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的概念重点内容讲解
宪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宪法所有知识点总结一、宪法概述1.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总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法律文书。
1.2 宪法的功能宪法的功能是保障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约束政府的权力,调整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1.3 宪法的形式宪法可以采用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的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国家将宪法规定编入法典或宪法性文件中,不成文宪法是指宪法规定并没有编入法典或文件中。
1.4 宪法的来源宪法的来源包括历史传统、宪法实践、宪法学说、以及成文或不成文的宪法性文件。
二、宪法原则2.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它包括依法执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审判和保护人权等内容。
2.2 民主原则民主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政权是人民所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归人民行使。
2.3 社会主义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是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等内容。
2.4 法治、民主、社会主义相结合中国宪法要求法治、民主和社会主义相结合,既要依法行使权力,又要充分发扬民主,还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三、宪法权利3.1 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教育、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劳动就业、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权利。
3.2 公民的基本义务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公共财产、守信用、服兵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四、宪法结构4.1 总纲宪法总纲包括宪法的性质、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内容,是宪法的核心纲领和总体规定。
4.2 权利保障章权利保障章是宪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劳动权等内容。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介绍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用于选拔和评估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全面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帮助您更好地准备和应对司法考试。
第一部分:宪法知识1.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确立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宪法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地位、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3.宪法的原则:宪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原则,如人民主权、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4.宪法的修宪:宪法修正案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制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的程序。
第二部分:民法知识1.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债权债务等内容。
2.民法的构成要素:民法包括人民币、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问题。
第三部分:刑法知识1.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规范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2.刑法的要素:刑法包括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要素。
3.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涉及行为人、犯罪构成和犯罪责任等问题。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四部分:行政法知识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责任等内容。
2.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具有行政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情况做出的具体决定或处理。
4.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五部分:经济法知识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市场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
《宪法》知识点总结

《宪法》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起源和含义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根本法律,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的依据,是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
2. 宪法的起源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政治制度,最早的现代宪法是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
在世界各国,宪法制度逐渐形成和完善,并成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1. 宪法的性质宪法的性质是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行使的依据,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政府机关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2.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通常包括宪法的序言、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的机构和职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1. 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通常是由宪法制定机关组织起草,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最终通过公民投票或者国家机构审议,正式颁布实施。
2.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需要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通常需要通过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方案,经过公民投票或者国家机构审议通过后才能进行。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1. 宪法的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宪法的核心原则,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
2. 宪法的民主原则民主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利参与国家的管理和控制国家机关的活动。
3. 宪法的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
4. 宪法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或者侵犯。
五、宪法的主要内容1. 宪法的序言宪法的序言通常包括国家的基本立场、宪法的目的和原则等内容。
2. 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领土、国家的主权等内容。
3. 国家的机构和职权国家的机构和职权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等内容。
4.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的社会权利及公民的义务等内容。
宪法知识点汇总

宪法知识点汇总一、宪法的概述1.1 宪法定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国家政治、组织、制度和权利的基本法律。
1.2 宪法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神圣性。
宪法对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法律制度、社会组织、公民权利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3 宪法的特点:宪法是一部法律,但又不同于普通的法律。
其主要特点如下:(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
(3)宪法涉及的合用对象是全体公民、政府机关、法律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相关机构。
(4)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5)宪法的修改程序和内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和严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2.1 宪法的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原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2.2 宪法的基本原则:(1)权力机关应当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权。
(2)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3)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受到宪法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实现和维护应当依靠法律和法律机关。
三、宪法具体内容3.1 宪法的基本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为18章,共138条。
3.2 宪法的主要内容:(1)国体篇。
(2)公民权利和义务篇。
(3)经济制度篇。
(4)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篇。
(5)基本原则篇。
(6)国家机构篇。
(7)地方组织和地方制度篇。
(8)宪法的解释和修改篇。
四、宪法的修改与补充4.1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和决定,但是对于宪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修改程序条款,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通过,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4.2 宪法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通过法律、统一的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公正合用来进行补充。
宪法知识知识点

宪法知识知识点一、宪法的基本概念1. 宪法的含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运行的基本法律。
2. 宪法的特征:(1)最高法律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
(2)根本大法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和权力行使的范围和限制。
(3)稳定性:宪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长期效力,不会轻易改变。
(4)普遍的适用性:宪法适用于整个国家领土范围及全部公民。
3. 宪法的作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保护公民的权利,调整国家机关的职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长治久安。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1. 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宪法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民有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通过选举和民主制度实行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约。
2. 国家制度和国家机关: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如国家的性质、领土、国旗、国歌、首都等。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如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3.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国家等。
4.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通过选举来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选举产生国家机关的代表和领导人。
5. 国家安全和国防:宪法要求国家必须保卫国家独立、国家安全和民族统一,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安全。
6. 宪法的修正和权力制衡: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正程序,规定了宪法与法律、政府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
三、宪法的保障机制1. 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规定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即宪法法院对法律、法规、决议等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稳定。
2. 公民的诉权保障:宪法保障公民的诉权和申诉权,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宪法的成文和普及:宪法以书面形式规定,通过公布、宣誓、教育等形式在全国普及,使公民知晓和遵守宪法。
司法所宪法知识点总结

