模范协会
24.河北省交通企业协会
25.河北省住房与房地产业协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会
26.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
27.河北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协会 以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免税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