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退费代理词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退费代理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退费代理词甲方:________(公司/个人)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公司/个人)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个人),_________证号为_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个人),_________证号为_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身份:为乙方提供教育服务;权利:收取教育培训费。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2.2 乙方身份:为其自身或其子女在甲方处接受教育培训服务;权利:收到甲方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教育培训费,参加所有教育培训课程并认真完成课程内容。
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三条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4.1 甲方权利:可以收取教育培训费;在乙方未按时交付教育培训费的情况下,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有权保留乙方违约情况的相关证据,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词(5篇)

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词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纠纷一案,聘请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
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____%,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____日内支付相应律师费。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诉讼代理词(二)尊敬的审判员: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成都溢阳茶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雷云友、王仕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参与诉讼的代理人。
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原告)

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原告)内容导航: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1、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的代理词怎么写: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人的委托,担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通过庭前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争议的事实,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们的意见,供法庭参考。
2、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说明意见。
说明事实。
说明判决事项。
4、代理人:年月日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范文三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5、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民事诉讼代理权限有哪些?被告可以一起与代理人一起...一般代理: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
律师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崦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代理的权限有哪些民事诉讼代理的权限有以下:(1)一般授权有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2)特别授权有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一)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民事诉讼一般代理权限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2)1、原告所开发的商品房通知交房当时不具备交房条件,也没有再次通知被告交房,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之前,至今逾期已达到210天,已远远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超过90天交房,被告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
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此阐述对本次合同纠纷的看法与立场。
在此之前,我已深入研究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尽我所能为本案提出合理有效的法律意见。
以下是我对本起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涉及合同双方为甲方与乙方。
合同约定甲方提供某项服务,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某些原因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问题。
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 履行情况: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但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费用,构成违约行为。
3.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赔偿问题: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代理观点1. 本案所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乙方应支付未结费用。
4. 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四、证据支持1. 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约定的权利义务。
2. 履行证据:证明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
3. 违约证据:证明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构成违约。
4. 损失证据:证明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五、诉讼请求1. 确认乙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2. 要求乙方支付未结费用。
3. 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结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要求合理合法。
我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给予公正的判决。
xx诉xx中学等代理词

关于xxx诉xxxxxx中学等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xxx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和质证,结合本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被告导致原告受伤,被告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几被告仅因打扫卫生发生口角,继而在学校操场围殴原告,导致原告甲严重受伤,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原告的人身健康权的行为,原告受到的伤害与几名被告发生纠纷致其原告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1、原告提供了xxxx中学政教事务处理登记表,这是在事发后学校在进行调解时所作的记录,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致伤原告的这一事实。
2、原告受到被告行为的伤害后,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原告被被告致伤,有病历、诊断证明书等予以证实。
并且原告认为,侵权行为从加害行为的表现形态可以分为以“作为”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
因此,并不是只有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加害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
本案就算有被告当时并未直接动手,但也是事件的参与者,在其中也有威胁原告的行为,进而才导致原告受伤,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存在过错,所以几被告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又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被告的监护人应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学校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且其失责行为与事件的发生和原告的受伤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的民事责任。
代 理 词-飞龙武校

代理词审判长:我受被告和反诉原告登封市少林寺飞龙武术学校的委托,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为严格而全面地履行代理人的任务,并为法庭提供“兼听则明”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和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依法履行了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提醒注意义务,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武术训练和比赛是一项危险的竞技运动,被告作为一所武校非常注重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每学期的第一课、每月的第一课,每周的第一课,均安排安全教育课,并将安全训练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为一种制度,以公示的方式张贴于学校的寝室、教室和训练大厅。
(2)被告规定:在课堂上训练高难动作时,必须在垫子上训练,并在教练的辅导下进行;在课间休息期间,学员不得私自练习高难动作。
这一制度,已广为广大学员所知道和认知。
被告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已充分证实该事实。
(3)原告是位16周岁的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2006年4月18日的课间休息期间,在脱离教练的情况下,私自在训练大厅的垫子上练习后空翻高难动作时,以炫耀自己武技,因自己失误而造成自己受伤。
原告于2002年到被告处习武至2006年4月18日已近五年,其在登封市体育局组织的武术综合比赛中获奖,即其已熟练掌握后空翻的技术和技巧。
原告明知在课间休息期间,并在脱离教练的情况下,不得私自练习后空翻高难动作,但其自恃自己的武术技能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以至发生该事故。
因此,原告的过错是发生该事件的唯一原因。
综上三点充分证实:被告已严格而全面履行了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注意提醒义务,即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自己的过错所致。
因此,原告因该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依法应有原告自己承担。
(二)原告提供的郑陇海司鉴所(2006)临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术,因其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

