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论文: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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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分权法治化之探究

中央与地方分权法治化之探究

中央 与地方权 力分配的必要性 2 0 0 8 年两会期间 , 广东省代表 团提 出了“ 区域协调发展配 套 改革实验 区” 的建议 , 得 到了与会 代表 的热烈响应 。自深圳首 开 “ 特 区” 风气 以来 , 全 国上下 已陆续 出现了不少“ 试验 区” 。 这些不 同性质 的试验 区尝试不 同名 目的改革措施 .确实为打破僵硬 的 中央集权体制作 出了贡献 。但是 如果 大大小小的改革试验都要 经过 国务院批准 , 中央负担未免太重 了, 而且也给 中央各部 门创 造了权利寻租的机会 。 不要忘 了 , 中国是一个拥 有 2 8 0 0多个县 , 3 7 0 0 0多个 乡镇 、 超过 6 5万个村的大国 , 中央怎么可能管得 了这 么多的地方 、 那 么多官员 、 那 么多事情 ?况且许 多事项的审批也 没有 什么客观标准 ,譬如凭什么把试验 区设在 这个 地方而不是 那个 地方? 难道后者真 的“ 不具备条件 ” ? 地方究竟需要具备哪些 “ 条件 ” ?如何认定具备或不具备这些条件?细究起来 , 这些 问题 恐怕都得不到令人信服 的答案 ,最后 只能 归结为中央——更准 确的说 , 中央某部门的官员—— 就是有地方得罪不起 的权力 , 因 而要 突破 中央规定 的条条框 框 、 地 方除 了“ 跑 部钱进 ” 之外 没有 别 的办法 。 事实 上 .仅从 中央近年来频繁 出台的精简 和放权措施 就可 以看 出来 ,实施了几十年的 中央集权制度使 中央管 了太 多不该 管的事情 : 这些权力理 当下放 给地 方 , 但 是一旦 中央大权 在握 , 地方往往 只能通过不正 当、不合法 的手段获得这些 对于地方治 理来说必 要的权力 .从而导致 中央与地方 的权力博 弈充 斥着人 情、 关系 、 贿赂等各种个人 因素。当然 , 问题也可能出现在另一方 面: 在某 些情况下 。 中央政 令确实代 表 了“ 最康大人 民的根 本利 益” . 譬如减轻农 民负担 、 维护农 民工利益及 其他保 护弱势群 体 的措施 . 但是 由于 和地方政府或 官员利益冲突 , 于是 遭到地方各 级 围追堵截 、 层层抵制 , 正如我们常说 的“ 上有政策 、 下有 对策” 、 “ 政令不 出中南海 ” 。面对这些地方变相抵制 ,中央往往无 可奈 何 ,以致 中央政令 、法律乃至宪法不能在全 国各地得 到统一落 实 。这是 中央与地方 的关系非法治化的另一种表 现。 从总体上说 , 改革 开放 三十年是在放权背景下展开的 。 时至 今 日。 某些该下放 的权力 ( 比如地方政策试验 ) 还没有下放 , 某些 该 由中央管 的事情 ( 比如环境保护 , 煤矿安全 、 拆迁补偿 、 保 护弱 势群体 ) 却没有很好 的保护起来 。虽 然中国是一个单一制 国家 , 但作 为一个大 国 , 中国的单一制不可 能只是 简单的中央集权 , 许 多事情必须下放 给地方做 。 因此 , 中央与地方分权是不可避免的 大趋势 , 但是究竟如何分权 ?中央应该 下放 哪些权力 、 保 留哪些 权力 ? 如何保证 中央部门不插手不该管 的事情 , 而把该管的事管 起来 、 管好?如何从 制度上保证有 限范 围的 中央法律和政令在全 国范 围得到有效实施? 现在是思考这些制度性 问题 的时候 了。 这 些 问题不解决 。 势必会 阻碍 下一 步的深化改革 。 二、 实现 中央 与地 方权 力分 配 的 途 径 解决 以上种种 问题 的关 键在于 中央与地方 关系 的法 治化 , 也就是必须依靠 一部规 范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 的基本法来处 理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选择-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选择-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选择-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序言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复合法域国家的各法域之实体法内容存在差异,而导致效力上的相互抵触。

