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完整资料).doc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物质,包括炸药、火药、雷管以及与其相关的产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五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民爆物品。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销售。
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禁止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售卖民爆物品。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商等信息。
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易擦除。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管理等。
对于重要的文档必须加密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三章使用和储存第十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派遣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确保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演示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理解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辽公通〔2018〕176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的通知辽公通〔2018〕176号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为认真汲取本溪南芬铁矿“6.05”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切实堵塞管理漏洞,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以下简称《六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全力贯彻执行。
各地要从严从细抓好《六条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全面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控措施,严防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要着力抓好宣传教育告知工作,迅速将《六条规定》传达落实到所有涉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
7月底前,省厅将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暗访检查,对违反《六条规定》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二、强化人员管理。
各地要逐一对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六条规定》要求,对所有涉爆单位、人员迅速组织一次过筛子式排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全部落实到位。
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以矿区为重点,加大对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高风险爆破作业单位的清理整顿力度,坚决关停、取缔一批个体、家族式“小、散、乱”爆破作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比对碰撞、分析研判手段,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核查比对机制,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一律注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发现有感情纠葛、重大利益纠纷、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等情形或者私藏炸药、网购定时器、电点火头等敏感物品可疑行为的,要暂停其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立即进行核查,严防其利用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事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项目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减少违规和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购买炸药、雷管、保险丝必须由项目安全部审查,项目经理签字、审批,根据各班组需要上报公安部门,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厂家购买。
第二条:负责人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掌握“三品”安全操作程序,严格遵守“三品”进出库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认真履行专管员职责。
第三条:专管人员必须加强责任感,严禁擅离职守或脱岗、漏岗、喝酒、吸烟或携带其他火种,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加强库区安全巡查,发现问题果断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安保科。
第四条:“三品”库房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文物古迹、机关学校、重要建筑物、高压线,通讯设施等,库房专用,严禁在仓库内堆放其他物品。
第五条:储存炸药、雷管、保险丝必须单独存放,严禁混存,库房应设在防潮、干燥、通风良好,门、窗严密,库房牢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六条:装卸炸药、雷管、保险丝应在白天进行,指定专人负责,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挤压、拖拉和碰撞。
第七条:炸药、雷管、保险丝必须单独运输,分离管理、严禁混装、混放。
第八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时,司机和护送人员严禁吸烟。
第九条:严禁在运输车内混装其他物品(易燃),不准搭载无关人员,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条:驾驶员和护送人员必须熟悉危险品的运输、安全防护、灭火常识。
第十一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的车辆,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不要将炸药暴露在阳光下、雨淋和丢失。
第十二条:运输炸药、雷管、导火索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严禁车辆停放在机关、学校、重要建筑物、文物古迹和人口稠密地区,中途停车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运输炸药、雷管、引信必须获得当地公安机关的危险品运输证书,车辆应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必须按指定日期到达目的地。
第十四条:各项目部在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的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借口转卖、借、送、炸鱼、做私人交易,违法者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1. 前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
3. 管理措施
3.1 生产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负责产品市场监管和品质安全。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工艺和作业规程,保证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环保。
3.2 储存措施
储存企业应当取得储存许可证,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储存。
同时,应当对储存场所实行周边闭路电视监控、安全防护隔离等措施,确保储存地点安全。
3.3 销售措施
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负责销售环节的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的民用爆破物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3.4 运输措施
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应当有专门的运输工具和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5 使用措施
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使用。
4.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
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6. 结束语
本规定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将会保障人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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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项目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项目部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项目部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消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有关术语定义如下:1. 爆炸物品:具有爆炸性质的化学物质、物品或装置。
2. 民用爆炸物品:指供民用领域使用的爆炸物品。
3. 生产:指制造、加工爆炸物品。
4. 销售:指将爆炸物品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 储存:指暂时性保存爆炸物品,以备今后使用。
6. 运输:指将爆炸物品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
7. 使用:指将爆炸物品用于实际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
8. 消除:指对不再需要的爆炸物品进行处理或销毁。
9. 单位:指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活动的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 个人:指从事民用爆炸物品活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依据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 环保为基础,保护环境和资源。
3. 管理合理,促进经济发展。
4. 法制为依据,依法管理爆炸物品活动。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许可证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规模、质量、安全要求生产。
第六条质量和安全管理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并定期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评估,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七条产品标识和说明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产品上标注明确的标识和说明,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产品抽样检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公开。
第九条许可证期限和续期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前应当申请续期,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续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除军用和专用爆炸物品外,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爆炸性能、燃烧性能、以及剧毒、腐蚀性能等危险性的物品。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自觉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规定。
第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安全。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评估,及时修复和更新设备。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生产中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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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
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
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
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
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
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
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
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
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
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
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
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
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
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
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
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
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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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
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
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
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
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
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
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
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
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
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
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
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
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
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
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
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
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
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
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
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
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
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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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
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
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
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
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
炸物品。
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
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
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
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
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
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
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
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
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
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
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
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
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
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
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
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
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
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
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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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
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
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
岗再培训。
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
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
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
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
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
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
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