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证明并非“奇葩证明”
定了!9月1日起!这20项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

定了!9月1日起!这20项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一点号假装在伦敦3小时前还记得那些年被要求开的奇葩证明吗?请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儿子是男的”,“你还活着”……哪哪都离不开证明,如此繁琐、形式化的证明让你跑断了腿、累弯了腰。
今天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以后这20类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下20种证明,今后派出所都不开了——《意见》中明确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上有的不用再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派出所不用再开了!《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共有五种情形——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不该派出所开的派出所不用再开了!《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法院要亲子关系证明

法院要亲子关系证明法院要亲子关系证明近年来,亲子关系的确认问题在法律领域愈发凸显。
无论是离婚纠纷、遗产继承、人权保护等诸多案件,亲子关系证明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法庭上,法院对亲子关系的确定不仅事关个人利益,更涉及到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因此,法院要亲子关系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亲子关系意味着由血缘或法定关系而确定的家族成员关系。
由于婚姻、离婚、生育方式等因素的多样化,亲子关系的确认并非总是显而易见的。
当争议出现时,法院需要通过一系列证据来判断亲子关系的真实性。
首先,法院依靠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来获得对亲子关系的第一手资料。
这包括了起诉、答辩和证人证言等,通过调查和审讯,法院可以获得双方当事人对亲子关系的观点和意见。
然而,单凭当事人的陈述并不能构成可靠的证据,因为他们可能存在主观倾向或是对真相的不了解。
其次,亲子关系证明需要依赖DNA鉴定。
DNA鉴定是一种科学的方法,是通过对比被检测人和参照样本的DNA序列,确定两者之间的亲缘关系。
无论是通过血液、口腔拭子、毛发或其他样本,DNA鉴定可以有效地确定亲子关系。
在法庭上,DNA鉴定结果作为物证成为亲子关系确认的重要依据。
此外,法院还会借助身份证明文件、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本等,这些文件可以确切地证实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
医学证明包括如超声波、医学影像等技术的应用,来协助判断母子关系或其他亲子关系。
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法院提供必要的参考。
然而,亲子关系的确认过程并非均衡和完美。
存在着一些困扰法院的问题。
举例来说,一些相关证据可能会被篡改或伪造,导致判断结果的不准确。
此外,一些非传统的亲子关系(如同性伴侣的子女、辅助生殖技术等)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法院难以正确定义和确认亲子关系。
因此,建立更加严谨的法律制度以应对这些挑战非常必要。
在实践中,法院要亲子关系证明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和判断。
只有通过科学的、客观的依据,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和亲子关系的真实性。
监护人证明书

监护人证明书引言概述:监护人证明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证明某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福利而设立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监护人证明书的定义、作用、申请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常见问题。
一、监护人证明书的定义1.1 监护人证明书的含义监护人证明书是由法律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证明文件,确认某人具有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它是监护人行使法定权益的依据。
1.2 监护人证明书的法律效力监护人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它确认了监护人的身份和权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凭借此证明书可以行使监护权,代表未成年人进行各种法律事务。
1.3 监护人证明书的期限监护人证明书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定。
普通情况下,监护人需要在证明书到期前重新申请,以确保监护权的持续有效。
二、监护人证明书的作用2.1 确认监护人的身份监护人证明书是确认监护人身份的重要证明文件。
它可以证明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为监护人提供法律保护。
2.2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监护人证明书的存在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它确保监护人能够合法地代表未成年人参预各种法律事务,包括教育、医疗、财产管理等。
2.3 便于办理相关手续监护人证明书是办理一系列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手续的必备文件。
例如,办理儿童教育补贴、医疗保险、旅行签证等手续时,通常需要提供监护人证明书。
三、监护人证明书的申请流程3.1 准备必要材料申请监护人证明书时,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证明、申请表格等。
具体要求可以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3.2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或者法律机构。
申请途径可以是线上或者线下,具体方式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法律机构。
3.3 审核和颁发证明书相关部门或者法律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颁发监护人证明书。
颁发的证明书应包含监护人的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证明书的有效期等。
监护人证明书有哪些模板,该怎么写(两篇)

