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交际视角下中外孤残儿童安置模式比较
中国残疾人问题研究现状及应对策略基于跨文化交际视角

中国残疾人问题研究现状及应对策略基于跨文化交际视角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残疾人问题研究的现状,并基于跨文化交际视角提出应对策略。
首先,我们概述了中国残疾人问题的背景和现状。
然后,分析了残疾人在社会交往中所面临的挑战,并指出有待改善的方面。
接着,我们利用跨文化交际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了几项应对策略,包括倡导包容与尊重、提供专业培训以及促进社会参与等。
最后,我们强调了多元文化的重要性,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包容和友善的环境。
1. 引言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之一,残疾人口也相对较多。
然而,长期以来,残疾人问题在社会中受到的关注和支持都较少。
本文将探讨中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现状,并提出跨文化交际视角下的相关应对策略。
2. 中国残疾人问题的现状中国残疾人问题的现状较为复杂。
一方面,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残疾人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保障措施。
另一方面,残疾人在社会交往中依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例如就业歧视、社会融入困难等。
3. 残疾人在社会交往中面临的挑战(1)就业问题: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上面临歧视和排斥,就业机会有限。
(2)社会融入问题:残疾人在社会交往中常常感到隔离和被边缘化。
(3)公共设施的无障碍问题:缺乏无障碍设施会影响残疾人的社交和出行。
4. 跨文化交际视角下的应对策略(1)倡导包容与尊重:社会各界应该加大对残疾人的关注和支持,鼓励尊重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2)提供专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3)促进社会参与:建立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社交和交流环境,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5. 多元文化的重要性在跨文化交际视角下,我们要意识到多元文化的重要性。
不同文化下的残疾人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应该尊重和包容不同文化下的残疾人,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6. 结论本文探讨了中国残疾人问题研究的现状,并基于跨文化交际视角提出了应对策略。
我们强调了倡导包容与尊重、提供专业培训以及促进社会参与等策略的重要性,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包容和友善的环境。
中美特殊教育安置-实施之比较

纲要》 指出: “ 到2 0 2 0 年, 基本实现市( 地区和 3 0 万人 口以上 的残疾 儿童较多的县 ( 市) 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 同时“ 各级各类学校要
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残疾儿童 人 学, 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附设的规模” 。
学科 , 设置特殊 的数学课 、 历史课 、 阅读课等 , 这些课程是为残疾学 生量身定制 。每一位残疾学生 , 在不同学科上的知识缺陷是有差异
的。他们可以根据个别化方案 的指导 , 在老师的建议下 , 参加不同 的特殊课程 。政府和学校会想方设法, 努力满足不同残疾学生的不
特殊教育 , 无法提供有效 的教育支持 , 这就需要特殊学校与普通学 校加强合作。在 当前形势下 , 特殊学校不仅仅要管好本学校 的教育
3 中美 特 殊 教 育 实 施 效 果
美 国残疾学生被安置后 , 他们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 , 教育实施
的效果 如何 呢?
