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函[2013]50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3-05-07【生效时间】2013-05-07【关键词】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
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条件保障】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监测方案】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近年来,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成为了我国矿产资源行业中的一个重要方向。
然而,伴生放射性矿所带来的环境辐射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我国政府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本文将以此为话题,探讨该办法的背景、内容及其意义。
一、背景简介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在开采一定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同矿产资源混在一起的具有放射性的矿石。
由于伴生放射性矿存在剧毒和放射性危害,其开采利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辐射风险。
为了规范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减少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我国政府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二、办法内容该办法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在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方面的要求和责任。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主体: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是主要责任主体,负责监测环境辐射并公开监测结果。
2.环境辐射监测要求:企业需要建立环境辐射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包括矿区内外的土壤、水源、大气等环境介质。
3.监测频率和内容:企业应根据矿区特点和辐射风险,制定合理的监测频率和内容。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放射性核素浓度、辐射剂量率等指标。
4.监测技术要求:企业应采用科学、先进、可靠的监测技术和设备,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信息公开机制:企业应及时将环境辐射监测结果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试行意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众权益:通过监测环境辐射情况并公开相关信息,公众可以及时了解矿区周围的辐射状况,从而保护自身权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监测环境辐射有助于掌握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而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推动矿业可持续发展。
3.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该办法强调企业的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责任,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同时,规范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我厅统一组织建立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和“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
为高效、规范地使用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我省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及时、主动地将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告知辖区内各企业,并通知各企业登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http://222.143.24.250:97),登陆后,先修改初始密码,再参照发布平台的在线帮助,按要求操作、录入信息并及时发布。
各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初始密码,将发至各地监测工作用电子信箱。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印发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并要求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策解读

“双随机一公开”的抽 查方法有哪些?
检查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网络监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注 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 手段。执法检查部门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 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审计、 验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 咨询等相关工作。其他政府部门 依法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 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和人民法 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应当作为 随机抽查结论的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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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内容
四是制定抽查工作细则。
抽查工作细则是开展抽查工作的操作性依据,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 的范围、检查对象的抽取方式、各级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方式、各 业务领域的检查标准和要点、检查形式、检查结果公示、文书格式等内 容。
五是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关于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谁负责制定?由各业务部门制定,即在 各业务部门上报抽查事项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本年度随机抽 查工作计划。抽查计划中市场主体抽查比例是多少?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中抽取的市场主体数量应当不低于计划制定完成时本辖区内市场主体 (不含注销、吊销、迁出)总数的3%。
二是极大压缩了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双向 寻租空间,降低了“监管俘获”发生几率。
三是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使监管行为规范 化、透明化,也促进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 克服市场监管的“信息瓶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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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监 管效能
一是锻造了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使 企业时时对法律充满敬畏,真正发挥“市 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作用,以较小监管 成本达到较大监管成效,减轻监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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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如何体现抽取的随机性。
利用信息化手段。可以设定抽取的指标项,如检查任务、检查内容、 执法力量、市场主体类型、抽取比例,通过电脑摇号随机抽取。
论“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的系统特点及发展可持续性

论“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的系统特点及发展可持续性万承浩王耀辉【摘要】:随《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实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出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迅速发展。
作为首个面向全国范围各污染源进行信息公开的管理平台,其在设计、设置上具备继承与发展相统一。
以G省S市为例,对系统进行发掘与分析,为平台发展提供依据,在挑战中可持续稳健进步。
【关键词】:全国平台;系统分析;可持续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相继出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动了信息公开平台发展,其中,“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以全国企业为受众,在版面设计、运作模式、功能集成、技术运用上基本实现高效、精准与周全。
对此,“全国平台”应注重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功能,实现价值。
1、“全国平台”基本讯息1.1 建立背景监测数据信息的采集、填报以及处理是环保监管部门督导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按时、按质、按量工作的重要基础。
因此,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太极计算机股份公司(下文简称“太极公司”)承建的“全国平台”作为信息化新兴产物,于2017年4月成型,经两个月试运行,同年6月正式启用并推行全国。
1.2 运作现状自平台推行至今,“全国平台”的污染源名录库以及监测信息数据库不断更新,承载量剧增。
截至18年4月,系统名录库已收录29384家企业,涵盖31个省级行政区域(暂无台湾、香港、澳门)。
G省作为制造业发展大省,企业基数大、行业总数多。
其中,S市作为G省中小企业发展最活跃的城市,企业近50万户,涵盖33行业,纳入“全国平台”企业共计354家(含未发布技术指南178家),截至18年4月,系统上的信息数据库已登记的监测点位计385个,监測指标计1.314项,已填报监测结果数值1.894.382个,已发布监测数值1.893.521个,发布率99.95%,符合发布率要求。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鄂环办[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2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管电厂:201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必须不低于80%,未达到该项指标要求的将认定该地区总量减排工作未通过年度考核。
2013年7月30日,环保部正式颁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切实落实《办法》精神,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严格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通过加强企业自测和信息发布,可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知情权,通过社会监督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进行污染治理,保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最终形成环保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企业污染排放监管模式。
在1992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2007年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2008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做出了规定。
