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法不责众”

合集下载

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字面意思是法律不惩罚大多数人。

法不责众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他人犯法后再去惩罚。

法律贵在具有可操作性,令易行,禁易止。

如果所立之法大多数人都做不到,说明所立法律本身有问题!需要修改。

因为惩罚总是针对少数人的,不是针对大多数的。

封建社会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大众利益的“恶法”,因此多数老百姓不愿意遵守。

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假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

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

“众”虽然不敢“责”,而对于带头闹事的主犯,常常还是不客气的。

因此,要让社会得以和谐,正义得以伸张,法律尊严得以保护,就要从根本上铲除“法不责众”的“保护伞”,从观念上消除“腐败同盟”的思想支撑点,切实加大依纪依法监督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只要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无论是谁,无论涉及多少人,都应该严惩,绝不姑息。

不应因牵涉人数甚多就手下留情,撒手不管,纵容违法者打着“集体”的旗号,谋一己之私利。

“法不责众”是古代官府对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所采取的政府行为。

这里的“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类似地错误,被集中到官府之后,官员们所采取的对策。

本文指出的是:法不责众,是古代的官府行为,不应该出现在现代社会主义中国的政府作为之中。

就本人的这个认识,提出以下观点:一、古代官府,是建立在封建社会、地主买办的旧中国制度的基础之上的,而那时侯的国家,是家族世袭制地国家集权形式。

换句话说,就是所谓“家天下”时代。

当大家都在莫名其妙地犯着类似错误的时候,就说明了当时的法律不健全,或者是将封建帝制凌驾与法律之上了,因而就派生出来了为那个掌握政权的家族而建立的法律体系那样的国家法律模式,因而必然是有缺陷的。

于是,当大众都在犯类似错误的时候,说明了某种隐含着的道理,就是家族式国家法律制度中,对皇族的维护是必须地,因而就当时的国家法律规范来说,民众的行为如果触及到了皇族的某种隐衷的话,官府中的官员们也只有按照当时的法律制度行事,又不能过分冲犯大众的权益,于是,就不得不采取了“法不责众”的态度,将大众的错误忽略掉,目的,还是为了皇族的更大地利益。

【议论文】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 法在中国

【议论文】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 法在中国

【议论文】关于法律的作文800字法在中国随着中国的发展,法律在中国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部分地区简单的习惯法开始,到隋唐时期的律令制度,再到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中华法系逐步形成。

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并公布,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规范行为的规则,而在中国,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特点,其重要性无需赘言。

一方面,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手段和基础。

在民主法治的国家,法律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保障机制。

如果没有法律保障,缺乏司法程序和刑事体系,社会将变得多么混乱和无序。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因为人们意识到法律不仅是规定限制不当行为的公共约束力量,并且是保护公民安全和自治的主要手段。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推动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也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之于国家,就像是一根强大的纽带,把法律与国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也使社会的秩序得以维持。

许多重要问题,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都有赖于法律的有力支持和管理。

在中国,法律的作用得到了充分认可和重视。

特别是进入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中国政府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完善法律体系,保护公民权益,推进全民法治,这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民的义务。

然而,尽管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领域内的法律执行并不到位,导致社会治理能力和法律有效性不够。

在这方面,需要加强各级法律机构和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法律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也要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以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总之,法律在中国的作用愈加重要,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推广。

政府、法律体系和公民本身都要共同努力,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机制和法治文化,为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

法律人人平等论文案例(3篇)

法律人人平等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的重要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实现。

二、案例分析1. 张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张某有不正当行为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李某作为侵权人,在法律面前与张某平等。

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 郭某诉某市人社局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郭某在某市人社局工作,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郭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郭某胜诉,但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有效,驳回单位上诉,维持原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中,郭某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与单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王某诉某县教育局招生歧视案案情简介: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某县教育局申请助学金。

然而,教育局以王某父母有工作为由,拒绝给予其助学金。

王某将教育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判决教育局给予王某助学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作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与教育局在法律面前平等。