规定 , 肯定特殊教育教师的地位 、 福利等。而我国在法律层 面对特
殊教育教师的强调还不够 , 当前应尽快从法律法规对特殊教育教师
美国的 I D E A 法案规定 : 提供特殊教育 的处所 , 必须 为每个 残
解说 着什 么…・ ・ ・ 这 就是学校 为残疾学生提供 的o n e t o o n e的教 育 服务 。这个一对一的教师专门为这一学生服务 , 从残疾学生走进校
等专业实践课程 , 提高特殊教 育教师 的专业技能 。 4 . 2 实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美国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必须持有特殊教育资格证书。不 同 类别的老师应达到的要求不一样 , 取得 的资格证也是不同的。有一
中美学前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政策法规和安置模式的比较及启示

中美学前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政策法规和安置模式的比较及启示作者:严方舟来源:《文教资料》2019年第34期摘; ; 要:融合教育是世界特殊教育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自闭症儿童的社会交往能力,但其实施是一个问题。
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从政策法规、安置模式两个方面比较中美学前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的特点,发现我国缺少政策支持自闭症儿童参与融合教育,总体融合教育程度较低。
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建立支持体系,形成由普通教育带动融合教育、随班就读与“卫星班”并行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自闭症儿童融合教育支持体系。
关键词:中美比较; ; 学前; ; 自闭症; ; 融合教育1.问题的提出自闭症(Autism),在我国也称为孤独症。
2013年5月,《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五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5)开始使用自闭谱系障碍(autism spectrum disorders, ASD)这一概念[1],不再使用自闭症、阿斯伯格综合征等分类,诊断标准改为“社会交往与沟通的质的缺陷”和“刻板、重复的行为特征”。
美国国家卫生统计中心于2016年的公布的数据显示,3岁至17岁儿童自闭症发生率约1/45[2]。
2017年在北京发布的《中国自闭症教育康复行业发展状况报告Ⅱ》指出,目前中国自闭症患病率和世界其他国家相似,约为1%,0到14岁的儿童患病者达200余万,并以每年近20万的速度增长[3]。
鉴于患病率的逐年提升,我国教育部逐渐重视自闭症儿童的教育问题。
融合教育是指残疾儿童在普通环境(即普通学校)接受平等的、适当的教育[4]。
自闭症儿童的核心障碍之一是持久性的社会交往、交流障碍[1]。
研究表明,融合教育通过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合作学习的方式,给自闭症儿童更多机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在提高自闭症儿童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改善行为问题和情绪情感表达方面有显著的效果[5]。
中外特殊教育现状的比较研究

中外特殊教育现状的比较研究摘要: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近年来我国在发展特殊教育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中外特殊教育在师资、立法、课程、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比较,探讨国外特殊教育发展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特殊教育准入机制法制建设逆向监控一、研究特殊教育的必要性特殊教育不仅是国家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目前我国有八千万的残疾人口,但是其整体受教育程度偏低。
虽然近年来我国多措并举,也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与很多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在我国,特殊教育的目标是开发特殊群体的潜能,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定符合其特色的教育模式,扩大知识面、掌握技能、健全人格、增强其生存能力,进而帮其走向社会。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现状目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各级部门对特殊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目前我国各地的特殊教育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师资水平问题。
目前我国各地特殊教育的师资水平呈现良莠不齐的现状。
拥有高水准的师资队伍的特教学校极其稀少。
1.教师整体素质低:在普通学校教学效果差被调到特教学校的不在少数。
其中接受过正规的特教教育者不及半数。
学历也普遍较低。
2.教师从事特教意识差:有很多教师并没有从事特教的服务意识,只因未找到接收单位不得已来做特教者不在少数。
特殊教育有其极为特殊之处,如果特教学校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很难保障师资队伍的素质。
如果不是真正热爱特殊教育的工作人员,且没有接受过严格规范的特殊教育,很难保障其教学质量。
3.法制不够完善。
在我国,法制建设依然存在诸多空缺。
首先,特殊人群的就学率很低;其次,由于资金短缺问题,而且又没有法律约束,学校的设施设备达不到的标准;第三,由于监管不到位,有限的资金依然存在挪用占用问题;第四,由于法制不完善,特殊群体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4.课程建设问题。
中国残疾人问题研究现状及应对策略——基于跨文化交际视角

