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招聘及管理暂行规定
临时工招聘及管理暂行规定

临时工招聘及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公司招聘管理制度,结合发展园林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临时工招聘及管理暂行规定。
1. 发展园林公司所属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出临时用工需求计划,填写《人力资源招聘申请表》,经用人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子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复核、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 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根据需求岗位的要求,先行在公司或公司内部调配,同时将内部调配信息与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协商。
3. 在内部调配的基础上,各用人部门(子公司)根据批准的人力资源招聘申请,自行物色临时工人选,必要时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专员协助物色临时工人选。
4. 分公司、子公司分管副总对临时工的录用和辞职(退)有最终审批权,发展园林公司各职能部(室)的临时工其录用和辞职(退)由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主任审批,临时工的应聘登记表和面试调查表都必须报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备案。
5. 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专员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办理临时工的录用手续(体检、查验各种证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建立个人档案、办理就餐、住宿等事宜)。
6. 临时工的辞退移交手续由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自行办理,但必须及时报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备案。
7. 实习生的招用参照临时工的招用办法执行。
8. 发展园林公司根据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临时工的总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本暂行规定,自行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临时工工资总额范围内根据个人考核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9. 实习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司标准发放(专科800元/月,本科1000元/月),没有实习生使用需求申请的不发放生活费。
10. 临时工工资和实习生生活费的发放时间参照合同工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11. 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确定的临时工工资分配方案必须报发展园林公司办公室审核、总经理审批。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临时用工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临时员工。
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
第三章临时用工录用第五条录用程序1、各部门需使用零散民工、临时工,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的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上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若需紧急使用的临时工,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临时用工申请手续。
3、临时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佣、安排临时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部门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四章录用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2、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第五章聘用管理1、严格控制在生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对于电气、机修、化验、计算机等技术含量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对于少数有一技之长安排在生产岗位的'临时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须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2、本公司雇佣的临时工实行担保规定,凡来公司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有1-2名具有本地户口、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的人员出面担保。
3、担保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2.1保证被担保人自觉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及各项规定;2.2保证被担保人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公司及用工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2.3保证被担保人在服务期限内服从工作分配和公司安排;2.4保证被担保人向本公司缴纳风险抵押金。
企业临时工使用管理制度

企业临时工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时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使用临时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临时工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临时工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临时工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待遇等环节。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企业招聘临时工,应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六条企业招聘临时工,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招聘人数、岗位和条件,并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条件、招聘程序、招聘时间、招聘地点等内容。
第七条企业招聘临时工,应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面试,确保招聘的临时工符合岗位需求。
第八条企业招聘临时工,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企业招聘临时工,应依法办理用工手续,包括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
第三章培训与使用第十条企业应对临时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确保临时工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临时工的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临时工的工作内容和任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临时工考勤制度,准确记录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临时工绩效考核制度,对临时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章待遇与保障第十四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临时工的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企业应依法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临时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权益。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临时工福利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临时工一定的福利待遇。
临聘人员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聘用(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管理,保障临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岗位上从事工作,但与公司员工身份不同的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公司应当尊重和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临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选拔第五条临聘人员的招聘与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能力和素质为主要选拔标准。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临聘人员的招聘与选拔工作,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七条招聘公告应当明确招聘职位、人数、任职条件、薪资待遇等事项,并通过适当渠道发布。
第八条应聘者应当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条件。
第九条选拔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具体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选拔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公司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与薪资福利第十一条临聘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培训、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十三条临聘人员的薪资待遇,根据公司规定和岗位需求制定,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临聘人员应当参加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具体险种和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临聘人员纳入公司员工管理体系,接受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双重管理。
第十七条所在部门负责临聘人员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薪资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临聘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工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临时工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两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用工。
临时工是学院用工的一种形式,是学校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的劳动管理。
第三条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四条招聘临时工应贯彻"公开招聘、自愿报名、平等对待、竞争上岗、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聘原则,认真执行"先校内后校外、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用工原则,严格控制招聘省外临时工。
第五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第六条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临时工均实行至少一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七条外聘教师由系部和教务处管理,不属此办法之列。
以日计工的临时工,也不属此列。
第二章招聘第八条用人部门在编制许可的条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工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或用人部门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组织招聘。
第九条招聘临时工时,应向应聘者说明用工性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确保应聘者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条招聘临时工时,应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体检,确保临时工符合招聘条件,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招聘结束后,用人部门应将招聘情况报人事处备案,并将临时工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存档。
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明确临时工的管理责任人,负责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临时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确保临时工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适度。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官方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官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工的招用、使用和管理,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企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子公司等全体临时工。
第三条临时工是指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短期、临时性劳动的人员。
临时工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临时工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歧视临时工。
第五条临时工不享受企业员工的全部权益,但应享有一定的工作待遇和保障。
第二章临时工的招用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临时工的招用数量。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告、招聘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发布临时工招聘信息,公开招聘临时工。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等必要手续。
第三章临时工的使用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临时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确保临时工的劳动权益。
第十条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不得违反休息休假规定。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确保临时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劳动条件合理。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临时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技能。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不得安排临时工从事高危、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保护临时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章临时工的管理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工的管理制度,明确临时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做好临时工的工资发放和劳动报酬核算,确保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工的考核制度,评估临时工的工作表现,并及时给予奖励和激励。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工的纠纷解决机制,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对临时工的满意度调查,了解临时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管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工范围凡定编后缺编的部分非技术性岗位、技工岗位和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工勤岗位,经xx批准,可以使用临时工,除此之外,各部门不得计划外使用临时工。
二、用工条件(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二)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非郑州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当地乡政府介绍信;(五)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者,应具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六)用工部门不得使用直系亲属为本部门临时工。
三、用工程序(一)用工部门向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用工岗位、职责、用工理由等;(二)组织人事处审核其岗位情况后,提交xx研究;(三)xx批准用工计划后,由组织人事处公布用工岗位、用工条件等,采用一定方式公开招聘;(四)用工人选确定后,由用工单位到组织人事处领取、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并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计划生育证明;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健康证明;4.职业资格证书;5.政府部门的介绍信。
6.用工部门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用岗位和职责、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双方认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部门、临时工本人各执一份,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四、用工管理(一)组织人事处为xx临时用工统一管理部门。
(二)用工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和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三)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院纪、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及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临时工使用管理规定精编

