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二)为个人提供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服务;(三)为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提供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服务;(四)接受委托办理信贷业务;(五)开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开展不符合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准入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五)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七)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度;(四)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公司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总经理的工作,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由两名以上监事组成。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负责。
第三章贷款业务第九条本公司提供的贷款业务为小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本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贷款项目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本公司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计,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七条本公司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处理和回收。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十八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本公司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本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2]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行政事项实施清单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公司章程

行政事项实施清单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公司章程)备注廉政风险点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一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公司章程)流程图。
2.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一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公司章程)申请材料目录。
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公司章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公司章程)批复样本。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公司章程)流程图(自治区本级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附件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一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公司章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XX小额贷款公司文件XX司报(××X×)X号XX小额贷款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请示XX县(市)主管部l口/χχ市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一、公司基本情况:批准开业的时间、注册资本、依法合规经营概况等。
二、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申请变更公司章程的理由。
三、其他特别需要说明事项。
四、申请人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号码,E-mail,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可以确定1-2名联系人。
XX小额贷款公司:(加盖公章)XXXX年XX月XX日(说明:1•根据指引第五条规定,逐级向主管部门递交本增资扩股申请书,例如:增资幅度在设区市金融办审批权限内的,待县(市)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再向设区市金融办递交申请,即提交设区市金融办的申请书落款时间须在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落款时间之后。
2.变更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按时间先后倒序排列。
)附件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一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公司章程)批复文本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同意XXXX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XXXX小额贷款公司:你公司报来的XXXX变更申请材料收悉。
8 公司章程(草案)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经年月日股东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瑞丽市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推进瑞丽市金融组织种类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加强和改进瑞丽市金融业务,推动瑞丽市改革开放开发试验区经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瑞丽路号。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以货币出资为准。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为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其他经核准的业务。
第六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组成。
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第九条公司的服务宗旨是以中央一号文件为指针,以“边贸”经济、中小企业、教育事业为中心,以市场利率为导向,积极主动准确投放贷款,推动瑞丽改革开放开发试验区经济向前发展,为瑞丽市经济建设积极做出贡献。
第二章股权设臵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第十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由位股东出资组成。
股东名称、地址、出资额分别如下:股东名称地址出资额比例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第十一条各股东出资缴纳期限为年月日。
以上认缴货币资金应在此日期内转入公司账户,不得抽回。
公司应当在注册登记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依其出资额在公司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或转让出资;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优先认购本公司新增注册资本;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本公司剩余财产;7、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下列义务:1、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维护本公司的声誉、利益,不得从事有损于公司声誉和利益的活动;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XXX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和《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营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公司开业第一年所有贷款均需要提供抵押品~抵押品原则上是房地产为主。
第四章贷款投向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开业初期~将从主发起人最熟悉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做起~为二手房买卖双方提供按揭贷款解押所需要短期资金需求。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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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模板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第五条公司名称:xx市xx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友谊东路51号第七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第三章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7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详见下表)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经股东书面申请,董事长同意后可以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和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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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一)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9%,其他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过5%,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
关联关系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二)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增资扩股,新引进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增资扩股方案应报市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记载下列事项:(一)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二)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三)姓名:住所: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条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鼓励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