合同纠纷代理词3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就此合同纠纷案件,代表原告方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合同效力本案所涉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三、被告违约事实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时履行其义务,然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原告受到了经济损失。
被告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2. 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3. 被告未能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导致原告在使用货物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四、原告损失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被迫推迟生产计划,导致生产停滞;2. 原告不得不重新采购货物,增加了采购成本;3. 原告因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导致了产品质量的下降,进而影响了销售和市场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六、证据支持原告在本案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以及原告所遭受的损失。
证据包括合同、交货凭证、质量检查报告、采购发票、销售数据等。
七、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确认被告的违约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代理词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代理词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学校(以下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审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维护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合作(合同)关系,明显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故被告基于劳动法规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年×月×日,本案原、被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之间的合作条件、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及合作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以配合开展招生、担任培训授课老师、维持合作办班过程中的正常秩序等为条件与原告进行合作,同时相应分享合作办班所产生的利润盈余,双方并对合作利润分配的方式作了明确约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告反复强调其与原告之间实为“聘用关系”,前述《合作协议》“实际是一份教师聘用协议”,并据此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争议解决必须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被告的抗辩理由明显依法不能成立。
我们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根本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因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其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代理词)济中,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它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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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学校(以下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审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维护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合作(合同)关系,明显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故被告基于劳动法规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年×月×日,本案原、被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之间的合作条件、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及合作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以配合开展招生、担任培训授课老师、维持合作办班过程中的正常秩序等为条件与原告进行合作,同时相应分享合作办班所产生的利润盈余,双方并对合作利润分配的方式作了明确约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告反复强调其与原告之间实为“聘用关系”,前述《合作协议》“实际是一份教师聘用协议”,并据此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争议解决必须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被告的抗辩理由明显依法不能成立。
我们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根本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因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
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其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它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收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其二,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生产资料相结合。
一方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通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时间、物质、技术、学习等方面的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的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的自由。
其三,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一种人身关系。
由于劳动者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着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等量劳动相交换。
就此意义来说,劳动关系同时是一种财产关系。
其四,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一种社会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并可以通过协议来延续、变更、暂停、终止劳动关系。
这表明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然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实质不平等状态,即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并且,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这使得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其五,它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前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成本与利润的矛盾。
因而,双方间的对抗性非常明显,这种对抗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酿成生化危机。
但是,双方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利益处于相互依存的共生状态,甚至有的利益目标如劳动者的就业保障目标与用人单位的发展目标之间具有相对一致性。
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处于此消彼涨的不断变动状态,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必要性,非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的可行性。
而作为一般的商业合作合同(协议),其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其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其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这是合同的本质所在。
其三,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对具有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其四,合同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体现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其五,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简言之,我们认为合作协议(合同)的基本特征应当是:共同投资合作、共享经营利润、共担经营风险。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很明显是一种合作(合同)关系。
首先,原、被告之间依法签订的《合作协议》对于双方间的合作方式、利润分配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而且,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况且是基于双方在之前已经合作一年时间后重新所达成。
因此被告在本案庭审时当庭所作的有关“签订该协议时其对协议内容不理解、不知情”等各种抗辩显然均不能成立!
其次,在与原告合作期间,被告主要合作义务是配合原告开设英语辅导班的教学及招生工作、高质量完成招生及教学工作,配合其他教师开展培训、负责维持合作开设英语辅导班的正常教学秩序等。
前述约定中显而易见并无要求被告恪守原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等约定,也就是说双方间未对被告需受原告单位的劳动管理等进行明确约定。
而且在事实上,被告在与原告合作期间,可随意安排自己的时间,根本未受原告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由此可见,原、
被告间的关系根本就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再次,被告以自己的技能、知识为原告单位提供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原告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而且,从原、被告各自有关合作利润分配、利润分成及被告收入与原告单位其他教师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等方面,也足以证明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后,在本案庭审中,被告本人也不止一次强调过有关“利润、分成”及“合作、合伙”等问题,同时也多次表示在合作期间原告待其实为不薄等等,可见被告对于其与原告间的合作关系是明确的。
另外,尽管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曾提及津贴、工资等词汇,但我们认为绝不能因此而简单的认定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双方之间具体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合同)关系,应当取决于双方关系的实质,而不应决定于合同等资料的表面记载或者当事人因出于方便而所做的表述等因素。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明显属于合作关系,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故被告基于劳动法规提出的抗辩理由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而不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本案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完全属实且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理应根据协议约定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前所述,本案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五条对合作办班的终止作出了明确约定。
同时第六条第1款还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以外的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向乙方承担×万(元)违约金,乙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本案中,被告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与他人依法
签订合同后却不依约履行其义务,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前随意终止合同的履行,其行为显然已构成严重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该法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对如果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后,被告却任意违反并终止协议的履行。
并且在事后非但拒不承担相应责任,反而以“法律无明确规定”等“理由”予以辩解。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完全属实且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理应根据协议约定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