中国残疾人问题研究现状及应对策略——基于跨文化交际视角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残疾人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从跨文化交际视角出发,基于对中国残疾人问题研究现状的分析,探讨了如何加强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注,提高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为残疾人提供更好、更全面、更有保障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具体而言,本文提出了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倡导残疾人权利保障、推进残疾人教育和就业、落实残疾人服务和保障措施等策略。
关键词:跨文化交际,残疾人问题,社会融合,权利保障,教育与就业,服务与保障1.引言残疾人问题是各国政府和社会面临的全球性难题之一。
近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对弱势群体关注的提升,让残疾人问题逐渐得到关注。
然而,残疾人在中国社会中仍然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受到各方面的不平等对待和歧视,其权利和机会也相对较少。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跨文化交际视角,阐述中国残疾人问题研究的现状和应对策略,为促进残疾人在社会中的融合和发展提供参考。
2.中国残疾人问题研究现状2.1残疾人的定义与类型中国残疾人的定义是指有生理、心理、智力、感官、语言、肢体、多重残疾、慢性病等不同程度的缺陷和障碍,不能完全履行社会角色和参与社会生活的人群。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计,截至2019 年底,全国残疾人总数为8558 万人。
2.2残疾人与社会的互动残疾人与社会的互动是中国残疾人问题研究的重要方面。
残疾人面临很多社会障碍,例如歧视、无法融入社会、工作机会等。
同时,一些社会和政府机构仍然没有意识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导致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3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中国目前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还存在不少不足。
例如,缺乏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障不完善、残疾人就业困难等问题。
此外,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残疾人面临更大的困难,他们鲜有机会接触专业服务,生活质量也相对较低。
3.应对策略3.1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是应对残疾人问题的重要策略之一。
跨文化视野下的中英教育方式差异以BBC记录片《我们的孩子足够坚强吗》为例

足够坚强吗》为例
基本内容
近年来,BBC记录片《我们的孩子足够坚强吗》引发了广泛。该片揭示了中 英教育方式的巨大差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探讨跨文化视野下的中英教育方 式差异的平台。本次演示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这两种教育方式的异同点,并探讨其 背后的原因以及优缺点。
中英教育方式的优缺点:
中国的教育方式具有以下优点:
1、基础教育扎实:中国学生在基础知识掌握方面具有较大优势,这与应试 教育体制下的大量练习和记忆有关。
2、纪律性强:中国教育方式强调纪律和规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性。
3、重视学术表现:中国教育体制对学术成绩的要求较高,有助于培养学生 的学术能力。
然而,中国的教育方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
1、缺乏创造力:由于过于注重知识传授和应试能力,中国教育在培养学生 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方面存在不足。
2、压力过大:由于高考的重要性,学生和家长面临巨大的压力,这也导致 了一些心理问题和教育问题的出现。
3、忽视个性发展:在追求共性的应试教育中,学生的个性和兴趣往往被忽 视。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英教育方式各有所长和所短。在全球化背景 下,这两种教育方式可以互相借鉴和学习。对于中国而言,可以加强学生个性的 发展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减轻学生和家长的压力,注重学术成绩的同时也学生的 心理健康和个人兴趣爱好。
对于英国而言,可以教育公平问题,拓宽学科设置和学术领域的发展,同时 也可以借鉴中国的应试教育体制来提高学生的基础教育水平。在未来的教育发展 中,中英两国可以相互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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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方法方面,中国倾向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授课模式,而英国则更注重 学生的参与和实践。中国的教育方法往往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 状态。而英国的教育方法则更注重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 和成长。
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