区际冲突法是调整各法域法律冲突的重要法律部门,是一种法律适用法。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形成了四个不同的法域:内陆、香港、澳门和台湾。

由于四法域的实体法各不相同,因此给我国四法域之间的民商事交往造成了许多困难。

怎么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来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呢?怎样才能使我们在对待同一法律时,不论其在哪个法域发生,也不论在哪个法域审判,最终都能适用同一部实体法?所以我们有必要寻找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1. 港、澳的回归及内陆与台湾交好1997 年7 月1 日,中国开始对香港行使主权,1999 年12 月28 日中国对澳门行使主权。

香港由于长期被英国占领,逐渐形成了英国的判例法系;澳门在葡萄牙的长期统治中,虽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但其法律也逐渐葡萄牙化,与中国内地的实行的性质的法律相去甚远。

台湾一直沿用的是时期的法律,后来在化进程中又制定了一些新法。

依照和《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精神,香港和澳门除了对原来的法律做了小小的修改之外,均可以实行原本的法律。

台湾回归后还可以保留自己的,台湾的自治程度要远高于香港、澳门,因此台湾拥有的立法、司法、终审权是毋庸质疑的。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法律冲突单一制复合法域国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是单一制,这类国家有若干行政区域组成,各地方行政区域有地方政府,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

大家都知道,我国特别行政区对中央的关系实质上是地方对中央的关系。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有的立法、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台湾地区也拥有自己的立法、司法权和终审权,并且香港、澳门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独自参加某些国际会议,成为某些非国家代表的成员,鉴于台湾有特殊性,它也常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参加某些会议,成为某类特殊的国际主体。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也提上日程,在中央和地方分权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矛盾和问题。

因此,如何进行权力的优化配置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权力的内涵出发,通过对不同的标准和模式的分析,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合理划分提出可行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中央集权地方分权标准模式路径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出现了一定的紊乱状况,走入了“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权力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之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地方自主性和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要求,为维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并把政治体制改革推向纵深,权力的合理划分,稳定的权力体系的建构势在必行。

一、集权与分权中的“权力”概念传统意义上的集权与分权强调权力在纵向上的划分,中央集权“强调中央政府在整个社会协调和控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地方分权的实质在于: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通过地域之间的分割而形成权力的分割,从而使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形成分割、均衡并相互制约的结构。

这里所提的权力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力指的是行政权力,也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力指的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实际上包含政治权力关系和行政权力关系”。

也有学者将集权和分权的涵义扩展到水平层面,提出要进行地方政府同社会其他实体之间的权力划分,即进行功能性的分权。

从实践的角度来讲,集权与分权的权力仍应界定为狭义的政府权力,因为在具体的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并且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行政权力的影响也最为广泛。

公民权力则是将集权和分权的讨论扩展到了更广泛的领域,综合考虑这些权力的影响必然会因为概念的扩展而导致关系内容的更加复杂,反而更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合理的权力分配体系的衡量标准从近年来在这个问题上的部分研究成果看,研究者们取得诸多的共识,同时也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论文

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论文

21世纪的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摘要: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确切涵义是中央权力机构与地方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一个社会法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关系。

构建面向21世纪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战略时应注意:继续稳步推进国家与社会分权;实现政治体系内部权力分配的集分平衡。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央集权地方分权集分平衡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模式[1](一) 中央集权主义基本观点:中央集权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一体化。

核心:强调中央集权的集权和权威,强调中央政府在整个社会和控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意义:第一,中央集权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第二,有利于提高中央政府的权威,消除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第三,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特别是对后起国家的超越式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有利于后现代国家走向现代化。

(二) 地方分权主义地方分权式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强调将国家的主要权力分散给各地方行使,中央政府主要管理一些全国性的重大事务。

核心:地方自治基本理论:民生主义地方权力固有说或地方权力让与说行政辅助理论(三) 均权主义均权主义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分配上保持一种平衡的均势。

这种观点是综合以上中央集权式和地方分权式这两种模式基础上的发展,可以说是一种折中的办法。

这种观点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上,寻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平衡和地方自治的合理性。

均权模式不否认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集中与分散的重要性,但认为更重要的应是职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只有如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才能在合理的职能关系基础上得到合理的解决。