法院依法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如何看待法不责众问题

如何看待法不责众问题

-
SHale Waihona Puke mple & Creative
感谢观看 不 忘 初 心 砥 砺 前 行 THANKS
商业计划书模板
工作总结|工作汇报|工作计 划
最后,我们也需要改善社会环 境,提高公众的生活水平和社 会福利。当人们的生活水平和 社会福利得到提高时,他们对 于一些违法行为的需求就会降 低。例如,如果一个社区的居 民都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医疗和就业服务,那么他们对 于环境保护的需求就会提高, 从而减少垃圾分类和回收的行 为
综上所述,法不责众是一个在 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采 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来解决这个 问题
对法不责众的应对策略
对于法不责众的问题,我们需 要采取一些有效的应对策略。 首先,我们需要在法律制度上 做出一些调整。例如,我们可 以引入累犯制度,对于那些多 次违反法律的人进行更严厉的 惩罚。同时,我们也可以引入 团体诉讼制度,让那些因为群 体行为而受到损失的人可以寻 求法律帮助
其次,我们也需要提高公众的 法律意识。只有当每个人都意 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并且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时, 我们才能有效地减少法不责众 的现象。这需要通过广泛的法 律教育和宣传来实现
2
这个现象在很多地方都 有出现,尤其是在一些 群体性事件中,比如抗
议活动、罢工等
2 法不责众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2024/5/12
法不责众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法不责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如果能够通 过群体行动来避免或者减少,那么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 行为。例如,如果一个社区的居民都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垃圾分 类和回收,那么这个社区的环境状况很可能会得到改善。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对每一个个体进行单独的惩罚,可能会引起整个社区的反感, 而且也可能会阻碍群体行为的积极性

法不责众并不适合现代管理

法不责众并不适合现代管理

坊间流传着一句话叫“法不责众”,其大意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

虽然在法理上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的管理工作中,法不责众这种观念确实会对我们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信很多管理者都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些不被制度认同的行为已经具有了普遍性,逼得我们不得不从宽处理。

这样一来,原本那些老老实实的员工也开始有样学样,原本的积极配合也就变成了消极应付——反正大家都是这样,反正即使这样也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我乖乖听话,岂不是成了“软柿子”,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同事的嘲笑。

于是久而久之,我们也没了办法,甚至只能听之任之,甚至我们还要宽慰自己——“自古以来法不责众,集体犯错不叫犯错!”的确,法不责众这种思想在中国社会已经流传了很久,而且也确实被当权者使用过,而且现代社会也讲究民主,因此,少数服从多数倒也说得过去。

但是,如果这个多数存在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那么作为管理者,我们对于错误的放任自流叫什么?那叫渎职!叫懦弱!叫愚昧!在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逐步深入人心,执法理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如果我们抱守着“法不责众”的老观念不放,岂不是让人笑话?更何况,我们用尽心思制定那些制度是为什么?不就是为了合理地约束下属?如果它们都成了摆设,那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所以,我们治下的依据必须是对真理的准确判断,哪边有真理,哪边就是对的,对的就赏,错的就罚,不管这个阵营的人是多是少。

当然,有些心怀叵测的人可能很会蒙骗群众,以“多数”作后盾而提出无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显得很孤立,但这并不可怕,我们根本无需对这样的“多数”妥协,因为这种孤立必定是暂时的。

某厂有个工人盗窃了厂里的木材,数量虽然不很大,但性质肯定是偷盗。

因为这人是木工,平时上上下下找他敲敲打打的人很多,都与他有点交情,于是,便都为他求情,只有厂长坚持要依厂规处理。

“法不责众”

“法不责众”

浅议“法不责众”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法不责众”作为一种现象,它是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的。

对于这种现象就其本身是不能用简单的对与错去评判的,在它的背后蕴含着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辩证地去看待。

关键词:法不责众法众说到”法不责众”,我们更多的联想到的是它”群体暴力”的负面效应,是它常常充当着罪恶的”保护伞”,它的某些价值也一再地被曲解,它的身上似乎只剩糟粕不见精华,然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辩证地看待它,我们还是能从其背后得到许多启示的。

一、”大众”与”大法”的关系及其启示“法不责众”的说法无非是在强调一种”法”与”众”的关系:”法”服从于”众”,或者说”众”贵于”法”。

如果我们将这里的”法”看作一个社会中现有的最广泛意义上的”大法”,将这里的”众”看作存在于一个社会中的最广泛意义上的”大众”,”法不责众”这种说法其实是无可厚非的。

法的制定者根源于”众”,并由”众”赐予其权利,制定者制定出的法必然是代表大众利益且能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否则,”众”是有权否认其有效性的。

因此,当某种诱因导致法与大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那么这样的”法”便失去了大众可以接受的条件,从而其存在就违背了制定时的规则,它的有效性必然会随之丧失。

法不责众,不责的是众所代表的价值判断,不责的是众所代表的公众力量,法不可能也不应该与公众的利益背道而驰,法不可能也不应该与社会的主体叫嚣抗衡。

从广义的”众”与广义的”法”的角度而言,理性的法是不应该责众的。

这对我们现代法治建设还是有着某些启示的,我们知道所谓法治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的治理”,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表征,从表面上看,法治以法律为主体,是法律的良好运行,法律用一系列的规则体系对人的活动警醒规范和限定。

①然而从深层次看,这种规范和限定不应该是外在于人的强制性的力量,也不应该是无所遵循的盲目性的约束,而应反映人之生存的内在要求,它是人形成的社会群体的最高生存规则,是以最广泛人的利益为衡量标尺的合法权威。

