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企对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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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企对账工作管理,有效防范会计风险,保障客户与银行资金安全,根据《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银企对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规范本行与单位客户之间核对账务工作,包括单位本外币活期结算账户(含同业存放、保险公司、邮政储蓄等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的核对等,不含拆放(存放、拆借)同业科目。

第三条银企对账分为定期对账和不定期对账。

定期对账包括交易对账单对账和余额对账单对账;不定期对账是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临时受理或办理的对账工作。

第四条银企对账可采取余额对账和交易对账两种,每种对账均实行总/分行集中发送和集中回收的方式。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全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第六条总/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辖内单位客户的余额对账单和交易对账单的对账工作。

第七条总/分行会计结算部职责(一)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单位账户对账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二)负责余额对账单的集中发放和回执的回收、审核及整理归档工作,未达账项或异常情况的查询、核对和回复工作;与外包公司签订代理余额对账相关工作协议及相关管理工作;(三)负责交易对账单的集中分发及未达账项的分析处理;(四)负责余额对账单对账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分析;(五)负责收集对账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六)负责向总行信息科技部提出对账单数据下载补充、导入及系统改进的需求。

第八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负责根据会计结算部提交的申请生成交易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重点账户、非重点账户及久悬账户的账户清单或地址电话等数据;第九条支行会计部门职责(一)负责明确与客户的交易对账单发放方式;(二)协助寻找地址变更的客户,并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更新工作;(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不定期对账工作;(四)负责协助对账人员对未达账项或异常情况的查询、核对和回复工作。

(五)负责支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存疑账户的上报工作。

银行银企对账操作办法(模版)

银行银企对账操作办法(模版)

银企对账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企对账工作,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xx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xx银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管理办法》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结合业务系统功能设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银企对账,是指我行作为开户银行,与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各类对公账户之间的对账。

对账类型包括银企余额对账、大额账户对账、重点账户对账、风险账户对账和明细对账。

第三条银企对账的范围包括:(一)存款:本外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保证金存款等账户余额;(二)贷款:各类贷款本金、表内欠息、表外欠息账户余额。

第四条银企对账工作包括制作对账单、发送对账单、回收回收型对账单回单、处理对账结果、对账登记及回收型对账单回单的保管等各项工作。

对账过程中,各相关人员应做好对账单的交接、催收、查询、查复等环节的书面记录。

第五条各分行应严密对账手续,加强内部控制,指定专人负责本行的对账工作。

对账工作应坚持换人办理,不得由账户的记账、复核人员进行对账。

第六条对账单的发送可以采用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网上银行等多种形式,凡属于客户经理营销的账户,客户经理均有责任协助对账人员收回对账回执,但严格禁止客户经理单人对其营销的账户进行上门对账或传递对账单。

第二章银企余额对账第七条银企余额对账是指分行统一打印并向客户寄送每年3月末、6月末、9月末和12月末的余额对账单,与客户进行余额对账,对账范围包括第三条所列的所有对公账户。

银企余额对账每年四次,要求客户返回对账回执,其中3月末和9月末的余额对账单的回执回收率应达到80%,6月末和12月末的回执回收率必须达到100%(允许延期对账的账户除外)。

“账户余额对账单(回收型)—按日”和“余额对账单-发出、收回登记簿”中已剔除大额账户数据,大额账户对账要求见“第三章大额账户对账”。

第八条代理贷款和转贷款资金的对账频率及方法,本行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

(农商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农商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银企对账管理工作,规范对账流程,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现和处置账户资金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与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企对账,是指农村信用社与单位客户按照规定或约定,就单位客户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内存款账户账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相互核对、确认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及时性、连续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需覆盖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存款账户,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户,验资、单位卡、财政零余额、国土竞拍等特殊单位存款账户,以及经批准不对账的单位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账户)除外。

重要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将单位存款账户实行分类,对余额大且活动频繁的重点账户,从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

及时性原则,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

连续性原则,是指单位存款账户存续期间,农村信用社与客户都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保持定期连续对账,不违反规定或约定中断对账。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岗位职责第四条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是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的管理部门,运营管理服务中心下的风险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协调与指导农村信用社的银企对账工作;(二)制订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负责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培训、检查、评价和考核;(四)负责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工作的监测、统计、分析和报告;(五)负责银企对账系统建设及优化;(六)负责具体处理银企对账系统自动对账不成功的对账单,及总体对账工作的统计分析、日常督办管理等工作;(七)其他银企对账工作职责。

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银行和单位客户资金安全,提高我行银企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防范结算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我行通过各种渠道向单位客户提示与其账户、交易相关的各类信息,供客户核对、确认并及时掌握其在我行的相关资产、负债情况,以达到供客户核对银行账务的目的。