二、设计和建构面向21世纪的新型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具体思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和发展,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和文化观念等方面的诸多变迁已经形成并可能进一步深化,政府系统的生存与发展不能无视这些重要的变化。

“现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已进入一个关键的发展期,我们应当设计和构造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体制框架,不断完善我国有自身特色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并为中国在21世纪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2]。

2024年我国立法权限缺陷分析论文

2024年我国立法权限缺陷分析论文

2024年我国立法权限缺陷分析论文立法权限,即立法权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与配置,是立法体制的核心要素。

在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与配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旨在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体系。

然而,在实际的立法实践中,我国立法权限仍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立法权限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

一、立法权限划分的模糊性我国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往往显得较为模糊,导致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例如,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立法权范围,哪些事项属于地方立法权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

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不同层级的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出现职能重叠、权限冲突等问题,影响立法效率和质量。

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不平衡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不平衡。

虽然地方立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央立法往往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地方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央立法。

这种不平衡可能导致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难以充分反映和满足地方的实际需求。

三、立法权限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完善立法权限的行使需要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下,立法权限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尚不完善。

一方面,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有限,难以对立法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可能导致立法权被滥用或误用。

四、立法权限的适应性不足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立法权限的划分与配置应当具有一定的适应性,能够灵活应对各种新的挑战和问题。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下,立法权限的适应性不足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方面,立法机关在应对新兴领域和问题时,往往缺乏足够的立法经验和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由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相对固定,难以快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一些重要的立法议题无法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2021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研究范文2

2021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研究范文2

2021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研究范文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权力集中在唯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变得不现实,分权成了必然。

立法权作为最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权力,必须在横向及纵向两个维度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虽然在西方,学者们普遍更关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分权与制衡,但对于我国这样地区发展不均衡,仍处在法制体系建设阶段,规模巨大的国家来说,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层面的纵向分配更具现实意义。

其核心便是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

本文首先对我国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进行了梳理,明确了我国的地方立法面临三大限制:一是不能介入中央立法专属事项,二是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三是裁决机制的事实限制。

通过分析,本文列举了我国目前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规范含糊不清、地方立法"抵触"上位法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中央独揽重要事项立法权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借鉴各国的经验。

本文的第二部分即为央地立法权限的比较研究,在分析不同国家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实例,描述了它们权限划分特点的基础上,归纳了各国央地立法关系的发展趋势。

接下来,本文提出了若干条解决目前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存在的问题的具体建议,包括设立协助相关审查机关完成立法审查工作的机构,更详细而明确地表述中央立法专属事项等。

同时,本文还提出加大立法职业化和立法民主化对各立法主体在行使立法权时准确把握自身的权限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最后,本文还对完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改革动力来自何处进行了粗略的探讨。

在指出公众参与及他们的权利诉求是央地立法关系优化的最根本动力的同时,本文也对地方政府以及党在推动央地立法权限划分均衡化的过程中扮演的积极角色作了展望。

关键词:立法权限、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央地立法关系、公众参与。

我国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原则

我国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原则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基本原则(一)集权与分权相平衡原则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现代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格局。

现代西方国家都在强调建立福利型经济国家,这就需要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权利,而西方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却要求中央集权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福利国家的建设和垄断经济的发展两者间的矛盾并没有使西方国家陷入国家混乱中,反而是两者相互合作,相互协调更好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因为“现时的分权,是以中央集权为前提的分权;以分权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并不是一种与中央相隔离的自治,而是一种对中央具有很强依赖性的自治。

”【1】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国家的单一制结构形式以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央所拥有的权利过分强大,导致地方权利渺小。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央能够随意的对地方事务进行干涉。

我国宪法第89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但由于目前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任务并没有完成,两者的权限仍然处于模糊阶段,中央可假以“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为由干涉地方事务,扩大中央集权,侵犯地方自治权。

因此在今后制定相关处理中央与地方法律规范时应该对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范围进行划分,约束中央的权力,保障地方的自治权,做到二者的相互平衡。

(二)维护中央权威,注重地方民主原则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

在转型的时期,我们需要一个稳定的国内国际环境来保障转型的顺利完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文化差异显著,若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操控全局,则可能会导致整个国家分崩离析。

这就需要各个地方政府尊重中央的权威,服从中央的正确领导。

同时也要求中央政府根据各个地方发展具体的情况,采纳地方的意见,不能够一味的以中央的政策对地方实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规定就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地方与中央法律权力关系