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较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残疾人教育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如何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基本的受教育权,我国新修订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能否满足其需求?本文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将之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特殊教育法律进行了比较。
通过研究发现,在教育理念上,各国法律都遵循着融合教育的思想,追求公平和正义,并从全纳到高质量进行转变;在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认识上,都以特殊需要为核心要点,在具体实践层面各国和地区则有所不同。
英国从分类走向了不分类;美国的残疾类型则越来越多,与之伴随的是干预措施越来越精细;日本则对极重度儿童实施免去就学义务。
这些经验对我国未来制订特殊教育法有重要借鉴意义。
中国将以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积极推动制订《残疾人教育法》,逐步构建未来的特殊教育法体系。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际法;特殊需要2017年我国新修订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在1994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2]。
它的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
其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覆盖全口径残疾类型。
其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强调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施专项督导、残疾筛查和人口统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仪器设备、组建残疾人教育专业委员会、拨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等内容。
其三,条例进一步明确融合教育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优先实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
国内外孤儿帮扶制度梳理及反思

国内外孤儿帮扶制度梳理及反思作者:张淼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13期摘要:文章在对国内外孤儿帮扶政策和项目进行梳理与解读的基础上,对相关政策和项目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从帮扶主体、帮扶内容、帮扶客体、帮扶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要构建全员协同参与的大社会帮扶机制,实现物质性帮扶与发展性帮扶的精准供给,探索“输血式+造血式”的双向融合帮扶模式。
关键词:孤儿帮扶;制度;反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向全体人民和历史作出的庄严承诺。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使命和任务。
作为脱贫攻坚的重点对象,对孤儿群体实施精准帮扶和积极关注,既是当前的一个重要政治课题,也是一个影响深远的社会课题。
据官方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孤儿30.5万人。
面对如此庞大的孤儿群体,如何对他们实施民政救助,将救助和帮扶延伸到孤儿成长过程的方方面面,是我们在脱贫攻坚中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因此,必须在充分借鉴和研究国内外孤儿帮扶制度、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孤儿精准帮扶的能力,为进一步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政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一、国内外孤儿帮扶政策与项目梳理(一)国内外孤儿帮扶政策梳理1.国外的孤儿帮扶政策梳理。
由于社会福利政策与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且呈现出不同的阶段特征。
国外对孤儿的救助主要从儿童社会福利的角度进行的。
早在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便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济贫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了对包含孤儿在内的贫困人民的救济,开创了儿童社会福利立法的先河。
其后,随着工业革命开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型,西方国家在儿童社会福利体制建设方面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以社会救助型儿童福利、教养取向发展型儿童福利、社会保护型儿童福利以及社会参与式整合性儿童福利为代表的四种儿童福利范式,并产生了影响深远。
社会救助型儿童福利范式认为教养儿童是家庭的私事,国家在儿童救助保护中只扮演剩余性和最后出场者角色,只有不得已时国家才承担救助责任,且救助对象多局限于弃婴、孤儿、残疾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其更多强调个人责任和自力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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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交际视角下中外孤残儿童安置模式比较摘要:孤残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可以说是我国最软弱的社会群体。
