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解读直播培训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解读直播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基协字〔2024〕15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举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解读直播培训的通知中基协字〔2024〕151号各机构:为帮助行业机构深入了解《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的制定思路及主要内容,持续提升合规水平及服务能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定于5月10日举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解读直播培训。
现就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及内容培训时间为5月10日15:00-16:00,内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解读,邀请证监会相关业务负责人授课。
二、培训对象及参培方式培训对象为公募基金管理人投研、合规及销售业务条线,证券公司合规、经纪、研究、基金销售业务条线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
其中,公募基金管理人及证券公司的合规条线负责人应参加本次培训,原则上不予请假。
机构管理员和学员请于5月9日之前登录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s:///web/login.html),点击“培训管理”—“培训报名”进入报名系统,选择相应培训班报名并填报提交个人的相关报名信息(请务必填写参训学员本人正在使用的手机号)。
本次培训将采取直播方式进行,学员报名成功后,在培训期间远程使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直播平台,或在PC端浏览器输入链接(https:///1e0FIXTCN3y),登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解读直播培训”页面,凭借报名手机号免费参加学习。
根据实际培训情况,全程参加直播培训的学员,培训学时将计入协会后续职业培训信息库,学员无需在线签到。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1034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6分,每题1分)1. 下列费用不属于基金交易费的是()。
A.过户费B.交易佣金C.印花税D.上市年费答案:D解析: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D项,上市年费属于基金运作费。
2. 某债券的面值1000元,票面利率为5%,期限为4年,每年付息一次。
现以950元的发行价向全社会公开发行,则该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为()。
A. 5%B. 6%C. 6.46%D. 7.42%答案:C解析:根据债券市场价格和到期收益率的关系,可得:950=50/(1+y)+50/(1+y)2+50/(1+y)3+1050/(1+y)4,解得:到期收益率y=6.46%。
3. 下列不属于行业因素对股价影响的表现的是()A.某些重要领域可能会因政府保护,即使在面临外部冲击的情况下,股价也不会大幅下降B.某产业的工会拥有传统势力,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致使利润水平下降,进而使股价下跌C.零售业非常依赖短期流动性,低成本流通技术的发明使股价上升D.由于金融危机,大多数投资者对股市前景过于悲观,致使股价下跌答案:D解析:行业因素,又称产业因素,影响某一特定行业或产业中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
这些因素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行业法令措施以及其他影响行业价值面的因素。
D项属于宏观经济因素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4. 下列不属于基础衍生工具的是()。
A.远期合约B.期权合约C.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D.互换合约答案:C解析: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是相对简单,也是最基础的衍生工具。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试卷1074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46分,每题1分)1. 关于股东表决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普通股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是平等的B.股东每持有一份股份,就有一票表决权C.对于各个股东来说,其表决权的数量视其购买的股票份数而定D.普通股股东只能自己出席股东大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答案:D解析:表决权是指普通股股东享有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股东的表决权是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的,通常是每一股份的股东享有一份表决权,即所谓的“一股一票”。
但有些公司出于不想稀释控制权的考虑会发行一些有收益权但没有表决权的股票。
2. ()更偏好于在后期给企业提供额外资本来协助上市。
A.成长权益投资者B.保荐机构C.机构投资者D.风险投资者答案:A解析:有些成长权益投资者擅长于帮助企业上市。
和风险资本投资者及前期成长权益投资者相比,这类投资者更偏好于在后期给企业提供额外资本来协助上市。
3.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不包括()。
A.中国人民银行B.政策性银行C.未获发债批准的财务公司D.商业银行答案:C解析: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主要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被批准可以发债的金融类公司、工商企业等。
4. 下列关于有保证证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有保证债券中有最高受偿等级的是第一抵押权债券或有限留置权债券B.抵押债券的保证物是土地、房屋、设备等不动产C.质押债券的保证物是债券发行者持有的债权或股权,而非真实资产D.有保证的债券融资成本较高答案:D解析:D项,有保证的债券融资成本较低;无保证债券发行成本低于股票,且不会稀释股权,监管比股票松。
5. 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股票,但是较为保守的基金投资风格是()。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引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来参与投资的金融产品。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规范和透明,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者,其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1.基金运作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制定和实施基金的运作计划和投资决策,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2.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人应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谋取私利。
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者交易时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不得故意操纵市场。
3.基金财产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与自身财产分开管理,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工作。
4.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运作情况等。
基金的运作规则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发行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购买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投资者申请,回购基金份额。
2.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
投资对象可以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偏好和投资者的需求,合理配置基金的投资比例。
3.净值估算和估值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基金的净值,并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计算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
基金的净值应公布给投资者,以便投资者了解自身投资的价值变动。
4.分红和再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的盈利情况,分红给投资者。
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将分红再投资到基金中。
5.基金合同和法律约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应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基金法、证券法等。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措施为了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各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其职责和监管措施主要包括:1.许可和审批:监管机构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许可和基金的审批工作,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符合相关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22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许可流程(一)材料报送要求1.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审核期间申请材料涉及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2.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并负主要责任。
(二)行政许可审查流程和方式1.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其中,审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委托中介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股东(含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进行谈话、问询;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审查方式。
2.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获批后,发起人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完成筹建工作。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