引言概述:监护人证明书是一份证明监护人身份和权利的重要文件。
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需要提供证明书以证明其合法权益。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监护人证明书模板,并详细讨论如何适当地写一份监护人证明书。
正文内容:一、监护人证明书模板1.监护人证明书模板一:基本信息监护人姓名、年龄、性别、联系号码;被监护人姓名、年龄、性别;监护关系(例如父母、法定监护人等);监护期限(如果适用)。
2.监护人证明书模板二:监护人权益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权益和责任;对被监护人的照顾、教育和健康保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做出各种法律、经济和医疗决定的权力。
3.监护人证明书模板三: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合理照顾和保护;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培养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精神、身体健康的关注;监护人财产管理的责任。
4.监护人证明书模板四:监护人权利的限制非监护人无权干涉监护人的权益;监护人不能滥用其权力;监护人需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5.监护人证明书模板五:变更和终止监护关系如何变更或终止监护关系;监护关系的终止条件(例如被监护人成年、监护人去世等);监护关系变更或终止后的相应法律程序。
二、如何适当地写一份监护人证明书1.明确主题和目的一份监护人证明书应明确表达监护人的身份、权益和责任,并强调其合法性和权威性。
2.简明扼要地写出基本信息在证明书中,应包含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基本信息,以确保证明书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详细监护人的权益和责任对于监护人的权益和责任,应详细,并且避免笼统的陈述。
例如,可以具体阐述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照顾、教育和健康保护。
4.明确监护人权利的限制在证明书中,应明确表达监护人权利的限制,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5.合法性和专业性编写监护人证明书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证明书的专业性和合法性,以免后续出现纠纷。
三、小点详细阐述1.监护人证明书的目的和重要性;2.各个模板中的具体内容和要点;3.如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模板;4.监护人证明书的格式和排版建议;5.常见错误和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
监护人证明

监护人证明监护人证明(15篇)监护人证明1儿童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父亲: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母亲: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北京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公司工作(或居住),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其子女需要在北京市__________区接受义务教育。
特此证明!经手人:________________固定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街道(乡镇)政府(公章)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监护人证明2)字第号省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监护人证明(姓名)男、女于年月日出生。
系弃婴(儿)、孤儿。
于年月日由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
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年月日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监护人证明3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女或男,20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于____20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县)登记结婚。
其配偶_________________于20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死亡。
该同志自其配偶_________________死亡后至20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或自其配偶_____________死亡后至20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再登记结婚。
异地高考报名被要求奇葩证明:“你爹是你爹”

异地高考报名被要求奇葩证明:“你爹是你爹”案例1户籍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的冯春一家,10年前就搬到广州,女儿冯子菲开始在广州念小学。
日前,女儿就读的学校也在为学生报名翌年高考。
学校老师将冯先生女儿的资料一并上交,但他们前天接到回复,需要证明冯春是冯子菲的爸爸。
冯先生一家的户口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户口簿的户主是冯先生的爸爸,即冯子菲爷爷。
除了冯先生的爸爸和自己一家三口,户口簿里还有冯先生的弟弟。
由于户口簿只标明各自与户主的关系,因此无法体现冯春和冯子菲的关系。
学校负责招考的潘老师说,冯子菲一家政策上符合异地高考原则,就是无法证明亲子关系。
因为户口簿里除了冯春还有他弟弟,“如果户主是冯春,或者只有他一个适龄男性,就不需要作证明”。
但目前因为户口簿里有冯子菲叔叔,他们还需要证明这位叔叔不是冯子菲的爸爸。
“这一届除了冯子菲,还有一个考生是这种情况,也是因为户口簿的户主是爷爷”,潘老师理解孩子家长的心情,但也表示市招考办是按标准办事。
市招考办通过学校通知冯春,需要尽快提交证明冯子菲是自己女儿的司法公证、出生证明或者医学亲子鉴定结果。
冯春觉得不可理喻,“小学开始,学籍登记表父女关系那栏都是我的名字,而且户口簿20XX年登记时,我弟弟那页还是显示未婚,我1997年出生的女儿怎么可能会是他女儿?”但由于出生时没有定下女儿的名字,出生证明的孩子姓名一栏空白,因此出生证也无法证明冯春和女儿的父女关系。
市招考办回应,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一般医院都会让家人事后补上孩子姓名。
至于户口簿中冯子菲的叔叔未婚,能否证明他不是冯子菲的爸爸?市招考办称,审查未婚的男性是不是父亲,这个不太合乎情理。
市招考办只是从材料出发,理性审查亲子关系,异地高考的家庭是有充足时间进行准备的。
如果出生证明走不通,冯子菲一家该怎么办?市招考办表示,可以去医院作亲子鉴定,或者回户籍所在地申请公证,但需要耗费时间。
爷爷是户主,父女关系证明成难题案例220XX年,在深圳参加异地高考的人数为80人(高职类考生)20XX年,增加到218人(高职类考生)20XX年,根据深圳市招考办预计,20XX年深圳高考人数将达到4?。
亲属和儿童的关系、陪护人和儿童的关系的详细证明

