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
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
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
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
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
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
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关键词: 《论法的精神》/立法观/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立法技术内容提要: 孟德斯鸠的学说和思想集中系统地体现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
他是西方法学思想史上备受关注的人物,但是有关其立法思想的评述却不多见。
事实上,《论法的精神》亦是一部具体深入探讨如何立法的着作,包涵着丰富的立法理论和生动的立法实例。
孟氏持积极创制的立法观,寻求影响立法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提出一系列立法技术要求,以阐明如何创制适合特定社会的特定法律制度。
引言孟德斯鸠的思想和学说集中系统地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它是一个庞大的知识理论体系,就像是一个多棱镜,不同的观者可以看到不同的但同样精彩的景象。
在立法学人看来,它是一部具体深入地探讨如何制定优良法律的着作。
孟德斯鸠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者之处在于,他不仅谈论政治和政府问题,而且还深入地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谈论法律,还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论法的精神。
如果我们把法看成是一个圆心或中心,其他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存在物构成围绕着法的一个圆圈,其间便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律性的东西,所折射出来的便是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掌握了法的精神,才能够制定出一部适合一定地域、时间和人民的优良的法律。
如果说法的精神是贯穿全书的主线,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如何制定适合特定地情民意的优良的法律,是作者思想中的关键论点。
故《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立法工作者和立法学学者不能不研读的立法学方面的经典之作。
一、积极创制的立法观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可以通过立法者积极创设加以制定的,同时立法又必须符合事物的秩序和社会的本性。
一方面,虽然人为法决定于自然法和社会的本性,而不是单纯出于一个公民或一群公民的意志,但是立法者依然可以能动地推进法律的制定和改良。
人是理性的智灵,有获得知识的能力;人定法是理性的表现形式,它的全部效力都来自它反映和表达的自然法,因此立法家有能力在理性和自然法的启示下,改造不完善的旧法,创制符合理性和自然法的新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话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嘿,朋友!今天咱来聊聊孟德斯鸠的那本《论法的精神》。
这本书啊,那可是相当厉害!孟德斯鸠这老爷子在书里就像个智慧的小精灵,到处蹦跶着给咱们讲法的那些事儿。
他说啊,法律可不只是一堆条文,那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精神呢!你想想,要是法律都乱七八糟没个准头,那咱老百姓不就抓瞎了嘛。
他强调说不同的地方要有不同的法律,就好像不同的人得穿不同尺码的衣服一样,合身才舒服呀!比如在一个草原上,和在一个大城市里,那法律能一样吗?肯定不能啊!他还特别提到了权力的制衡,就像玩跷跷板一样,这边重了那边就得起来点,不然就失衡啦!孟德斯鸠说权力不能都集中在一块儿,不然那可就容易出乱子,得让它们相互制约,这样大家才能相安无事。
我就想啊,这老爷子太有远见了,这不就是怕有人权力太大无法无天嘛!这本书里还有很多有趣的观点呢。
比如他说地理环境也会影响法律,北方冷,南方热,人的性格都不一样,法律自然也得有点差别。
嘿,听着还挺有道理!有时候我就琢磨,难怪咱这地方的法律是这样,原来是有这些个原因呢!读完《论法的精神》,我感觉自己好像突然懂了好多。
以前觉得法律就是那些干巴巴的条文,现在才发现背后有这么多门道。
孟德斯鸠就像个法律界的大侠,带着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闯荡,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丰富多彩。
总的来说啊,这本书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
它不光是一本讲法律的书,更是一本让我们思考社会、思考人性的书。
它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们对法律这个神秘世界的大门。
如果你还没读过,那可得赶紧去看看,说不定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呢!孟德斯鸠老爷子在书里等着给你传授他的智慧呢,哈哈!。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精神,是一种社会共识,是一种道德行为指南。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规范社会行为,消除社会混乱,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以普遍的原则来规范行为,并以公正、公平、公平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他认为,法律应该包含精神上的因素,以便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私心行事。
孟德斯鸠的观点深深影响了后来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包含现实的因素,而且应该包含精神的因素,以此来促进社会的秩序和和谐。
他的观点也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是在孟德斯鸠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总之,孟德斯鸠主张将精神因素纳入法律体系,以此来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他的观点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论孟德斯鸠的自有法律思想

引言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就从未停止过。
对于“自由”的定义,古今中外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想法,但是比较系统的给“自由”提出一个为人们普遍所认可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定义的,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①而其的这句话后来也被写进了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自由即有权做无害于他人的任何行为。
”作为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资产阶级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鸠在许多法理学领域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自由的理论,更是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在法国大革命的前夕,孟德斯鸠和卢梭、伏尔泰、狄德罗等众多的著名思想家一起,以“理性、自然法”的理念为武器,发起了轰轰烈烈的法国启蒙运动。
他们以理性、宗教容忍和进步的观念向保守现状的旧观念进行冲击,反对一切禁锢思想和压制自由的教条和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史上矗立起一座巨大的里程碑。