法不责众的原理

法不责众的原理

法不责众的原理法不责众的原理是指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一个人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无罪,即法律不追究其个人责任,而将责任转嫁给整个社会群体。

这一原理主要是为了平衡法律责任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不责众的原理源于法律的社会功能论,即法律的作用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利益和公共秩序。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的影响,个人产生犯罪行为,并不是单纯由于个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选择所致,而是与社会环境、社会结构、社会价值观等有密切联系。

一方面,法不责众的原理认为去追究个人责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因为犯罪行为的背后往往存在社会制度和环境的缺陷。

对于某些社会问题,个人犯罪行为只是一个表象,实际上是一种社会问题所产生的结果。

例如,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悬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都可能导致个人的不正当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对个体进行追责,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和不稳定。

另一方面,法不责众的原理认为,将责任转嫁给整个社会群体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这是因为社会群体比个人更有力量和资源来解决问题。

当个人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程度时,社会才有义务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这种集体行动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法不责众的原理下,对个人犯罪行为的处理通常采取集体行动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一方面,透过社会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的道德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社会可以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保障、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等方面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问题。

然而,法不责众的原理并不意味着个人完全免责。

在特定情况下,仍然需要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当个人犯罪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实质威胁时,不能单纯依赖社会教育和改善社会环境来解决问题,需要透过法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doc

“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doc

“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法不责众”现象的法理解析【摘要】本文围绕“法不责众”这一社会现象展开论述,首先对“法不责众”现象进行了阐释,然后分析了“法不责众”现象存在的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最后论述了消除“法不责众”现象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法不责众;概述;原因;评价;措施一、“法不责众”现象的概述(一)“法不责众”的概念。

“法不责众”这一词语不是法理学甚至法学领域内的专业术语,而是民间的普通老百姓对特定对象的一种通俗称呼。

其字面的含义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以惩戒。

[1](二)“法不责众”现象“法不责众”现象主要发生在法治不健全的国家,它是法治社会和现代法治建设所排斥和力图避免的。

这种现象对外在行为的调整容易,对内心观念的调整则显得困难,因为“法不责众”观念在普通群众心中短时期内还无法根除,只有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法治文明建设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才能得以根除。

虽然“法不责众”现象从根本上体现为一种思想,但其最终还是会通过行为体现出来。

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常见的有:行人过马路集体闯红灯;以维护集体利益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以“法不责众”为借口,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违法等等。

由此可知,“法不责众”这种现象虽然是法学学科及法治建设所不认可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大量存在的,值得我们探讨。

二、“法不责众”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民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首先,我国封建王朝存在了两千多年,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其次,我国的人民没有宗教或其它信仰,很难对某一事物建立起信仰;再次,我们的法治不够健全,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不是取决于内心的认同,而是为了避免违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因此,对于没有法律信仰的人们便会倾向于借助群体力量实施违法行为,以期获得相应的利益。

[2](二)法律自身存在缺陷。

虽然我们国家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是应承认我们的法律仍有很多不足,需进一步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论文:关于中国的“法不责众”
一、“法不责众”概述
为了在法学的范围内对“法不责众”进行探讨,首先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性的解释,排除社会学、管理学上的相关含义,“法”为狭义的法,仅指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法律。

“责”的含义不同于字面理解的要求、指责、责罚等含义,应解释为适用法律,即法律的实施,依据和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

“众”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以确定多少人以上称之为众,在本论题中特指涉及人数众多,相关社会关系复杂,造成了巨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不责众”产生的原因解析
在原始社会下,由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老百姓不愿意遵守。

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

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

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我国,1980年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时,曾遇到一个如何确定我国法定婚龄的问题。

全国人大经过反复比较、综合研究,把法定婚龄确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这是全面研究了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知识分子与广大工农群众的不同情况,考虑了多数人的接受程度,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确定的。

“文革”期间,有些地方制定“土政策”,硬性规定到25—26岁才准予登记结婚,相当多的农民接受不了,许多人索性自行结婚,不去登记了。

后来人民公社领导强令登记,结果不少人抱着孩子来登记,一时传为笑谈。

[2] 通过案例归结原因在于:法的制定违反了客观规律。

我们的法律、法规每一条都是要人们执行的。

既要考虑它的可行性,又要考虑立法的意义。

唯宽严适度才可行。

怎样把握这个宽严适度呢?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行为规范,是有权威的,根本点是符合国情,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这才是法的基石。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立法者凭空“制造”的。

离开国情、离开多数人的意愿“制造”法,往往会把多数人置于违法境地,这样的法不仅没有权威,靠强制也很难执行。

黑格尔说,现实的东西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不责众”现象的产生,是具有社会基础的。

[3]如此说来,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应当成为立法的一个原则,它是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应有之义。

在我国,主要是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存在着有法不依、依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