临时工使用管理规定精编第一条:引言1.1为了加强临时工的管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临时工的雇佣和使用。
第二条:临时工的定义2.1临时工是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合同或协议雇佣的非正式员工。
他们的雇佣期限通常为三个月以下。
2.2临时工主要包括办事处职员、清洁工、送货员等。
第三条:招聘程序3.1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进行面试与选拔,符合要求的人员才能成为临时工。
3.2临时工的招聘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四条:临时工的权益与福利4.1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加班费、年假、法定假日等。
4.2临时工可以享受公司提供的员工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员工购物折扣等。
第五条:工作内容与安全保障5.1公司应当明确临时工的工作内容,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培训。
5.2公司应当为临时工提供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工作环境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工作时间与考勤管理6.1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制度执行。
6.2临时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考勤打卡,如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第七条:工资支付7.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临时工支付工资。
7.2工资支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迟延或少付。
第八条:纪律与行为规范8.1临时工应当遵守公司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不得违反公司相关制度。
8.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临时工,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雇等。
第九条:解除劳动关系9.1临时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双方都应当履行解除手续。
9.2临时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归还公司提供的工作物品,并结清工资等待遣散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对于临时工有违约行为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索相关损失的权力。
10.2公司对于临时工的违约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保留解雇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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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招聘及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公司招聘管理制度,结合***园林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临时工招聘及管理暂行规定。
1. **园林公司所属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出临时用工需求计划,填写《人力资源招聘申请表》,经用人部门经理或分公司、子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园林公司办公室复核、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 **园林公司办公室根据需求岗位的要求,先行在公司或公司内部调配,同时将内部调配信息与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协商。
3. 在内部调配的基础上,各用人部门(子公司)根据批准的人力资源招聘申请,自行物色临时工人选,必要时**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专员协助物色临时工人选。
4. 分公司、子公司分管副总对临时工的录用和辞职(退)有最终审批权,**园林公司各职能部(室)的临时工其录用和辞职(退)由**园林公司办公室主任审批,临时工的应聘登记表和面试调查表都必须报**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备案。
5. **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专员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办理临时工的录用手续(体检、查验各种证件、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建立个人档案、办理就餐、住宿等事宜)。
6. 临时工的辞退移交手续由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自行办理,但必须及时报**园林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备案。
7. 实习生的招用参照临时工的招用办法执行。
8. **园林公司根据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临时工的总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各用人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本暂行规定,自行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临时工工资总额范围内根据个人考核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9. 实习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司标准发放(专科1500元/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