我国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的比例也较高。
如何选择正确的安置模式来改善孤残儿童的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国内外孤残儿童的不同安置模式,并运用跨文化交际理论对其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不同文化对”个人”与”集体”取向的差异影响了模式的不同,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跨文化,孤残儿童,安置模式孤残儿童主要是那些因天灾或不可预测事故失去双亲,同时身患残疾的儿童。
对孤残儿童的安置模式,国内外有不同的选择,主要包括机构照料模式、机构中家庭养育模式、家庭寄养模式、家庭收养领养模式等。
选择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安置理念和具体模式上。
从跨文化的角度看,不同也体现了文化的差异。
文化中更偏重取向”个体”还是”集体”,影响了模式中更关注家庭还是集体,选择机构化的照料模式,还是非院舍化的照顾模式,而这都要取决于孤残儿童的自身情况和养育需要。
一、安置理念的比较跨文化交际理论的鼻祖之一霍夫斯戴德提出的”五种文化维度”中第一种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指出有些文化更重视或依赖”个人与个人家庭”,而有些文化则更重视或认同集体观念和群体。
①他对69个国家的文化进行调查研究并以表格形式列出他们对个人与集体的认同,排名越靠前的对个人越认同,排名靠后则代表对集体更认同。
在这个表格中,美国排名第1、澳大利亚第2、英国第3、荷兰第5、意大利第8、比利时第9、爱尔兰13、挪威第14、德国第16,这些欧美国家均比较认同个人主义;日本第33、俄罗斯第35,比较居中;而中国排名第52,对集体主义较为认同。
西方历史和文明的进程中,家庭一直是备受推崇的养育儿童的场所。
安定、自足、充满关爱的家庭是最适合儿童成长与发展的。
保护和维系家庭生活是儿童福利最重要的价值理念之一。
在美国,家庭被认为是满足儿童需要的首要的、最重要的和最有效的场所。
他们认为,最好的家庭就是最好的儿童福利。
对于无家可归的弃孤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只是他们暂时的被安置场所,他们的最终前途还是走进寄养和收养家庭。
[1]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有重视家庭和关怀的价值观念,但在儿童福利领域,更强调福利院这种集体的概念。
孤残儿童在这样的大家庭中,可以有较好的自我控制能力,在温和的环境中成长,心理压力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缓解,比较有利于儿童形成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而且在我国,家庭寄养相对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一般人认为,福利院优越的物质条件,可以保证孤残儿童身心发展。
一旦孤残儿童进入陌生的家庭、陌生的环境,他们对新的情况的适应也不一定是预期有效的,有时甚至是起相反作用的。
二、具体模式的比较孤残儿童的安置模式一般有四种,分别是机构照料模式、机构中家庭养育模式、家庭寄养模式以及家庭收养领养模式。
机构照料模式--儿童福利院机构照料模式是传统意义上的孤残儿童福利模式,也是被广泛接受和熟知的养育模式,主要的场所即为福利院。
孤残儿童在福利院中可以接受24小时的全面照料。
福利院中往往有很多儿童,形成一个大”集体”。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评估显示,目前全世界多达八百万名儿童生活在孤儿院中。
欧洲一些国家, 大的福利院已经关闭。
北欧的挪威、荷兰等国, 已将大部分儿童福利机构解散。
许多大型的儿童福利机构被分散为”机构形态的家庭养护”,即把大的”集中供养”化作小的”家庭式养护”, 也有的化为较小的家庭式单元。
每个家庭一个孩子, 由一名管理人员负责养护。
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爱尔兰、澳大利亚等国的儿童福利机构, 有的改为社区养护服务机构, 有的改为托儿所、家庭活动中心等,有的向着医疗专业化方向发展,还有的集医疗、康复、娱乐、服务、学习为一体, 向多功能方向发展。
这体现出欧洲这些国家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
比利时、意大利、德国等国家无不是典型的重视个人价值的国家,这样的文化模式倾向使得安置孤残儿童的策略由集体、集中养育向家庭式、个人式发展,强调个体的感受和一对一的养护服务。
在我国,福利院是由国家兴办,民政部门具体管理的。
对收养的儿童,福利院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
在我国,机构照料模式仍然是重要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
目前仍然有接近73000所孤儿院。
[4]孤残儿童在福利院中接受集体教育,因为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基础设施也比较完善,所以其中的儿童也比较能有很好的身心发展。
以北京为例。
1984年, 北京市第四社会福利院的儿童部从这个福利院中完全脱离出来, 成立了北京市儿童福利院, 专门收养0~15岁的孤残儿童。
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占地13000平方米,建有居室楼、康复楼、医疗楼和教学、科研、培训等主体设施。
根据孤残儿童的特点, 院内设置婴儿、启蒙、康复、特护、医疗保健、综合等服务区。
对于收养的每一名儿童都建立了尽量完善的档案, 有严格的儿童档案管理制度和随访制度。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集体主义”倾向型国家,安置孤残儿童的策略倾向于集体、集中养育,由专门的群体组织管理,强调统一、平等、无差异化。
中国儿童青少年基金和中国儿童福利院主要收容的就是低能、伤残儿童和弃儿、孤儿。
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还为社区中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和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孤残儿童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和帮助。