司法所宪法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基本源泉,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规定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政权机构设置、权力分工和运行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国家和公民的义务。
宪法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威,是国家权力的最高限度,是其他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和准绳。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特殊程序和条件,具有稳定和永恒的性质。
二、宪法的性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1.最高法律性质。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无效。
2.基本法制性质。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规范了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3.约束性质。
宪法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具有直接约束力,规范了他们的职权和职责范围,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稳定性质和永久性质。
宪法具有稳定性和永恒性,宪法的修改需要特殊程序和条件,具有相对永久的性质。
三、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是一部包括了多个方面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的组织、职权和运行方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了国家和公民的义务。
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的根本制度。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政治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2.国家的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追求的目标,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宗旨、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等。
3.国家政权的构成和运行。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权机构设置和职权分工,规范了政权机构的运行方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
5.国家和公民的义务。
宪法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和国家对公民的义务。
6.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规定了宪法的制定程序、修改程序和特殊条件。
宪法总结知识点归纳

宪法总结知识点归纳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并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原则和国家的根本权利、国家的根本义务等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文本,是国家政治、法律和制度的总规范和总纲领。
宪法是权威的、全面的、基本的、根本的,是其它一切法律的依据和准绳。
二、宪法的性质1. 法律性质:宪法具有法律的性质,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文本。
2. 权威性质: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对国家政治、法律和制度具有最高的约束力。
3. 基本性质:宪法是国家政治、法律和制度的总纲领和总规范。
4. 稳定性质:宪法具有稳定性,修改宪法一般需要较高的条件和程序。
三、宪法的内涵宪法包括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原则、国家的根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内涵也涵盖了国家的政治体制、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的主权权利、国家的社会制度等。
四、宪法的主要内容1.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国体和国家的政体等内容。
2.国家的根本任务包括国家的奋斗目标、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国家的基本道路等内容。
3.国家的根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政治原则、国家的社会经济原则、国家的文化原则等内容。
4.国家的根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五、宪法的作用1.保障人民权利宪法是保障公民和社会团体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依据,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2.约束政府权力宪法限制政府和政治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政府和政治权力的范围和限度,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民权利。
3.规范社会生活宪法规范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活,使国家的社会生活有序和稳定。
六、宪法的修正和修改宪法的修正和修改需要通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或者特定的权力机关,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进行。
宪法的修正和修改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意志,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权威,促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最新司法考试宪法重点讲义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宪法的概念重点内容讲解司法考试宪法一科是分值较少的一个科目,表面上看复习起来并不难,但是在考试中往往得分率又不高,这就是因为考生对宪法一科的基本内容掌握不够扎实。
关于宪法的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一、宪法的词源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一)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二)宪法与法律都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三)宪法和法律都以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四)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但宪法是高级法,与法律相比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标志着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三、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殊性(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四、宪法的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是: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六、宪法的分类(一)传统的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司法考试:宪法四次修正的对比我国的宪法一共进行过四次修改,而每次修改的基本内容又是司法考试比较容易考查的出题点,下表将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进行归纳总结,以方便大家记忆。
指导思想经济政策具体制度1988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3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国家实行社会主“国营经济”改为“国县级人大任期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
义市场经济有经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由3年改为5年1999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200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增加特别行政区代表;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国歌司考宪法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要点速记在司法考试中,宪法一科的分值不高,而且分布又比较平均,所以就宪法学来说,每一个章节都有考查的可能性。
对于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一节中,需要考生了解以下内容:(一)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二)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
(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1、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属于国家所有,也可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二、非公有制经济(一)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二)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在司法考试的宪法学中,选举制度是占分比较高的一个章节,需要考生特别准确地进行理解记忆。
选举制度包括的重点内容如下:(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性程度。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形(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即因为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仍享有政治权利,仍应准予行使政治权利。
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同样享有政治权利。
(2)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即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人不是不享有选举权利,而是因为其精神缺陷而不能正常行使。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举权的平等性包含以下含义:(1)每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即投票机会的平等。
(2)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3)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2、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包括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但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以下形式上的不平等:(1)在一般情况下,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四)秘密投票原则1、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后投入密封票箱。
2、可以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
3、不能亲自书写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一)选举的组织1、人大常委会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选举委员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如市辖区、县、不设区的市和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
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1、选区划分的标准:(1)按居住状况划分;(2)按生产单位划分;(3)按事业单位划分;(4)按工作单位划分。
2、选民登记(1)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与异议。
(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推荐代表候选人(1)由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2)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
2、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差额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4、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来源范围5、介绍代表候选人(四)投票选举投票的种类委托投票代表当选的条件1、选举本身必须有效(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2、所计算的选票必须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3、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定的选票(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4、得票相对较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五)罢免1、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1)原选区50人以上(对县级人大代表)或30人以上(对乡级人大代表)的选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2)罢免要求应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3)罢免县级或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2、罢免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1)县级以上的各级地方人大的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对该级人大所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3)罢免案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六)辞职1、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2、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3、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
(七)补选1、代表出缺原因:(1)代表辞职被接受;(2)代表被罢免;(3)代表因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致使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出缺补救方法(1)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出缺,由选举出缺代表的原选区选民补选。
(2)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出缺的,可以由选举出缺代表的原下一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补选。
(3)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而人大代表的正常选举必须差额选举,即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对破坏选举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