其中,以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最为著名,在书中,他正式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后世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孟德斯鸠对于自由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被称为“法国自由主义的先驱”,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认知。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和时代背景(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7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个达官显贵之家。
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8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杰作,该书深
入剖析了法律与政体、权力、自由、气候、土壤、民族习惯、人口、贸易、货币、民事制度以及国家重大事件等多个方面的复杂关系。
作为一部跨越多个领域的鸿篇巨制,其深度和广度都令人叹服。
首先,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政治哲学
中的一项重大创新。
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这一理论不仅为后来的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孟德斯鸠对法律的理解十分深刻。
他认为,法律不仅
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更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他强调,法律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不是简单地服从于某个人的意志或利益。
这种对法律的理性和客观的理解,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孟德斯鸠在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地理环境对法律和政治
制度的影响。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应该与其地理环境相适应,这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核心思想。
虽然这一观点在今天看来可能有些过于简单和片面,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总的来说,《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和观点,更重要的是,它启发了我们对于法律、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深入思考和探索。
在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里,我们仍然可以从这本书中汲取智慧和启示,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思想支撑。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一、孟德斯鸠的原初动机:法的形而上学生活于17 世纪和18 世纪交汇时期的孟德斯鸠深受柏拉图理性论影响。
他说:柏拉图感谢天,使他出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
我也感谢天,使我出生在我生活所寄托的政府之下,并且感谢它,要我服从那些它所叫我爱戴的人们。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
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这些原则引伸出来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等等。
尽管孟德斯鸠声言: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
但他又承认:我们越思考到细节,便会越感觉到这些原则的确定性。
显然,他发现的原则的确定性的唯一途径是他的思考理性的思考。
因此,孟德斯鸠写作《论法的精神》的原初动机,是要为所有各国建立共同的法律原则,即为所有的立法者立法。
事实上,源于其研究方法的偏颇,他只能是在法哲学领域制造出另一个形而上学以原则为最高抽象物的形而上学,和孔子的仁、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
正如马克思所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这里,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所有理性论者们的认识论谬误。
尽管孟德斯鸠抱着使每个人爱他的责任、爱他的君主、爱他的祖国、爱他的法律的话,使每一个人在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政府、每一个岗位,都更好地感觉到自己是幸福的话;那我便是所有人们当中最快乐的人了的善良愿望从事《论法的精神》的写作,但是,在科学的最终审判面前,其原初动机仍然难以摆脱抽象的、片面的和泛化的先验论性质。
至于《论法的精神》在历史上所产生的影响,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迎合当时资产阶级政治谋求和经济利益需要。
二、《论法的精神》的精神:我的原则受制于其理性论的认识论限制,《论法的精神》的精神被孟德斯鸠隐喻地定义为我的原则。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X内容提要通过剖析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光辉思想内容,了解到了三权分立制约思想在那历史时代的巨大进步意义、与之相关的政治自由理念对人类思想进步的重大启示,以及对后世的巨大影响。
由此感悟了历史经验,从中提炼出法治发展的一些基本元素和规律。
用这些体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去做进一步探索,来洞察其中的借鉴意义并提出新的思想。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目录第一章《论法的精神》的产生历史背景及主要内容2┉2第一节孟德斯鸠的生平大略2┉2第二节时代背景2┉2第三节主要内容简介2┉2第二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2┉10第一节思想来源2┉2第二节主要内容2┉8第三节历史局限性8┉9第三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影响9┉11第一节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9┉9第二节对美国资本主义确立和发展的影响9┉10第三节对中国近代的影响10┉11结束语11-12正文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1、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专制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
专制的结果导致资产阶级与社会最低层民众结成反封建的盟友,在受迫害之时已经为反抗积聚着革命的力量。
3、内容简介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
第二卷内容为法律与防御,进攻力量的关系,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同政体、征税、公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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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
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
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
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
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
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
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一、《论法的精神》中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思想首先,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厌恶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认为:“专制政体既是无法律有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为了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孟德斯鸠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