亲属和儿童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情感纽带,它承载了家庭的温暖和亲情。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们生活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很多父母无法全职照顾自己的子女,因此需要借助陪护人来辅助照顾儿童。
然而,为了确保儿童的利益和权益,因此需要对亲属和儿童之间的关系,以及陪护人和儿童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证明。
一、亲属和儿童的关系1. 亲生父母关系亲生父母与儿童之间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亲属关系之一。
亲生父母通过生育和抚养孩子建立起亲密的亲子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和社会认可的亲属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和一定的法律地位。
亲生父母与儿童之间的关系是无需证明的,凭借血缘通联便能证实。
2. 监护人关系监护人是指法律上被授权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人,通常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与儿童之间的关系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和相关文件的认可,包括出生证明、法院判决等,这些文件可以证明监护人与儿童之间的法定关系。
3. 其他亲属关系除了亲生父母和监护人之外,还有其他亲属与儿童之间的关系,比如祖父母、姑姑、叔叔等。
这些亲属关系可以通过家庭关系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文件来证明,以确保权益与切实的亲属关系。
二、陪护人和儿童的关系1. 亲属关系陪护人与儿童之间的亲属关系通常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
当父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照顾孩子时,通常会委托其他亲属或家人担任陪护人。
这种关系可以通过相关文件和证明来证实,如委托书、家庭关系证明等。
2. 法定关系除了亲属关系外,陪护人与儿童之间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文件建立法定关系。
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特定情况判决特定人员担任儿童的监护人或陪护人,这种关系通常需要经过法庭判决或其他相关法律程序的认可和证明。
3. 保姆/护工关系在一些情况下,父母或其他亲属无法亲自照顾儿童时,可能会聘请保姆或护工来担任陪护人。
这种关系通常需要通过劳动合同、雇佣协议等文件来证明,以确保陪护人与儿童之间的关系合法合规。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亲属和儿童之间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程序来进行详细的证明。
监护关系证明模板

