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规避调查尺度日益严苛出口企业不容忽视

合集下载

如何看待美国337调查

如何看待美国337调查

如何看待美国337调查在一个深秋的午后,我们来到了位于国贸一座的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早已经等候在那里的SturgisSobin先生是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陆)的合伙人。

在两个小时的采访中,这位温文尔雅的著名律师不仅介绍了海陆的基本情况,而且利用自己多年来积累的深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我们交流了专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因其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的创新性思维而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它在美国、欧洲和亚洲拥有大概700多位律师及专家,为客户提供诉讼、商业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在现今的行业市场竞争中遥遥领先。

2022年第三季度名列ThomsonFinancial评选的从事并购业务最佳律师事务所前22名,2022年被ThomsonFinancial 评选为美国25家最佳从事并购交易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曾经被《美国律师》杂志评选为全美顶级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之一。

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是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律所之一,早在1978年就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几年前在北京也设立了办事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海陆已经帮助中国客户进行了很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业务,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海陆今年又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

SturgisSobin有大约20年相关的执业经验,在这20年的执业经验中,他主要处理与337条款有关的案件。

因此,记者主要围绕中国企业如何避免和应对337调查等问题与他进行了交流。

记者:最近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越来越多,大多都以败诉告终。

我想问一下,中国企业如何避免337调查,如果遭遇了337调查,应该怎么样应对?SturgisSobin:这个问题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中国公司如果在美国被诉,如何应对这些诉讼,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中国公司如何避免成为被诉的对象,如何从源头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美国,大部分公司提起各种各样与337条款有关的诉讼,与其说是因为他们的专利受到侵犯,不如说这是他们与对手进行竞争的一种策略。

美国制裁背景下企业违规行为如何被发现

美国制裁背景下企业违规行为如何被发现

美国制裁背景下企业违规行为如何被发现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起初并未引起重视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种误解:即使发生了违规行为也不太可能被万里之外的美国监管机构发现。

但事实却相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因为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而受到了美国单方面的制裁或处罚。

企业需要重视和关注自己的违规行为是如何被发现的,一般来说,美国政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发现中国企业(或非美公司)的“域外”违规行为:1最终用户核查美国商务部下属工业安全局(BIS)会定期或随机对申请出口许可证或敏感高危领域的产品进行核查。

根据核查请求,美国的出口公司需要将进口美国产品的中国企业以及最终用户(End User)向BIS 进行披露,BIS获取相关信息后,可能会直接与中国企业取得联系,并要求派人勘验工厂或提供最终用户的其他相关信息等,以获取上述受关注的中国企业的合规(或违规)信息。

如果中国企业拒绝配合提供上述信息,BIS很可能将该企业列入“未经核实名单”(Unverified List或UVL),限制其继续进口美国相关产品。

2行政调查令美国政府也可以直接向与中国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的美国公司发出行政调查令,要求其提供指定中国企业的相关信息、邮件、数据等。

这些调查令通常是要求“保密”进行的,即仅针对该美国公司中的特定员工,且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包括公司股东、总部或其他员工。

例如,美国政府可以向一家位于美国的快递公司发出调查令,要求该快递公司提供在中国的投递运输记录。

美国政府还可以向某中国银行的美国分行的合规人员要求提供与总行相关的往来数据信息等。

因此,美国政府可以在被调查的中国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该中国企业可能违规的相关证据。

3调查与跟踪美国政府还可以利用各种方式跟踪或调查受到出口管制法律限制的的产品、技术与软件。

例如,跟踪整个产品供应链中各个环节产品的去向,甚至要求美国公司在相关软件中嵌入追踪程序等。

这也使得美国政府可以在其法律管控的产品出口交易中变得“无孔不入”,对任何产品做到实时监控和追踪。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最近,美国商务部(Wilbur Ross)宣布对华为集团(华为)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球关注,因为这可能是美国对华深度“反华”态度的一个信号,而且可能涉及到众多中国企业和行业。

本文将分析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成因实际上,美国已经开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这一现象的背后有以下几个原因:1. 国内经济不景气。

摆在美国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经济增长低迷,失业率不断走高。

为了维护本国经济的利益,美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抵消来自中国等其他国家的经济压力。