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他主张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
孟德斯鸠主张由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掌握行政权,法院专管司法权,使他们之间互相制约,防止滥用权力。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实际上成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分工、相互制约和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根据。
孟德斯鸠的意图是想用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来限制当事还在封建势力手中的行政权力,是资产阶级取得政治上的优势,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主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了维护他们的反动统治,常常滥用刑罚,在大多数的场合下是轻罪重罚。
孟德斯鸠说明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罪和刑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情况,指出只有根据犯罪的性质来量刑才有利于自由,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国家都实行了这个原则。
第三,是反对以思想、言语和文字治罪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君主制度下,君主们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都以思想、言语和文字论罪,以造成恐怖气氛,使人不敢违抗、造反和篡夺权力。
孟德斯鸠反对以思想、言语和文字治罪,他认为言语并不构成罪证,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罪行为是,才构成犯罪。
孟德斯鸠也反对以文字论罪,认为文字包含某种比语言较有恒久性的东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作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
第四,反对株连、反对肉刑、反对拷问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一个最残暴的方面就是株连。
那时候,处罚犯人,刑及亲友,无辜含冤,极不合理。
我国封建社会就有灭三族,灭五族,灭七族,灭九族之类的酷刑。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罚,绝大部分都是损害犯罪者的肢体的,非常野蛮。
封建社会的诉讼程序也很野蛮、很残酷,他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拷问,即刑讯逼供,造成了无数的冤狱错案。
孟德斯鸠是反对封建社会、奴隶社会这些陋规的。
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后都废除了株连制度,实行刑罚只及犯罪者本人的原则,也废除了肉刑。
二、孟德斯鸠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倡导理性主义法律观。
他认为,一般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是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
这个理性论在当事神学统治一切的时代,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震撼了、瓦解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重要堡垒———教会的统治权。
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为理性定位。
这也是他的主要理论贡献之一。
孟德斯鸠理性主义法律观主要表现在:首先,孟德斯鸠以整个社会及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确定法律体现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虽然孟德斯鸠带有浓厚的经验色彩,但是他也明显注意到经验知识的局限性,因此,试图从复杂万变的经验事实中,通过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依赖性,概括出法律的一般原则。
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
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就是他说的“法的精神”。
其次,孟德斯鸠立足于社会形态的考察而对各种政治原则的分析,是他得出政治活动是有规律的,以及政治原则具有可控性的结论。
他认为政治活动是有内在规律的,各种政治原则是与不同的政府形态相联系的。
他把政府的形态划分为三大中,即共和、君主、专制。
同时,他认为,共和国适用于小型国家,君主国适用于中型国家,专制政体容易发生在大国。
第三,孟德斯鸠将实证分析与价值判断相结合,奠定了解释社会学观察法律问题的隘路。
他把法律形式主义和形而上学两者结合在一起。
例如,他提出法律与三种政体之间的关系:专制国家里没有法律,君主就是法律;君主制国家,法官遵守法律,法无明文规定时,法官按法律的精神办;共和制国家里,法官只是被动的法律条文和文字的宣告者。
他有关共和国法律与法官的关系的论点,显示了形式合理性的观念。
再如,他提出专制国家刑罚都是严酷的,而在节制的国家,刑罚通常比较轻微;他反对刑罚报复主义,主张多用财产刑,少用人身刑,等等,都变现出他的理性主义法律观。
由于他强调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反对实施法律时,参与政策、道德等的考量,因而,总体上倾向于法律形式主义。
三、《论法的精神》的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政治观点和法律观点,对促进人类的文明和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对当代司法实践活动,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是正义的化身。
他还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体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想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
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想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
司法实践中,的那个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罪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作出裁判。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
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
他认为,人为法抚育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尽管他对法律的规定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扔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就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启蒙运动的主将之一和重要代表人物,他的贡献是多方面的。
他的思想和学说,不仅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产生过巨大作用,同时对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确立,都具有着深刻的影响,也波及到我国的政治思想界。
其法治思想对我国现在的法治建设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同时,孟德斯鸠的法制思想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