监护关系证明模板
以下是为你提供的一份监护关系证明模板:
[监护人姓名]的监护关系证明
[被监护人姓名],性别[被监护人性别],出生于[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为[被监护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为[被监护人户籍地址]。
经查实,[被监护人姓名]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监护人姓名],与[被监护人姓名]是[具体亲属关系]关系。
监护人信息:
- 姓名:[监护人姓名]
- 性别:[监护人性别]
- 出生日期:[监护人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址:[监护人户籍地址]
- 联系电话:[监护人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单位名称]
日期:[证明日期]
请注意,以上证明模板仅供参考,具体的证明内容和格式可能因地区、机构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使用时,你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并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此外,如果你需要正式的法律文件或涉及法律程序,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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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证明并非“奇葩证明”
作者:邱丽丽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6年第02期
案例:张某和李某系香港户籍居民,张小某系两人之子,大陆户籍,与爷爷的户籍登记在一起。
2015年8月20日,张某和李某持张小某的出生证明等,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将张小某名下的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
登记人员告知,监护人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不行。
张某则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生证明上有父母亲的名字,就足以证明双方的监护关系,“我儿是我儿”的监护证明是“奇葩证明”。
自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痛批“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证明乱象之后,媒体对各类“奇葩证明”的报道持续发酵,百姓对办事过程中所要求提供的证明也十分关注,各个部门也在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之下,力图终结“证明乱象”,消除各种“奇葩证明”,为百姓减负,这确实是件好事。
但是,并不是所有证明都不该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证明是有必要的,像本案中要求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就并非“奇葩证明”,笔者将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几种特殊情形的监护证明问题等角度对监护人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超出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需由其监护人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三种情况:(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2)协商监护,在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能力的(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3)指定监护,对协商监护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监护不服的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决。
二、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但并无法律法规对该类证明材料进行明确列举,“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除父母的身份证明外,还需有证明双方存在监护关系的证明,根据《民法通则》《公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户口簿、法院文书、公证文书等可作为监护关系的证明。
但是,像本案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户籍关系不在一起的,出生证明能否作为监护关系证明呢?“出生医学证明”被普遍简称为“出生证明”,其出具依据是《母婴保健法》,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系一种医学证明,它证明了新生儿的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同时是新生儿日后申报国籍、取得户籍也即“上户口”的最重要的法定医学证明、“有效证件”之
一。
有人认为,出生证明能证明血亲关系,即能证明未成年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出生证明能证明监护关系。
其实不然,虽然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民通意见》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监护人资格在法定条件下还存在被撤销或新法律关系导致监护关系消除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时的监护人情况未必会与出生时一致,所以,用出生证明以及类似的“DNA”证明等医学证明来代替法律关系的证明并不合适。
对于这种未成年人与父母户籍关系不在一起的情形,以前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其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来证明监护关系。
但是,日前公安部公布了18种不再开具的证明,其中包括亲属关系证明,那么,今后这种情形只能通过法院文书和公证文书来证明监护关系。
三、几种特殊情形的监护证明问题
1.对于有继父母的未成年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是否可代理继子女申请房屋登记,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有抚养教育”这一客观事实。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应由其亲生父母双方代为申请登记;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则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获得了对继子女的法定监护权,继父母有权代为申请登记。
但是,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对登记机构而言,亦无能力更无权力对此作出判断。
而且,涉及到继父母、亲生父母及未成年人,关系复杂,易引发矛盾,所以,对于继父母代未成年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慎重对待。
(1)可依据能证明双方存在监护关系的法院文书代为申请;(2)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还应让其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抚养教育关系”从而产生监护关系的公证书为宜;(3)很多情况下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共同拥有监护权,因此,处分未成年人房产时,代为申请的主体应为未成年人的全体监护人更为稳妥。
如一方监护人不予配合,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履行监护义务,登记机关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办理登记。
另外,一方监护人可依据法院撤销另一方监护权的生效判决,单独代理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
2.对于有养父母的未成年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而消除。
据此,养父母获得了对养子女的法定监护资格,成为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养父母可代未成年人办理房屋登记,应要求其出具能证明其收养关系的户口簿或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法院文书。
3.对于非婚生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有公证书或生效法院文书对未成年人与其父母双方亲权都进行了确认的,其父母提交该公证书或生效法院文书(单独的DNA检测报告不宜作为监护人证明)作为监护人身份证明代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可予以办理。
父母中只有一方亲权确认的,由已确认的生父或生母单独行使监护权,该类单独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代为房屋登记申请的,父或母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的单亲监护证明材料。
4.对于亲属协商监护的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协商的形式确定监护权,对于这种协商监护的情形,应要求其提供对该协商监护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5.对于相关组织指定监护的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可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在这种指定监护的情况下,登记机构确认这些组织开具的监护证明难度较大,应要求其提供对该指定监护事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为宜。
在诸如转让、继承等房屋登记中,相关证明的最大用处在于保证登记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从而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也同时降低登记机构的自身风险。
所以,一方面,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证明”这个问题,该收的证明必须收,不必要的证明不多收;另一方面,可以以信息联网共享为突破口,逐步消灭烦琐证明的给公众带来的负累。
陈品禄/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