2. 竞争压力日益增大。

中国正在成为一个日益强大的经济体,成功地挑战了美国的科技和制造业领域,并使得很多美国公司和行业遭受到直接的竞争压力。

3. 贸易逆差的增加。

美国国内政治家和一些媒体经常抨击中国的贸易逆差问题,认为中国在贸易方面对美国占有更优势的地位。

这也是美国加强对华调查的一个原因。

应对策略面对美国的“反华”政策,中国也需要采取一些应对策略,以缓解压力和保护本国的利益。

1. 多元化贸易市场。

美国是中国的一个重要的贸易伙伴,但不得不承认美国政策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

中国应该积极寻找新的贸易伙伴,减少对美贸易的依赖,以防止豁然尘土和灰飞烟灭。

2. 与美国合作。

中国应该继续与美国进行对话和交流,以缓解贸易紧张局势。

各方应本着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3. 改革开放。

中国应该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增加外资流入,同时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就业机会。

这将有助于增加本国经济的透明度和稳定性,提高吸引外部投资的能力。

总之,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背后,是经济、竞争和政治层面的多方面考虑。

中国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与外部世界保持互动和联系,以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发展。

电力设备与新能源:光伏反规避或戛然而止 组件出口乘浪远航

电力设备与新能源:光伏反规避或戛然而止 组件出口乘浪远航

y电力设备与新能源光伏反规避或戛然而止 组件出口乘浪远航行业事件:根据路透社和华尔街日报6月6日报道,拜登政府或在近期宣布两年内不会对美国从东南亚四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征收任何新关税。

此前反规避调查为光伏出口蒙上一片乌云2月,美国本土组件制造商Auxin Solar 要求美商务部(DOC )对东南亚的电池和组件厂商进行反规避调查。

5月,DOC 相继发布反规避备忘录和强制受访名单,其中包含天合光能、阿特斯、晶科能源、隆基绿能等在东南亚四国拥有电池组件产能的龙头企业。

我们认为反规避调查直接影响组件厂商对美订单的发货意愿,而根据美国太阳能产业协会(SEIA)调查数据显示,近75%的美国太阳能公司已经推迟或取消了太阳能组件交付,近80%的光伏组件进口停滞,大量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乌云将散,光伏组件出口乘浪远航我们认为在高通胀、高本土制造成本、高能源价格等三重主要因素压制下,欧美对于中国以及相关海外制造基地的组件产品将保持开放态度。

减关税降低国内通胀、本土高成本无法替代生产、传统能源价格高企带来的新能源需求旺盛等三大风帆,将助力我国组件龙头厂商扬帆远海,进一步开拓海外高价值市场。

中国光伏产业助力全球碳中和2021年我国组件出口量达98.5GW ,其中欧洲、亚太、美洲分别为25%、46%、19%,我国光伏组件海外市占率高达76.9%,其中欧洲、美洲分别相较2020年同比增长5、4pct ,发达国家对于绿色能源需求趋于旺盛。

其中美洲从中国进口16.6GW 光伏组件,同比增长66%。

2022年一、二季度,出口形势进一步向好,根据PV InfoLink 统计数据,2022年1-3月,中国分别出口了9.6、14.0、13.6GW 共计37.2GW 的光伏组件,同比增长112%,其中16.7GW 的组件出口欧洲,相比去年同期的6.8GW 同比增长145%。

组件出口企业扬帆远航2021年头部组件厂商海外占比突出,如隆基绿能(海外营收380亿,占比46.9%)、晶科能源(海外营收318亿,占比78.3%)、天合光能(海外营收278亿,占比62.5%)、晶澳科技(海外营收251亿,占比60.9%)、东方日升(海外营收109亿,占比57.8%)、爱康科技(海外营收12亿,占比47.1%)。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近年来,美国对华产品的“双反”调查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中美两国经贸关系带来不小的挑战。

而这一调查的成因主要是美国对中国在贸易领域中的发展壮大感到忧虑,以及在贸易政策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保护主义倾向。

为了合理应对美国的“双反”调查,中国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

美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双反”调查的成因主要是美国对中国在贸易领域中的发展壮大感到忧虑。

