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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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确保工程设计满足工程需求和国家标准要求。

下面将从内容、管理要求和实施步骤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内容1.规定勘察设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包括勘察设计部门的设置、职责、权限和人员构成等要求。

2.明确勘察设计的管理目标和任务,强调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

3.规定勘察设计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包括调研、勘察、设计、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4.确定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和修改等环节的要求。

5.规定勘察设计成果的归档和管理要求,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6.建立勘察设计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设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管理要求1.加强勘察设计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工作的层次清晰,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

2.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设计规范和合理性。

3.配备合适的勘察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质量和效率。

4.开展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强调勘察设计文件的核对和审查工作。

5.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6.建立科学的勘察设计管理评价体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三、实施步骤1.编制和发布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

2.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勘察设计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

4.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进行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文件的核对、审查和修改等环节。

6.定期组织勘察设计工作的评价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7.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考核和激励,提高整体工作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是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其规定了勘察设计的组织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工作的流程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实施步骤。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为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总则1.1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科学的勘察设计依据。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

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管理制度2.1组织机构设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科学性。

2.2人员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的需求,按照相应的资质要求和能力标准,招聘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能力的专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2.3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监督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

2.4技术文件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核准和归档等相关要求。

2.5管理流程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权力和程序,确保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3.1项目划分3.2质量标准3.3质量控制3.4质量检查3.5效果评估四、制度的实施与监督4.1实施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和操作步骤。

4.2监督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和办法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4.3改进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通过详细阐述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咨询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参与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技术进步政策制定、有关课题评审、相关咨询工作开展、勘察设计奖项评选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并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家条件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备较丰富的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有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具有相应的一级执业注册资格;(四)担任甲级设计院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咨询、评审、事故调查等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六)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咨询、评审等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后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经审定后入库成为专家。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专家选用与管理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九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以备后查。

第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经抽取后,公平公正地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评优、评审、咨询等工作;(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三)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的监督管理,参加有关培训。

河北省地基处理设计专家库人员

河北省地基处理设计专家库人员
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公示名单
序 号 336 337 343 346 347 350 354 391 392 393 394 396 398 402 425 426 437 438 446 447 462 所在市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石家庄 姓名 徐燕军 黄丽红 张树雄 赵常洲 王晖 李云 王立华 张振拴 王占雷 杨志红 檀西乐 赵占山 梁耀哲 王海周 张学良 刘引兰 解炳烈 邢乾辉 何柏林 孟凡象 坑立强 职称 正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高工 高工 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高工 正高工 正高工 高工 高工 高工 高工 高工 高工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安 全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一级建造师 注册岩土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 土),注册一级建造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土 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资格名称 最高学 所属行 历 业 本科 本科 本科 硕士研 究生 硕士研 究生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硕士研 究生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本科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勘察 所属专业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的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的公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
选专家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入选专家
的公示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高与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方面作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工程勘察设计专家的通知》(冀建质〔2014〕53号)和《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冀建质〔2014〕55号),经单位推荐、市局初审和省厅审查、现将符合条件专家人选予以公示(名单附后)。

公示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9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反映。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专家公示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6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冀建工〔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7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称“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态监督检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和应具备的条件、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动态监督检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动态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全省市政行业专家库专家的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全省市政行业专家库专家的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全省市政行业专家库专家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冀建办函〔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全省市政行业专家库专家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全省城市市政有关行业专家库建立以来,入库专家在技术咨询、方案论证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工作技术指导水平,我厅决定对省级市政行业专家库进行更新、补充。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入库专家条件(一)城市供水(节水)从事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水质检测、规划、设计或行业管理等工作,技术人员有本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副高级以上职称,行业管理人员具有7年以上管理经验(副科级以上可放宽至5年)。

从事城市节水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二)城市污水处理从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管网、泵站)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管理、规划、设计等工作,技术人员有本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副高级以上职称,行业管理人员具有7年以上管理经验(副科级以上可放宽至5年)。

优先推荐同时熟悉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领域的专家。

(三)城市排水防涝从事城市排水防涝行业管理工作或排水(雨水)管网、泵站、调蓄等设施建设、维护、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技术人员有本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副高级以上职称,行业管理人员具有7年以上管理经验(副科级以上可放宽至5年)。

优先推荐熟悉城市内涝防治系统规划建设和具备城市内涝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专家。

(四)城市道路桥梁从事城市道路桥梁行业管理工作或建设、养护、检测、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技术人员有本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和副高级以上职称,行业管理人员具有7年以上管理经验(副科级以上可放宽至5年)。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冀建法[2006]01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01.12【实施日期】2006.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14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二○○六年一月十二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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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相关工作决策、评选评优、评审、咨询、检查论证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可参与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宗旨)建立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工程评优、事故调查、应急抢险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结构)专家库成员主要从全省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五条(管理)专家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每两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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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一次,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家资格
第六条(基本条件)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年龄不限;
(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特殊情况)国家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特殊需要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推荐程序)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专家推荐表》,由所在单位负责核实材料真实性。

第九条(遴选程序)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和自荐材料的收集汇总、申请人基本信息的初审、申请人业务能力等要素的审核;通过审核的专家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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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十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查无实据的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章专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服务活动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基本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无故不参与有关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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