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监督性监测信息结果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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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重点排污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

黑龙江省大庆市重点排污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
0.015
mg/L
0.5
达标
硫化物
0.005L
mg/L
1
达标
PH值
7.31
无量纲
6-9
达标
总磷
0.58
mg/L
1
达标
化学需氧量
25
mg/L
60
达标
挥发酚
0.01L
mg/L
0.5
达标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乙烯联合
废水
大庆市
总排口
已监测
2019-7-5
1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09
mg/L
无量纲
6-9
达标
生化需氧量
7.0
mg/L
20
达标
总磷
0.51
mg/L
1
达标
化学需氧量
32
mg/L
60
达标
色度
8

30
达标
总汞
0.00004L
mg/L
0.001
达标
总镉
0.001L
mg/L
0.01
达标
总铬
0.03L
mg/L
0.1
达标
六价铬
0.004L
mg/L
0.05
达标
总砷
0.0003L
mg/L
0.1
60
达标
挥发酚
0.01L
mg/l
0.5
达标
悬浮物
8
mg/l
70
达标
4
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
废水
大庆市
总排口
已监测
2019-7-5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沪环保总[2013]272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3〕272号)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各区县环保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为进一步完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通知如下:一、自行监测基本要求(一)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内容。

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企业应每年编制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

年度报告具体形式见附件二。

(三)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手工监测可自承担也可委托第三方监测。

1. 企业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频次为24小时连续监测。

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2. 企业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监测,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监测1次;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监测1次,颗粒物每月至少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每月至少监测1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每日监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国市监信〔2019〕142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更好释放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公示系统内容(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要求,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做好各类业务系统与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对接,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2篇)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2篇)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模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日益增加,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公开环境监管信息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增强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环境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促进环境治理能力的提升,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环境监管工作更加透明、公正、高效,提高社会对环境监管工作的信任,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内容1. 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1)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明确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程序;(2)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3)建立统一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和下载服务;(4)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意识和水平。

2. 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1)对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监管工作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包括监测数据、评估结果、监管措施等;(2)公开环境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建立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制度;(3)公开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和整改情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4)公开环境监管机构的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3. 提升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1)加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管理,严禁虚假、失实的信息公开;(2)加强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发布和更新;(3)加强信息的可理解性和便利性管理,提供简明扼要、易于理解的信息公开内容;(4)加强信息的互动性和反馈性管理,提供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

4. 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1)鼓励公众通过环境监督热线、网络平台等形式对环境问题提供线索和监督;(2)开展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3)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审核和申诉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4)建立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奖惩机制,对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表彰和推广。

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HJ 359-2019规定,有效数据

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HJ 359-2019规定,有效数据十一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2019年12月25日印发,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77-2019);《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019);《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09-2019);《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5-2019);《水质苯系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67-2019);《土壤粒度的测定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HJ 1068-2019)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山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批准,9月27日发布,自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大于50 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小于5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沪环监测〔2019〕135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19〕13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为落实《2019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有序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载体。

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检查,是保障监测数据科学性、代表性、有效性,确保其应用于排放监管、总量核算和环保税申报等各项管理活动的重要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职责,督促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组织环境监测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开展检查,每次检查的自行监测数据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季度,检查报告应明确检查结果结论(不及格、及格)。

三、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监管工作形成闭环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不及格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采取通报、信息公开、下达执法意见书等方式,督促排污单位整改,确保监管形成闭环。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一)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或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二)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拒绝环境监测部门检查的;(三)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为不及格的;(四)涉嫌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五)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3〕6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精神,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和结果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对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体现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污染源监测不仅是政府针对企业的单项工作,也是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

二、严格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各市州环保局应将国家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最新要求(见附件1)通知到辖区内各国控企业,并根据国家最新要求重新审核辖区内国控企业自测方案。

对与国家最新要求不符合的方案,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重新制定、上报规范的自测方案(见附件2),于7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规范化工作。

企业应严格按方案开展自测,自测结果当按规范格式(见附件3)及时向公众公布。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各地环保局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从重处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30号——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4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30号——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30号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第4号)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腹部穿刺器、数控气压止血仪(带)等15个品种共877批(台)的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其中59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44家企业12个品种50批(台)。