中国和外国在安置孤残儿童方式的两种不同倾向体现了两种文化深处不同的价值取向。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关键是能够根据当今时代的发展,如何能够巧妙的结合两种方式,并适应于当时当地的具体要求。
机构中的家庭养育模式机构中的家庭养育模式是传统机构照料模式与家庭养育模式之间的过渡形式。
它是指,在传统的机构中,设立家庭, 由一位具备一定条件的24 小时专职妈妈和一定数量的儿童组成, 妈妈与儿童以母子,儿童之间以兄弟姐妹相称、相处。
俄罗斯和美国研究小组在圣彼得堡的一家孤儿院,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合作实验,对孤儿院的结构、保育员及保育员行为进行了调整。
结果证明,机构中的家庭养育模式能够提供给孤残儿童和正常儿童一样的关爱,提高养育质量。
俄罗斯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文化取向表中处于较中间的位置,说明该文化受两种取向影响,这也许与其横跨欧亚两洲的独特地理位置有关系。
而有意思的是俄罗斯在孤残儿童安置方面体现了其文化倾向性,即较易结合机构照料与家庭养育。
这一折中的安置模式正是其居中的文化价值取向的写照。
我国也有不少机构家庭养育模式的革新。
对于那些未被领养的孩子而言,半边天的教育和抚育项目,为他们提供了最接近家庭的亲情关爱。
半边天基金的小妹妹婴幼儿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它通过聘请当地富于爱心的妇女,进行专业培训,使得担任全职的祖母,为福利机构中的儿童提供健全成长所需的启蒙及关爱。
在半边天小妹妹婴幼儿抚育中心内,每一位”祖母”都与孩子们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联系,从整日吃吃睡睡的小宝宝,到蹒跚学步、牙牙学语的小小孩,祖母都一路小心翼翼地伴随与呵护着他们。
半边天所聘用的祖母,都是当地下岗妇女,她们和孩子们唱歌、游戏、拥抱,也同时注意克服一些福利院集体抚育所出现的常见问题。
经由定期专业培训,半边天的祖母们在识别儿童早期发育迟障方面,很有经验,也知道如何透过简单的康复疗法,帮助这些儿童逐日达到正常的发育的标准。
由此可见,在新时代下,我国受西方文化影响,已经开始突破传统,借鉴外国的成功模式并积极尝试合作试验,寻求新的安置模式。
家庭寄养模式家庭寄养,是指儿童福利机构为福利院儿童选择合适的家庭,由家庭来提供生活照料和服务,寄养儿童的监护权不变,其户籍仍然在原来的儿童福利机构,政府仍然负担寄养儿童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但儿童可以生活在家庭的氛围中。
20世纪70年代,英国最早出现家庭寄养模式,现在已经成为英国儿童照料的主要形式。
英国的家庭寄养分为短期寄养、紧急寄养和长期寄养三种。
日本的家庭寄养主要有四种类型,养育家庭寄养、短期家庭寄养、专门家庭寄养和亲戚家庭寄养。
养育家庭寄养养育那些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养护者或者由监护者但监护并不适当的情况下的孩子。
短期家庭寄养是由于亲生父母住院等原因,在一年以内的短时间内,对孩子养育的寄养制度。
专门家庭寄养是针对特别需要家庭亲情援助的受虐儿童,以帮助他们回归家庭为前提,对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力图通过专业的疗法治愈或改善。
寄养儿童最多2人,原则上寄养的时间不超过2年。
亲戚家庭寄养就是由爷爷奶奶伯父伯母等亲戚寄养。
儿童的养护者由于去向不明、死亡、疾病或拘捕等原因,无法养育的儿童,采取这种形式,但是这种形式不对亲戚支付寄养补贴。
此外,还有希望成为养子关系的养育寄养;以及家庭寄养型的小组式的家庭,比如同时寄养4~6人的家庭寄养模式等。
俄罗斯的家庭寄养模式也称为”监护家庭”模式,是由国家机关监督并发给津贴,通过严格筛选的普通家庭对孤儿和与父母失去联系的儿童进行抚养工作。
专家认为,”监护家庭”比儿童福利院要好得多,尽管在这样的家庭中也没有亲人,但是儿童能学到正常的社会技能。
而且,监护家庭中儿童的生活费明显低于集中抚养的孤儿。
我国的儿童家庭寄养工作,源于最早的民间行为,但真正社会意义上的制度化的家庭寄养是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萌芽并发展起来的。
到2000年,民政部明确提出要使家庭寄养成为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2003年10月底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更是用法规的方法将儿童的家庭寄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虽然我国儿童家庭寄养制度化发展的时间不长,但是发展速度和当前的发展规模却是相当惊人的。
由于社会发展阶段等原因,我国儿童福利的投入在总体上是有限的,加之传统社会观念的制约,我国儿童家庭寄养制度化的进程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在我国,很多公益组织也都参与到儿童寄养工作中来。
如,中国关爱基金会、希望之家。
中国关爱基金会更是由美国人麦修注册成立的,专门从事寄养收养工作。
家庭收养模式家庭收养,也称家庭领养,是经过法律和社会工作过程替一般丧失父母的儿童或具有重大理由而不能由亲身父母抚育的儿童寻找永久性家庭的过程,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联合国大会1986年通过的《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方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第17条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儿童应在有父母照料并由其负责的环境中成长;如果儿童缺乏亲生父母照料或者这种照料并不适当,就应考虑由其父母的亲属、另一替代性寄养或收养家庭或必要时由一适当的机构照料;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原籍国加以照料,可考虑以跨国收养作为向该儿童提供家庭的一个替代方法。
各国政府应确立政策、立法和有效监督,以保护跨国收养的儿童。
尽管很多国家比较重视家庭的重要作用,但仍然有些国家因历史、社会、宗教上的原因,而反感收养或寄养家庭,这也使得组织这些家庭变得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