地方与中央法律权力关系

地方与中央法律权力关系在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中,地方与中央法律权力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

地方法律权力是中央法律权力的延伸,也是中央法律权力的具体实施者。

地方法律权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制于中央法律权力,但也保留一定的自主决策权。

首先,地方法律权力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中央法律权力的指导和支持。

中央法律权力是全国法律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统一决策能力。

地方法律权力必须遵循中央法律的指导,否则将导致地方法律与中央法律产生冲突,削弱法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地方法律权力的发展需要依托中央法律权力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导向,确保地方法律不偏离全国法治体系的方向。

然而,地方法律权力并非完全被中央法律权力束缚。

地方具有不同的地理、经济和文化特点,不同地方之间的差异需要灵活的法律管理,以适应地方的需求和发展。

因此,地方法律权力在特定的范围内拥有一定的自主决策权。

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特定的地方法律,以解决当地的法律问题。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地方居民的利益和需求,加强地方法治建设。

此外,地方法律权力与中央法律权力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协调与合作关系。

地方承担着中央法律权力的具体实施任务,需要与中央法律权力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合作。

中央法律权力通过下发法律和政策文件,指导地方法律权力的工作。

地方也需要向中央反馈实施情况和地方法律的需求,以便中央及时调整法律政策。

地方法律权力与中央法律权力之间的合作可以促进法律的统一执行,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同时,地方法律权力的发展也离不开地方居民的参与和监督。

在地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地方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这样可以增加地方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增强居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依法意识。

同时,地方居民也有权利对地方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投诉。

地方法律权力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合法诉求,维护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综上所述,地方与中央法律权力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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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论文: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之探讨【中文摘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争议已经成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问题,是重大的宪政理论与实践问题。

权限争议从根本上是由中央与地方利益争议引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显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权限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但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与法治政府的目标是严重背离的,造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不和谐,这种不和谐不仅有损政府的形象和权威,而且由于具有放大效应而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构建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从理论以及制度实践上说,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一般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解决机制。

立法解决机制重在预防与提供依据,行政解决机制重在执行与效率,司法解决机制重在公平与程序。

本文分别以美国、德国为例考察了联邦制国家的主要做法,以法国、日本为例考察了单一制国家的做法。

他们的一些做法为我国完善解决权限争议的法律机制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一是解决争议的基石:宪法或法律分权。

大多数发达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是建立在宪法或法律分权上的,保障了各自权限的稳定,为权限争议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二是解决争议的依据:权限范围的界定。

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大多依宪法或法律对中央与地方权限范围进行划分与界定,这样有利于定分止争。

三是公平解决争议的保障:第三方处理解决模式。

除准司法解决机制外,司法解决机制无论是通过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都是由一个比较中立和公正的机关处理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因而更能够体现公允。

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仅有立法解决机制和行政解决机制。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行政分权为传统的国家,其在有关立法解决机制的规制上显得苍白无力,除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外,仅仅散见于相关的组织法和立法法当中。

现有的规定亦是内容有限、规定粗陋,可操作性不够。

从分权的角度分析:没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权模式。

从限权的角度分析:中央与地方权限尚未廓清。

从适用性的角度分析:现有机制适用范围狭窄且不易操作。

在行政解决机制上,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规范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基本法律。

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行政解决机制缺乏法律依据,因而,现有行政解决机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组织机构的缺位;法律程序的缺乏;整体机制缺乏公正性。

从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的现状出发,合理吸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做法,首先确定处理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原则,主要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管理中心下移原则、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然后,依据原则来完善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一是逐步健全立法解决机制。

在宪政的前提下,依法确定纵向权力划分的原则、内容、监督机制以及程序,发挥立法解决机制的预防功能。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解决机制。

在寻求双赢的前提下,建立事前利益表达机制和事后救济程序,在行政系统内及时、高效地解决权限争议。

三是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解决机制。

从理论上和国外法治较为发达国家的实践上说,司法解决机制处理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是比较理想的模式。

从目前看,在我国用司法手段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的可操作性不强,而改革成本也很高。

但是,我们不应该把司法解决机制排除在外,可以把其作为远景目标,逐步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解决机制。