第三条银企对账范围包括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贷款本金及相关表内外欠息。

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在我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非结算账户(含单位定期存款- 1 -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协议存款账户、单位保证金账户等)。

验资账户不纳入银企对账范围;贷款本金及相关表内外欠息中银团贷款的参贷行贷款、已诉讼或无贷款本金的表外欠息不纳入银企对账范围。

第四条我行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出“银行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见附件1)及满页、未满页分户账(以下简称分户账)或历史交易流水清单,便于客户和我行核对交易发生额和余额,掌握未达账项情况,并收回对账回执,落实对账情况。

“对账单”和分户账或历史交易流水清单以下统称对账资料。

第五条银企对账实行“工作岗位独立,人员分离,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的原则。

- 2 -工作岗位独立是指各分行应配备专职对账人员负责银企对账工作;人员分离是指专职对账人员严格实行与支行行长(含副行长、行长助理)、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综合柜员、库管员、客户经理、大堂经理及上门服务人员(含上门收款人员)等不相容岗位人员分离;多种方式并存是指采取面对面对账、电子对账、邮寄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突出重点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重点、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本办法所称分行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及异地分行。

第六条我行银企对账账户分为一类账户、二类账户、三类账户及四类账户。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账期,是指各类账户账务发生的期间,其中一类账户为一个月,二、三类账户为一个季度,四类账户为半年。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银企对账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不断提高银企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银企双方加强互相监督、维护结算纪律、防范案件事故发生、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对客户的存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并由客户将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银行账户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银企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前后分离原则:银企对账实行“专人负责,区别对待,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账户”的原则。

区别对待是指各信用社根据各开户单位的结算量、资金量和账户使用频率区别对待:根据单位结算账户实际往来的情况,对一年来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结算账户,转入久悬专户管理不再对其进行对账,并通知开户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将视同自愿销户;单位账户余额在5万以上的(含5万元),需每月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1率达到100%;单位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可1个季度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率需达到100%;单位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可半年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率需达到100%。

上述单位账户余额指此账户月均余额。

及时性原则。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反馈对账结果。

重要性原则。

对于余额较大、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要从对账方式、频率等方面加大核对力度。

制约性原则。

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

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分别设立,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严格分离,不得混岗操作。

第四条联社对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对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网点单位结算账户对账人为对账工作第一责任人,网点负责人、委派会计为对账工作第二责任人,委派会计负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数据及对账单据,以及对账单据回执的核对与保管工作。

银行银企对账操作办法(模版)

银行银企对账操作办法(模版)

银行银企对账操作办法(模版)银企对账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企对账工作,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xx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xx银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管理办法》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结合业务系统功能设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银企对账,是指我行作为开户银行,与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各类对公账户之间的对账。

对账类型包括银企余额对账、大额账户对账、重点账户对账、风险账户对账和明细对账。

第三条银企对账的范围包括:(一)存款:本外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保证金存款等账户余额;(二)贷款:各类贷款本金、表内欠息、表外欠息账户余额。

第四条银企对账工作包括制作对账单、发送对账单、回收回收型对账单回单、处理对账结果、对账登记及回收型对账单回单的保管等各项工作。

对账过程中,各相关人员应做好对账单的交接、催收、查询、查复等环节的书面记录。

第五条各分行应严密对账手续,加强内部控制,指定专人负责本行的对账工作。

对账工作应坚持换人办理,不得由账户的记账、复核人员进行对账。

第六条对账单的发送可以采用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网上银行等多种形式,凡属于客户经理营销的账户,客户经理均有责任协助对账人员收回对账回执,但严格禁止客户经理单人对其营销的账户进行上门对账或传递对账单。

第二章银企余额对账第七条银企余额对账是指分行统一打印并向客户寄送每年3月末、6月末、9月末和12月末的余额对账单,与客户进行余额对账,对账范围包括第三条所列的所有对公账户。

银企余额对账每年四次,要求客户返回对账回执,其中3月末和9月末的余额对账单的回执回收率应达到80%,6月末和12月末的回执回收率必须达到100%(允许延期对账的账户除外)。

“账户余额对账单(回收型)—按日”和“余额对账单-发出、收回登记簿”中已剔除大额账户数据,大额账户对账要求见“第三章大额账户对账”。

第八条代理贷款和转贷款资金的对账频率及方法,本行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

银行银企对账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银行银企对账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银行银企对账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账务核对工作,防范风险,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确保银行与客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企对账系统运行采用“外包邮政公司对账与支行对账并行,总行集中管理的方式”。

即余额对账单由会计管理部集中生成数据,下载打印并封装;外包邮政公司完成对账,网点完成自行对账部分的对账及退信的再次对账后,将回单一并上交会计管理部;会计管理部对支行交回的对账回单进行条形码防伪扫描核验后归档管理,以便日后监督检查。