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要求。
虽然国家在立法上对企业自测多年前就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对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意识薄弱以及环保部门对这项工作缺乏认识和有力监管,导致了企业对自测和公布污染排放信息的执行力较弱。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设市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建设市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豫环办〔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加快建设市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省环保厅组织开发了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分为省级和市级两个平台,省级平台已于2013年12月15日正式应用。
为切实做好市级平台建设,推进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加快建设。
市级平台建设是全省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年度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载体,直接影响我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及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发布,影响监测体系考核。
各地要认真组织,并按照建设要求(详见附件),狠抓落实,加快进度,务必于2月25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二、落实资金,配齐设备。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要求,高质量的建设市级平台。
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标准购置和落实市级平台建设所需设备,保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全省平台建设与信息发布。
三、强化培训,确保应用。
各地要指定专人管理平台网络,保证网络稳定运行,省环保厅将分期组织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提升信息发布质量。
附件:河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信息公开市级平台建设要求2014年2月13日主办:环境监测处督办:环境监测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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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条件保障】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 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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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说明:
• 具体监测内容(如火电厂汞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监 测项目等)未做规定,在每年的监测工作要点和监测工 作方案等中明确。
• 监测频次为做具体要求,也在每年的国家监测方案中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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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需要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的, 应事先通知被监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九条【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 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一)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 ✓ (二)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 定,无法保证监测人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 ✓ (三)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 ✓ (四)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五)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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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 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 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 开工作。 ——《“十. 二五”主要污染物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责任分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 监督和考核。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 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解读
编制组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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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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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解释单位、实施时间
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的 监督与管理、对企业的 管理、公众监督
公开内容、方式、时限
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报送未开展监督性监测企业名单及 未监测原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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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 第十四条 【监测信息的报送】 ✓环境监测机构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状况
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 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 源监测信息,按规定时间报送同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监测机构按季度汇总未开展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的污染源及.排污口,逐一说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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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第七条【进入企业的要求】 第八条【现场采样要求】 第九条【不具备监测条件】 第十条【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协作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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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 专项计划。
✓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 第六条【监测内容】
✓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 开展监督性监测。 (现阶段要求全指标监测)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十条【质量控制】
✓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环境 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规定,采集、保存、运输、分析监测样品。
• 第十一条【协作配合机制】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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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二条【监测数据的审核】 第十三条【监测数据的报送】 第十四条【监测信息的报送】 第十五条【数据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监测数据库的管理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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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二条 【监测数据的审核】 ✓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有关规范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执行三级 审核制度。 ✓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 得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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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 第十三条 【监测数据的报送】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依据】
第二条 【适用 范围及 定义】
第三条 【责任 分工】
第四条 【条件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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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推进污染源监 测数据信息公开,主要依据以下规定制定本办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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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
• 第八条【现场采样要求】
✓ 现场采样时,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填 写采样记录表、污染源和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原 始监测记录,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 被监测单位对样品采集过程有异议的,环境监 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原始监测记录上记录异 议内容,并由被监测单位签字确认。
✓ 如被监测单位拒绝签字.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
数据审核、数据信息报 送、错误处理、数据库 管理与共享 监测计划方案、内容 、实施、质量控制、 协作配合机制 目的依据、适用范 围及定义、责任分 工、条件保障
监测全过程
规范行为 明确责任
六、附则
2条
五、监督管理
6条
四、信息公开
3条
三、监测结果的报送
5条
二、监测计划与实施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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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 4条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