中国的经济腾飞给美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在制造业领域。

中国以其庞大的制造业能力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成为美国制造业的激烈竞争者。

这对美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中国的崛起可能会对美国的就业和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美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双反”调查旨在限制中国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制造业和就业岗位。

美国在贸易政策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保护主义倾向,也是导致“双反”调查的原因之一。

美国政府在贸易领域的态度一直较为保守,倾向于实行一些限制性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

而当中国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且价格更具竞争力时,美国的某些产业可能会受到冲击,因此美国政府引入“双反”调查来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入。

这是美国保护主义做法的体现,也是中美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方面。

针对美国对华产品的“双反”调查,中国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中国应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来提高中国产品的竞争力。

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双反”调查主要是针对中国产品价格低廉的问题,因此中国企业应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努力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只有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中国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获得更高的认可度和竞争力,从而抵御美国“双反”调查的压力。

中国政府可以通过国际合作来应对美国的“双反”调查。

中国可以与其他国家展开广泛的合作,加强贸易往来,以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

中国有着庞大的市场和潜力,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的需求不断增长,中国政府可以与这些国家加强贸易合作,扩大出口市场,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

反规避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规避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规避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规避调查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
比反倾销措施具有更大的杀伤力。因此,我国政府、企业必须采取相
应的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
扩展资料: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
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
就广义而言,凡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
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
其他关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
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
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以及为
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等等。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一、“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公共机构”界定之争缘起自2006年11月发起对中国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以下简称双反调查)起,美国开始对中国的一系列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双反调查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下简称双反措施)。

双反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损害极为严重,并且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② 2007年7-8月,基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缝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

对此,一方面我国企业联合美国进口商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在相关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强烈要求下,我国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于2008年9月19日启动WTO 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发起与美国的双边磋商。

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要求DSB设立专家组。

由于对专家组的相关裁决不满,中国向DSB提起了上诉。

作为DSB裁决的第一起中美之间关于双反措施的案件,美国商务部在国内双反调查程序中认为,中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上述四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原材料(如热轧钢、聚丙烯、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等)的行为、由国有企业将原材料卖给私营企业,再由私营企业低价转售给上述四类产品国内生产商的行为,以及中国国有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产品国内生产商提供优惠信贷的行为,均构成事实上的专项性补贴。

根据《SCM协议》第1.1条的规定,补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存在财政资助;(2)该财政资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3)该财政资助使得受益人获得利益。

其中,上述第2项要素涉及提供财政资助的三类主体: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受到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

在这三类主体中,确定政府和私营机构往往比较简单,但如何确定公共机构则是DSB尚未解决的问题。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近年来,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的一系列“双反”调查已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表现。

这些调查主要集中在钢铁、铝、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组件等领域,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中国钢铁和太阳能行业的调查。

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和产业发展,对中国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国需要通过有效的应对策略来克服这些障碍,保护自己的利益。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的成因多方面:美国国内产业衰退,对华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可以为美国产业提供保护。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国际产业分工的深入发展,美国一些传统产业竞争力下降,自身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可以有效遏制中国在相关产业中的优势地位,保护美国本土产业。

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对华遏制的目的,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

中国作为全球制造业大国,拥有强大的生产能力和供应链优势,这使得中国制造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可以通过减少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削弱中国经济实力。

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也有一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美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通过对中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设置贸易壁垒限制中国产品的市场准入,以促进本国产品的销售。

这其中的原因还包括增加关税、制裁出口商、限制进口数量等手段。

中国对于美国对华产品“双反”调查采取了积极的应对策略。

中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来解决相关问题。

中国加强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及诉讼程序,提高了对国内企业的法律保护力度。

在这方面,中国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并通过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强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中国积极应对“双反”调查,利用多边和双边机制与美国进行磋商,争取和解决争端。

中国力图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或者通过与美国进行贸易磋商来达成双赢的局面。

中国还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上海合作组织(SCO)等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加强与亚太地区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广泛推进经济全球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美国反规避调查尺度日益严苛出口企业不容忽视 作者: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2019年第04期

作为对中国企业发起反规避调查最多的国家,美国也是反规避制度最为复杂完善的国家。近年来,美国通过新的法案,在原来由商务部主导反规避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海关在反规避调查中的职能,调查的尺度也有变得更严格的趋势。