第三条银企对账实行“工作岗位独立,对账人员分离,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客户”的原则。

工作岗位独立是指各支行应配备专职的对账人员负责银企对账工作。

对账人员分离是指对账人员严格实行与前台经办柜员、客户经理、上门收款人员、上门结算人员及其它外勤人员相分离。

多种方式并存是指采取邮寄对账、传真对账和面对面对账等多种方式。

突出重点账户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易发生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第二章对账内容及有关规定第四条银企对账分为余额对账单对账和分户账对账。

余额对账单对账是指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放并收回“银企余额对账单”,落实对账情况。

分户账对账是向客户发出满页分户账和按企业的需要发出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用于客户随时勾对账务,掌握未达款项。

第五条银企对账范围包括单位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及表、内外欠息账户。

第三章对账账户的认定、对账频率第六条重点账户认定标准(应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一)月末存款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存款账户;(二)提供上门收款服务或上门结算服务的账户;(三)发生业务比较频繁,业务量笔数超过30笔的重点账户;(四)季末余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存款账户;(五)贷款户。

符合条件(一)(二)(三)的每月进行一次对账,对账率达到100%。

符合条件(四)(五)的每季进行一次对账,对账率达到100%。

最新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不断提高银企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银企双方加强互相监督、维护结算纪律、防范案件事故发生、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对客户的存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并由客户将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银行账户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银企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前后分离原则:银企对账实行“专人负责,区别对待,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账户”的原则。

区别对待是指各信用社根据各开户单位的结算量、资金量和账户使用频率区别对待:根据单位结算账户实际往来的情况,对一年来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结算账户,转入久悬专户管理不再对其进行对账,并通知开户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将视同自愿销户;单位账户余额在5万以上的(含5万元),需每月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率达到100%;单位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可1个季度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率需达到100%;单位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可半年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率需达到100%。

上述单位账户余额指此账户月均余额。

及时性原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反馈对账结果。

重要性原则:对于余额较大、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要从对账方式、频率等方面加大核对力度。

制约性原则: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

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分别设立,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严格分离,不得混岗操作。

第四条联社对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对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网点单位结算账户对账人为对账工作第一责任人,网点负责人、委派会计为对账工作第二责任人,委派会计负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数据及对账单据,以及对账单据回执的核对与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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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结算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不断提高银企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银企双方加强互相监督、维护结算纪律、防范案件事故发生、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对客户的存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并由客户将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银行账户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前后分离原则:银企对账实行“专人负责,区别对待,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账户”的原则。

区别对待是指各行根据各开户单位的结算量、资金量和帐户使用频率区别对待:对单位存款从未发生过业务的可不对账;单位账户余额在10万以上的,需每季对一次账,对账单回收率达100%;单位账户余额在10万以下的,可实施半年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率达100%。

及时性原则:营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反馈对账结果。

重要性原则:对于余额较大、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营业机构要从对账方式、频率等方面加大核对力度。

制约性原则: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

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分别设立,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严格分离,不得混岗操作。

第四条会计部门负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数据及单据,以及对账单据回执的核对与保管工作。

第五条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自行到营业机构柜台领取对账单据的,营业机构要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无误后,由经办人员签字后领取。

特殊原因对账单据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发出或送达的,应妥善保管其对账单据,并积极与存款人联系,完成对账工作。

第六条营业机构发出的对账单据回执必须全部收回,存款人应在回执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名,营业机构应由对帐人员审核并签章。

审核无误的,在该回执上签章后妥善保管。

存款人确认余额不符的,会计主管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七条发出的对账单据,营业机构要加盖业务公章。

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审核处理完毕后,会计部门应按账号顺序进行整理,按季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第八条营业机构与存款人应积极配合,按规定进行对账。

营业机构应及时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

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开户银行发送对账单据回执或确认信息。

第九条账户余额的核对按季进行,营业机构要将每季季末余额对账单发送存款人进行核对,对单位余额进行分类对账,余额对账单完成情况如下:4月60%、5月80%、6月100%。

并于季度末前回收前一季度全部回执。

第三章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
第十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账,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款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以及营业机构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对账。

第十一条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据,营业机构应安排专人逐笔勾对,无误后审核人员签章确认,回执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后及时返还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本行机构的款项,各机构应及时发送对账单并及时收回回执。

第十三条其他金融机构未按期返还对账单据回执,或未按时向本营业机构发送对账单据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应通知有关人员协调解决,及时核对账务。

第十四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出现差额时,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应通知相关人员同金融机构联系,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原因,逐笔核对,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相关单据,主要包括收到的余额对账单、账户发生额明细对账单和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执,营业机构应分类专夹保管,按年装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运行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本办法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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