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性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解读(1)
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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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条件保障】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 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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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说明:
• 具体监测内容(如火电厂汞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监 测项目等)未做规定,在每年的监测工作要点和监测工 作方案等中明确。
• 监测频次为做具体要求,也在每年的国家监测方案中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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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 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九条【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 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一)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 ✓ (二)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 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 (三)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 ✓ (四)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五)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函[2013]50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3-05-07【生效时间】2013-05-07【关键词】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
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条件保障】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监测方案】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认监委网站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认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凡与认监委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认监委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新闻宣传和信息化工作的委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认监委各部门是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政府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完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认监委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第二章目录与指南第七条认监委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公开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认监委及各部门应当编制本单位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同时,规范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我厅统一组织建立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和“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
为高效、规范地使用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我省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及时、主动地将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告知辖区内各企业,并通知各企业登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http://222.143.24.250:97),登陆后,先修改初始密码,再参照发布平台的在线帮助,按要求操作、录入信息并及时发布。
各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将发至各地监测工作用电子信箱。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印发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并要求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豫环办[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8]1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规定,现就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污染源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年按时确定并公开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同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完善自行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环境保护部解读《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预期将带来什么成本、
效盍 焘 ?
实施本 标准后 ,预计 每年电池行业废水排放量可
减少 7 0 万 吨 ;C O D 排放 量 可削 减 4 J 4 8 吨 ;水 中铅 、
镉排放 量分别 削减 3 . 7 4吨、0 . 0 4 吨 ,大气 中铅 排放量
电池行业有哪些 亍 i 衬昔 施?
企业应 采取全过程控 制的措施预 防和削减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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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的产生和排放 。在原料 方面 ,通过原辅材料替代减少 有毒有害物质排 放 ;在 产品方面 ,通过改变产 品结构
( 如研发应 用推 广铅 炭电池)减少铅等重金属 消耗 以
点。即使企 业达 标排放 ,长期累积也会对 周围土壤 、
植物 、人群造成 一定的污染 ,从而 引发污染事故 。发 现环境 问题 ,解 决累积 性环境污染的基本手段是加大
环境监测力度 。《 国家环境监测 “ 十二五 ” 规划》、《 关 于加 强铅 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的通知
降低污染物排放 ; 在工艺装备方面 , 通过采用内化成、 自动化装配等技 术降低原辅材料消耗和污染物产排污 负荷 ;在污染治理方面 ,通 过废水深度治理及 回用、 废 气多级处理 等技术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在环境管 理 方面 ,通过加强环境监督 监测、完善管理制度等措
施降低环境风险、遏制重金属污染事故 。
和相关地 方政策 法规 均提出了加强企业周边环境重金 属监 测要 求 ,近 期环境保护部 出台的 《 国家重点监控
企业 自行 监测及信息公开办 法 ( 试行 )》和 《 国家重
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 试行 ) 》 对建立企 业 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提 出了要求 ,其 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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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九条【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 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一)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 ✓ (二)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 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 (三)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 ✓ (四)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五)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 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解读
编制组 2013年9月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主要内容
解释单位、实施时间
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 监督与管理、对企业的 管理、公众监督
公开内容、方式、时限
• 2.定义
✓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和 自 行 监 测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组 织 开 展 的 环 境 监 测 活 动 。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 专项计划。
✓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依据】
第二条 【适用 范围及 定义】
第三条 【责任 分工】
第四条 【条件 保障】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推进污染源监测 数据信息公开,主要依据以下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二条【监测数据的审核】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的报送】 第十四条【监测信息的报送】 第十五条【数据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监测数据库的管理与共享】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八条【现场采样要求】
✓ 现场采样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 污染源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原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 签字确认。
✓ 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录异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 字确认。
✓ 如被监测单位拒绝签字,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在原始监 测记录上注明。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责任分工】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 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 督和考核。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 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 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 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各级监测站负责监测,不得委托)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 1.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 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 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 其它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条件保障】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 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第七条【进入企业的要求】 第八条【现场采样要求】 第九条【不具备监测条件】 第十条【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协作配合机制】
数据审核、数据信息报 送、错误处理、数据库 管理与共享 监测计划方案、内容 、实施、质量控制、 协作配合机制 目的依据、适用范 围及定义、责任分 工、条件保障
监测全过程
规范行为 明确责任
六、附则
2条
五、监督管理
6条
四、信息公开
Hale Waihona Puke 3条三、监测结果的报送
5条
二、监测计划与实施 一、总则
7条 4条
第一章 总则
• 监测频次为做具体要求,也在每年的国家监测方案中确 定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应 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被监测单位保守商业秘 密和技术秘密。
• 第六条【监测内容】
✓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 开展监督性监测。
(现阶段要求全指标监测)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说明:
• 具体监测内容(如火电厂汞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监 测项目等)未做规定,在每年的监测工作要点和监测工作 方案等中明确。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十条【质量控制】
✓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 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
• 第十一条【协作配合机制】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 协作配合机制。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向环境执法机构提供污染源 排放数据,环境执法机构及时向环境监测机构提供企业污染物 不外排、企业停产或永久性关停等信息。-《关于加强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