调查规则多样化 在2015年以前,美国反规避调查的主要负责机构为美国商务部。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30年关税法第781节(美国法典19 U.S. Code§1677j 节),以及美国联邦法规19 CFR 351.225 条关于Scope rulings的程序性规定。

2015年美国又引入了海关的反规避调查规则,即《2015年执行和保护法案the Enforce and Protect Act of 2015》(美国法典19 U.S. Code §1517节,以下简称“EAPA”)并于2016年8月22日生效。对应程序性规定为美国联邦法规19 CFR 165.1—165.7条。上述规则生效之后,很快便发挥了较大的作用,2016—2018年期间,美国海关针对中国企业发起了15起EAPA案件,已经超过同期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企业的反规避案件数量(10起)。

此外,美国海关根据基础的海关法规,如美国法典19 U.S. Code§1509节,美国联邦法规19 CFR 151节和152节,可对进口商错误申报海关税则、原产地等方式规避征税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是具有反规避调查的效果。

以上规则在主管部门、发起方式和调查程序、调查对象、处罚措施、适用标准等方面均各有特色。至此,美国形成了一套立体、丰富的反规避调查体系。可以实现对规避行为全面、无死角的调查和打击。

监控全面化 美国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可概括为依据反规避条款规定的法定要件对既有反倾销、反补贴征税令的适用范围(产品范围和来源国别范围)进行解释和扩大适用。主要规制以下四种形式的规避:在美国完成或组装的产品;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产品;产品的轻微改变;后期开发的产品。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美国海关执行的EAPA调查以及具有反规避效果的报关真实性审查所打击的对象,主要是通过报关时重要且错误的陈述或重要的疏忽规避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如301,201和232措施等)的行为。主要包括:对原产地进行虚假陈述;对产品进行虚假描述或分类。

三种类型的调查在调查对象上各有区别,但相互补充,总体上形成了全面覆盖的监管。 美国商务部的反规避规则和美国海关的EAPA反规避调查规则在条文规定上都是针对反倾销、反补贴征税令下的产品,并未提及保障措施项下的产品。理论上是无法针对单纯被实施了保障措施的产品的。除非一种产品同时存在反倾销或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美国海关开展的具有反规避效果的进口报关审查,可以针对保障措施项下的产品。 理论上,美国海关的反规避调查,无法针对“在美国完成或组装的产品”。因为将反倾销、反补贴征税令所涉产品的原材料、部件出口到美国再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行为,不存在海关报关时的虚假申报或陈述。

对于“第三国完成或组装的产品”这一规避类型,美国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可以针对某个第三国的所有生产商,而海关的反规避调查则只针对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第三国生产商。

调查尺度严格化 目前各国对中国企业发起反规避调查多数涉及的是第三国加工或转运的规避方式。因此,对于第三国加工是否构成规避的认定标准和尺度,是与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最为息息相关的问题。

很多企业认为,到海外投资设厂,只要符合当地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生产的产品就具有当地原产的身份,可以避开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301措施,随意出口到欧美国家。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81节,美国商务部在调查第三国加工的产品是否存在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令的情形时,并不依据通常的原产地规则,而是另外有一套更为严苛与复杂的反倾销及反补贴税意义上的原产国认定标准。与此同时,美国海关也通过最新的案例明确放弃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判断是否适用贸易救济措施上的作用。

美国商务部对第三国加工构成规避的认定标准与尺度 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81节,如果: 1.第三国所进行的加工使用了被调查产品或产自双反被调查国的原材料; 2.在第三国的组装或加工过程不是重要的;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3.来自双反被调查国的原料价值占出口美国商品价值的比重大。 那么将认定第三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的原产地是双反被调查国,并进而可以纳入双反征税的范围。

美国商务部在判断上述第二点“第三国的组装或加工是否重要”时,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况:第三国的投资情况;第三国的研发情况;第三国的生产活动的性质,复杂程度及重要性;第三国的设备投入和生产规模;第三国进行的加工的价值占成品价值的比例是否微小。

上述考察因素,非常偏重于生产企业在第三国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研发等等。这是与一般的原产地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的地方。而且,上述考察因素并非十分明确,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给调查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近期的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就采取了相对更为严苛的尺度。