具体为:(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2家企业2批次产品。

保定长城临床试剂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速率法),准确度、线性不符合标准规定;洛阳恒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连续监测法),重复性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腹部穿刺器12家企业15批次产品。

江苏凯尔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穿刺器,配合性能、密封性和阻气性不符合标准规定;常州健瑞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特普优微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海尔斯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杭州桐庐医达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腹部穿刺器、常州市微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明朗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各1批次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穿刺器,常州健瑞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腹壁穿刺器、泰州莱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套管穿刺器,配合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无锡市神康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瑞源普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各2批次一次性使用穿刺器,外观、配合性能、密封性和阻气性不符合标准规定;欣瑞德(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穿刺器、常州杰瑞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穿刺器,密封性和阻气性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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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3L
4.0×10-3L
0.05
mg/L

总砷
5.8×10-4L
3.0×10-4L
0.1
mg/L

总铅
0.04L
0.04L
0.1
mg/L

悬浮物
170
8
20
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17
0.05L
1
mg/L

粪大肠菌群数
5.5
20.7
7.29

7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汽车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26

mg/L

化学需氧量
307
500
mg/L

氨氮
0.78

mg/L

石油类
0.39
20
mg/L

PH值
7.2
6-9
无量纲

表2十堰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废气)监测数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监测点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

表2十堰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表
序号
污水处理厂名称
完成日期
执行标准名称
监测项目
进口浓度(mg/L)
出口浓度(mg/L)
标准限值(mg/L)
排放单位
是否达标
1
十堰市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泗河污水处理厂
2019-6-2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B排放限值
PH值
7.58
2019年监督性监测信息结果公开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截止2019年6月30日,目前完成监测十堰市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共9家。现将9家重点排污单位监测结果公布如下:
表1十堰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废水)监测数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点位名称
执行标准
完成日期
监测项目名称
污染物浓度
标准限值
单位
是否达标
6
十堰正和车身有限公司
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16

mg/L

化学需氧量
167
500
mg/L

氨氮
0.42

mg/L

石油类
1.32
20
mg/L

PH值
10.4
6-9
无量纲

悬浮物
12
400
mg/L

总锌
0.24
5.0
mg/L
5
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汽车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09

mg/L

化学需氧量
42
500
mg/L

氨氮
0.78

mg/L

石油类
0.77
20
mg/L

PH值
7.5
6-9
无量纲

表1十堰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废水)监测数据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点位名称
执行标准
完成日期
监测项目名称
7.42
6-9
无量纲

生化需氧量
73
2
20
mg/L

总磷
3.70
0.32
1
mg/L

化学需氧量
146
23
60
mg/L

色度
100
5
30


总汞
7.4×10-5L
4.0×10-5L
0.001
mg/L

总镉
3.0×10-3L
3.0×10-3L
0.01
mg/L

总铬
0.021
0.002L
0.1
mg/L

六价铬
完成日期
监测项目名称
实测浓度(mg/m3)
折算浓度(mg/m3)
标准限值(mg/m3)
排放单位
是否达标
1.
十堰市阳森石煤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火力发电
总烟道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6-25
烟尘
16.3
21.4
30
mg/m3

二氧化硫
86.3
113
200
mg/m3

氮氧化物
78.7
103
200
mg/m3
15
mg/L

总氮
26.3
9.02
20
mg/L

石油类
1.00
0.06L
3
mg/L

动植物油
0.66
0.06L
3
mg/L

污染物浓度
标准限值
单位
是否达标
1
东风传动轴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PH值
7.3
6-9
无量纲

化学需氧量
165
500
mg/L

氨氮
0.13

mg/L

总磷
0.13

mg/L

石油类
0.26
20
mg/L

2
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十堰工厂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88

mg/L

化学需氧量
154
500
mg/L

氨氮
29.2

mg/L

石油类
0.44
20
mg/L

PH值
7.4
6-9
无量纲

3
东风锻造有限公司
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32

mg/L

化学需氧量
64
500
mg/L

氨氮
13.0

mg/L

石油类
0.16
20
mg/L

PH值
7.5
6-9
无量纲

4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铸造二厂
汽车制造
总排口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9-6-25.
总磷
0.19

mg/L

化学需氧量
82
500
mg/L

氨氮
1.95

mg/L

石油类
0.06L
20
mg/L

PH值
7.4
6-9
无量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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