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
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
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2号现公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进一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活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在开放期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控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促使基金稳健投资运作以及基金净值公允计价,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章管理人内部控制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晰明确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独立严格的监督制衡与评估机制、灵活有效的应急处置计划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时,应当详细分析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历史申购与赎回数据、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投资者结构、投资者风险偏好与潜在的流动性要求、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按照变现能力对基金所持有的组合资产进行适当分类,审慎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募基金是指由机构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金融工具。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募基金的运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修订了《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计约1200字,主要内容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要求、基金募集和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
首先,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本、专业人员和设施,同时要求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为了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办法提出建立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披露基金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其次,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基金的募集和投资管理提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办法,基金的募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报送募集文件和相关申报材料,并严格披露基金的募集进展情况。
在投资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诚信、谨慎、尽职的原则,以及良好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同时加强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教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最后,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
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基金的基本信息、投资计划、业绩报告和风险提示等内容。
同时,办法提出对于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时,必须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进行投资决策。
综上所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公募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通过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要求、募集和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办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公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壮大和的推进,办法的正式发布将对公募基金行业产生积极的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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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36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已于2014年7月7日发布,现将实施《运作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特殊基金品种可以豁免《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可以豁免。
(二)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封闭运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杠杆型基金可以豁免,其杠杆比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但基金名称中应当列明杠杆,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杠杆投资策略、充分揭示风险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二、《运作办法》第四十条所指的实质性调整事项包括:
(一)对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或风险收益特征的重大调整;
(二)对申购赎回、估值核算、费率结构规则的重大调整;
(三)其他可能导致不符合《运作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事项。
三、《运作办法》实施之后注册的基金,严格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运
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基金,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下列要求执行:(一)在《运作办法》范围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二年后开始执行。
四、根据《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后备案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
五、《运作办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资产净值规模、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等方面,约定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情形。
六、《运作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七、《运作办法》第四十一条中,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八、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继续依照产品成立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运作;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注册为公募基金。
九、中国证监会在基金注册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基金行业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合规性提出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创新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也可就特定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安排、交易结算、登记托管及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等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
十、本规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基金产品注册程序
附件
基金产品注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需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的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金符合注册条件的说明;(二)基金与本公司已获批产品及行业同类产品的差异,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和投资者的影响评估;(三)其他需要监管机构特别关注的事项。
对于复杂或者创新产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基金的特征与风险,要求基金管理人补充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授权函、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技术准备情况和主要业务环节的制度安排等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采用电子化系统对基金进行注册审查,并鼓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填报指引通过电子化平台在线填报。
三、中国证监会对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其他产品,按照普通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
适用于简易程序的产品包括常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发起式基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理财基金和交易型指数基金(含单市场、跨市场/跨境ETF)及其联接基金。
分级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产品暂不实行简易程序。
四、简易程序的产品注册流程为:受理、反馈意见、申请人修改完善材料、注册决定。
普通程序的产品注册流程为:受理、召开评审会、书面反馈意见、答复反馈意见(申请人修改完善材料)、注册决定。
五、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存在明显差错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在3-6个月内对申请人上报的产品不适用简易程序。
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