如:美国商务部对越南产耐腐蚀钢的反规避调查。该案中,强制应诉企业HSG和TDA利用进口自中国的热轧钢或冷轧钢在越南生产耐腐蚀钢。从原材到成品的过程,明显发生了物理和化学上的实质性改变,根据美国海关通常的原产地规则,这种改变足以认定耐腐蚀钢原产地是越南。与此同时,两家企业还分别就各自耐腐蚀钢生产环节的投资、研发、设备、人工的投入和规模做了充分的举证(其中TDA的投资高达7000万美元)。但美国商務部最终仍然裁定存在规避。

在裁决中,美国商务部首先否定反规避调查中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其次,美国商务部将耐腐蚀钢的投资、研发、设备投入等方面的考察扩展至上游基础钢材的生产。把炼钢企业在鼓风炉、氧化炉方面的投入水平、设备标准作为耐腐蚀钢应有的投入和设备水平,进而得出了应诉企业在越南的生产是不重要的这一结论。这显然是有失偏颇、过分苛刻的。

美国海关就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对原产地认定的标准 美国海关以往根据基础海关法规所开展的具有反规避效果的报关真实性审查,通常都是以对应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为判断基准。无论是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如北美自贸协定NAFTA,普惠制GSP)还是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如2017年,在一起针对某柬埔寨企业生产并出口到美国的木地板的调查中,美国某州海关明确调查的内容是GSP申报的真实性。并且按照GSP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裁定,分析了来自中国的原材料到成品是否发生税则改变,在受惠国(柬埔寨)增加的价值是否超过出口美国成品总价值的35%。

但是,在2018年9月公布的一则针对墨西哥组装并出口到美国的直流电机产品的原产地裁定中,美国海关的态度则发生了重要的转变。在涉及贸易救济措施产品的原产地审查时,已经明确将优惠原产地规则弃之于不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墨西哥是NAFTA成员之一,根据NAFTA协定,对含有非原产于北美自贸区原料的货物,只要达到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即每一种非原产原料都发生明确列举的程度的关税归类变化,就能被认定为NAFTA原产货物。上述裁定中的直流电机产品系由中国原产的三个组件组装而成,税目均为8504;最终产品直流电机对应的税目为8501.10.40。这一变化达到了NAFTA协定附录401详细列明的税则改变要求。完全满足了上述“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理应被视为NAFTA原产货物。在纽约州海关的初步裁定中,即是按照这样的标准认定的。

但是,美国联邦海关在随后的裁定中推翻了纽约州海关的认定。美国联邦海关认为:由于相关直流电机商品受301措施的规制,因此NAFTA的原产地规则在此仅适用于原产地标记,还需另行进行“实质性改变”测试以判断其原产地。对于“实质性改变”标准,美国无成文法给出明确详细的解释。根据美国海关相关裁定判例,主要通过以下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进口材料或部件的性质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加工或者组装的复杂程度和所需工序;加工或者组装最终产品过程中的投入和增值;进口材料到最终产品用途是否发生改变;进口材料到最终产品名称、税则号是否发生改变。

针对上述墨西哥产的直流电机产品,最终美国联邦海关以在墨西哥的组装不足以构成实质性改变为由,认定其应按中国原产缴纳25%的301关税。

程序更为复杂和完善 调查的发起 对于美国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可依申请或者由商务部依职权发起;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书的要求较高,需要有事实依据和理由分析。

美国海关EAPA调查可依利害关系方申请或应其他联邦机构要求发起;申请书的要求较低,只要力所能及地提供合理信息即可。

美国海关具有反规避效果的报关真实性审查可依举报或依职权发起;举报没有明确的要求。

调查程序 美国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申请后45天之内,如果案件情况简单则做出快速裁决,如果案件情况复杂则正式立案调查。调查的具体时限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立案后300天裁决。实际的案件常常大大突破这一时限。如2016年对冷軋钢板及耐腐蚀钢的两个案件:从立案到初裁的时间均超过了300天,从立案到终裁时间分别为638天和548天。调查的透明度很高: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和调查机关发布的文件均可在网站上查询。

美国海关EAPA反规避调查的程序大致为:申请提交后15个工作日启动调查,但不对外公开,处于保密调查状态。会对出口商进行突击查访。案件启动后90天做出初裁,初裁后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