【英文摘要】The power dispute between China central-local governments have become a major issue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ides, and this is also related to the institutional theory and its practice. Basically, the dispute between the central-local governments has originated from their interests, and looms large especially in the marketing economy. Although a series of adjustments have been carried out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is problem has never entirely resolved. The power conflict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seriously deviates from the objectives that the nation, as governed by law, has struggled to build. This discord has also caused disharmony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nd it not only undermines the Government’s image and authority, but also has negative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and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due to its magnifying effect. For this reason, it is momentously important and urgent toconstruct a legal institution to resolve this power dispute between China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As far as the theory and its institutional practice, settlements on this dispute may be achieved by the means, generally including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solutions. The legislative settlement focuses on prevention and providing principles, the 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on implementation and efficiency, and the judicial on justice and procedure. In this study, I will examine settlement approaches used in federal states by taking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for example, and unitary states taking France and Japan. Those solution approaches they adopt provide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China’s improvement on the legal institutions to resolve the power dispute. They function as, first of all, the cornerstone of the settlement-the constitution or legal separation of powers. In most of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power division is based on the constitution and legal separation of powers, which ensures the stability of the authority of each side, and lays a foundation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power disputes. Second, they provide judgments to define the jurisdiction. Whether federal state, or unitary state, most of them classify and define the jurisdictions for central andlocal govern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or laws. Under such clear definition, any disputes may be easily settled down. Third, they are guarantee for an impartial settlement, a third party solution model. In addition to quasi-judicial settlement method, all judicial settlement, whether by ordinary courts or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can settle down the division dispute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 an impartial way, and hence, to embody the fair and just.In China, we only have legislative and 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when resolving the division issues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For a state as China whose administrative decentralization is a tradition, its regulation on legal settlement seems feeble, In addition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principle, legal settlements are only sporadically seen in organic and legislative laws. The existing regulations are not only limited in their contents, but coarse, inadequately operable. Observed from the point of power separation, it has no constructed division model that coordinates the market-oriented economy. From power division, the line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is not defined clearly. And the current approaches are narrowly limited and hard to operate. In the 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China has so far promulgatedno fundamental laws to ease the power disputes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Solutions for these disputes lack law principles. Therefore, the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solutions are much limited with inadequate organics and legal procedures and with unfairness on the whole.As for the legal settlement for the power dispute between central-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we are supposed to make use of the ripe experiences that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had. Firstly, we shall fairly define the principles that exist between central local governments, including principle of legalization, interests measure, down the administration core, match of property rights with affair rights. After doing so, we can improve the legal settlement by regulation and principle. The first thing is to establish legal settlement mechanisms. In the context of constitutional law, to determine the vertical division of powers principles, contents, monitoring mechanism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legislature to address the preventive mechanism. On the premise of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we should determine the vertical power division, its contents, monitoring mechanisms and the procedures, system, to address the preventive functions to which such mechanism has brought. The second is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mechanisms. To seekwin-win approaches, we should establish expression accessbefore things occur, and relief procedure after that, resolving disputable issues within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a timely and efficient manner. Third, establishing judiciary settlementthat applies to the conditions of our nation. Theoretically speaking, concerning the experiences of the countries with highly developed legal establishment, the ideal model for resolving the power division dispute between central-local governments is to adopt judiciary resolution method. Judging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China, application of thejudicial means to resolve conflicts of competence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is not much feasible, and the cost of reformis also high. However, we should not exclude the judicial settlement mechanism; at least we may look on it as long-term goal, and gradually establish a judicial resolution methodology that conforms to the conditions of our nation.【关键词】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争议法律解决机制【英文关键词】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right of finance and property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right dispute legal settlement system【目录】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之探讨摘要4-6Abstract6-7引言8-9一、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及法律解决机制理论分析9-15(一) 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界定9-10(二) 中央与地方关系沿革中的权限冲突10-12(三) 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12-15二、国外有关国家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解决机制的启示与借鉴15-23(一) 联邦制主要国家的做法15-18(二) 单一制主要国家的做法18-20(三) 对完善我国法律解决机制的借鉴20-23三、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23-30(一) 立法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23-27(二) 行政解决机制的现状及局限27-30四、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构建及完善30-43(一) 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30-35(二) 健全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35-43结论43-44参考文献44-47致谢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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