然而,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情形下,如果仅仅是因为违法者众多,在执行上存在难度,降低执法力度,这是对法律权威性的一种亵渎!
三、“法不责众”心理须清除
从法治和人治的角度出发,“法不责众”这种情况只会出现在“人治”大于“法治”的国家,即法律因素可以因为人的主观因素而发生变化。

民主的一般意义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即“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并不能确保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即众意不等于正义,
而且众意也不等于公益,众意(所有个人的意图)和公意之间经常有着很大的差别;公意只考虑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考虑私人的利益,而且众意实际上只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5]群体性事件就是一种“众意”,虽然参与者很多,但只会考虑这些参加者的利益,而不是着眼于公共利益,于是这种诉求不可避免的带有狭隘性,即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不会考虑其他方面的利益,甚至会为了得到自己的利益而去侵害其他方面的利益。

从民法的角度讲,相应的行为产生相应的责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行为已经犯法,即已经构成了侵权。

既然侵权了,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实上,政府多数往往本着“稳定大局”的观念去“息事宁人”,群体性事件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会按照法定程序处罚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者,而在一般的群体性事件中轻微侵权,侵权者可以不负责任,被侵权者要么自认倒霉,于是,司法在这里缺位,法律毫无尊严可言。

时下,“法不责众”的心理,仍潜存于社会。

影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贯彻落实,威胁着一方平安,更容易使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这种心理,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构成对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正常活动的干扰与破坏,这是一种不合时宜、有违法治原则的错误心理,必须清除。

存在此种观念的根源主要有三:其一,法不责众是不学法导致的错误观念。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6]其二,法不责众是不懂法的表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位高权重还是平民百姓,谁触犯刑律都要受到制裁。

其三,法不责众是不用法的结果。

制定法律,最根本的是用来打击犯罪,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既然有了法,我们就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责众”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见“法不责众”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但并非含有“存在即合理”的价值取向,而是表明应当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这一现象,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不但应当关注法是否责众,更要注意法应当怎样责众才能将法律的积极效果发挥到最大程度。

(一)法可以且应当责众
对于制定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结合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以及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来看,论者认为法可以且应当责众。

依法责众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

法治,即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是社会控制者通过法所进行的社会运作过程和社会组织形式。

在法治状态中,法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

与法治相对的人治同样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其与法治的区别在于,社会与国家的统治由君主或贤人圣者的智慧来进行,社会管理和根据的手段是贤人智者的判断与选择。

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趋势表明法治社会是发展现代文明的必经之路,是什么原因使得法治必然优于人治呢?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治作为一种制度理性要优越于以感性为主的人治。

法治作为社会控制机制,控制主体是依法具有权限的机关,依据的是既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控制的方式是依照法定的程序。

可见法治是一种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公开性以及不溯及既往的理性制度,因
而优于充满任意性、随机性以及主观性的人治制度。

依法责众是培养法律信仰的需要。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下的话,“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为中华民族精神由伦理道德向法治的转换提供了契机,中华民族精神必须转换为以法律信仰为主导的价值取向。

信仰是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每一个与法相关的事件都会对公民的法律信仰产生或促进或打击的重要影响,因此我们要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法律问题。

在“法不责众”与“依法责众”这一冲突中,蕴含着权力信仰与法律信仰的选择。

坚持“法不责众”也就是将冲突交由上位的权力者来解决,较之法律更信任个人的判断,这无疑将使民众心中对法律产生怀疑,已建立的法律信仰也可能因此动摇。

反之,在面对棘手案件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形象,这种影响往往胜过反复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法应当善于责众
在确定了法应当责众后,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还要思考法责众的方式与方法。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用当前普遍的提法,就是要实现“良法善治”,“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

美国的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认为:“社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前官僚型社会、官僚型社会和后官僚型社会,相应的法律制度分别是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性法。

”回应型法治是以一种发展得眼光、变化的态度来对待法律问题,这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变革。

以回应型法治的模式来对待“法不责众”问题,要求我们在强调依法处理的同时,关注其背后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并对问题作出回应,找到合理解决方法,才能实现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另一方面,法治包含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两个内容。

过去传统中国社会往往重视实质正义而忽视形式正义,在法制改革中,形式正义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学会运用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进行矫正和反思,这并不是否定形式正义,而是对形式正义的扬弃与发展。

因此,在“法不责众”问题中,不但要保证制定出来的法律得到严格的遵守与执行,也要注意责众的方式与方法,将可能造成的伤害以及社会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毕竟法律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2
[2]薛小建.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J].法律适用,2004(5)
[3]刘旺宏.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程序论[J].江苏社会科学,2006(4)
[4]褚宗明.论法制建设[J].法治视野,2008(12)
[5]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1995.71
[6]刘文武.促进经济飞速发展[J].江西农业经济,2000(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